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09.11.26)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投诉管理,依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外患者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行为的投诉处理。
第二章投诉受理与调查第二条医院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患者的投诉。
投诉受理机构应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患者可以通过方式、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医院投诉。
第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向投诉人确认投诉事实和要求。
第五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对受理的投诉进行处理。
第三章投诉处理与回复第七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向投诉人回复处理结果。
第八条投诉处理结果应当有明确的处理事项、处理意见和处罚措施(若有)。
第九条投诉处理结果应当经患者确认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生效。
第十条若投诉处理结果未能解决患者投诉问题,投诉人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由医院制定并公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于故意编造虚假投诉或者恶意投诉的人员,投诉受理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隐瞒医院存在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医务人员,医院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1. 投诉处理登记表格2. 投诉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秩序:指医疗行为遵循医学伦理规范以及医院管理制度的有序状态。
2. 医疗安全:指患者在接受医院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受到医疗事故、感染等不良事件的侵害,身体和心理安全得到保障。
3. 廉洁:指工作人员在投诉受理过程中不受贿赂、行贿行为的干扰,保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无删减范文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院的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 医院投诉:患者或家属对医院在医疗服务、技术水平、管理规范等方面提出的不满意意见或要求。
2. 患者:指接受医院医疗服务的自然人。
3. 投诉处理人员:指医院负责处理投诉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投诉与受理第四条投诉渠道1. 医院应当设置投诉受理处,明确投诉渠道,为患者提供投诉的便利途径。
2. 投诉渠道可以包括方式、邮件、在线平台、书面信函等形式。
第五条投诉受理1. 医院应当及时受理患者的投诉,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
2. 投诉受理人员应当向投诉人了解投诉内容,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六条投诉受理的要求1. 投诉受理人员应当友好、耐心、细致地接待患者,并及时记录投诉内容。
2. 投诉受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患者进行投诉或限制投诉内容。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七条投诉调查1. 医院应当成立投诉调查小组进行投诉调查工作。
2. 投诉调查小组应当及时向患者了解情况,并进行相关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八条结果通知1. 医院应当在投诉调查结束后15日内向患者通知处理结果。
2. 处理结果通知应当明确指出医院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处理措施1. 医院对于投诉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道歉、赔偿、整改等。
2. 对于投诉不属实的,医院应当向投诉人解释原因,并予以合理解释。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条监督机制1. 医院应当建立投诉监督机制,监督投诉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2. 医院应当定期公布投诉处理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评估与改进1. 医院应当定期评估投诉管理工作的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2. 医院应当针对投诉情况进行分析,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法律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投诉管理应当遵循公正、透明、便民的原则,重视患者和家属的投诉意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条医院投诉管理应当坚持主动预防和及时纠正、协调处理、保障权益的原则,防止投诉不良影响医院声誉,三个月内发生相同问题的,将按照同一投诉件处理。
第四条医院设立投诉热线和投诉建议箱等投诉反馈途径,使患者及时投诉问题。
第二章投诉接待和处理第五条医院应当在门诊大厅、急诊室、住院部等醒目位置设置投诉咨询和投诉建议箱,赋予患者便捷和及时反馈。
第六条患者和家属的投诉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不得借机伤害医院声誉和医护人员形象。
第七条医务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听取、记录、核实投诉情况,以书面、等方式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应将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内容、处理结果及有关材料记录在投诉台账中并进行归档。
第八条投诉涉及伤害医疗行为的,医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患者进行救治,并报告医院安全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第九条医院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对突发投诉、突发事件、突发危机做好应急处理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投诉处理结果反馈第十条医院应当在投诉处理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医院反馈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反映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跟踪制度,对涉及投诉的医疗事故和纠纷案件进行全过程记录和归档,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公开。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公共区域、医疗服务协议、患者须知、医疗服务标准等方面明确投诉处理渠道、反馈时间和基本流程。
第十四条患者和家属可以对医院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行等行为向医院投诉,并要求保密。
第十五条投诉建议应当由投诉人本人提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书面投诉建议应当加盖投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签章。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53096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章医患沟通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臵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臵。
第二章医患沟通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53096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第二章医患沟通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26•【文号】•【施行日期】200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以下统称医院能充分理解医疗服务行为本身可能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医患关系,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部及患者、家属等投诉相关事宜。
第二章投诉的定义和内容第三条投诉的定义指患者、家属对医院服务、医疗行为等提出不满、要求调查和解决的行为。
