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只 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按遗嘱继承办理:
(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二)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
4
三、遗嘱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
通说认为,遗嘱继承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的十 二铜表法上就有遗嘱继承的规定,至公元前200 年,遗嘱在罗马已为普通人所使用。 我国古代也有遗嘱继承制度。 古代法上的遗嘱继承,即使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质 也只是保障使家财不致分散而归一继承人掌握的 手段。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直承认和保护遗嘱继承权。
15
我国法对遗嘱能力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公民的遗嘱能力,但该法 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 的 遗嘱无效。”这就从反面规定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 有遗嘱能力,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 力。因此,我国公民在遗嘱能力上可分为有遗嘱能力人和无 遗嘱能力人两种情况: 1、有遗嘱能力人。有遗嘱能力人是指具有设立遗嘱资格的 人。有遗嘱能力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遗嘱能力人。无遗嘱能力人是不具有设立遗嘱处分自 己财产的资格的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都为无遗嘱能力人。
5
第二节 遗 嘱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二、共同遗嘱 三、遗嘱能力 四、遗嘱的形式 五、遗嘱见证人 六、遗嘱的内容 七、遗嘱的有效和无效 八、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九、遗嘱的执行
6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 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的 民事行为。 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 (二)遗嘱是不得代理的民事行为 (三)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四)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五)遗嘱是须依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
13
三、遗嘱能力
(一)遗嘱能力的概念和分类
(二)确定遗嘱能力的时间
14
(一)遗嘱能力的概念和分类
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 产的资格,亦即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一般说来,在各国法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有遗嘱能 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不具有遗嘱能力的人。 各国在关于遗嘱能力规定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上。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例: 第一种是规定遗嘱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一致,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有遗嘱能力。日本、瑞士、德国、法国等 均采此立法例。 第二种是规定遗嘱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一致,有民事行为能力即 有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不具有遗嘱能力,英国、 美国等采此立法例。 我国法对遗嘱能力的规定。
7
二、共同遗嘱
(一)共同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二)共同遗嘱的效力
பைடு நூலகம்
8
(一)共同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遗嘱,又称为合立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 立的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同时处分共同遗嘱人的各自的或共 同的财产。 共同遗嘱的特殊性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共同遗嘱是一种共同行为。 2、共同遗嘱人对遗产的处分受他人意思的制约。 3、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与一般遗嘱不同。 共同遗嘱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单纯的共同遗嘱。 第二种是相互遗嘱。 第三种是相关的遗嘱。
12
3、有限制的肯定说
主张从主体上限制性承认共同遗嘱,即承 认夫妻共同遗嘱,但对其他共同遗嘱不能 承认。理由是:第一,夫妻的共同财产一 般不分割,难以分清各自的财产范围。这 一特点使夫妻双方愿意合立遗嘱。第二, 夫妻共同遗嘱有利于保护配偶的继承权。 即夫妻一方死亡,共同财产属于他的那一 部分,通过共同遗嘱由对方继承,这样财 产稳定,使配偶的生活不致因一方死亡而 受更多的冲击。
10
1、肯定说
该说认为,虽然继承法没有明文确认共同遗嘱,但也未排 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从我国国情出发,应当确立共同遗 嘱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提倡夫妻二人采用共同遗赠的形式 处分共同财产。理由是:第一,共同遗嘱与我国人民的传 统习惯一致。我国财产继承的习惯做法是,父母一方去世, 子女一般不急于去继承父亲或母亲的遗产,而是等到父母 双方去世以后,子女们才去分割父母的遗产。父母(夫妻) 双方共同订立遗嘱,在许多情况下,也是与这种习惯做法 相适应的。第二,共同遗嘱适应我国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 性质。在我国现阶段的家庭,一般都是共同劳动、共同生 活、收入归家庭共同所有,只有在分家析产或家庭成员死 亡时,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才能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 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无法对个人的财产预先作出遗嘱 处分。提倡合立遗嘱有利于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四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 遗嘱 第三节 遗赠 第四节 遗赠扶养协议
1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三、遗嘱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
2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 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不是单一的。 (二)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 (三)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 关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上,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同。 大体上有以下几种作法: 第一,规定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 人以外的人,但只能是公民; 第二,规定遗嘱继承人不仅可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且也可以是法 人、国家; 第三,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公民。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 指 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因此,我国现行继承法上是采取第 3 三
