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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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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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签。
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是伴随着我国土地使用权用权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房地产利用方式,也是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
房地产价值巨大,由其作为债权担保之标的物,对于债权的实现甚为有利。
随着我国各项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房地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房地产抵押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运用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
债权人基于房地产抵押而享有的权利称为房地产抵押权。
ﻫ房地产抵押权经抵押双方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后成立,依法成立的房地产抵押权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仅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且对抵押物及与其有关的其他财产权也有影响。
根据房地产抵押权效力的对象,可将其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
1、先受偿效力ﻫ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
①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2、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
ﻫ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⑴主债权;⑵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由于债务人迟延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即迟延利息,亦属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⑶违约金;⑷损害赔偿金;⑸实现房地产抵押权的费用。
ﻫ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对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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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地产抵押权所涉及的物的范围效力ﻫ
⑴房地产自身。
房地产抵押,根据其标的物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房屋所有权抵押。
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抵押;以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抵押。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则为房地产抵押
权的效力所及。
ﻫﻫ⑵房地产的从物。
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
②由于房地产抵押权为就抵押物拍卖价金优先受偿的价值权,基于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的原则,实行房地产抵押权拍卖房地产时,其效力自应及于房地产的从物。
⑶房地产的从权利。
从权利是指为助主权利之效力而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一如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以主权利及其所属
的标的物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房地产抵押权之效力得及于从权利。
ﻫ⑷孳息。
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权开始实行后到抵押标的物的处分为止房地产所产生的孳息。
我国《担保法》第47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
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但抵押权人应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否则,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ﻫﻫ4、抵押物价值保持的效力③
ﻫ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所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减少的,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所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减少时,房地产抵押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其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则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ﻫ(二)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外效力ﻫ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外效力是指房地产抵押权对抵押关系外部有
关抵押物的其他财产权的影响,具体包括对房地产的用益物权、其他抵押权和租赁关系的影响。
1 ﻫﻫ、房地产抵押权对用益物权的影响ﻫ房地产抵押权是以房地产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提供担保,抵押物的
使用价值对其没有影响,因此无论是在抵押权设定前或设定后,抵押
人均可在抵押的房地产上设定用益物权。
但用益物权只有在房地产抵押权设定之前已存在并经登记才能具有对抗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ﻫ 2、房地产抵押权对其它抵押权的影响ﻫ
房地产价值巨大,足以担保数个债权,同时,抵押不移转房地产的占有,因此也有可能在同一个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
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担保的债权按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则按债权比例受偿。
关于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先受顺序的确定,应采抵押登记申请日标准,凡提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申请在
先的抵押权,经登记后,其顺位先于后提出申请的房地产抵押权,而不论抵押登记簿所记载的登记日期以及抵押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日期。
3、房地产抵押权对房屋租赁的影响
ﻫ与设定用益物权一样,抵押人可以在已出租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也可以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
房屋租赁关系存在于抵押之前的,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租赁关系,抵押的房地产拍卖后,原租赁合同对房地产的受让者继续有效。
如果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的,则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租赁关系,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租赁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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