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对海盗罪的规制
各国关于海盗罪的立法
再 见
(一)加拿大刑法规定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加拿大刑法专门规定了国际刑法上的海盗 罪,它将海盗罪在国际刑法和国内刑法中 分开进行了规定。
(一)加拿大刑法规定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依国际法的海盗罪———处罚 • 第74 条(1)依国际法,任何 人为海盗行为,为海盗罪。 (2)任何人,于加拿大境内 外期间,犯有海盗罪构成可诉 罪,处终身监禁。 海盗行为 • 第75 条任何人,于加拿大境内 外期间,为下列行为,构成可 诉罪,处14 年以下监禁: (a)偷盗加拿大船舶; (b)偷盗、或未经合法许可,从 船上扔下、损坏或毁坏加拿大 船上之货物、供应品或设备。 (c)于加拿大船舶上,为或意图 为反叛之行为;或 (d)唆使他人为(a)、(b)或 (c)项述及之行为。”
二、关于我国刑法中增设海盗罪的立法建议及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中的海盗罪 可规定为:海盗罪是指 非法使用暴力、胁迫 或其他使人不敢反抗 或不能反抗的手段, 强行掠夺在海上航行 中的船舶或航空器, 或其中财物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表现为以 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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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我国刑法中增设海盗罪的立法建议及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为海上交通运输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我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 区、公海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 及其所载的人或物实施非法的暴力、胁迫及其他使人不敢 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强行劫取在海上航行中的船舶或 航空器,或其中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民用船舶或飞机上的船 员、机组人员或乘客,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舶、政府 飞机上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但已发生叛变并 实际控制了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的船员 或机组成员,意图或实际利用该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 舶或政府飞机从事海盗行为的,可以成为海盗罪的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 时,在自愿参加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活动而构成海盗罪的情 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 飞机的事实,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这种事实,则不构成 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犯罪 主观方 面表现 为犯罪 故意, 罪 目的是出于 私人 目的, 其 中财物 的行 为。 () 且犯 1 犯罪 客体为 海上 交通运 输安 全 。() 2 犯罪 这 种私 人 目的主要 体现 为意 图抢 劫和掠 夺 另一船 只或 飞机 上 的
财 物 。 些学 者呼 吁将犯 罪主 观方面 不仅 限于 私人 目的 , 包括 何 国家管辖 范围 以外 的地方 对船舶 、 ~ 还 飞机及 其所载 的人或物 实施
力的任 何非 法行为 ” 。
有相 关管辖权 的 国家 , 按照适 用的 国际法… …调 查和起诉 对索马 里沿 岸海 盗和武 装抢 劫行 为负有 责任 的人” 中 国正足 这样 的受 , 害者 。中 国的护 航 行动 , 是在 行使 国际 公约赋 予的 正 当权 利 , 此
( ) 二 国际法上 海盗 罪构 成 的特征 分析
胁迫 及其他 使人 不敢 反抗或 不 能反抗 的手段 , 行 塌 提 出政 治要求 笔者认 为公约 将依 照政府 命令 而 行事的 含有复 非法 的暴 力、 。
杂政 治 因素 的“ 治海盗 ” 政 行为排除 在外 , 免 了因各 国政 府之 间 避 较大 的有 效性和 可接 受性 。
的外延 , 以更 好的 打击海 盗行 为, 可 某些 国家 的水上 执法 人员与 完全 符合 国际法 。 海 盗相 勾结 , 一些 国家 和地 区的执法 人员 也参 与海盗 行 为 。水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一、海盗罪的概述(一)海盗罪的定义当今国际社会对于海盗罪的定义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私人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内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的暴力、扣留或其他掠夺行为①。
(二)海盗罪的特点1.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在例外情况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规定,已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海盗行为,也可以成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
2.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
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军舰、政府船舶或者政府飞机的船员或飞机组成员,出于政治目的,在公海上对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员或财物实施暴力、截留或掠夺等行为,不构成海盗罪②。
二、海盗罪国际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一)管辖权的冲突1.各国之间普遍管辖权的冲突。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
这种立法形式很有可能会导致有关国家争夺管辖权③。
2.国家管辖权与联合国管辖权的冲突。
近几年由于索马里海盗活动猖獗,很多国家的船舶都遭到海盗劫持的情况下,联合国也介入了该地区的冲突。
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真空。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最、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6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而对于海盗罪它是无法行使管辖权的。
(二)国内立法与国际刑法无法接轨虽然海盗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但是至今为止世界上在国内法中专门制定海盗罪的国家也非常少。
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
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海上运输成为各国经济往来的重要途径。
然而,海盗行为的不断出现严重威胁着全球海上贸易的安全和稳定。
全球各国政府为打击海盗行为,建设了相应的海盗刑事法律体系,以维护海上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本文就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进行分析。
一、联合国国际海法公约相关规定1982年,联合国颁布了《国际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全球各国海事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约》明确规定:海盗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各国政府依据各自法律对其进行惩治。
