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锡政办发[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8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市发改委2012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总部企业认定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市投资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
在本市设立的总部企业在其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特定区域内应具有唯一性。
第四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总部企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社会公示、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六条总部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市区范围内汇总纳税;(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不少于3个;(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四)符合集聚、集约发展要求,优先认定总部集聚区内的总部企业;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上,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一事一议。
第七条总部企业可分为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两大类。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全部职能或某几个职能的总部企业。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7•【字号】锡政办发[2005]173号•【施行日期】2005.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17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无锡”政府网站在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对“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无锡”政府网站,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上建立的面向社会、服务公众的网站,它是由市级门户网站,以及各市(县)和各区政府(以下简称各地),市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建立的子网站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的网站群。
第三条“中国无锡”政府网站以“宣传无锡,构架桥梁;信息服务,资源共享;辅助管理,支持决策”为指导思想,以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建立“以公众为中心的网上政府”为宗旨。
第四条“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是“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的建设发展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编辑部(以下简称编辑部)在无锡市政府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以及对“中国无锡”政府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的规划和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锡政办发[2012]15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5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运输车辆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运输车辆,是指在道路上从事工程运输的自卸货车、罐式货车以及特殊结构货车等重中型货运车辆。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督促工程运输单位落实有关安全要求和措施。
第五条从事工程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且证照齐全。
施工单位将土石方工程发包的,应当在承发包合同或者安全协议中明确有关工程运输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有关工程运输安全文明施工的合同、协议等资料。
工程运输单位在自有车辆无法满足工程施工要求时,可以将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证照齐全的其他工程运输单位。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大门口设置警示桩、照明设施、减速标志、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以及有佩带安全标志且具有夜间反光功能服饰的人员指挥车辆进出施工场所。
第七条工程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部门公共
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3.22
•【字号】锡政办发〔2018〕38号
•【施行日期】2018.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
通知
锡政办发〔2018〕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7〕34号)要求,在对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形成了《无锡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的方向,加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要不断推进
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优化,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升服务质量,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8•【字号】锡政办发〔2015〕127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2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7日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批复》(苏编〔2014〕25号)和《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更名的通知》(锡编〔2014〕23号),设立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挂无锡市政务服务中心牌子,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增加牵头负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政务服务、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参与拟订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制度和方案,并贯彻实施。
(三)负责市级政务服务、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公共资源交易,以及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管理和考核工作;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牵头制订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办事流程、管理办法,并组织协调和监督进驻单位实施。
(四)负责对市(县)区政务服务、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公共资源交易,以及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培训。
(五)深化政务服务改革,参与全市简政放权工作;负责协调进驻部门工作关系,牵头跨部门审批业务的流程再造和运行协调;牵头协调重大项目审批服务,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踏勘、联合论证、联合审批、联合验收和现场服务;负责进驻部门窗口办件情况的督查、统计、分析;负责进驻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锡政办发[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1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切实加强我市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工作范围,重点加强监督管理下列房屋应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一)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二)已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一半,并经过结构改造的房屋;(三)未经批准或许可,进行结构改造的房屋;(四)设计、建造年代较久,按旧规范设计、施工,现已列入淘汰结构形式的房屋(例如采用空斗墙承重、单肋屋面板、砖拱楼屋盖、内框架结构、半砖墙承重等);(五)因施工、堆物、撞击、火灾、爆炸及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或者损坏,安全性待定的房屋;(六)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七)教育设施、养老设施、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八)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加强重点监管的其他房屋。
