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水利枢纽船闸过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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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水利枢纽船闸过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兴隆水利枢纽船闸通航调度工作,提高枢纽通航设施运行效率,保障船舶安全、有序地通过,依据交通运输部《船闸管理办法》、《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兴隆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兴隆水域过闸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单位、部门。
第三条船舶过闸调度基本原则是:重点优先、先到先过、兼顾效率、合理调控。
第四条省汉江兴隆水利枢纽管理局、潜江市港航管理局(潜江市地方海事局)、天门市港航管理局(天门市地方海事局)联合成立兴隆水利枢纽船舶过闸调度中心(简称调度中心,下同),本办法由调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调度组织
第五条船舶过闸优先顺序。
(一)特殊任务船舶(警卫任务、军事运输、水上执法、抢险救灾物资等)。
(二)重点急运物资运输船舶。
(三)集装箱快班轮。
(四)商品汽车滚装船。
(五)其他船舶。
第六条重点急运物资运输船舶过闸。
(一)重点急运物资运输船舶每航次须由到达港(或启运港)港航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并向潜江市港航管理局或天门市港航管理局提交《重点急运物资运输船舶优先过闸申请表》。
(二)潜江市港航管理局或天门市港航管理局及时对《重点急运物资运输船舶优先过闸申请表》进行审核,对核准优先安排过闸的,及时以传真形式通知调度中心。
(三)重点急运物资运输船舶按正常程序实行过闸申报和到锚确认,调度中心根据潜江市港航管理局或天门市港航管理局核准意见,结合船闸的运行方式和船舶到锚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优先顺序安排过闸。
第七条危险品运输船舶过闸。
(一)装载危险品的船舶要提前5小时向潜江市或天门市地方海事机构(简称海事机构,下同)申报,经依法批准后在指定区域停泊,并安排单独过闸。
(二)载运一级易燃易爆类危险货物的运输船舶按照“先到先过与集中专闸放行兼顾”的原则安排过闸;载运二级危险货物的运输船舶按照“定时集中通过”的原则安排过闸。
第八条限制过闸的船舶。
(一)非法电捕鱼船。
(二)非法采砂船。
第九条船闸运行时,过闸船舶分别在靠船墩待闸。
第三章过闸许可
第十条船船过闸需提前向海事机构申报,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向调度中心申报,并按照规定接受过闸前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一)上行船舶在下游锚地附近海事趸船申报;下行船舶在上游锚地附近海事趸船申报。
(二)直接向船闸调度中心申报的船舶由调度中心进行直接调度,调度中心有权要求过闸船舶出示船舶的有效证件,并对船舶过闸安全性进行检查。
(三)过闸船舶实际吃水不得大于兴隆水利枢纽管理处公布的允许过闸船舶的最大吃水。
(四)船舶水面以上高度不得超过10m。
第十一条海事机构对船舶的过闸安全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及时将过闸船舶主要信息,包括船舶名称、船舶总长、船舶总宽、最大吃水等反馈到调度中心,由调度中心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二条过闸计划申报及确认。
(一)上、下游过闸的船舶应当先向停泊区值班调度人员发出靠泊信号,经准许后方可在指定的停泊区停靠。
(二)过闸的船舶停靠就位后,到停泊区值班调度点申报过闸计划,由值班调度排档编组(队),按顺序等候过闸。
(三)值班调度人员对等候过闸船舶应当根据船型尺寸进行排档编组。
(四)上行船舶统一停靠在下游锚地,下行船舶统一停靠在上游锚地,等候船闸调度中心指令。
第十三条过闸程序
(一)上行船舶过闸
1、上行船舶接船闸调度指令后应缓慢驶向下游靠船墩,进入等候区域后系缆、停车待令;
2、待下游闸门到达全开状态并听到船闸调度指令后,缓慢驶入闸室,并不得阻碍下游闸门的关闭,上游闸门开启前停车待
令;
3、待上游闸门到达全开状态并听到船闸调度指令后,缓慢驶出船闸区域;
(二)下行船舶过闸
1、下行船舶接船闸调度指令后应缓慢驶入上游靠船墩,进入等候区域后系缆、停车待令;
2、待上游闸门到达全开状态并听到船闸调度指令后,缓慢驶入闸室,并不得阻碍上游闸门的关闭,下游闸门开启前停车待令;
3、待下游闸门到达全开状态并听到船闸调度指令后,缓慢驶出船闸区域;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不得过闸
(一)船舶无证或不适航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的;
(三)机械有故障尚未排除,影响通航安全的;
(四)船舶严重漏水的;
(五)超载、超长、超宽、超高、超深或其它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准的;
(六)装载危险物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四章船闸运行
第十五条船闸正常运行期间,根据设计报告,每天通航时间为22小时。
鉴于汉江目前船流量较小的实际情况,过闸时间暂定为每天上午8:00—下午5:30。
(一)船闸节假日照常通航,夜间禁止过闸(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船舶除外)。
(二)船舶过闸应当遵循满闸放行的原则,在过闸船舶少,
船舶未能满闸时,船舶等候过闸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6小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过闸,并及时报告船闸主管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同时向等候过闸的船民通告。
(一)特大暴雨及六级以上大风天气或能见度50m以下雾、霾天气;
(二) 汉江流量大于10000m³/s或小于420m³/s时;
(三)船闸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故障,危及通航安全;
(四) 上、下游漂浮物影响过船建筑安全运行时;
(五) 船闸出现设备故障或航道修整时禁止通航;
(六) 因防汛、泄洪、抗旱等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停航的。
第十七条在防洪期间,船闸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安排。
第五章过闸船舶管理
第十八条船舶应当按照船闸显示的信号(红灯表示禁止航行,黄灯表示等待,绿灯表示允许航行)进出船闸。
严禁抢进抢出、避免碰撞闸门及闸墙。
(一)船闸迎向运行时,船舶在靠船墩(或指定水域)待闸,靠船墩船舶靠泊宽度不得超过21.6m,禁止船舶在导航墙待闸。
(二)船舶不得堵塞闸口和引航道,禁止在引航道内滞留和抛锚
第十九条船舶过闸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调度运行管理,按照先出闸后进闸的原则,以安全航速航行,过闸过程中船员应当始终坚守岗位,密切注视闸室水位涨落和系缆情况;船舶应当按导航标标示的范围内航行,不得驶入禁航区域及泄洪主流水域;
(二)进入闸室后,不得超过安全停靠线系泊;不得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三)严禁在引航道和闸室内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抛弃砂石、泥土和其他杂物;
(四)不准在闸室内上、下任何人员或装卸货物,不准在闸墙爬梯上系缆和闸室内抛锚;
(五)不得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
(六)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应当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在指定的位置停靠。
第二十条过闸船舶必须如实申报本船尺度信息、装载信息、按时抵闸。
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隐瞒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或不服从管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重大事故险情的,由海事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船闸上游水库最高通航水位为37.8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通航水位为35.9米;下游最大通航流量为7080立方米/秒,下游最高通航水位为37.7米、最低通航水位为29.7米。
第二十二条船闸通过的最大船队为一顶二驳1000吨级标准船队,近期设计船队尺寸为115.8m×21.6m×1.6m(长×宽×吃水深),远景167m×21.6m×2.2m(长×宽×吃水深),船闸通航净空高度为10米。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兴隆水利枢纽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