并且,各国政府在海盗行为的侦查、追缉、起诉等方面应沟通协作,共同打击海盗行为。
二、各国立法规定1. 美国在美国,海盗行为属于联邦刑事罪。
美国《海盗罪法》规定,任何一国之外的人,从海上劫持他人的财物或人员,或者企图这样做,都会被视为海盗罪行,并受到重罚。
2. 中国2009年,中国政府颁布了《海盗罪刑法》。
该法规定,任何在中国管辖范围内从事海盗活动的人员,都会被视为犯罪,并受到管辖范围内法律的制裁。
该法还规定,盗窃或占有海上船只、口岸等设施,都会被判处与海盗罪同等或合并处罚。
3. 英国英国是传统的海上贸易大国,在反海盗行为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2010年,英国颁布了《海事安全法》,该法规定,任何在英国管辖范围内从事海盗活动的人员,都会被视为犯罪,并受到管辖范围内法律的制裁。
该法还规定,各国政府在海盗行为的起诉、侦查、追缉等方面应沟通协作。
三、海盗罪司法程序的构建针对海盗罪行为,除了各国法律的规定外,还需要对海盗罪的司法程序进行构建,以便有效地打击海盗活动。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海盗罪行的起诉和审理在海盗罪行被发现后,不同国家对于起诉和审理的程序、程序要求可能会不同。
各国政府应该在联合国的法律框架下,根据各自法律进行起诉和审理。
同时,要加强各国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建立反海盗案件的联合侦查和起诉机制。
2. 海盗罪行之后的追溯对于海盗行为,往往需要追溯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行动路径等信息。
浅议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局限与解决docx
浅议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局限与解决.docx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与解决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和航运的不断发展,海盗行为在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
国际社会对于打击海盗犯罪行为给予了高度重视,其中普遍管辖原则被引入海盗罪的惩治中。
虽然普遍管辖机制为打击海盗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挑战。
本文将就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与解决进行探讨。
二、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概述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罪行中,各国依据国际法享有管辖权,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处。
对于海盗罪,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规定,各国均有权对海盗犯罪行为进行管辖,不论其是否发生在公海或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
三、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普遍管辖机制面临着以下局限:1.证据获取困难:由于海盗行为通常发生在海上,远离陆地,且具有高度隐蔽性,因此获取相关证据较为困难。
这可能导致对海盗行为的指控缺乏足够证据支持。
2.管辖权冲突:当多个国家对同一海盗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权时,可能引发管辖权冲突。
这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国际关系的紧张。
3.法律适用问题:不同国家对于海盗罪的法律定义和处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为了克服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以下策略与建议值得关注:1.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可以共享情报、证据和资源,共同打击海盗犯罪行为。
例如,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便各国及时了解海盗活动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2.明确法律定义:国际社会应进一步明确海盗罪的法律定义,减少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这可以通过制定更为详细的国际法规则或解释性文件来实现。
3.协调管辖权:为了避免管辖权冲突,各国应通过协商和谈判明确各自在海盗罪案件中的管辖范围。
同时,应尊重他国的主权和司法独立,避免过度干涉他国内政。
4.加强国内法制建设:各国应加强国内法制建设,完善海盗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冯晓丹 杭艳 红 东北农业大学 沈姝 哈尔滨工业大学
或 在任何 国家管辖 范 围以 外” 是指 海盗行 为 客观上 则表现 为用暴力、 , 暴力威胁或任何其它 只能 发生在公海或一 国管 辖范 围外, 而不能 发 恐吓方 式, 非法 劫持或控 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 生在一凶管辖范 围内。 根据 《 合国海洋法 公 联 器的行为。 第五 , 犯罪存在的空间范 围不同。 海 约 的 规定 , 公海 不包括国家的 专属经济 区、 . 盗 罪只能 发生在 公海上 或者不 属于任 何国 家 领 海 、 内水或 群岛水 域内的全 部 海域 。“ 或 对另 管辖 的领域内 ; 而在劫持航 空器罪的场合下, 该 船舶 、 飞机及其所载 的人或物 ” 是指 海盗行 航 空器的起 飞地 点或 降落地 点是在该 航空 器 , 为只能 发生 在另外 的船舶 或飞机 上, 而不能 发 登记国的领土以 夕0 J 、 。 生在海 盗罪犯 自己乘 坐的船 舶或飞机 上 。“ 实 2 注 意国际法上 的海盗 罪与国内法上的 、 施非 法的暴力、 扣留和掠夺 行为”是指在 未得 海盗罪的联 系与区别。 , 有的 国家 国内法对上述 到合法授权 、 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或 两者 予以分 别规定 , 如加 拿大刑 法。 大多数 但 没有 其他正 当理 由的情 况下, 对另 一船 舶或飞 国家 不加区别规 定为一 个海盗罪 , 这与国际法 机 进行破坏 或对他 人进 行捆绑 、 殴打、 害或 上的海 盗罪在犯罪地 点、 杀 犯罪动机等诸 多方面 伤 害, 船舶、 对 飞机 及其所载 的人与财物强行扣 均 有所差异。 第一 , 在犯 罪地点上 , 国际上 的海 留, 用暴力、 胁 手段掠夺 船 舶或 飞机 上 所 盗 罪只能存 在于公 海或 不属于任 何 国家管辖 采 威 载他 人的财物的行 为。“ 教唆或故 意便利 的行 的区域 内; 国内法上的海 盗罪一 般不受此 限, 而 为”, 是指教 唆帮助他 人实施海盗活 动。 在本 国领海 内同样可以 触犯海 盗罪 。 第二 , 在 ()巳 3j 罪主体是私 人船舶 或飞机 的机组 入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 国际 法 上 的 海 盗 罪 必 须 是 出于 员或乘 客。所谓私人船 舶或飞 机, 是指 军舰、 军 私 人 目 而 不能 是出于政治 目的; 的, 而国内法上 用飞机 、 海关 执行政 府公务的船 舶 、 飞机 之外 的海 盗罪不限于此 , 出于政治 目的, 亦可以构成 的民用船 舶、 飞机 。 军舰 、 政府船 舶、 府飞机 海盗罪 。 政 此外, 军舰 、 政府船 舶或飞机 由于海员 违 反国际法 , 对其他船 舶、 飞机实施 暴力、 扣留 或机 组人 员发生叛 变而同时实施 海盗行为的, 或掠 夺行为, 不构成海盗罪 , 只能要求依其国内 才 构成国际法上 的海盗罪 , 叛变行为本 身并 不 法 对有关人 员进 行惩处 。 但根 据 公约 第 l2 0 条 构成 海盗罪 。 总体而 言, 国内法 上的海 盗罪的 的姚 定, 果军舰 、 府飞 机 由于其 船员或 机 范匿 一般要比国际法上的海盗罪广a 如 政 组 人员发生叛 变并控 制 该船 舶或飞 机而从事 ( 海盗罪的惩治 二) 海盗活 动的 , 应以 私人船 舶 从事海 盗活 动论 , 根 据 l8 年 《 92 联合 国海 洋法 公约 》 规 的 其船 员或机组 人员构成海盗罪。 定, 惩治 海盗 罪的 制度与规 则主要有 如下几个 () 4犯罪主观 方面 是出自故意 , 犯罪 目的是 方面: 获利、 复、 报 制造 恐怖等私 人 目 而不是 出于 的, l 国家负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 海 政 治 目 如 果依照某一政府或某 个团体的命 盗 罪 不仅严重地 破坏 了国际海 洋法 规则 与秩 的。 