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交易。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原则,实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交易方式。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突出效率优先、结果导向,尊重合同自由、保护竞争公平、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所拥有、经营、管理或使用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
第二章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务院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修改符合规律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组织、信息发布、交易监管、评审定标、履约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集中显示和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示、信息发布、交易组织和交易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委员会是来自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业务领域专家的专业评审机构,负责评审项目和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对交易参与者进行资格审查,认真执行相应的程序,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参与者,予以拒绝或撤销其交易资格。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
第十二条竞争性磋商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在邀请的供应商中进行询价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向有资格供应商公开征求合同。
其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十四条拍卖是指拍卖人根据审批标准,公开竞拍公共资源或权利的方式,最终确定竞得人或获得排他性使用权。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1年8月26日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服务高效原则。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制)本市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制),研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担。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和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国资、体育、知识产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交易平台建设,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六条(平等交易)本市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开展公共资源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注册地或者所有制等为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17•【字号】宿政办发〔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7日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分类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四章信用等级评定及运用第五章信用管理的组织落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建设,增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是指招标代理、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用行为进行动态记录,评定信用等级,强化结果运用,激励诚信交易。
第五条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法院、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开局、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质监局、安监局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甬资交管办〔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社会信用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为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办制定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20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第四章信用结果应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维护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评价及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形成,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能够反映相关组织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发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征
第二十二条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惩戒信息的当事人,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 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归集 、公开、共享和应用等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得到及时、准确的 公开共享。
第四章信用激励和惩戒
第十八条鼓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 单对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或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招标、政府采购、药品采购、资产或权益类交易 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鼓励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在评标办先选择信用较好的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
(三)对评标评审专家资格期满,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
(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针对行业领域信用记录 良好或者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诚实守信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三)其他基本信息。 第八条失信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背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原则、强制性标准或执业行为规范,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 理职能的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交易的; (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四)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交易的; (五)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再订立其他协议的; (六)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 (七)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 信力的; (八)向他人透露对交易文件的评标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招 标 与 投 标
12第 7 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公管〔2018〕135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局,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2•【字号】内政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目录管理第四章交易运行第五章交易保障第六章交易监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服务高效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数字化驱动、智慧化发展方向,遵循统一平台运行、统一资源共享、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建立自治区、盟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职责的机构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组成。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宝荣2016年6月24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的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号)、《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和管理活动,以及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信用监督、评价和奖惩。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及时准确、奖惩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信用管理相关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推动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信用监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信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设行业电子监督系统,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和共享,并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和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与共享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实行目录管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会同省信用主管部门以及省级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目录。
第六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技术规范,自相关信息生成之日起日内上传至公共服务系统。
国家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附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规则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平台运行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其他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换和技术共享服务。
第九条 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第二章交易管理和服务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二)研究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和综合监管;(三)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第六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推动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会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流程等,并督促抓好落实;(二)协调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会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做好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和中介(代理)机构的考核、监督和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三)负责统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平台系统和数据安全,协调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县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四)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接收各类投诉、举报和审计移交问题,并及时转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督促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5〕75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5〕75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30日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示范园区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以及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工程类有关当事人的诚信评价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类是指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诚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第四条诚信评价实行统一平台,分级负责,分类评价,综合评级,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诚信评价体系第五条诚信评价的对象为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及从业人员和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工程类供应商。
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及从业人员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1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1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已经七届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26日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第二章交易管理和服务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二)研究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和综合监管;(三)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第六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推动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会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流程等,并督促抓好落实;(二)协调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会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做好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和中介(代理)机构的考核、监督和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三)负责统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平台系统和数据安全,协调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县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四)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接收各类投诉、举报和审计移交问题,并及时转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督促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6•【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2日十四届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任振鹤2024年7月6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规范化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能力。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议事协调机制,研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阳府〔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七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机构第一节交易机构的职责第二节交易业务范围、交易方式、程序第三章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和管理第五章代理机构的管理第六章交易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兼容开放、公平竞争的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驻阳江单位,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实行动态管理,其中制定、修订和变动应提交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阳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目录所涉及交易项目类别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二)政府采购;(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四)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产权指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五)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六)海域使用权交易;(七)海岛使用权交易;(八)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九)河流资源交易;(十)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十一)罚没物品、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十二)其它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十三)政府特许经营;(十四)公共财政投资项目融资;(十五)非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十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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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和应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公开、共享和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平台枢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由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级地方平台服务系统组成,是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记录、共享、更新、应用的载体和枢纽。
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第六条【信息分类】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惩戒信息、奖励信息和承诺信息。
第七条【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是指可识别、分析和判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信息。
主要包括:(一)自然人在公安部门登记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的登记注册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备案信息及其他非负面的行政决定信息;(三)其他基本信息。
第八条【惩戒信息】惩戒信息是指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认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未依法履行约定义务等失信信息。
主要包括:(一)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交易的;(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四)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交易的;(五)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再订立其他协议的;(六)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七)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处罚信息或其他失信信息的;(八)向他人透露对交易文件的评标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九)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十)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十一)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编造文件资料的;(十二)接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三)招标人规避招标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十四)未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十五)其他由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作出处罚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奖励信息】奖励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并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获奖信息。
第十条【承诺信息】承诺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信用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前,应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当事人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信息填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在首次注册交易时填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受理登记注册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共享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
第十二条【部门记录】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应当在信息记录完成的7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
第十三条【信息归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及时准确汇集各类信用信息,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第十四条【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奖励信息名称及奖励确认文件,惩戒信息名称、处理决定书、处理时间、惩戒时限、承诺信息和惩戒执行情况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公开期限】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公开。
对于惩戒信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六条【共享方式】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应当与同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性信用信息平台对接,交互和共享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共享责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应当公开相关信用信息的来源、记录责任主体和登记交互时间等内容。
未按本办法规定记录、生成、验证和交互的信息,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公开和应用。
第十八条【信息安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建立完善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审计和审查、核验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信用激励和惩戒第十九条【鼓励应用】鼓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惩戒措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对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依法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交易的,联合体成员有惩戒信息的,应将该联合体视为被惩戒对象;(二)项目发起方在委托相关代理机构开展交易事宜前,应当查询其信用信息,鼓励选择无失信记录的代理机构;(三)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部门不得聘用有惩戒信息的自然人为评标、评审专家。
在聘用期间产生惩戒信息的,应及时清退;(四)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聘用文件中的聘用和解聘条件作出约定,依法限制有惩戒信息的从业人员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一条【激励措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第九条规定的奖励信息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可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二)鼓励项目发起方优先选择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三)对评标、评审专家年终考核予以加分。
第二十二条【措施时限】惩戒措施自惩戒信息公开有效期满,或删除之时起终止。
第二十三条【联合奖惩】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惩戒信息的当事人,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税收、工商信用管理、融资授信、土地出让划拨、检验检疫、海关认证、政府性资金支持、企业债券发行、关税配额分配等领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上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失实或虚假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反映,或直接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经调查核实反映和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如实纠正信息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权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活动中不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在信用管理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其依法予以纠正,或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六条【异议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信用信息发布单位提出异议。
信用信息发布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异议提出人。
相关信息与事实确实不符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更正并进行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虚假信息责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虚假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处理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评价应用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或将未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维护单位责任】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发布、维护、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部门责任】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