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工作指南(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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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工作指南
(试行)
为规范对采用电子信息化进行管理的企业(单位)(如下简称“信息化管理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减少税务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税务稽查实际,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对采用电子信息化进行管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稽查工作。
本指南中提及的“账”是指纳税人用于记录其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纸质或电子设备等有形载体。对于记录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在纸质载体中是以书写或打印成字符的形式体现,在电子设备存储介质载体中则是以数据库类型和文档类型等电子文件的形式体现。
第一章预案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
预案是实施税务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实施税务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一般由检查部门负责。检查部门接收到涉税案件时,必须认真做好预案工作。
一、相关信息的获取和分析
在实施检查工作前,税务检查人员应当广泛地收集与案源相关的信息资料。
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税务机关内部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同级部门转办、协办和情报交换;下级部门(单位)要求协办等的资料信息。
(二)从税务机关内部(含国税、地税各个部门)各种信息管理(分析)系统中获取的征管、退税和发票领购使用等信息。
(三)从金融、保险、海关、财政、工商、审计、司法、计量技术监督、统计、外经贸、水电煤气、房屋管理、产权交易、烟草专卖、医保等部门和中介机构、事务单位、行业协会以及其它单位获得的涉税信息。
(四)从举报人了解到的相关信息。
(五)从互联网、各种宣传媒体等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
(六)从涉税对象内部有关人员了解的相关信息。
(七)从涉税对象的供销关系户和其内部分支(连锁)机构等关联企业了解的相关信息。
税务检查人员对所获取的案源相关信息,要认真梳理,深入分析,利用相关的科技手段、方法,了解相关联的涉税对象(分支、连锁等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拟出被查对象名单和涉
税疑点,提出进一步检查工作的建议,提交稽查局主管领导审阅。
相关“检查工作建议”的内容应包括:案件来源情况(包括接收案件时间);涉税对象基本情况;涉税疑点、分析依据、检查工作计划及建议和附列相关说明资料等。
稽查局主管领导对税务稽查部门或检查人员提交的“检查工作建议”,要认真审阅,并做出明确的工作批示,返回给提交“检查工作建议”的稽查部门或检查人员。
二、实地调查
实施税务检查工作前,税务检查人员在对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和相关管理部门等地址和其内部分布情况不了解的情况下,需要对被查对象进行实地调查工作。
实地调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了解被查对象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财务、业务等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人员的办公地址(场所),上、下班时间,重点掌握其财务部门的工作地址和信息化会计核算管理系统数据服务器的存放地址,以及所使用的核算管理软件品牌、版本、数据库管理系统及计算机操作系统等;
(二)制作被查对象相关地址(位置)交通路线图;
(三)对被查对象重要涉税人员、经营场所和建筑物等进行拍照、录音和录像等(制作拍照、录音、录像等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四)描绘被查对象内部各职能部门和计算机数据服务器存放地址(位置)的分布图等。
税务检查人员在进行实地调查工作中,可以采取约谈、实地调查及其它方式进行。要遵守工作纪律,注意安全,同时做好保密工作。
三、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税务检查人员根据前期所掌握的数据信息资料和分析结果,制定详尽切实可行的“税务检查实施方案”。“税务检查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涉税对象基本情况,并附上涉税对象相关的位置交通路线图、场所建筑物等照片和其内部各检查环节分布图等;
(三) 案件实施检查工作的组织单位、负责人,以及督办和主办单位;
(四)税务检查人员集中地址、时间和进场实施检查时间;
(五)检查内容和检查工作重点;
(六)涉税对象的重点部门和相关重要涉税人员办公场所;
(七)参加检查工作的税务检查人员名单、通讯方式、具体检查任务、工作要求和乘坐的交通工具等;
(八)税务检查工作需要配备的计算机设备、税务文书和相关文具;
(九)危机预案;着装要求、后勤保障工作等其他注意事项。
税务检查人员把制作好的“税务检查实施方案”呈报稽查局
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涉税电子数据的取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十六条。
税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有碍检查的情况包括:
(一)被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
(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有碍检查的情况。
被查对象做好的准备工作包括:财务以及经营方面的纸质资料(包括会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报表、供应商和客户往来资料、产品目录清单、产品进销存台账、仓库盘点表单、银行资料、产品组成或制作配方、员工名册等);计算机方面的资料(包括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资料,如: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管理系统、数据库字典等说明、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