令, 在公海上 对 另一船 舶 、 机及 其所 载 人员 序, 飞 而且还 严重地威 胁到 各国人民的人身和财 造成国际社会 的恐怖。 因此, 世界各 国 或财 物实 施暴 力、 扣留或 掠夺 , 则不 构成海盗 产安全 , 密切 合作 , 坚决 地 同海盗 罪作斗 争 , 对于维 持 罪。 三 盗罪的认 定与 惩治 海 海上航 行 的正常秩 序 , 障航 空 活动安 全 , 保 维 ( 海盗罪的认定 一) 护世界各 国的 共同利益 , 无疑将具 有深远 而积 联 O 条对此 l 注 意区分 海盗罪与 其它相近 的国际犯 极的意义。《 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t 0 、 所 罪 。 其是海 盗罪 与劫 持航 空 器罪 的界 限 问 尤 作了明确规 定, 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 进行合 题。 海盗 罪与劫 持 航空 器罪 在客观 表 现 上都 l作, 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 可 以是采用暴力等方式 控制飞机 的行 为, 区分 的任 何地方 的海盗 行为。 近年来 , 海上恐 怖 事 各国 两者 关键 在于: , 第一 调整犯 罪行 为的国际法依 件的 频频 发生已引起 国际 社会高度关注, 重拳打击海盗成为大势所趋 。 据 不同 。 整劫 持 航 空器罪 的 国际公约 主要 联手海 上反恐、 调 惟 是《 东京公约 、 海矛公约》以 及 《 蒙特 利尔 各 国政 府 也 已经 逐渐 地 认 识到 , 有通 力 合 增加 警力, 加强海岸巡 逻, 才有可能有 效打 公约》; 而惩治 海盗罪 的法律依据 是 1 5 年 的 作、 98 《 公海 公约 埂1 8 年的 《 洋 法公约 。 92 海 第 击 来 自 上的恐 怖 威 , 海 确保 经济发 展。 得 值 提的是 , 在防 治国际海盗 罪行方面 加强国际 二 , 罪 主体 不同 。 犯 海盗 罪的 犯罪主体是 被分 还在于加强船只 自 身的防暴能 力, 割 飞机之 外的私 人飞机 上的机组 成 பைடு நூலகம்或乘客 ; 合作的同时, 罪前情 景。 国际海 而 劫持 航空 器罪的 犯 罪主 体则是 处于正 在飞 l努力消除 国际海盗 罪行的 “ 行 中的航 空器内 的任何 人。 第三 , 罪 目的不 事 组织呼 吁 会员国共同检讨 现 有的保 安措 施 犯 同。 劫持航空 器罪的 主观 目的主要是通过 劫机 f和程 序, 以免海盗 向船只下手。 2 辖 原则与 惩治措 施 Ⅸ 合 国海 洋法 公 、 联 行 为, 对飞机 外部的某 一政 权 当局提 出政治 、 经济等要 求或纯 粹是 为了叛逃 的 目的; 而实施 ]约》明确 了对海 盗 罪的 管 联 合国海 洋法 公 第 0 条规定 ,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 海盗 罪的主 观 目的是 为了掠 夺财 物。 四, 第 犯 约》 l5 罪客观表现 有所不 同。 海盗 罪在客观上表现 为 范围以外 的任何 其它地方, 个国家均可扣押 每 并在海盗 控制 对另一飞机 及其 所运 载的人 或财 物 实施 非法 J海盗船或飞机 或为 海盗 所夺取 , 的 暴力、 留或掠 夺行 为; 劫持航 空器 罪在 扣 而 ” * ”" ) 转 P ” " 16 3
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
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近年来,国际海盗罪行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我国政府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后决定派军舰赴索马里海域参与制止海盗行动。
此时从国际法角度对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进行深入系统的梳理,显得尤为必要。
一、海盗罪的概念、特征海盗行为,古已有之。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海盗行为最猖獗。
17世纪中期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对海盗行为的态度由肯定鼓励转变为反对甚至坚决打击。
随着国家实践的发展,在国际法领域出现了“海盗行为是人类公敌”的主张,形成了有关惩治海盗行为的习惯法规则。
按照国际法,海盗行为使海盗丧失他的国民属性,因而丧失他本国的保护;而且他的船舶,或者飞机,虽然过去可以有权悬挂某一国家的旗帜,也丧失了这种权利。
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海盗被视为一切国家的敌人,他可以被“落入其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加以法办。
根据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为了维护公海的法律秩序,所有国家应采取措施,进行合作,防止和惩罚在公海上贩运奴隶、海盗行为、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关于海盗罪的国际公约,因此,这两个公约中关于制止、惩治海盗行为的规定构成防止和惩治海盗罪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第101条的规定,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或者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可以看出,海盗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
第二,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第三,行为人必须是客观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了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第6卷第2期2010年4月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 f Shenyang I nstitute o f Eng i n eering(Soc i a l Sciences)Vol 6No 2Apr .2010收稿日期:2009-11-15作者简介:王志鹏(1984-),男,天津人,硕士研究生。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王志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 要:从研究海盗罪的概念及特征角度出发,分析了对海盗的认定与惩治;鉴于目前国际法关于海盗罪构成条件的规定明显限制了对海盗罪的全面有效惩治,在对国际法上海盗罪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与当今海盗罪案发特点相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现行国际公约应将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对象以及犯罪地点等要素重新予以界定的观点,并对当今应如何放宽海盗罪的认定条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海盗罪;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犯罪构成中图分类号:D F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617(2010)02-0207-06自1991年以来索马里一直战乱不断,沿海区域海盗活动猖獗,被国际海事局列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
从今年初至12月19日,索马里附近海域已发生120多起海上抢劫案,30多艘船只被劫,600多名船员遭绑架,现仍有10多艘船只及200多名人质被扣押在海盗手中。
[1]自2009年10月,北约、俄罗斯、美国等国家或组织都向亚丁湾地区派出军舰,然而装备精良的海盗并没有收手:北京时间12月13日晚在肯尼亚沿海海域,一艘载有24人的名为!天裕8号∀的中国渔船被携带榴弹发射器和自动武器的索马里海盗所劫持;12月17日12时43分,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所属!振华4∀号货轮在亚丁湾水域遭海盗袭击[2],庆幸的是!振华4∀号现已成功脱险;18日位于非洲之角索马里的海盗在亚丁湾海域又劫持了一艘中国香港籍货船。
事件发生后,我国做出了积极响应,并于26日派战舰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进行护航活动。
