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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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制度(Word最新版)

XX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制度(Word最新版)

XX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制度通过整理的XX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制度相关文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观看!XX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场地管理,维护中心交易场所的正常秩序,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入中心场地交易的项目和各方当事人的管理、服务。

各方当事人主要包括评标(评审)专家、招标(采购)人评委、行政监督人员、招标(采购)人代表、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投标人(供应商)、中心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心场地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在中心开展招标采购项目开标、评标(评审)活动的区域和场所,主要包括专家抽取室、开标区、封闭评标区、交易监控室,以及相关的配套区和设备、设施。

第四条本制度用于指导中心工作人员以及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人员在开评标过程中的工作行为,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同时规范交易各方主体在开标评标现场的行为。

第二章场地预约管理第五条行政监管部门对招标项目备案后,招标人(中介机构)在济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中确定开标时间,发布招标公告。

各科室通过系统分配提供见证服务的具体工作人员。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确需延期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重新确定开标时间、发布延期公告。

终止招标、暂停招标的特殊情形,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并通过系统提交异常公告并对外发布。

第六条中心场地预约由交易服务科负责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第七条交易项目场地预约无需提交申请材料,中介机构通过系统完成。

第八条中介机构不得随意预约场地或变更取消场地预约。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使用或临时取消场地预约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向中心说明,说明取消或变更日期及变更场地的原因,交易服务科及时通过中心场地预约系统配合中介机构取消场地预约。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简版范文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简版范文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介绍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交易流程、交易方式以及违规处理等相关内容。

2.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矿产资源、能源资源、水资源、环境资源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资源。

其中,土地交易范围涵盖城市土地、农村土地、工业用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资源。

3. 公共资源交易流程3.1 准备阶段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之前,参与交易的各方需进行准备工作,包括:获取相关资格证书、编制交易方案、确定资金来源等。

准备阶段的重点是确保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性和交易方案的合理性。

3.2 公告发布公告发布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环节,它通过向公众发布资源交易信息,提醒潜在的交易主体参与交易。

公告内容应包括资源基本情况、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

3.3 投标报名交易主体需要向交易机构提交投标报名文件,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投标报名文件应包括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交易方案等。

交易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报名,并对报名文件进行资格审核。

3.4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关键环节,它包括开标和评标两个过程。

在开标过程中,交易机构公开拆开投标文件,确认投标主体的资格和报价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交易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3.5 签订合同中标人与交易机构签订交易合同,约定交易的具体细节和履行要求。

合同内容应包括交易价格、交付期限、交付方式等。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需进行合同谈判,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3.6 履约管理在履约阶段,交易各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交易机构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纠纷和违约情况。

4. 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拍卖、竞标、协商等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资源的特点、市场需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强化项目业主内控管理,推进标后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桐招管〔201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规定》(桐招管〔2015〕5号)、《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村级建设项目“阳光工程”的实施意见》(桐政办〔2015〕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富春江科技城)管委会、迎春商务区管委会,富春江(芦茨)乡村慢生活体验区管委会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二、考核办法全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工作考核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会同县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

(一)考核分值设置及计算方法。

全县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考核分值按照100分计,分解到各个考核项目中(见附表)。

(二)考核采用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日常考核由县招管办和监察局在日常工作中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年度考核由县招管办会同县监察局在当年的12月份组织,并按下列步骤和—1—方法进行:1。

单位自评。

当年12月15日前,各单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实绩自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交县招管办。

2.现场考核。

县招管办和监察局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听、看、查、评”相结合的方式对考核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三)考核情况综合汇总。

年终由考核组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全年度考核,总得分=(平时抽查总得分÷抽查次数)×40%+年终考核分×60%.三、考核内容考核主要分四个方面:平台建设、业务操作、项目管理和创新举措等方面(详见“桐庐县乡镇(街道、管委会)小额公共资源招投标工作考核记分细则")。

四、附则1。

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年度招投标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主要依据,同时纳入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2.本办法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米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佚名
【期刊名称】《国际融资》
【年(卷),期】2016(0)8
【摘要】发改委同工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建部等14个部门日前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

《办法》要求,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总页数】1页(P74-74)
【关键词】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印发;电子监管系统;行政决定;国土资源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
【相关文献】
1.构筑统一规范便民高效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人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J],
2.依规而行推动武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市公管办、市发改委等部门座谈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J], 李安思;邹笑;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
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6]218号 [J], ;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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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和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所称投标人,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实行目录管理,列入自治区、市级、县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交易事项,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要求,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开放透明的“阳光交易平台”和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监管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和决策,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平台建设等工作。

