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低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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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低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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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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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低应力的概念 低温低应力的理论 公司低温低应力的规定
一、低温低应力的概念
当壳体或其受压元件使用在“低温低应力工况”下,若其设计温度加 50℃后,高于一20℃时,不必遵循GB150附录的规定。 “低 温 低 应力工况”系指壳体或其受压元件的设计温度虽然低于或 等于一20`C ,但其环向应力小于或等于钢材标准常温屈服点的 六分之一,且不大于50MPa时的工况。 “低温低应力工况”不适用于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 Pa 的低温容器。 螺栓 材 料 一般不列入低温低应力工况考虑,但应计及螺栓和壳体 设计温度间的差异。
二、低温低应力的理论
对于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材料,标准规范中给出的允许 最低使用温度是指容器材料工作在满应力状态〔 即工作 在设计条件下壳体内的总体薄膜拉伸应力接近或等于材 料许用应力时的应力状态)时,在该最低使用温度下仍 然具有抗低温脆断的足够韧性。 所谓低温低应力工况是指对于符合规定温度条件的低 温容器,如果壳体内的总体薄膜拉伸应力低于或等于某 一规定的“低应力”水平,即认为该容器是运行在“低 温低应力工况”。
二、低温低应力的理论
各工业发达国家的压力容器建造规范都承认,处于低应 水平的钢材会大大降低它的低温脆断的倾向,因此各国 规范都以不同形式或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对于低温低应力 工况下的低温容器可以提高钢材的冲击试验温度(相当 于提高了该容器的设计温度),继而以提高后的材料试 验温度作为设计条件对容器的建造提出要求。也可以说 对于低温低应力工况下的低温容器可以降低材料的允许 使用温度,而不必相应增添另外的材料试验和制造检验 要求。 GB 150 关于低温低应力工况的应力水平界限是:壳 体环向应力小于或等于钢材标准常温屈服强度的1 /6且不 大于5 0MPa。对于低温低应力工况下的容器,则可以根 据设计温度加50 ℃ 的调整后温度考虑选材、制造和检验 。这个规则没有给出不同低应力水平下对设计温度的不 同调整办法。
三、公司低温低应力的规定
1.介质低温时压力明显下降可按低温低应力工况设计,但用 户指定按低温设计时,按用户要求。
注:用-20℃制冷剂对应的饱和压力 和 45℃制冷剂对应的饱 和压力相比较,小于1/6可视为明显下降
2.介质:盐水,R23,CO2低温时压力无下降(或无显著下降)不 适用低温低应力工况,按低温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