国际法上的海盗罪
国际法上的海盗罪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海盗活动,不仅使我国不得不在国际法的规制下派遣军舰保护本国过往商船的安全,也使我们不得不完善国内刑法,在总则中规定,对于在国内刑法尚来规定的国际罪行,依照公约规定予以惩处;在分则中增设专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再以修正案的形式规定海盗罪,将海盗罪纳入新增章节。
亚丁湾是印度洋在也门和索马里之间的一片海域,通过曼德海峡与红海相连,是亚非欧大陆的交通枢纽,也是波斯湾石油输往欧洲和北美洲的重要水路,属于全球海盗活动最猖獗的区域之一(其余还有东南亚海域的马六甲海峡、印度洋海域、西非海岸、北欧)。
根据国际法,2008年12月26日,中国派遣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南海舰队“武汉号”、“海鸥号”导弹驱逐舰和“微山湖”号综合补给舰组成的护航舰艇编队从海南三亚起航前往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首次域外护航任务。
1 中国此次域外护航行为符合国际法首先,中国此次索马里护航获得了联合国与索马里政府的“双授权”。
12月16日,联合国安理会全票通过了1851号决议,授权世界各国在获得索马里政府许可的前提下,可“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动用海陆空力量制止海盗活动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授权的有效期为一年,现已有10多个国家派出军队展开有效的反海盗行动,索马里政府也已多次向中国发出邀请,请求中国政府派出舰队参与打击海盗的行动,以弥补自身海上军事力量的不足。
其次,此次护航是为了保护包括过往中国商船在内的船舶的无害通过权的行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谓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家其船舶享有无需沿海国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在通过期间必须是连续不断的迅速通过,不得损害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不得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法规,也不得上下任何商品货币和人员,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武装演习,否则即不构成“无害通过”,中国军舰远赴索马里海域护航,没有任何军事目的,纯粹是在索马里政局不稳、战乱不休、社会动荡,政府无暇顾及海上防御和打击海盗的情况下,保护包括中国商船在内船舶“无害通过”亚丁湾,免受海盗的袭击。
国际法在打击海盗中的作用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名称国际法作者朱晓喻考试批次学籍批次 2008年8月学习中心盘锦奥鹏远和教育中心层次专升本专业法学完成时间 2009年3月国际法在打击海盗中的作用——国际社会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启示索马里海盗近来日益猖獗。
他们在亚丁湾劫持了包括我国香港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商船,甚至还有军火船和超大型油轮,从而直接威胁到国际社会许多国家的海上利益。
鉴此,联合国安理会前后两次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框架下专门通过决议,世界上包括美国、印度、欧盟、俄罗斯、中国等纷纷派遣海军前往亚丁湾附近海面,保护来往货船,打击海盗行为。
打击索马里海盗,涉及国家主权原则和联合国安理会组织的性质,还涉及到国家责任等一系列的问题。
如果能从法律方面对这些问题有所了解,那么对索马里海盗是否要予以打击、如何进行打击,就会变得非常清晰。
一、海盗行为的管辖权1.何为海盗行为海盗行为通常都是发生在公海上。
为了方便行事,海盗船只一般不悬挂国旗,也不悬挂任何表明自己国籍的旗子。
所以从法律上讲,由于不悬挂国旗,就可被认为放弃了其所属国籍,从而处于一种无国籍的状态。
另外海盗行为发生在公海,公海本是各国管辖权涉及不到的地方,但海盗行为的受害者却又都是具体国家的国民。
所以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所有国家有责任要对海盗进行打击。
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认为:“依照国际习惯法规则,每一个海洋国家都有权惩罚海盗。
国家的一切船舶,不论是军舰,其他公船或商船,都可以在公海上追逐、攻击和逮捕海盗,并且把他们带回本国,由本国的法院审理和惩罚。
”1958年联合国组织订于日内瓦的《公海公约》确认了这一国际法规则。
该公约第19条规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一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航空器,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之下的船舶,和逮捕船员或航空器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航空器上的财物。
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该船舶、航空器或财物所应采取的行动,但不得影响善意的第三者的权利。
关于海盗行为的国际法规和打击方法
关于海盗行为的国际法规和打击方法海盗行为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早在公元400年左右,就已经出现了海盗行为。
随着时间的推移,海盗行为逐渐演变成为国际安全问题,对于国家和海员的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各国政府之间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法规并制定了打击海盗行为的方法。
首先,海盗行为的定义必须明确,然后才能打击海盗。
国际法规对于海盗行为的定义是:任何通过自愿行动使用暴力、胁迫或恐吓来攻击船舶、飞机或人员并抢夺财物的行为都属于海盗行为。
如果确定某一行为为海盗行为,那么海盗应该被追诉并受到严惩。
其次,打击海盗的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制度化和现实操作。
制度化方面,海盗行为的打击主要依赖于各国间的协调。
因此,各国政府可以联合制定统一的海盗行为打击法规。
这些法规需要定义海盗行为、被授权的参与各种打击行动的部门、打击行动的类型、协调方式和遵从适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等。
除此之外,现实操作方面,海盗行为的打击也需要一定的手段。
首先,需要对于非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
比如通过海盗行为的刑法和执法,打击海盗并对其进行审判。
其次,为了确保海事安全,海员们需要确保航行的船只和其必要的防御措施完整有效。
还应该注重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应对海盗行为的能力。
此外,近年来,各国之间相互合作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海盗行为打击方式。
例如,美国、印度、日本、澳大利亚和菲律宾等国家都在印度洋建立了联合打击海盗行动的组织,增强了打击能力和封锁了海盗的扩散。
最后,随着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技术也开始用于海盗行为的打击。
如无人机,可以用于监测海上交通、巡逻和打击犯罪行为。
而且,还有一种类似于雷达的仪器,通过水下机器人即可以在海上搜寻和打击海盗的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技术也可以用于海盗行为的打击,在适合的条件下予以运用。
总而言之,海盗行为对于世界各国来讲都是一个重大威胁,但是通过国际法规的制定,并与各个国家的紧密合作,我们可以克服这一问题。
海盗行为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双重属性协调规制研究
关键词:海盗行为、国际法、国内法、双重属性、协调规制
在实践中,海盗行为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双重属性协调规制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由于各国对于海盗行为的定义和惩治方式存在差异,往往会导致法律适用 上的困难。其次,各国在打击海盗行为方面的合作程度和行动效率也存在差异, 导致国际社会对于海盗行为的打击效果受到制约。此外,由于海盗行为是一种跨 国犯罪,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管辖权,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冲突和协调问题。