二、明确职责,确保老旧房等重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落到实处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业主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2•【字号】锡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4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更好地推进生态文明先驱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发〔2006〕23号)、《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10〕4号)、《关于印发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0〕3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能有效维护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能力,有利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创新制度;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恢复和整治被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后,如发生突发的意外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本应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则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自2009年起,本市被列为国家和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城市。
现根据国家和省新的试点工作要求,从2011年3月1日起,下列行业、企业应当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所有工业企业,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0•【字号】锡政办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3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
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住保房管、统计、物价、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专题分析研究,抓紧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财税、金融、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最新政策,于一季度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切实履行稳定我市房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房价稳定和住房保障工作,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级职能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发放贷款。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无锡市区酒店和旅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7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无锡市区酒店和旅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无锡市区酒店和旅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7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优化无锡市区酒店和旅馆布局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9日关于优化无锡市区酒店和旅馆布局的指导意见(2013年7月)酒店是反映一个地区商业和旅游业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
无锡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酒店和旅馆业既是完善城市功能、打造一流功能性服务业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善旅游环境、提升旅游产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一、无锡市酒店及旅馆发展现状截至目前,全市拥有各类酒店和旅馆2632家,拥有客房94402间,拥有床位156409张;拥有酒店式公寓12家,拥有房间7714间,拥有床位29711张;有约60家酒店在建,床位数约20000张。
已营业酒店中,5星级酒店27家,其中挂5星级酒店7家,同5星酒店20家;4星级酒店48家,其中挂4星级酒店18家,同4星酒店30家;3星级酒店家89家,其中挂3星级酒店35家,同3星级酒店54家。
在建酒店中,5星级34家,4星级15家。
从酒店、旅馆的布局、结构组成看,有如下特点:(一)从空间布局看,酒店和旅馆空间分布相对集中于市中心区和旅游资源较为丰富地区。
滨湖区和新区集中了全市80%以上的自然旅游资源,高星级酒店占到市区近3/5,旅馆数占到市区近1/4。
崇安区是城中心区商贸、商务最为集中的地区,星级酒店和旅馆数占到中心城区的近1/2。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3•【字号】锡政办发[2011]25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5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41 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无锡市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无锡市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
现结合我市市区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属无锡市市区户籍,且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的居民,在其死亡后使用市殡仪馆普通殡葬专用车接运,并在市殡仪馆火化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1.遗体接运150元/具(含5楼以下楼层费,遗体收敛、装卸费,电梯运送免收楼层费);2.遗体存放100元/具/天(普通冷藏柜,时限不超过3天);3.遗体火化费750元/具(普通火化设备);4.骨灰盒费200元/只。
(二)针对《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居民丧葬免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民事〔2010〕10号、锡财社〔2010〕72号)中的特殊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再免除小告别厅租用费(120元/场)和在市殡仪馆1年骨灰盒寄存格位费(90元/年)。
三、申请程序(一)符合本办法的免费对象死亡后,承办人(一般应为直系亲属)凭属地公安部门、等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市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1.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2.死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死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1份;3.死者为特殊对象的,需提供《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居民丧葬免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民事〔2010〕10号、锡财社〔2010〕72号)中第七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无锡市声环境功能区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无锡市声环境功能区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锡政办发[2011]307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无锡市声环境功能区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30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无锡市声环境功能区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无锡市声环境功能区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市环保局2011年)为切实加强我市噪声污染的控制与管理,充分发挥无锡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围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严格执行声功能区划分范围和标准,提升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的问题,为人民群众营造舒适、安静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实施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无锡市辖七区,包括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北塘区、崇安区和南长区,区划面积1622.65平方公里。
三、划分的主要内容本次划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共划分为5类。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规划明确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被明确按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加强管理的区域;居住用地占地率大于70%的混合用地区域。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6•【字号】•【施行日期】200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70号)和《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04]66号),组建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的正处(县)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一、划人的职能(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等职能;(二)市委组织部承担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企业党建工作等职能;(三)市财政局承担的市直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和统计评价职能;(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人分配政策拟订和工资总额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调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锡政办发[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调整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9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研究,现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的分工通知如下:吴峰枫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协助做好编制、监察、外事方面工作。
