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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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毛小平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无锡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协同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城管、规划、园林、工商、环保、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五条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七条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根据需要扣留作业工具,并给予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在市区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摆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倾倒垃圾、粪便,造成污损的,或者在城市道路、河道两侧倾倒堆放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散的,按照被污染道路的面积,结合污染程度,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场地污水污泥外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七)有关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将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九)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机动车带泥在市区行驶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环境秩序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6]15号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环境秩序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6]15号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环境秩序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正文:----------------------------------------------------------------------------------------------------------------------------------------------------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环境秩序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6]1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禁止在街道(道路)两侧等公共场地(设施)擅自堆放、作业、搭建、占道经营和乱牵挂、乱涂写、乱张贴的通告》要求,为维持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秩序,创造整洁、有序的市容面貌和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决定于2006年2月-4月,以城市主环内54条道路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环境秩序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以各区为主,集中城管、规划、国土、工商、公安、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相关力量,对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作业、搭建、占道经营和乱牵挂、乱涂写、乱张贴等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秩序的显见性、多发性违法违章行为开展综合整治,使市容市貌明显改观,城市形象明显提升。

同时,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坚持长效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为贯彻实施城市管理新三年目标任务打好基础。

二、整治范围以城市主环(金城路以北,青祁路以东,江海路以西以南)以内的54条主要道路为重点整治道路和地区。

三、整治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月20日至2月10日)。

大力宣传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各新闻媒体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开辟曝光专栏或制作专题节目等,抓住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每天有专题性、针对性的宣传报道,表扬先进,批评落后,督促整改。

中共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无锡市监察局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纪律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规定

中共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无锡市监察局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纪律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规定

中共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无锡市监察局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纪律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无锡市纪委,无锡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13.10.16•【字号】锡纪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无锡市监察局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纪律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规定(锡纪发〔2013〕53号)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廉洁、高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规定:一、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人员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二、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擅自决定项目立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资金或者安排及变更工程建设等其他事项。

三、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介绍、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设备和材料供应商或以肢解工程项目等形式,或者以行业特殊性为由,保护行业垄断,使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

四、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擅自决定未报即用、未批先占或者变更土地用途。

五、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城乡规划管理,随意变更规划、修改控制指标、调整容积率或者更改处罚标准。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8月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8月1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监督检测,并开展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组织抽查、巡查和检测等监督检查活动,对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统一建立工程质量动态监管、工程检测等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缺陷以及违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生产,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和市容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文明施工工作绩效纳入全市高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管理的标准化、智慧化。

违法建设处置实施方案

违法建设处置实施方案

违法建设处置实施方案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审批或违反规划、建设工程管理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给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置实施方案,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加强监管力度。

针对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的监测和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同时,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对违法建设的监督力度。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加强对违法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违法建设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册、宣传片、宣传栏等,向社会大众普及违法建设的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杜绝违法建设的发生。

三、加强处置力度。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建设,要依法进行处置。

首先,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其次,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整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拆除违法建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违法建设涉及的土地、资源等问题的处置,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共利益。

四、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处置工作的有效实施。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同时,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处置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推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五、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通过宣传报道、宣传栏、宣传片等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成效,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综上所述,针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处置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推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无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无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无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一、工作目标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为关键,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进一步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全年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双下降”和较大及以上事故“零发生”目标。

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管控措施,有效整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二、整治范围和主要内容1、整治范围。

本市依法纳入施工安全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参建的建设、监理、施工等企业。

2、主要内容。

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施工企业落实“一必须五到位”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编制、审核或论证、技术交底、施工实施、工序验收等“五个环节”安全管理情况;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施工扬尘防控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三、组织领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质安处。

四、主要工作任务1、落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无锡市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锡建质安〔xx〕48号)“三年巩固提升”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落实“一必须五到位”,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要建立上级来文专门台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熟悉相关内容,并将文件及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到安全管理工作中。

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一必须五到位”责任清单(检查表)》等,开展全面梳理和排查,查找问题和隐患,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做到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

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方案

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方案

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方案一、背景和现状介绍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建筑施工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等进程中,违法建设行为愈发严重,给社会、环境和城市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方案,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合理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角色和职责政府需要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加强管理和规划,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合理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组织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提供咨询、监管和表达意见的渠道,增强公众参与和政府的透明度。

三、处置方案1. 宣传教育和意识形态有需要的政府和社区组织可以开展从市民参与的角度呼吁,号召民众参与绿色环保活动,带动舆论导向,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影响做到最小化。

### 2. 监控和检测政府可以在城市中心区域和一些城市的外围区域设立高清视频检测设备,通过实时监控,检测出违法建设行为和乱搭乱建等情况。

### 3. 法律和法规政府需要制定对于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和法规,加强监管和处罚;制定合理的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和公共资源分配政策,以周全的措施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 4. 处理程序和处罚力度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处罚力度要大,才能真正起到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

处理程序要透明、公正,保障权益,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此外,可以探索利用政策利益绑定等手段,鼓励建设单位严格遵守规定,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

### 5. 经济和社会管理方面政府需要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建设行为,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合理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也需要加强社会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管理,增强规划、监管和执行力度。

四、总结综上所述,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政府需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同时以法律、政策、经济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多管齐下,从源头上控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出现,并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21年4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制定 2021年5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域。

城市化地域的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坚持专业治理和群众监督、行政治理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治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那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成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进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治理委员会为议事和谐机构,负责对城市治理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和谐和指导。

城市治理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卫生治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环境卫生日常治理工作。

第七条计划、建设、公安、工商、市政园林、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环境爱惜、卫生、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数字化治理,成立统一的城市治理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城市治理效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鼓舞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制度