关键词:海盗行为、国际法、国内法、双重属性、协调规制
从事非法暴力行为或以非法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此外,国际海事组织通过 《制止海上犯罪公约》等国际条约,进一步明确了各国在打击海盗行为方面的义 务和责任。
关键词:海盗行为、国际法、国内法、双重属性、协调规制
从国内法角度来看,各国对于海盗行为的法律定义和惩治方式存在一定差异。 但总体来说,各国都通过立法明确了海盗行为的非法性质,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 措施。例如,美国《反海盗法》将从事海盗行为的行为人视为犯罪嫌疑人,并规 定了相应的刑罚。同时,各国还通过加强海岸防卫、提高海军实力等措施,不断 完善国内法规制和打击海盗行为的能力。
基本内容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海盗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国际法规定,海盗行为 是指在一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海峡等海域内,对他国船舶、人员和财产实施 抢劫、盗窃、破坏等非法行为。海盗行为严重侵犯了他国的主权和利益,是一种 犯罪行为。
基本内容
在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方面,首先需要从根源上入手。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 是解决海盗问题的关键,这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促进索马里的和平与发展。 其次,加强海上安全和执法力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各国可以加强合作,共同打击 海盗活动,提高海上安全水平。此外,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海盗问题, 例如引渡海盗、起诉海盗头目等。
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国际法依据
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国际法依据目前索马里海盗日益猖獗,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国际层面的打击力度并不理想。
本文从海盗的定义出发,从国际公约的角度比较了几种主流的海盗定义。
随后,笔者从国际法的角度总结了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四个方面的法律依据,其中着重强调了国家间合作的重要性。
一、海盗的定义现代各国对海盗行为给航海安全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早就有了共识,国际法遂把它视为一种国际犯罪。
海盗的犯罪行为早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通过国际公约建立反海盗犯罪的国际合作、实现打击和惩罚海盗犯罪的目的已成为各国之共识。
1958年有关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公海公约》,第15条把海盗看作在公海上暴力掠夺私人船舶、非法拘留船舶上人员或财物的任何行为,这是19世纪以来习惯国际法对于惩治海盗犯罪的一贯主张的明确化,形成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惩治海盗犯罪的国际公约。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此基础上,重新明确了海盗犯罪的定义,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至此拉开国际社会共同协助打击海盗犯罪的新局面。
1988年罗马会议通过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该公约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起成为反海盗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目前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缅甸、老挝和越南己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上述国家应该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采取包括立法措施在内的一切手段来打击和惩罚海盗犯罪行为。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101条的规定,海盗行为是指以下行为中的任一行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①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②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该定义对海盗行为的原始定义予以发展的明显一点是提到了“飞机”,这是一种合理的类推,是对海盗行为的概念在国际海洋法上的一个补充和发展。
国际公约中海盗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与完善
统一各国法律定义和标准
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的主要内容:将海盗罪的构成要件从传统的"海盗行为"扩展到包括"海盗行为"和"海盗活动"
修改的原因:应对现代海盗活动的变化和挑战,提高海盗罪认定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修改的影响:加强了对海盗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国际社会的反海盗合作水平
提高技术手段: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卫星监控、无人机侦察等,提高对海盗行为的监测和打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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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制问题:各国在打击海盗方面的合作不够紧密,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
实际应用的改进和建议
完善法律制度:制定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海盗罪法律定义和条款,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打击海盗行为,确保海盗罪的全球治理和有效打击。
强化司法程序: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确保海盗罪的审判和惩罚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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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区分
犯罪主体:海盗罪可以是任何国籍的人,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通常是由海盗团伙实施
犯罪目的:海盗罪的目的是为了劫持船舶或财物,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抢劫财物
犯罪手段:海盗罪通常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通常使用隐蔽的方式进行
法律制裁:海盗罪被视为国际公约中的严重罪行,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谴责和制裁,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则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予以制裁
章节副标题
国际公约中海盗罪构成要件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区分