负责联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
周浩清协助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水利、粮食、民族宗教、供销、对口支援与合作方面工作。
负责联系市农业委员会、市水利局、市粮食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气象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市农业机械局。
周浩明协助做好工业、科技、信息化、能源、电信、工商管理、市场监督、安全生产方面工作。
负责联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科协、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无锡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无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无锡分公司、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
唐余开协助做好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家安全、双拥、区政、残疾人、退管和与人大、政协、驻锡部队联络方面工作。
负责联系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双拥办、市残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退管委、市慈善总会。
钮素芬协助做好发展改革、财政、统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税务、金融、企业上市和政府法制、政府公报方面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9•【字号】锡政办发[2010]181号•【施行日期】201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8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政务公开和调查研究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务新闻发布工作和决策咨询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社会建设、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和政策拟订职责,强化政府重大决策实施的跟踪研究与情况反馈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及其他文稿。
(三)办理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发送市政府的公文;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锡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5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加强推进各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加强物业项目规范化、长效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市民群众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强化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推动物业管理重心下移,优化物业管理模式,加快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工作体制。
至2018年末,实现全市商品房住宅小区、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及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创建一批全国示范、省优物业服务项目,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二、基本原则(一)条块结合,齐抓共管。
强化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健全物业项目属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和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条块结合,增强工作合力。
(二)分类管理,全面覆盖。
根据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及保障房小区物业设施运行管理的不同,进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对全市各类住宅小区的全覆盖。
(三)市场主导,政府扶持。
推动物业服务专业化、市场化,完善物业服务市场化运作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化水平。
对一些因环境条件限制,无法市场化运作的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和保障房小区,予以相应的政策扶持,保证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
三、主要措施(一)加快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1.优化商品房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蠡湖)新城流域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87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蠡湖)新城流域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蠡湖)新城流域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8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太湖(蠡湖)新城流域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太湖(蠡湖)新城流域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太湖治理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是国家和省赋予无锡的一项重要任务。
太湖(蠡湖)新城北起梁溪河,南至贡湖,西临梅梁湖,东至京杭运河,由太湖新城、蠡湖新城以及蠡湖水域三大部分共同组成,总面积约180 平方公里。
太湖(蠡湖)新城建设是无锡市委、市政府打造现代化湖滨城市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锡实现从“运河时代”向“太湖时代”迈进的重大战略部署。
根据建设生态低碳城的发展思路,打造经济繁荣、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和谐社会。
遵循生态文明的城市发展模式,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将太湖(蠡湖)新城建设成为无锡“四城”建设的样板和标杆,探索具有无锡特色的生态文明先驱城市建设之路。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的决定》、《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太湖新城-国家低碳生态城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无锡市生态文明先驱城市建设三年行动纲要(2010-2012)》,市委、市政府计划用3年时间,将太湖(蠡湖)新城建成“清水流域”,太湖(蠡湖)新城“清水流域”建设是无锡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和太湖治理的示范性工程,是无锡治理太湖的重要举措,是无锡治太工作转向“流域性综合治理”的大胆尝试。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长信箱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长信箱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锡政办发[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长信箱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5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改进政府工作,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市长信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市长信箱工作责任制。
认真贯彻落实《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104号)精神,切实加强做好市长信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是强化领导责任制。
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各级行政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市长信箱工作负总责。
二是强化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责任制。
把市长信箱工作列入各级经办机构的职能范围,列入各级经办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三是强化市长信箱工作联络员责任制。
各地区要在各镇(街道)、村(社区)指定联络员,市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要在各基层单位指定联络员,并实行AB制,确保联络畅通。
各级市长信箱工作联络员要切实履行上情下达、下情上传、横向沟通的职责,保障市长信箱工作正常进行。
二、严格健全市长信箱工作制度。
各级经办机构都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市长信箱工作制度。
一是重要来信呈报批办制度。
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领导重视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各级受理人员要及时呈报领导批办,落实处置措施。
二是异常突发事件速办制度。
当天来信当天处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对反映异常突发事件的来信,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一经发现应立即办理。
三是协调会办制度。