第四条投诉内容投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医疗费用等问题。
第三章投诉途径第五条投诉途径1. 面对面投诉患者、家属可直接向医院相关部门进行书面、口头投诉。
2. 书面投诉患者、家属可书面投诉,递交医院医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
3. 方式投诉设立投诉方式,接听患者、家属投诉,并记录信息。
第四章投诉处理程序第六条投诉受理1. 部门受理医院各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并按要求记录相关信息。
2. 时间要求投诉受理应在24小时内完成,并核实投诉内容。
第七条调查处理1. 调查组成医院应组建专业的投诉调查组,核实投诉事实,采取相应措施。
2. 时间要求调查处理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及时向投诉方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处理结果第八条处理方式根据投诉情况,医院可进行口头警告、书面整改通知等处理措施,并对医务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报告和反馈医院应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方反馈解决情况。
第六章补充规定第十条投诉保密医院应保护投诉方及相关人员的隐私,严格保密投诉信息。
第十一条诚信约束医务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诚信原则。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负责单位所有,立即执行。
以上为《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请医院各部门和医务人员严格执行。
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相关部门。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医院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部及患者的投诉处理。
二、投诉范围患者、家属、医务人员等针对医院服务、医疗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三、投诉途径患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1. 口头投诉:直接向医院服务台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提出投诉。
2. 书面投诉:填写投诉书并送交医院服务台或相关部门。
3.网络投诉:在医院官方网站投诉栏目留言或邮件方式进行投诉。
四、投诉处理流程1.接受投诉:医院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登记,并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流程。
2.调查核实:医院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处理结果:医院将依据调查结果,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并向投诉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4.审核把关:医院投诉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公正、合理、客观。
五、投诉处理时限1.医院收到投诉后,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2.对于复杂的投诉案件,医院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须在延长的情况下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处理时间。
六、投诉反馈1.医院应当对处理结果进行定期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投诉人对医院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申诉。
七、附则1.本办法经医院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后执行,如有修订,需经医院领导班子审定。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期满后自动失效,须重新评估并修改后执行。
以上为《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内容,敬请遵守执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医院投诉处理流程,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医院内部的投诉管理工作。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投诉管理机制,积极回应和解决患者投诉问题。
三、投诉管理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处理投诉事件,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诉的受理一、投诉受理部门应设置专门的接待窗口,并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
患者可通过书面投诉、电.化、在线平台等方式提出投诉请求。
二、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对患者的投诉请求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投诉属实后,予以受理。
对于不属实的投诉请求,应当及时向患者作出解释说明。
三、投诉受理部门应记录投诉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诉人姓名、连系方士、投诉内容等,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四、医院应制定投诉提供隐私保护措施,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确保投诉人信息不泄露。
第三章调查处理一、投诉调查人员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查阅相关医疗记录、医院档案等,以了解情况。
二、投诉调查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真实了解事件的经过,并与相关人员进行面谈。
三、投诉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目标和步骤,并按照程序进行调查。
四、投诉调查人员应当准确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形成调查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投诉处理机构。
第四章处理结果一、投诉处理机构应根据调查报告,认真分析处理结果,并依法给予处理决定。
二、对于投诉属实的情况,投诉处理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给予患者合理的赔偿。
三、对于投诉不属实的情况,投诉处理机构应向患者作出解释,并告知其申请复核的权利。
四、投诉处理机构应建立投诉结果的反馈机制,及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二、医院应建立健全与本办法配套的投诉处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附件:1. 医院投诉登记表2. 医院投诉处理流程图3. 医院投诉处理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 患者权益:指患者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知情权、隐私权等。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目录1. 引言2. 定义和范围3. 投诉渠道和方式4. 投诉处理流程5. 投诉处理结果6. 投诉数据的记录和分析7. 投诉管理的监督和评估8. 附件1. 引言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医院内部投诉管理工作。
2. 定义和范围2.1 投诉:指患者或其亲属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医疗环境等方面的不满和指责。
2.2 投诉人:指提出投诉的患者或其亲属。
2.3 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医院、科室或个人。
2.4 投诉处理人:指负责处理投诉的医院工作人员。
3. 投诉渠道和方式3.1 投诉渠道:医院应设立投诉接待室、投诉信箱、投诉电话、投诉电子邮箱等多种投诉渠道,方便患者或其亲属提出投诉。
3.2 投诉方式:患者或其亲属可以选择书面投诉、口头投诉、网络投诉等方式提出投诉。
4. 投诉处理流程4.1 投诉受理:投诉处理人应及时受理患者或其亲属的投诉,并做好投诉记录。
4.2 投诉调查:投诉处理人应根据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实真相。
4.3 投诉处理:投诉处理人应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投诉。
4.4 投诉回复:投诉处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人回复投诉处理结果。
5. 投诉处理结果5.1 投诉处理结果分为: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
5.2 属实:医院应根据投诉内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投诉人道歉。
