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重罚42家金融机构案例信息汇总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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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

处罚事由:违规收费

具体描述:

你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存在只收费不服务现象

2014年1月6日,天津K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分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签署《投融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若甲方未同乙方推荐的融资提供方正式签署融资协议,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成功费。经查,截至检查日,你分行未能提供天津K股份有限公司同该支行推荐的融资提供方正式签署的融资协议,但在2014年1月6日,你分行却已向天津K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投融资顾问费。(二)个别收费项目质价不符

2013年9月30日,天津H有限公司与你分行天津红桥支行签订《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服务协议》,委托你分行于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29日期间提供常年财务顾问服务,服务价格为10万元。按照中小企业国家标准,该企业为小型企业。检查发现,在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你分行每月向企业提供一份资料,均为直接复制总行投资银行研究中心发布的常规报告,没有根据企业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提供针对性服务,且2014年以后提供的均为总行发布的宏观经济形势研究月报,与企业主营业务建筑工程相关度较低。2013年9月30日,你分行尚未向企业提供实质性服务即向企业收费。

违规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年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规定。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处罚:10万元

处罚日期:2014年12月30日

〔2014〕13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

处罚事由:违规收取财务顾问费

具体描述:

你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财务顾问服务未能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

2013年12月27日,你分行东丽支行向天津市D公司提供的投融资财务顾问服务报告书融资方案设计部分所列内容均为各类银行产品介绍。

2013年12月25日,你分行东丽支行向天津T有限公司递交《融资方案设计顾问报告书》,推荐客户通过短期流贷方式或代理收付信托模式融资2亿元,《融资方案设计顾问报告书》中主要介绍了上市融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融资模式。

(二)你分行东丽支行为天津L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报告存在内容与服务对象名称不一致、张冠李戴问题。

违规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的规定。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处罚:10万元

处罚日期:2014年12月30日

〔2014〕14号

被处罚单位: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处罚事由:以贷转存

具体描述:

你分行东丽支行为天津J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存在下列问题:一是质押物存单的资金来源即为借款人保证贷款的交易对手,二是1455万元贷款发放前几天存入1500万元定期存单,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存在问题,属变相为该支行增加存款。我局现场检查意见书(〔2014〕9号)明确要求该支行限期整改,厘清责任,责令提前收回1455万元存单质押贷款,对责任人给予相关内部处理及不低于一万元罚款的经济处罚。根据你分行《关于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现场检查意见书>提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渤银津报〔2014〕26号)所述,“我分行经天津J有限公司同意后,提前收回此笔 1455万元存单质押贷款”。但经检查组现场检查,上述贷款并未提前收回,而是2014年2月12日到期后收回。

违规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的规定。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处罚:10万元

处罚日期:2014年12月30日

〔2014〕15号

被处罚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处罚事由:违规收取集团账户管理费和财务顾问费

具体描述:

(一)收取财务顾问费未提供实质性服务

2013年9月26日,你分行向天津B公司收取财务顾问费,你分行提供的项目融资服务方案中,仅对企业基本情况和项目基本情况做了描述,有关银行贷款、发行信托计划、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租赁等融资工具的推荐方案,仅局限于对该类融资工具的常规介绍,与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相关度低。

2013年9月26日,你分行向天津T公司收取财务顾问费,你分行提供的项目融资服务方案中,仅对项目基本情况做了描述,有关银行贷款、发行信托计划、发行中期票据、融资租赁等融资工具的推荐方案,仅局限于对该类融资工具的常规介绍,与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相关度低。

2013年9月20日,你分行向天津G公司收取财务顾问费,你分行提供的项目融资服务方案中,仅对企业基本情况和项目基本情况做了描述,有关银行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融资工具的推荐方案,仅局限于对该类融资工具的常规介绍,与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相关度低。

(二)收取集团账户管理费未提供实质性服务

2013年9月10日,你分行向天津Y公司收取集团账户管理费。你分行向天津Y 公司提供的集团账户管理服务功能内容包括集团信息查询服务和人民币资金池服务等。《集团账户管理协议》与《集团账户参加管理协议》企业名称及账号相同。

违规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年3号)“(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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