定义:海盗罪是指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飞机、人员或财物实施的暴力、扣留或其他强暴行为。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利用恐怖主义手段,在海上实施破坏、袭击等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国际刑法对海盗罪的规制
海事法 院专 门负张 到 外 国海 盗 对 外 国 人 的劫 掠 行 为 。英 国扩 大 管 辖 权 的 行 为对 其 他 国 家 具 有 示 范作 用 , 他 国家 群起 效仿 。法 国 、 国等 国 纷 纷 将 有 其 美 关 海 盗 的 法 律规 范 加 以系 统 化 , 为 其 国 内法 的 重 要 部 分 。 成 虽然 国 际社 会 普遍 承 认 制止 海 盗 行 为是 为 了保 护 全 人 类 的利 益 ,
干条文引起 了各 国的争议, 导致各 国未 能普遍接受其主 张。
虽 然 国际 联 盟 的努 力 未能 成 功 , 有 关 海 盗 问 题 的研 究 并未 就 此 但 结 束 。哈 佛 法 学 院组 织 一 个 委 员会 就 有 关海 盗 的 国 际 法 继 续展 开 研 究 , 究 的成 果于 13 年 出版 , 研 92 即为 著 名 的 《 佛 海 盗行 为 研 究草 案》 哈 。 该草 案 的理 论 基 础在 于 并 非将 海 盗 行 为 当成 国际 法 下 的犯 罪 行 为 , 而 是各 国对 于 海 盗行 为可 以加 以逮 捕 、 判 及 处 罚 的 一 种 特 别 管辖 权 。 审 纵然 一 国 国 内法 没 有海 盗行 为 的规 定 , 该 国也 必 须 依 照 规 定 逮捕 海
际社会只得将海盗交付各 国按照普遍管辖的原则加以打击 。64年 , 16
英 国人 詹 金 斯 首 次 提 出 “ 盗是 全 人 类 的 公 敌”的概 念 。 l 世 纪 , 海 7 国
际习惯法开始在将海盗作为国际问题处理的前提下, 对海盗行为加 以
它 定义: 一艘 私 有 船 只 在 公 海 上 以 劫夺 为 目的 , 另 一 艘 船所 作 的任 何 牙 实 行 不干 涉 政 策 , 们 为 防止 向西班 牙 输 送 武 器 而 派 出海 军 在 西班 对 未 经授 权 的暴 力 行 为 。 然 这 一 见 解 在 当 时没 有 得 到 广 泛 接 受 , 经 牙 海 岸 巡 逻 和 封 锁 。意 大 利 潜 艇 乘 机 在 地 中 海 接 连 袭 击 开往 西班 牙 虽 但 致使 英 、 、 苏 联及 斯 堪 的纳 维 亚 各 国 的大 量 商船 法 前 过长期、 多次国家之 问的紧密合作以后, 普遍管辖原则逐渐 成为国际 港 口 的别 国商 船 , 社 会 惩 治海 盗犯 罪 的共 识 。 二 、 尼 翁协 定》 《 翁 补 充 协 定》 《 及 尼 进 入 2 世 纪 以后 , 际社 会 开 始致 力 于将 海 盗 习 惯 法 的法 典 化 。 0 国
浅议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面 理 解 这 一 定 义 : 盗 罪 的犯 罪 对 象 是 另 一 船 舶 或 飞 机 , 在 其 上 海 或 的 人 或 财 物 。如 果是 在 同 一 船 舶 或 飞 机 内 实 施 的 不 法 行 为 , 船 如 员 抢 劫 乘 客 , 客 之 间 的抢 劫 、 夺 行 为 , 员 或 乘 客 实 施 暴 动 、 乘 掠 船 劫
的规 定 构 成 防 止 和 惩 治 海 盗 罪 的 一 般 国 际 法 规 则 。
根 据 《 合 国海 洋 公 约 》 关 的 规 定 , 人 船 舶 或 私 人 飞 机 的 联 相 私
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 在公 海上 从 事 未 经 许 可 的广 播 。
《 海 公 约 》 《 合 国海 洋 法 公 约 》 外 , 公 和 联 之 国际 上 还 没 有 一 个 关 于
海 盗 罪 的 国际 公 约 , 因此 , 两 个 公 约 中 关 于 制 止 、 治 海 盗 行 为 这 惩
浅 议 国 际 刑 法 中 的 海 盗 罪
朱 文 娟
( 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中
【 摘 要】 些 年 来 , 马 里 海 盗 活 动 猖 獗 , 击 各 国 船 只 的 事 件 屡 有 发 近 索 袭
国际刑法对海盗罪的规制
2009.4(上)LegalSystemAndSociety国际刑法对海盗罪的规制何田田摘要为了打击海盗行为,16世纪以后,西方各国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
进入20世纪,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将海盗习惯法的法典化,《尼翁协定》及《尼翁补充协定》是前期的主要成果。
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制定了《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执法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法主要公约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4-052-02一、20世纪以前的法律规定海盗罪是一种公认的古老的国际犯罪。
为了惩治海盗行为,西方各国尤其是受害国陆续制定大量的相关法律,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
古代欧洲海盗在克里特、雅典和罗德岛横行,罗德岛人最早就把海盗纳入他们的海洋法。
中世纪时,海盗成为国家间贸易的障碍,于是德国北部的城市和活跃于尼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和波罗的海的德国商人组成了汉莎同盟以互通信息。
随后一些国家纷纷建立海军部法庭并制定海洋法以打击海盗犯罪。
最早对海盗行为进行立法的是1536年英国的《海上犯罪法》。
英国曾一度建立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处理海事问题。
不久以后,英国更主张将此管辖权扩张到外国海盗对外国人的劫掠行为。
英国扩大管辖权的行为对其他国家具有示范作用,其他国家群起效仿。
法国、美国等国纷纷将有关海盗的法律规范加以系统化,成为其国内法的重要部分。
虽然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制止海盗行为是为了保护全人类的利益,但关于海盗的定义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却不一致。
由于海盗杀人越货、肆无忌惮,所有在海上活动的国家都饱受其威胁;加之海盗来无影、去无踪,如果仅仅依赖船旗国的管辖,根本无法加以有效打击,因此,国际社会只得将海盗交付各国按照普遍管辖的原则加以打击。
1664年,英国人詹金斯首次提出“海盗是全人类的公敌”的概念。
17世纪,国际习惯法开始在将海盗作为国际问题处理的前提下,对海盗行为加以定义:一艘私有船只在公海上以劫夺为目的,对另一艘船所作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暴力行为。
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制
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制黄立,何田田摘要:为了打击海盗行为,16世纪以后,西方各国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
进入20世纪,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将海盗习惯法的法典化。
《尼翁协定》及《尼翁补充协定》是前期的主要成果。
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制定了《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执法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上世纪80年代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制定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关于海盗和海上暴力行为的示范国内法》等富于操作性的法律文件。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犯罪;国际公约自从有海上贸易,就出现了以抢劫商船财物为生的海盗。
一般认为,海盗的兴衰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中世纪海盗兴盛期、大航海时期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现代海盗时期。
出于对海盗犯罪的切肤之痛,以海洋文明为依托的西方国家有很多学者对海盗罪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深度。