24
六、遗嘱的内容
遗嘱人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 自主决定遗嘱内容,通过遗嘱处理哪些事项及如 何处理。在一般情况下,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指定后位继承人或补充继承人 (三)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 (四)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设置附加义务 (五)指定遗嘱执行人
9
(二)共同遗嘱的效力
关于共同遗嘱的效力,在各国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承认共同 遗嘱的效力,如德国。也有的国家明文禁止设立共同遗嘱,如法国。 也有的国家既未明确规定允许立共同遗嘱,也未明确禁止共同遗嘱。 我国《继承法》颁布后,因法律中未对共同遗嘱作出明确的肯定或否 定的规定,理论界对是否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也就有不同的观点。归 纳起来可分为以下三种学说: 1、肯定说。 2、否定说。 3、有限制的肯定说。 本书认为:对于共同遗嘱之所以出现上述不同的态度,其根本原因在 于这种遗嘱本身有利有弊,在人们的遗嘱法制观念不强时,则表现出 弊大于利;在继承法制健全、人们的遗嘱法律水平提高时,则会利大 于弊。因此,从我国继承法的发展方向上看,似以确认共同遗嘱有效 为宜,但应对其操作适用加以必要的规范和限制。
20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须符合以下要求: 1、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而由 一见证人代书。 2、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须在遗嘱上 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1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 人的口述语音遗嘱。 制作录音遗嘱,应遵行如下要求: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 2、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一定要将录音遗嘱 的磁带当场封存。遗嘱人、见证人均应在 封存好的录音遗嘱的封口上签名,注明年、 月、日。
22
(五)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没有任 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这种遗嘱形 式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来不及采用其他 类型的遗嘱,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用口述形 式设立的一种特别遗嘱。 口头遗嘱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遗嘱人只有在危急的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 遗嘱。 2、必须有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5
七、遗嘱的有效和无效
(一)遗嘱的有效
(二)遗嘱的无效
26
(一)遗嘱的有效
遗嘱的有效,是指遗嘱具备法定的条件,能够发 生法律效力。确定遗嘱是否有效的时间标准并不 是仅以遗嘱人表述自己意思即设立遗嘱的时间为 限,而原则上是以遗嘱人死亡即继承开始时为准。 因为遗嘱只能从此时起才有终极的效力。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效须具备以下条 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27
(二)遗嘱的无效
遗嘱的无效是指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依我国《继承法》第22条、第19条、第17条的规定,遗 嘱的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 必要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 容无效。
23
五、遗嘱见证人
依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 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 三人 。 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真实性的人,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 物有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 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第二,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 受其利益的驱动作不真实的证明。 依我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证 明不能起到见证的效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9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 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规定 可见,自书遗嘱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2、自书遗嘱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后财产处置的正式 意思表示。 3、须由遗嘱人签名。 4、须注明年、月、日。
17
四、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立遗嘱人表达自己处分其财产 的意思的方式。 依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 有以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 (二)自书遗嘱 (三)代书遗嘱 (四)录音遗嘱 (五)口头遗嘱
18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 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1、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2、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或口授 遗嘱内容。 3、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进行必要审查后,依 法作出公证。
16
(二)确定遗嘱能力的时间
遗嘱人的遗嘱能力也应以立遗嘱时为标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41条也作 了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 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 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 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11
2、否定说
该说认为共同遗嘱与遗嘱的理论相矛盾,我国《继承法》 不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理由是:第一,共同遗嘱有违遗 嘱自由原则。遗嘱是遗嘱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单 方的意思表示完全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遗嘱的成立、变更 或撤销。而二人或二人以上订立的共同遗嘱,却没有这种 随意性,其订立、变更或撤销,必然要受到另一遗嘱人的 制约。第二,共同遗嘱的实现过程容易出现障碍,特别是 指定第三人为最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共同遗嘱,给处理 造成困难。第三,共同遗嘱有违遗嘱形式的强行性要求。 共同遗嘱不是与个人遗嘱相并列的一种遗嘱类型,而是一 种遗嘱的形式。但是对于单纯的共同遗嘱,由于遗嘱中各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对其效力容易确认,应当承 认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