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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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科技学院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考试试卷
《合同法》
注意事项:
1. 请考生按要求在试卷装订线内填写姓名、学号和年级专业。
2. 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答案。
3. 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装订线内填写无关的内容。
4. 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本题共20分)
1、不安履行抗辩权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
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2、代位权
中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3、抵押权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4、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 分,本题共20 分。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
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前的英文字母填入题后的括号内。)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是(C)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B)
A、格式条款
B、非格式条款
C、诚信原则
D、法律规定
3、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A)
A、收件人主营业地
B、承诺生效地
C、经常居住地
D、合同签订地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的1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这1年的性质为(B)
A、诉讼时效
B、除斥期间
C、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
5、违约行为是当事人(B)
A、违反法律的行为
B、违反约定的行为
C、应当对合同不能成立负责任的行为
D、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为(D)
A、有效合同
B、无效合同
C、效力待定合同
D、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7、留置权的客体是(B)
A、权利
B、动产
C、不动产
D、以上都可以
8、在双务合同中,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是(C)
A、双方当事人
B、先履行一方当事人
C、后履行一方当事人
D、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9、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毁损、灭世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B)
A、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担保人承担
D、承运人承担
10、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若双方没有约定利益,则视为(A)
A、无息借款
B、有息借款
C、双方补充约定
D、按银行同期利率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 3分,本题共 15 分。每小题至少有两项是正确,请将正确答案前的英文字母填入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
错选均不得分。)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ABCD ) A 、诚实信用原则
B 、 公平原则
C 、 平等自愿原则
D 、公序良俗原则
2、下列属于可撤销合同的类型(AC )
A 、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C 、显失公平的合同
D 、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3、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CD )
A 、 支付定金
B 、支付违约金
C 、 赔偿损失
D 、继续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的特征有(ABD )
A 、 双务合同
B 、 有偿合同
C 、 要式合同
D 、诺诚合同
5、借款合同按主体可划分为(CD )
A 、 担保借款合同
B 、 信用借款合同
C 、金融借贷合同
D 、民间借贷合同
四、简答题(每小题 5 分,本题共 15 分)
1、合同生效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3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一、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担保方式,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接受预付款的一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按合同规定适当履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
二、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三、定金除了担保作用外,还具有证明合同的作用,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是否有定金交付即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而预付款不具有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四、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五、定金一般为一次性交付,而预付款可分期支付。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 分,本题共 30分)
公民张某急欲一笔资金从事服装批发与零售业务,于是张某找到熟人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2014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向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从4月10日起,借期为6个月。应李某要求,张某将其一处平房作担保,折价人民币3万元。双方于4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李某于4月10日,将3万元交给张某。李某称以一处平房担保,似嫌不足,提出再提供一项担保。张某于是找到密友王某、毛某,要其向李某担保。王某、毛某二人立即写了一份担保书,书上写着: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王某、毛某愿承担还款责任。4月12日,毛某、王某分别在担保书上签了字,李某收下了担保书。8月1日,张某因着急用钱,将其那处已经设定抵押的平房作价2.5万元卖给赵某。此事李某尚未知情,赵某也不知房屋抵押一事。
10月10日,李某按约要张某还款3万元,并要求其支付利息3000元。张某称无钱还款。李某欲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张某的房屋,却发现房屋已由赵某居住。李某遂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执行财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1)本案中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4分)
(2)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生效?借款金额是多少?(4分) (3)赵某是否拥有那处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3分)
(4)本案中,李某要求张某偿还本金、利息的要求是否应予支持?(4分) (5)王某、毛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5分) (6)王某的答辩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4分) (7)本案应如何处理?(6分)
答:(1)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
①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 ②王某、毛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 ③张某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本合同于4月10日成立生效,借款金额为3万元。
(3)赵某不拥有房屋所有权。因为:一则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时未通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转让行为无效;二则张某、赵某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产权并未转移。
(4)应支持其偿还本金的请求,但不支持偿还利息的请求。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若无特别约定,应为无偿合同。
(5)王某、毛某对张某房产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6)王某辩称先执行张某房产及其他财产于法有据。因为王某、毛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但辩称先执行毛某财产,是于法无据的,因为王某、毛某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①拍卖张某那处平房,所得价款由李某优先受偿; ②执行张某其他财产,以偿还李某的余额债权; ③若以上两措施不能满足李某债权,在其债权余额范围内由王某、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④张某应向赵某返还购房价款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赵某的信赖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