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办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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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室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提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和规范执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加强型人员总数最低不少于12人,普通型最低不少于9人。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区技术室人员总数不低于刑侦部门在编人员总数的

20%。

(二)技术人员具有承担辖区全部刑事案件及其他案事件的现场勘验

检查能力。

(三)技术人员具有开展法医、痕迹、影像技术等专业的检验鉴定工

作能力。

(四)主要领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

职资格。

(五)技术人员7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0%以上具有专业

),

消防等基本要求。

(三)有满足工作要求的物证保管室和技术档案保管室。

(四)有自建或共建的基本符合行业标准的尸体解剖室。

三、技术装备

(一)能够满足现场勘验检查和检验鉴定工作要求,达到《县级公安

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中“刑侦技术设备”配备标准,基本配齐《全国公安装备建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必

配装备。

(二)用于现场勘查的车辆不少于4人一辆。

(三)计算机不低于每人1台。

档资料管理规范。

(六)消耗性器材和用品能满足工作需要,经费按需保障。

五、工作业绩

(一)能够采集案件现场的手印、足迹、生物检材、电子物证、视频

信息等现场痕迹物证。

(二)杀人、爆炸、放火、强奸、绑架、投毒、破坏、伤害致死、入室抢劫、入室盗窃案等十类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率、书面分析率、勘验检查记录制作率、痕迹物证建档率、痕迹物证检验率均达到100%,痕迹物

证提取率达到60%以上。

(三)所有勘验的案件现场信息及时、规范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

(一)加强型人员总数不少于14人,普通型不少于10人。

(二)技术人员30%以上取得鉴定人资格。

(三)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3人,全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

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技术人员85%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80%以上具有专业

技术任职资格,技术队伍结构合理。

二、基础设施

(一)专业实验室用房(不含办公用房、DNA、理化实验室用房),加强型不少于10区间,普通型不少于8区间。总面积不小于200㎡。

(二)配有自建或共建的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尸体解剖室。

名。

70%以

(三)鉴定意见起关键认定作用率达到18%以上。

(四)年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或者交流会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1

篇。

(五)技术人员近两年立功、嘉奖或获得地市级以上机关授予的个人

荣誉不少于3人次。

第四章一级刑事科学技术室

第九条一级刑事科学技术室除满足二级刑事科学技术室规定条件,同

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队伍建设

(一)加强型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普通型不少于14人。

㎡。

40

(一)配齐《全国公安装备建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书100%必配装备和50%选配装备。

(二)至少装备一台多功能现场勘查车。

四、技术管理

(一)各类工作台帐、业务报表、法律文书、物证管理、技术装备、

基础业务信息等全部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建立经常性业务学习交流制度,并建立文档材料记录。

五、工作业绩

(一)杀人、爆炸、放火、强奸、绑架、投毒、破坏、伤害致死、入室抢劫、入室盗窃案等十类刑事案件的现场痕迹物证提取率达到80%以上,以上。

文1

第十条在一级刑事科学技术室中,优选建设成果和实战业绩突出的技术室为全国示范刑事科学技术室,有效期为2年。

第五章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工作由公安部统一组织,每两年进

行一次。

第十二条刑事科学技术室实行动态管理。一经发现技术室不具有相应等级条件,由公安部撤销原评定等级。

第六章奖励

第十三条授予等级的刑事科学技术室,由公安部通报授牌。

第十四条技术室建设成果突出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由各地公安机关

200起

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1月8日颁布的《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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