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梭人的婚姻家庭形态与农业生态的关系——以永宁八珠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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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梭人的婚姻家庭形态与农业生态的关系——以永宁八珠村为例
在农村社区中,家庭作为一个重要的生产、消费单位,在进行生产劳动和一系列消费活动过程中,必然对社区周围的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因此。
这一过程也是村民以家庭为单位同社区生态环境发生关系的过程.但是,不同类型的家庭所进行的生产和消费活动的过程及结果都不一样,对社区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也不一样。
本文试图以丽江地区永宁乡八珠村为例探讨不同的婚姻家庭类
型与农业生态环境的关系。
八珠村西距永宁乡政府约6,9公里,东南距泸沽湖16.8公里,是永宁乡泥鳅行政村辖下的一个自然村。
八珠村东与则波自然村和格姆女神山——狮子山相邻,西与打波自然村相毗连,南面靠金处山,北面是耕田。
在历史上,曾有数位八珠村人进入土司统治系统担任伙头。
管辖一个至几个毗连的自然
村,因此。
八珠有“头人村”之称。
此外,八珠村还负责为历代土司办理一切重大节
庆活动,因此,也被称为土司府的“歌舞团”。
作为一个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村子,八珠村至今仍较为完整地保存着摩梭人的
母系大家庭和阿夏婚姻。
同时,村中杂居的少量汉族、彝族、普米族家庭使我们能对不同民族的婚姻家庭形态与农业生态的关系
进行比较研究。
八珠村共有72户家庭,397人,其中摩梭人40户,242人;普米族16户,77人;汉族16户,76人;彝族、傈僳族各1人。
在242名摩梭人中,有婚史人数134人,其中有7人为异居婚,占有婚史人数的53%;43人
为同居婚,占有婚史人数的32%;20人为
一夫一妻制,占有婚史人数的15%。
村中汉族的婚姻形式主要是一夫一妻制。
在全村76名汉族中,有婚史人数35人,其中30人为一夫一妻制,占有婚史人数的86%;4人为异居婚,占有婚史人数的11%;1人
为同居婚,占有婚史人数的2.896。
村中普米族也有同汉族相似的情况.全村77名普米族中,41人有婚史,其中有6人为异居婚,占有婚史人数的14.6%;5人为同居婚,占有婚史人数的73.2%。
显然,由于长期与摩梭人杂居,汉族、普米族的婚姻形态也受到了摩梭人的影响。
从家庭形态方面看,在40户摩梭家庭中,保持着摩梭人独特家庭形态的家庭有33户,占摩梭家庭总数的82.5%,其中26户为母系大家庭,6户为双系家庭,另外7户为父系家庭,1户为独户。
16户普米族家庭,16户汉族家庭则全部为父系家庭。
摩梭人独特的婚姻形式“保留了若干的群
婚实例和血缘婚残迹,与典型的对偶婚也不一样,显然还处于初期对偶婚阶段。
”汉族、普米族的婚姻形式属于专偶制婚姻.即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
摩梭人的母系大家庭是一种联合家庭类型。
“即由(父)母和多个已婚子女甚至包括已婚的孙女组成的大家庭”
汉族、普米族的一夫一妻家庭基本上是扩展家庭或是核心家庭。
这两种不同的婚姻家庭形式对社区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人口数量的控制和人力资源的合理安排;薪柴与森林及生态;土地占用与土地资源合理使用;森林管护等四个方面。
1、人口数量的控制及人力资源的合理安排。
人类是生态运动的能动参与者,但过多的人口只会破坏人口、资源、生态三者之间的平衡运动。
控制人口,将人口数控制在该社区的生态、资源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同时合理安排使用现有的人力资源是保证该社区内
的居民能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协调统一的前提条件。
就摩梭人而盲,独特的婚姻家庭形态使摩梭人在人口数量控制,合理使用人力资源方面比同村的汉族、普米族都表现出更多的合理性.
从控制人口数量方面看:1970年八珠村摩梭人共30户,计210人。
(5)到2001年1月,全村摩梭人有40户,共242人。
年平均人
口自然增长率为o.474%;而普米族、汉族人口增长比较快,1970年普米族有7户,计47人,后来由于儿女结婚分家,先后由原来7户普米族家庭中分出了9户普米族家庭。
到2001年1月,全村有普米家庭16户,计77人,年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66%。
汉族和普米族相似,1970年,全村汉族有9户。
计45人。
由于不断分家,到2001年1月,全村有汉族16户,计76人,年平均人口增长率为1.76%。
造成摩梭人口增长缓慢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1)子女共有观念对人们生育行为的遏制。
在母系大家庭中,各姐妹团结友爱,共同生活在一起。
她们的孩子由姐妹共同抚养,视为姐妹共同的儿女,不会产生只有亲生的才是自己的后代的意识。
所以即使是小孕妇女。
只要姐妹中有人生养孩子,也就等于自己生养了孩子,自己不一定再要生养一个自己的孩子。
(2)独特的家庭结构对人们生育行为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