5.3 部分属实:医院应根据投诉内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投诉人道歉。
5.4 不属实:医院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6. 投诉数据的记录和分析6.1 医院应建立健全投诉数据记录和分析制度,定期对投诉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6.2 医院应将投诉数据作为医疗服务质量改进的重要依据。
7. 投诉管理的监督和评估7.1 医院应建立健全投诉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定期对投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章医患沟通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53096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章医患沟通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管理制度]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以下统称医院能充分理解医疗服务行为本身可能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且组织开展关联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和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壹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章医患沟通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臵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臵。
第二章医患沟通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章医患沟通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疗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诉管理机构第三条医院应设立投诉管理机构,负责医院内部投诉的受理、处理和调解工作。
第四条投诉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一) 受理、登记投诉,并确保投诉者的隐私保密;(二) 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搜集证据,确保事实清晰;(三) 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及时调解处理投诉;(四) 向投诉受理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五) 定期汇总和分析投诉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投诉的受理与处理第五条患者、患者家属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对医院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均可以向投诉管理机构提出。
第六条投诉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七条医院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受理通知。
第八条投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诉的具体内容和严重程度,采取暂时措施,以保护患者的权益不受进一步伤害。
第九条投诉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向投诉人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条对于确需进一步调查的投诉,投诉管理机构可以将投诉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投诉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解处理投诉,维护医患关系稳定,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依法承担因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引起的伤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与投诉人商议解决投诉纠纷,确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四条投诉人对医院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诽谤、故意陷害医院或者医生的行为,投诉管理机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将涉及投诉纠纷的相关材料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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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1.2009年11月26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2.卫医管发[2009]1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章医患沟通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三章投诉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
(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二级以上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配置兼职人员。
医院应当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保障工作人员工作待遇与人身安全。
接待场所安装视频摄像和录音装置的,应当做好存查工作。
第十八条医院主要领导是医院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第三方组织参与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四章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人员处理、回复患者投诉。
第二十一条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
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见附件),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十四条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二十九条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医疗正常秩序。
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医院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
(一)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
(二)医院应当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第三十一条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院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三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一)投诉人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医院应当按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做好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本地区医院投诉及医疗纠纷信息系统,收集、分析并反馈相关信息,指导医院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院主动报告无损害医疗差错行为,逐步建立无损害医疗差错免责报告制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投诉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卫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医院应当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第三十七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要追究医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关于重大投诉事件的报告,未及时组织调查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医院未设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医院及有关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