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制度

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维护规划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治理违法建设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做到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整改相结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违法建设的查处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民遵守规划的自觉性;(二)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对拒绝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建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五)及时向上级城管执法部门报告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城乡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查明事实真相。

第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违法建设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在核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违法建设的拆除第十一条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由城管执法部门统一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锡政办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0〕1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环境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形象,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若干民生问题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9〕4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散体流体废弃物渣土物料运输管理的通告》(锡政通〔2009〕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系统治理的方针,集中力量解决建设工地一些常见性、多发性的不文明施工行为,促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制度落实和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人性化管理工作,提升群众对建设工地环境面貌的满意率,为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文明、宜居的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针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在严格执行专项整治要求的基础上,确保做到“三个不开工”,即,工程单位不建工地办公室的不开工;工程单位不按规定设置围墙围栏的不开工;逐步推开实时监控信息化管理,对具有一定规模、一定施工周期的工地,工程单位不安装视频探头实时监控并接受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管的不开工。

(一)进一步规范工地办公室、围档等临时设施的设置。

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围档必须按规定的高度和美化形式进行设置;市政工地在建成区和人流密集地区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设置围栏。

围档设置要符合有关要求,并做到整洁、美观、安全、可靠。

违法违规建筑物处置方案

违法违规建筑物处置方案

违法违规建筑物处置方案
1. 法律依据,针对违法违规建筑物,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比如《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同时还需要结合地方性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2. 处置程序,一般情况下,对于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会经过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等程序,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处置方式,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包括强制拆除、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具体的处置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4. 社会稳定,在进行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社会稳定因素,避免因处置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5. 环境保护,在处置违法违规建筑物时,需要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处置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总的来说,对于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方案需要综合考虑法律
依据、程序、方式、社会稳定和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9日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房屋装修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对生产经营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的消防、防雷、抗震、电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协调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房屋安全排查、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应急抢险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4月26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5月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房屋结构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防治和房屋白蚁防治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安全。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实施工作。

市(县)、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进行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审核;委托所属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受理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申请。

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工作.第七条建设、规划、安监、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房屋安全实行责任制.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责任人.房屋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实施房屋结构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可以书面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机构代为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第十一条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号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管理,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努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水平,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69号)、《省招标办关于明确招投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招办[2018]10号)与《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锡建规发[2018]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一)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规则。

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发文规定招标控制价下浮系数。

编制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省计价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人工、材料价格应严格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不得上浮和下调。

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违反清单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将责令企业整改,并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中一般失信行为予以认定。

对编制人员依法扣分、对责任企业除在江苏建设招投标网上依法公示外,暂停其全省范围内承接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二)加强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完成一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周期作为过程结算节点,并按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的有关计价规定,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价款的计算、核对和支付等相关手续。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一)无锡市城市管理局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三款《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二)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五条二、受委托执法组织(一)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法律依据:《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无锡市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法律依据:1、《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03]172号)“4、核定编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核定全民事业编制85名(含内设的新区大队编制25名)。

”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新区管理委员会职责的批复》(锡政发[2004]347号)“四、为促进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依法做好行政处罚的委托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行政许可(共4项)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毛小平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对现行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

经过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核,决定对18件现行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9件现行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18件)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9件)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18件)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时间及文号备注1 无锡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1992年7月8日1992年市政府令7号 2 无锡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8月13日1992年市政府令9号 3 无锡市城镇供水水源管理办法1992年8月18日1992年市政府令10号 4 无锡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规定1992年8月18日1992年市政府令12号 5 无锡市汽车维修与配件行业管理办法1993年9月22日1993年市政府令8号 6 无锡市信访工作规定1993年12月30日1993年市政府令10号7 无锡市犬类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1994年市政府令17号8 无锡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12月19日1995年市政府令23号9 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10月29日1996年市政府令28号10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1月25日1998年市政府令33号11 无锡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1998年8月27日1998年市政府令40号12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1999年7月27日1999年市政府令45号13 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8月9日1999年市政府令47号14 无锡市审批制度改革规定2001年8月27日2001年市政府令52号15 无锡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2001年11月1日2001年市政府令53号16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办法2002年5月15日2002年市政府令62号17 无锡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02年7月29日2002年市政府令64号18 无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02年9月30日2002年市政府令66号附件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9件)--------------------------------------------|序|市政府规章|修改内容|备注||号|名称及文号||||-|-----|------------------------------|---||1 |无锡市水利|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1998年|||工程管理办|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市政府|||法(1992年|水利工程和设施。

杨晖与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晖与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晖与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苏02行终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学雁何薇崔晓萌【审理法官】张学雁何薇崔晓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晖;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杨晖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杨晖【当事人-公司】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乔羽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鲍波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羽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鲍波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羽鲍波【代理律所】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晖【被告】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根据《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规定,梁溪综合执法局具有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正确,本院据此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规定,梁溪综合执法局具有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法定职责。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杨晖在西水东城46-701室顶楼进行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违法建设位置图等证据佐证。

梁溪综合执法局认定杨晖违法建设有事实依据。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在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应当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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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65号
【发布部门】810210225
【发布日期】2018.07.14
【实施日期】201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65号)
《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1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黄钦
2018年7月14日
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防控、查处等治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五)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情形。

违法建设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交通运输、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人民防空、消防、水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源头控制、依法治理、快速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制度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二)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措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执法;
(四)建立并落实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五)保障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
(六)其他与违法建设治理相关的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镇人民政府、经授权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负责对违法建设治理中阻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行政审批、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司法行政、水利、文化、人民防空、农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七条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建设被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防控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和监督违法建设意识。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法建设。

查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并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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