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灌口中路(新亭-324国道)一期工程项目建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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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灌口中路(新亭-324国道)一期工程项目
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厦府[2009]37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10
【实施日期】2009.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灌口中路(新亭-324国道)一期工程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9〕3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08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8〕501号)批复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灌口中路(新亭-324国道段)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即厦府地〔2009〕
35号),决定征收集美区灌口镇灌口第一社区集体土地336平方米、李林村集体土地21009平方米,合计征收土地21345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