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未成年人健康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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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保护
学校是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教育培养 未成年人的职能,还要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 ,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 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 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 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体罚学生致重伤一审被判刑3 年)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 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
抚养费用。 13
1、家庭保护(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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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未成年人结婚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 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秀秀和小听的婚礼” 2014年11月27日,
13岁的秀秀和16岁的小听 成了云南金平县者米乡小 翁寨村的主角。在鞭炮声 中,他们举行了婚礼。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 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安徽砀山“虐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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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 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 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宪法》、《刑法》、《侵权责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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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正)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 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 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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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的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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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成年人受到哪些方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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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保护(禁止家暴、虐待等)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 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 、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 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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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 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 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 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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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护
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 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 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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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护
在社会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其作用归纳起来就 是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 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爱祖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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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未成年人的定义 2、为什么未成年人需要法律特殊保护 3、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 4、未成年人享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的权利 5、未成年人受到哪些方面的保护 6、未成年人容易受到的侵害及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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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的定义
我国法律规定,凡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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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什么我们需要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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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 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未成年人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 参与权:则是指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 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受教育权:则指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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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 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 、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 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 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 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1、好奇心强,但自制能力较差。

2、生活经验不足,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
人 自 身
3、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容易遭 受不法侵害。 4、生理和心理正由不成熟到成熟过渡。
家庭、社会、国家需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是家里最大的关切,是国家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 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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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 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 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放羊娃)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 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 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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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护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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