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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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
一、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
(一)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
我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二)我国标准化管理体系表
(三)我国标准化管理部门职责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主要职责:
(1)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3)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4)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5)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7)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8)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9)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10)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11)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12)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13)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在标准制修订方面
(1)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计划;
(2)负责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项目的分工;
(3)组织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4)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5)办理行业标准的备案;
(6)组织本行业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在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方面
-- 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
-- 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
-- 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 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
-- 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 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在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方面
-- 组织或者参与国家标准委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 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
-- 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一)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素,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制定国家标准
(在什么情况需要制定国家标准)。
1.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4.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5.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6.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7.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
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以下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1.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5.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7.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三)制定国家标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制定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
3、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四)国家标准的管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负责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订(含修订,下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五)国家标准计划申报程序
1、申报项目时有归口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
会的,向归口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分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分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审核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申报项目没有归口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
会的,直接上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经审核后直接上报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
(六)国家标准计划申报时间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每年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下发文件,安排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提出具体申报时间和相关要求,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文件要求申报。
(七)国家标准计划下达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各部门和行业上报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草案,经统一汇总、审查、协调后,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下达。
(八)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
1.送审项目有归口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
会的,由归口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托分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
2、送审项目没有归口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
会的,直接上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或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委托专业相近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
(九)国家标准的报批
通过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审查的项目;通过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的项目,一律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请报批。
三、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一)采用国际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二)采用国际标准原则
1、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2、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3、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
4、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5、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
当我国一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6、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并可以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
7、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三)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I D T):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修改采用(M O D):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
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
修改采用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管理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我国其他标准一样,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五)促进采用国际标准的措施
1、对于采用国际标准的重点产品,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的技术文件。
2、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在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备品备件时,应当优先采购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
3、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
各级科技和标准情报部门应当积极搜集、提供国际标准化的信息及有关资料,并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4、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标志制度。
四、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一)企业标准化工作
1、(基本任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2、(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3、(工作要求)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企业标准的制定
1、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2、以下情况可以制定企业标准
(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2)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3)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4)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5)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3、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2)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3)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5)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6)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7)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4、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5、审批企业标准时,一般需备有以下材料:
(1)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2)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3)必要的验证报告。
(三)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
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标准的实施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
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也应严格执行。
2、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
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3、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4、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五)企业的标准化管理
1、(标准化工作机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的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的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负责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
2、标准化工作机构的主要任务
(1)贯彻国家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本企业标准化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
(3)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4)对本企业实施标准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5)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标准化审查;
(6)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
(7)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
(8)对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对本企业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9)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3、(督促检查标准化工作)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
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化法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4、(政策措施)企业标准属科技成果,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企业标准,以及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
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