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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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锡政办发〔2010〕3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拆迁补偿的补充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的拆迁补偿行为,根据市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拆迁补偿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行政机关、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用房拆迁补偿
(一)行政机关、科教文卫等由政府出资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用房拆迁,一律按成本法进行评估补偿。
(二)房产评估严格执行锡房联〔2009〕1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
(三)用地性质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对涉及商业、住宅、工业用地以外用地性质的土地取得费用,参照2003年无锡市主城区综合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1.8计。
2003年无锡市主城区综合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四)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为1.37 。
二、国有(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产)拆迁补偿
(一)国有(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产)拆迁,严格执行锡房联〔2009〕1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企业房产、土地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二)评估价格低于被拆迁企业注入资本金、股本金、取得成本的,按注入资本金、股本金、取得成本进行补偿。
三、原国有的转改制企业(民营企业)拆迁补偿
(一)原国有的转改制企业(民营企业)拆迁,严格执行锡房联〔2009〕1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企业房产、土地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二)评估价格低于被拆迁企业转改制时资产评估价格的,按被拆迁企业转改制时资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转改制企业拆迁,按土地评估价格的25%,对房产所有权人增加综合补贴。
四、整体搬迁企业不可搬迁生产设备的拆迁补偿
(一)整体搬迁企业的不可搬迁生产设备,经有关部门和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认定,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后进行合理补偿。
(二)经补偿后的不可搬迁生产设备,建设单位(拆迁人)应当按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用于抵冲拆迁成本。
五、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
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产)和原国有的转改制企业(民营企业)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由产权人负责处理。房屋承租人只能获得在承租期间所投资产生的装修、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规定应得的搬迁费用(含停产停业补偿),不能全部或部分获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用。
六、政府投资工程涉及上述资产拆迁,对拒不配合评估、洽谈,漫天要价的,拆迁人可申请市房屋拆迁协调小组介入协调,也可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七、本补充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属及市属以下国有(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产)和原国有的转改制企业(民营企业)的拆迁补偿。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单位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八、本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九、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十、本补充意见未尽事宜,市另行组织完善。
二○一○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拆迁补偿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无锡军分区,市各人
民团体。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