国发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共交易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交易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交易中心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交易中心的运营管理,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共交易中心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证公共交易秩序良好。

第四条公共交易中心的管理层应当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责,维护交易秩序。

第五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整顿和改革,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公共交易中心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维护交易秩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科学管理制度。

第九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响应机制,及时处理交易活动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题。

第三章交易秩序第十一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制定交易规则,保障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市场监管机制,及时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三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交易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救援措施的及时有效。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九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十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于经营不善或违规行为的公共交易中心,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公共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以上为公共交易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深入推进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加快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和平台,加强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我镇、村及村民小组使用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资产投资的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和资产出让、出租等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如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物资采购;(二)建设工程交易;(三)村级资产交易。

第四条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依法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镇纪委及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设立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行使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重大事项决策等,按规程组织交易活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对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第八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监督、管理本镇所属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共资源交易;(S)指导和协调本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四)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中有关投诉处理工作;(五)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镇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市场服务主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本办法;(二)协助制订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S)整合镇级工程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土地流转租赁市场、产权交易等资源;(四)开展项目交易的开标、评标、定标、中标等工作;(五)做好镇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六)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七)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依托相关载体公开相关交易信息;(A)协助做好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九)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评估,并按时上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十)调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十一)维护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自觉接受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9日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是指省市共建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

在设区的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经省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第三条建立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称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称行业监督部门)以及省审计厅、省法制办、合肥市政府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主要任务是:(一)研究拟订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二)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化交易平台,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服务标准,为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提供“一站受理、全程公开、按时办结”等服务,为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督管理保障。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五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拟订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设备、人力资源等领域的交易。

三、交易主体1. 交易主体包括供需双方,即资源供应方和需求方。

2. 资源供应方应具备合法持有资源的权利,并遵守交易规则。

3. 需求方应按规定进行交易申请,并按时履行相关义务。

四、交易流程1. 发布交易信息:资源供应方应填写交易信息表,并在指定平台上发布。

2. 资格审查:交易所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审查结果。

3. 报名参与:符合条件的需求方应按要求报名参与交易。

4. 竞价交易:采用竞价模式进行交易,双方进行竞价,最终确定交易价格。

5. 中标结果公示:交易所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双方。

6. 签订合同:中标方和需求方按规定时间签订交易合同。

7. 履行交易: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易义务。

8. 评价监督:交易双方可对对方进行评价,并由交易所进行整理和监督。

五、交易规则1. 公开透明:交易信息、交易流程、交易结果均需公开,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2. 竞价原则:采用竞价模式进行交易,最终交易价由市场供需决定。

3. 诚实守信:交易双方应遵守交易规则,诚实守信,不得进行欺诈行为。

4. 不得串通瞒报:交易双方不得串通瞒报信息,损害其他交易方的利益。

5. 违约责任:交易双方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交易监管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

2. 监督措施:建立监督机制,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3. 举报投诉:鼓励社会各界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查实的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七、法律责任1. 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追究。

2. 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机制,根据桐庐县监察局、桐庐县招管办联合下发的桐招管[2008]4号•关于印发†桐庐县乡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对象和范围1、对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库管委、开发区管委会、县级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2、范围:①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库管委、开发区,凡使用公共资金,估算造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1万元(含)以上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森林、渔塘等各类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卫生保洁、山林看护等各类资源服务管理,大宗物资采购,国有(集体)资产有偿转让或使用。

②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估算造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1万元(含)以上的所有项目。

10-30万元项目鼓励进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交易,各部门纪检组织负责参与监督。

3、凡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组织领导1、各单位应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

领导小组及具体工作人员名单报县纪委(监察局)和县招管办备案。

2、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负责监督检查,实施全程监督。

- 1 -3、县招管办对全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县纪委(监察局)纠正和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三、交易的程序和要求1、申请:业主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小组”提出交易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2、公告:①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库管委、开发区的项目应在村本级、乡镇政府的政务公开栏上以及县招投标中心网站分别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②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项目应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栏和县招投标中心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的内容须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提高工作效率,作出如下规定:一、坚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进场依法应当招标的下列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

包括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城市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工程等。

3.公路工程项目。

包括公路、公路桥梁等主要工程及与公路建设配套的附属设施、公路绿化工程等。

4.政府采购项目。

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含药品、医疗设备和卫生材料采购)、工程和服务项目(包括房屋拆迁工程;规划、设计;工程造价咨询、评估、审计等中介服务等)。

5.土地整理、农业资源开发、国有和集体林权流转、土地集体经营权流转等交易项目。

6.产权交易项目。

包括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出售或转让;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售;出租车、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城市基础设施养护服务竞标交易;其他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罚没资产处置等交易项目。