我国学者对海盗罪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似无专著面世。
论文也只有少数几位研究者对国际海洋法有关条款的介绍,缺乏全面梳理、分析、评价海盗罪在国际法中从无到有、从简到多、从理论到法律的发展过程的文章。
本文试图弥补这一研究不足,以期有助于对海盗行为和海盗罪的认识和惩治。
一、20世纪以前的法律规定海盗罪是一种公认的古老的国际犯罪。
为了惩治海盗行为,西方各国尤其是受害国陆续制定大量的相关法律,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
古代欧洲海盗在克里特、雅典和罗德岛横行,罗德岛人最早就把海盗纳入他们的海洋法。
中世纪时,海盗成为国家间贸易的障碍,于是德国北部的城市和活跃于尼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和波罗的海的德国商人组成了汉莎同盟以互通信息。
随后一些国家纷纷建立海军部法庭并制定海洋法以打击海盗犯罪。
最早对海盗行为进行立法的是1536年英国的《海上犯罪法》。
英国曾一度建立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处理海事问题。
不久以后,英国更主张将此管辖权扩张到外国海盗对外国人的劫掠行为。
海洋法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
海洋法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海洋法是一门涉及国际水域和海洋领土的法律学科,涵盖了与海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约。
其中,对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尤为重要和严格。
海盗行为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所关注和打击的对象,因为海盗活动给海上贸易和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洋法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
一、国际海盗行为的定义与特征国际海盗行为指的是在海上进行的、具有掠夺性质的非法活动。
海盗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进行的地点在国际水域,即没有归属于任何国家的海域;2)目标是商船、渔船等海上载货船只;3)通过武力、威胁、敲诈勒索等手段实施劫持行为;4)以非法获利和财产为目的。
二、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定1.《国际海盗遏制条约》《国际海盗遏制条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于1982年通过,是国际社会共同对付海盗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
该条约规定国家有权利捕获和起诉海盗,并就海盗的拘留、起诉、判决和处罚等方面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2.海上搜查、拘留和逮捕权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110和第111条,任何国家的船只在海上发现可疑的海盗船只时,有权搜查、拘留和逮捕涉嫌从事海盗行为的人员,并将其交由相关国家进行起诉和判决。
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了多个针对海盗行为的决议,包括对单个国家或地区实施制裁措施,以及授权各国联合打击海盗等。
这些决议对于打击和遏制海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定除了国际法的规定之外,各个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以进行管理和打击海盗行为。
1.刑法规定不同国家的刑法对于海盗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为海盗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定义和处罚措施。
例如,英国《海盗罪法》规定海盗行为为一种严重犯罪,对海盗的起诉和判决提供了具体依据。
2.海上安全管理机制各国海图制定机构、港口管理机构等都对海洋安全进行了管理和监控,通过发布警报信息、建立联合巡逻机制等措施来预防和打击海盗行为。
从国际法的角度评析索马里海盗问题——论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机制
摘 要近年来,索马里海盗活动日益猖獗,已经严重威胁到索马里及亚丁湾海域国际航运的安全,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统计,2008年索马里海域海盗袭击达到120次,超过35艘船只被劫持,过600名船员被绑架并被挟持为人质。
为了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国际社会、各国联盟和区域性组织以及各国家都投入了大量的军力,在索马里附近海域和亚丁湾巡逻护航。
我国也在历史上首次派出了海军赴索马里海域护航,保护中国航经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的船舶和人员以及世界粮食计划署等国际组织运送人道主义物资的船舶的安全。
随着各国打击索马里海盗军事行动的展开,寻求打击索马里海盗行动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也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为此,笔者从规制海盗行为的相关国际法规范出发,指出现行国际法打击海盗行为法律框架的不足,同时结合安理会出台的一系列决议及国际法的新发展,分析各国在索马里沿海打击海盗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及其相应的法律基础,最后针对现今各国打击索马里海盗实践中出现的司法问题提出了笔者认为恰当的解决办法。
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索马里海盗问题概述,包括索马里的地理位置、索马里海盗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及其为何受到世界关注。
第二章介绍了规制海盗行为的主要国际法规范:普通法、哈佛海盗行为研究草案、1958年《公海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章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盗行为的定义出发,指出现行国际法框架下海盗行为定义的不足及缺陷。
第四章针对索马里海盗的两种作案方式,分别讨论各国在索马里附近公海水域及索马里领海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打击索马里海盗,以及这些措施相应的法律基础。
第五章介绍了各国打击索马里海盗的行动以及实践中存在的海盗拘捕和起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可能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索马里海盗;海盗行为;刑事管辖;普遍管辖原则;海盗扣押1AbstractThe increasingly active activities of Somali pirates in recent years have become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security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in the waters of Somalia and the Gulf of Aden. Accord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s statistics, there are 120 piracy attacks in the waters of Somalia, where more than 35 ships were kidnapped and 600 crew members were held hostage in 2008.