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湿地保护条例》立法依据对照表【模板】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021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3.31
•【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施行日期】2021.03.3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021修正)
(2005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域,包括湖泊、河流、水库、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等常年积水和季节性积水的地域。
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
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
其他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有湿地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湿地保护法释义
湿地保护法释义
《湿地保护法》是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1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最脆弱的生态系统之一。为了保护湿地资源,各国纷纷出台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加强对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以确保湿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家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并探讨湿地保护的重要性。
1.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意义
湿地是各种动植物的栖息地,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调节水质、防洪抗旱等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受到城市扩张、工业污染、农业活动等人类活动的影响,湿地正面临严重的破坏和退化。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减少人类活动对湿地的负面影响,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2.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内容
(1)湿地分类和保护范围:各国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通常会对湿地进行分类,如国际上常用的拉姆萨公约将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区域重要湿地。同时,规定中也会明确湿地的保护范围,包括湿地的土地和水域。
(2)湿地环境监测和评估: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湿地环境监测和评估,以了解湿地的生态状况、植被覆盖度、水质等指标,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湿地。
(3)湿地管护和修复: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还要求建立湿地保护区
管理机构,负责湿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湿地,规定通常会要求进行湿地的修复和恢复工作。
(4)湿地利用规划和管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还会制定湿地利用
规划,明确湿地的合理利用方式,同时建立湿地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
措施,加强对湿地利用的监管,防止湿地的过度开发和污染。
3. 不同国家的(1)中国:中国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主要是通过
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
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12.02
•【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22.12.02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6月27日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0月28日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湘江流域地表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
治。
本条例所称长沙市湘江流域包括以下水体及其流经的区域:
(一)湘江干流长沙段;
(二)湘江长沙主要支流,含靳江河、龙王港、浏阳河、捞刀河、沙河、沩水及其他支流(包括南川河长沙段);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湘江水质有重大影响的水库、湖泊、湿地、撇洪渠。
第三条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对饮用水水源实行重点保护。
长沙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长沙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方针】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加大水土保持经费投入,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发展改革委、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城管执法、
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网格化管理责任,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数据共享】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税务等部门做好生产建设项目立项、规划、施工各环节以及渣土管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等水土保持监管所需信息的共享工作。
长沙市城市湿地现状及保护策略研究
Baidu Nhomakorabea
作者 简介 :韩雪 (9 3 ,女 ,籍 贯贵州 ,中南林 业科 技大 学 18 一)
硕 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 向环境管理。
31 —
料。
区域之 内的海岸与河 口、河岸 、浅水湖沼 、水源保
护 区 、 自然 和人工 池 塘 以及 污 水处 理厂 等具 有水 陆 过 渡性 质 的生态 系统 。 城 市湿 地与其 他 非城市 湿 地相 比除 了生 态服 务
功能以外 ,还强调其为市民提供 的休 闲、娱乐和生 态 教育 功 能 ,这 些 都 是 自然 湿 地 所 无 法 取 代 的 功 能 。基 于城市 湿地 特殊 的生 态 功能 ,城 市湿 地 的研
究 与保 护工 作更 显重 要 。
1 研究 方法
2 长 沙市城 市 湿地 现状 2 1 研 究 区概况 .
长 沙是 湖南 省省 辖市 ,湖南 省省会 ,位于 湖南 省 东北 部 湘 江之 滨 ,麓 山 之 侧 。全 市 土 地 总 面 积
11 . 8万 k m ,市 区 面 积 5 6 m ,建 成 区 面 积 5k 10 m 。现辖 芙 蓉 区 、天 心 区 、岳麓 区 、开 福 区 、 7k
结 前人 研究 成果 的基 础上 ,提 出城 市湿 地是 指城 市
高分辨率卫星照片结合 110 0地形图进行现场勾 :0 0 绘 的方 法 ,普 查 范 围 为 湿 地 面 积 ≥0 2 m ,水 系 .h 平 均 宽度 ≥5 m、面 积 ≥8 m 。普 查 分 为外 业 调 查 h。
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湿地保护行业相关政策 稳步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和湿地保护修复报告模板
2016年,我国发布了《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16-2030年)》,该规划提出了湿地保护的目标和措施,包括加 强湿地保护管理、恢复湿地生态、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等。该计划实施以来,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 展。 湿地公园是一种以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湿地为目的的公园。我国已批准建立了数百个湿地公园,其中部分省市 如浙江、广东、江苏等也积极推动湿地公园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国务院:稳步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和湿地保护 修复
国务院:稳步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和湿地保护修复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和湿地保护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 进一步加强我国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意见》明确了稳步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和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和任务。到2025年,全国自然保护地总面积 要达到170万平方公里以上,覆盖全国陆域的18%和海域的4%,湿地保护率要达到55%。同时,还将加快构建 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并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 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意见》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包括加强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完善相关 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的修复和监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等。 此外,《意见》还强调了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重要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修复工 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总体而言,《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和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 绿色发展。同时,也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引言
湿地是一种生态系统,由水体、土壤和植物等组成,具有重要
