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解析答案吐血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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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泥购销案

建筑公司向四家水泥厂所发电文内容具体确定,并标明一经承诺原意受此约束,故构成要约。甲水泥厂余10月11日以吨价310元,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的行为构成有效承诺,故建筑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接受水泥并支付货款,否则应对甲厂承担违约责任。丙水泥厂10月,15日以吨价320元,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由于改变要约中的价款,故属于新要约。建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未成立。建筑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丁水泥厂于10月20日像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超过了邀约的有效期限,故构成新要约。建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围城里。该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天鹏洗衣机

1、洗衣机厂的发函属于要约。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洗衣机厂的发函内容符合要约的定义。

2、商场的回函属于反要约。因为在回函中商场对洗衣机厂发出的要约的价格做出来变更,即做了实质性的改变,故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3、商场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是承诺。

4、合同并未成立。因为洗衣机厂提出要求商场自行提货,不是承诺,而是要约。在这个要约中设定了承诺的期限,而商场并未在承诺期限的范围内发出承诺,故合同不成立。所以洗衣机厂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应判决商场败诉

三、棉纱案例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第一份合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被告没有履行其作为债务人的义务,被告当然应向原告负责。

既然根据两份合同,棉纱厂都负有向原告交货的义务,那么原告有权直接请求第三人(棉纱厂)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损失;而根据第一份合同,被告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在贸易商场及棉纱长都应向原告负责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它们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对原告来说,不能因为贸易商场及棉纱厂都应当负责,而使其获得双倍赔偿。

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1、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约顺序,先履约一方未履行的,后履约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约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公司拒绝支付第二年房租的要求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有先后顺序。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

3、乙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能在3个月内履行其应旅行的义务,作为后履行一方的甲公司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4、乙公司虽然同意扣出三个月房租,但是并未能得到甲公司的同意。在乙公司没有雨甲公司达成协议,弥补其违约过失前,甲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富达公司借款、利康酒店、保利商行共同担保

(暂缺)

8月5号电视机买卖合同

答案:

1、本案涉及定金与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可否同时使用的问题。从本案案件可知,乙公司交付的定金是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本身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两者一般不能并罚,通常由非违约方选择适用。就本案而言,尽管当事人在合同中既设定了定金,又规定了货款的4%的违约金,但如果对乙公司的同一违约行为既运用违约金处罚,又运用定金处罚,对被告来说显得过于苛刻,且会使原告获得不应该获得的过高收入。因此,对于甲公司在获得乙公司的定金的情况下所提出的、要求乙公司一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2、从性质上看,定金罚则的运用不以实际发生损失为前提,即无论一方违约是否造成实际损失,都有可能导致定金责任。因此,一般而言,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二者应当并用。但是,如果同时运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以后,其总和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根据公平原则,可酌情减少损失赔偿金的数额。因此,乙公司无需赔偿其他损失。

宋某购买电脑,被盗,预付款不能返还

答案:

1、本案买卖的标的物是五台电脑,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为第二天提货。

2、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合同标的物在第二天交货之前被盗,产生的风险责任理应由卖方电脑公司自行承担。

3、在本案中,电脑被盗并非不可抗力,电脑公司负有保管不利的责任。电脑公司因此不能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4、宋某单位可要求电脑公司另选电脑交付,或要求电脑公司退还2万元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卖牛合同,甲向乙交付5头牛,在牛款付清之前

答案:

1、牛1被雷电击死,损失谁负?为什么?

因为牛已交付,当事人对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未有约定,牛1被雷电击死的损失应当有乙承担。

2、牛2生下一小牛,谁享有其所有权?为什么?

牛2所生小牛归乙所有。因小牛为标的物的孽息。根据合同法163条: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

3、乙与丁达成意向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因为乙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乙对标的物无处分权。

4、乙将牛5租与他人,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租赁协议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方可有效。租金200元归乙所有。

5、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定金总额为3000元,超过了法定限额,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所以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部分无效。

蔬菜公司与种子公司4月20日

1、种子公司延迟交付200公斤种子,属于合同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蔬菜是季节性很强,种子公司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蔬菜公司造成的损失,属于蔬

菜公司的预期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种子公司在支付了延迟交货的违约金后,如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种子公司还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月广告公司业务员王某企业专题片

1、王某的签约、履约行为应为表见代理。对实施表见代理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应当认作有效,

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持公告公司合同专用章与技术公司签约,技术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对广告公司有代理权。

2、技术公司在签约工程中并无过错,且是完全善意的,所以,技术公司与广告公司之间签

订的合同应当认作有效,由此产生法律后果,自然应由广告公司承担。

3、王某请某电视台为技术公司摄制的广告片和企业专题片不符合约定广告公司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可起诉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可以让王某赔偿)

A县甲公司B县乙公司 7月3日 100台空调购销合同

1、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与甲公司的合同合理。因为甲公司已经在合同履行期到

来之前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明示违约。因此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遭遇泥石流而损毁的空调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甲乙两公司约定的交货方式为由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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