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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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锡委办发[2017]7号
【发布部门】中共无锡市纪委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10
【实施日期】2017.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
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锡委办发〔2017〕7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程序,深入推进法治无锡建设,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照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可以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各类文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贯彻执行中央及上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会议讨论决定。
下列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
(一)对本单位或者其他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
制定的文件;
(二)适用于单位内部的考评、监督检查等规范自身行为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单位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四)公示法定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办事时限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规定等。
重大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必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必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必须坚持有件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党委及其部门的法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党内法规机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对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拟研究决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负责起草重大决策方案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党内法规机构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涉及两个以上起草单位、承办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决策的,应当明确以其中一个起草单位、承办单位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