的生态、环境和经济价值。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和自然环境
的变化,许多湿地正面临严重的破坏和退化。为了保护湿地资源,
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本文将介绍湿
地保护管理规定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
背景
湿地是世界上最具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之一,提供了丰富的
食物和栖息地,对保护水源、减少洪水、净化水质等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水资源的过度开发、污染物的排放和土地利用变化等因素,全球湿地资源正面临严重的威胁。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数据,过去100年里,全球湿地的面积已经减少了50%以上。为了保
护湿地资源,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目的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湿地资源,实现湿地生态系统
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目标:
1. 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湿地中的物种和栖息地,
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2. 维持水资源平衡: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持湿地的水量和水质,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正常功能。
3. 防止土地利用变化:限制湿地的开发和利用,避免湿地退化
和破坏。
4. 加强监测和管理:建立湿地保护监测体系,加强湿地保护管
理的能力建设,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效果。
主要内容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法律框架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湿地
保护工作符合法律的要求。规定中应包括对湿地的定义、分类和管
理机构的责任和权限等内容。
湿地保护区划
将湿地划分为不同的保护区域,设立特别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执法主体情况统计表【表格模板】
表三
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某区、风景某区等某区执法主体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某区管理机构填写,报所属地某市)林业和草原局或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汇总后上报某区林业和草原局。
2、本表所称的某区指的是在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某区域类型之外设置的某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某区、风景某区、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等。
3、本表统计情况截止2019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作者:
来源:《浙江林业》2022年第06期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養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模版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的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以及其他具有湿地生态功能的区域。
第三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强化法律法规的约束,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促进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政府应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和权力,加强资源投入,推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加强科研和监测,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
第六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湿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湿地保护区的划定与管理
第七条湿地保护区应根据湿地的生态特征、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科学划定,在划定范围内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并确保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湿地保护区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区域内的管理责任和权力,加强巡查和监督,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湿地保护区内禁止采取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开垦、围垦、填湖、排污等。
第十条湿地保护区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加强对入侵物种、捕捞、狩猎等活动的管理,保护湿地内的生物多样性。
第十一条湿地保护区内应加强对游客和开发商的管理,控制人流量、车流量,防止人为活动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第三章湿地公园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湿地公园应根据湿地的特点和功能,合理划定公园范围,形成开放式的保护区域。
湿地的开发与保护【范本模板】
湿地的开发与保护
[最新考纲]
[思维导图]
区域存在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及其产生的
危害,以及有关的治理保护措施。
[考纲解读]
1.了解湿地的分布及其生态效益。
2.理解湿地问题、产生原因及治理措施.
考点一湿地的开发与保护—-以洞庭湖区为例
1.湿地的含义
(1)湿地的定义:水位经常接近地表或为浅水覆盖的土地.
(2)湿地的分类错误!
(3)湿地的特点
①地表常年或经常有水,属于陆地与水体之间的过渡带。
②分布广泛,类型多样.
2.“地球之肾”
(1)湿地生态系统的特点:具有较高的生产力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2)湿地的生态效益
“地球之肾”“生命的摇篮"“鸟类的乐园”错误!
提示(1)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其中湿地是价值最高的生态系统. (2)湿地除具有强大的生态功能外,还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如提供粮食、药材、工业原料、农副产品等,被称为“资源的宝库”;同时又可提供航运和旅游场所。
3.湿地资源问题
(1)湿地资源问题
(2)洞庭湖萎缩错误!
4.保护湿地
(1)必要性:湿地资源的破坏,严重威胁到居民的生存环境和区域的持续发展.
(2)重要性: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将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综合效益,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 (3)措施
地区具体措施
长江流域实行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退田还湖、平垸行洪、以工代赈、移民建洞庭湖
镇、加固干堤、疏浚河道
三江平原采取了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等措施
1.湿地资源的主要功能
2.不同湿地开发保护的主要目的
湿地具有提供水源,调节气候,涵养水源,调蓄洪水,美化环境,净化水体,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重要作用,但各地湿地保护的主要目的侧重不同.举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2.14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二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
第三章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湿地修复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下是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湿地的划定和保护
1.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对湿地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湿地保护和管理规划。
2. 划定湿地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严禁将湿地用于其他用途,如开垦、填埋等。
3. 对已划定的湿地保护区进行监测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追究责任。
二、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1. 鼓励开展湿地研究和湿地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重视和认识。
2. 鼓励开展湿地旅游和休闲业务,但要严格控制游客数量,避免对湿地环境造成过大压力。
3. 促进湿地农业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科学种植和养殖技术,降低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破坏。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
1. 禁止非法捕捞、猎杀湿地动植物。对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增加湿地保护区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网络。
3. 促进湿地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加强保护重点物种的培育和引
种工作。
四、湿地水环境保护
1. 严格限制和控制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物的排放,确保湿地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2. 提倡湿地水生态修复技术的应用,加强湿地水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3. 加强对湿地生态系统中重要水生动植物的监测和保护,确保它们的生存和繁殖环境。
五、湿地灾害防治
1. 加强湿地的防洪和排涝设施建设,提高湿地的抗洪能力。
2. 制定湿地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突发的湿地灾害。
3. 建立湿地灾害防治信息平台,加强对湿地灾害研究和监测。
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