对于来信反映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明确主办部门牵头协调办理。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智能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智能制造三年(2017―2019年)行动计划201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委办发[2017]46号【发布部门】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智能制造三年(2017-2019年)行动计划201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委办发〔2017〕46号)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智能制造三年(2017-2019年)行动计划2017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4日无锡市智能制造三年(2017-2019年)行动计划2017年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创新驱动核心战略、产业强市主导战略,加快提升全市智能制造整体水平,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努力打造“智造强市”,根据市委、市政府《无锡市智能制造三年(2017-2019年)行动计划》(锡委发〔2017〕20号)有关部署要求,特制定2017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一是突破核心技术。
研制一批国产化的成套智能装备和高端关键零部件,新增首台(套)重大智能制造装备及生产线5个左右,力争入围省重点领域共性技术攻关招标项目2个。
二是提升制造水平。
新增使用工业机器人300台,入围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1个。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自动化、数字化制造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三是开展试点示范。
新增省级以上示范智能车间(工厂)20个、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创新示范试点企业10家。
实施工业领域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4个。
四是加快项目建设。
127个智能化改造重点项目完成投资116.6亿元,38个智能装备产业重点项目完成投资37.3亿元,30个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创新重点项目完成投资3.9亿元,20个工业领域物联网应用示范重点项目完成投资3.9亿元。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严禁违规吃喝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严禁违规
吃喝的规定》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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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严禁违规吃喝的规定》的通知
(一)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认真落实接待清单制度和审批制度。
禁止虚增接待人数和无公函接待,禁止公务接待经费坐支、冲抵或向其他单位转嫁。
(二)严禁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饮酒。
除外事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公务接待、商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和含酒精饮料。
禁止使用公款购买各种酒类饮品。
(三)严禁在工作期间饮酒。
工作期间一律不得饮酒。
禁止在公共场所发生酗酒等有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形象的行为。
(四)严禁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禁止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禁止组织、参加与工作有关的私人宴请。
(五)严禁借机相互宴请。
禁止在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会议会务等期间相互宴请。
禁止在培训中心、单位食堂、疗养院等场所违规吃喝。
——结束——。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无锡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无锡市建筑节能领导
小组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31
•【字号】锡政办发[2012]293号
•【施行日期】2012.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无锡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成
员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29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无锡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朱爱勋副市长
副组长:邹士辉市政府副秘书长
翁林敏市建设局局长
成员:毕滨江市发改委副主任
崔健敏市经信委副主任
徐重远市科技局副局长
赵鞠市财政局副局长
何跃平市建设局总工程师
郑强市规划局总工程师
黄建春市国土局纪委书记
戴卉市环保局副局长
朱秋荣市住保房管局副局长
朱震峻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
王生强市物价局副局长
浦耀平市国税局副局长
王晓东无锡地税局总经济师
贺军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张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翁林敏兼任办公室主任。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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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锡政办发〔2010〕3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拆迁补偿的补充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的拆迁补偿行为,根据市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拆迁补偿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行政机关、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用房拆迁补偿
(一)行政机关、科教文卫等由政府出资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用房拆迁,一律按成本法进行评估补偿。
(二)房产评估严格执行锡房联〔2009〕1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
(三)用地性质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对涉及商业、住宅、工业用地以外用地性质的土地取得费用,参照2003年无锡市主城区综合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1.8计。
2003年无锡市主城区综合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四)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为1.37 。
二、国有(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产)拆迁补偿
(一)国有(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产)拆迁,严格执行锡房联〔2009〕1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企业房产、土地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二)评估价格低于被拆迁企业注入资本金、股本金、取得成本的,按注入资本金、股本金、取得成本进行补偿。
三、原国有的转改制企业(民营企业)拆迁补偿
(一)原国有的转改制企业(民营企业)拆迁,严格执行锡房联〔2009〕1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企业房产、土地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二)评估价格低于被拆迁企业转改制时资产评估价格的,按被拆迁企业转改制时资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转改制企业拆迁,按土地评估价格的25%,对房产所有权人增加综合补贴。
四、整体搬迁企业不可搬迁生产设备的拆迁补偿
(一)整体搬迁企业的不可搬迁生产设备,经有关部门和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认定,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后进行合理补偿。
(二)经补偿后的不可搬迁生产设备,建设单位(拆迁人)应当按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用于抵冲拆迁成本。
五、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
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产)和原国有的转改制企业(民营企业)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由产权人负责处理。
房屋承租人只能获得在承租期间所投资产生的装修、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规定应得的搬迁费用(含停产停业补偿),不能全部或部分获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用。
六、政府投资工程涉及上述资产拆迁,对拒不配合评估、洽谈,漫天要价的,拆迁人可申请市房屋拆迁协调小组介入协调,也可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七、本补充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属及市属以下国有(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产)和原国有的转改制企业(民营企业)的拆迁补偿。
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单位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八、本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九、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十、本补充意见未尽事宜,市另行组织完善。
二○一○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拆迁补偿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无锡军分区,市各人
民团体。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