二、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1.完善标前申报制度。

凡是达到规定标准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在具备项目立项审批手续、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证明、施工图审查初步意见、已经财政投资评审的前提下,由招标人填写《县国有(公有)资金项目招标申报表》后,报请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同意。

未经批准同意的项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律不得受理招标。

2.实行捆绑式招标制度。

所有工程建设、采购类项目,所有分步分项实施的项目都必须统一纳入招标监管,建设类项目应先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工程监理可先行招标或者与施工工程同步进行招标。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有效防止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的发生而制定的。

以下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有效防止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1.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公共资源的组织和个人。

1.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以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为基础,确保公共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利用。

二、公共资源交易的内容2.1 公共资源交易的内容包括土地、房屋、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通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的资源。

2.2 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价和协议等形式。

2.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尽可能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三、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3.1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规范、透明、公开的原则,避免利益输送、内部交易等不当行为。

3.2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按照程序规范办理,采取电子化、网上交易等现代化手段,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公开透明程度。

3.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评审机制,保障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准确。

3.4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违规惩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惩处和追究责任。

四、公共资源交易的宣传和监管4.1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加强宣传和推广,增加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公信力和公信度。

4.2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和公正。

4.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交易信息、交易结果等相关信息,让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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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2011年07月15日21:00:06 星期五分享到桐庐微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主要是指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主要包括:
1.土地、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
2.公共事业领域内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的供水、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社会资源;
3.政府依法利用和管理的国有公共资源,政府投资所拥有的公益性、专有的和垄断性的行政资源等。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在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须报县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为全县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平台,乡镇、街道经依法批准可设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小额公共资源范围及交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须经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
第六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工作的重大决策,领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招管办”)为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订本县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相关管理制度;
2.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3.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对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协调和监督各类评委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5.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6.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协调处理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实施。

第八条县建设、国土、财政、水利、交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责;
2.负责拟订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
3.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计划,并指导、监督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4.依法查处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建设和管理本行业评委专家库,指导、监督评委专家库的使用;
6.在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监督室,落实专职人员,对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实时监管。

第九条县监察局依法对全县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察,重点督促县招管办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部门、乡镇(街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县财政、审计、发改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造价控制管理。

第十条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是全县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有形市场,承担市场操作服务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有形市场相关交易管理制度;
2.收集和发布有关交易的政策法规,为交易双方、中介机构提供交易场所、信息资料、技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
3.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统一受理、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建立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等信息网;
4.对交易双方、中介机构的入市资格依法进行核验;
5.整合、使用各类评委专家库;
6.组织实施各类交易活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7.按规定收取交易费用,代收代退投标(竞买)保证金;
8.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统计分析,并报送县招管办和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代理公司、拍卖行、公证处等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章办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交易范围
第十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投资或者国家融资或者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招投标:
1.建设总投资估算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工程建设项目;
2.勘察、测绘、审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支付服务费用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设计服务采购,单项合同支付服务费用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造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分批、分阶段或者分标段实施,但整体项目累计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定单价所涉子项合计金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集中采购:
1.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即:单项预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单项采购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包括建筑物附属物拆除、修缮等)。

第十四条经营性和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进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产权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进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
1.有偿使用:资产租金(起拍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有偿转让:资产总额(评估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核准。

交易项目业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和条件进行审查、核准。

第十七条文件备案。

项目业主提供交易文件(包括信息公告、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方案、中标公示等),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文件审核备案完毕,特殊项目不超过3个工作日。

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备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受理发布信息。

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受理交易项目,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九条报名受理和资格审查。

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及矿产资源竞买人、产权交易购买人的报名,并提交业主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除外),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建立专业小组。

项目交易应现场组建专业小组。

专业小组包括评标小组、拍卖小组、政府采购谈判或询价小组。

招标人(业主单位)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经批准后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具备相关条件。

第二十一条中标公示。

中标候选人(买受人)由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交易确认。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签发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成交确认书由交易双方签字确认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备案留存。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备案。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发后,项目业主和中标人(买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县招管办备案,合同原件送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存档。

第二十四条现场公证。

涉及土地等稀缺资源、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金额较大的国有资产等社会影响较大且容易产生纠纷和争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申请现场公证。

第五章交易监管
第二十五条县招管办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职能,并监督和协调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具体监管职能。

第二十六条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活动实施具体监督,受理各类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由县招管办、县监察局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的,由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竞买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或投诉。

各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县招管办、监察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易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制订和落实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政府依法管理的集体资源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和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出让及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和准入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县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桐政发〔2007〕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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