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 regional organizations and countries involved a lot of military powers in the waters of Somalia and the Gulf of Aden to patrol escort. China also (for the first time in history) sent naval to the Somalia waters to protect the security of the Gulf of Aden and Somalia waters, as well as the ships and the World Food Program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As countries launched military operations,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the legal basis of the operations has also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refore,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following issues: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norms of international law on piracy, the insufficiency of the existing international legal framework to combat piracy, the measures that can be taken by the countries to combat Somalia piracy and their corresponding legal basis, the current practices of States to combat Somali pirates, the problems arising there from and their resolutions.This article has five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is an overview of the issue of the Somali piracy, including Somalia's geographic location,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Somalia piracy and why they attracted so much attention.The second chapter introduced the regulation and norms of international law on piracy: the common law, the Harvard Draft Convention on Piracy with Comments, the 1958 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the 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and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Chapter III pointed out the insufficiency of the existing framework of international law to combat piracy on the basis of the definition of piracy under the 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While the piracy attacks can occur in the high seas or in the territorial waters of Somalia,2Chapter IV analyzed the measures the counties can legally take to combat the attacks in the high seas and in the territorial waters of Somalia respectively and the legal basis of those measures.The fifth chapter explained the states’ anti-piracy practices, the problem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detention and prosecution of the pirates and the possible resolutions to those problems.Key Words:Somalia pirates; piracy; criminal jurisdiction; universal jurisdiction; detention of the pirates3目 录前言 (3)第1章索马里海盗问题概述 (4)1.1地理位置 (4)1.2索马里海盗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 (4)1.3索马里海盗问题为何受到世界关注 (6)第2章规制海盗行为的主要国际法规范 (7)2.1普通法中的海盗行为 (7)2.2哈佛海盗行为研究草案 (7)2.31958年的《公海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8)2.4《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8)第3章海盗行为定义及其缺陷 (10)3.1海盗行为定义 (10)3.2海盗行为定义的几个问题 (10)3.3海盗行为定义的完善 (11)第4章打击索马里海盗行为的国际法机制 (13)4.1索马里海盗的作案方式 (13)4.2各国在索马里附近公海水域打击海盗的权利 (13)4.2.1 登临权(right of visit) (13)4.2.2 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 (14)4.2.3 刑事管辖权 (14)4.3各国在索马里领海内打击海盗的权利 (16)4.3.1 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17)4.3.2 外国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 (17)4.3.3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授权各国军舰进入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1814.3.4 安理会授权的法律依据 (19)4.3.5 刑事管辖权 (20)4.4我国军舰护航索马里海域的行动 (23)4.5我国对索马里海盗的刑事管辖权 (25)4.5.1 公海上的刑事管辖权 (25)4.5.2 索马里领海内的行使刑事管辖权 (26)4.5.3 我国刑法中的海盗罪 (26)第5章各国打击索马里海盗的行动及实践中存在的司法问题..27 5.1各国打击索马里海盗的行动 (27)5.2实践中存在的司法问题 (27)5.2.1 被扣押海盗的法律地位 (28)5.2.2 证据收集 (30)5.3结论 (30)参考文献 (32)致谢 (34)2前言近年来,索马里海盗活动日益猖獗,已经严重威胁到索马里海域及亚丁湾国际航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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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
(上)LegalSystemAnd
Society
国际刑法对海盗罪的规制
何田田
摘要为了打击海盗行为,16世纪以后,西方各国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
进入20世纪,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将海盗习惯法的法典化,《尼翁协定》及《尼翁补充协定》是前期的主要成果。
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制定了《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执法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法主要公约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4-052-02
一、20世纪以前的法律规定
海盗罪是一种公认的古老的国际犯罪。
为了惩治海盗行为,西方
各国尤其是受害国陆续制定大量的相关法律,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
的国际习惯法体系。
古代欧洲海盗在克里特、雅典和罗德岛横行,罗
德岛人最早就把海盗纳入他们的海洋法。
中世纪时,海盗成为国家间
贸易的障碍,于是德国北部的城市和活跃于尼德兰、比利时、卢森堡、
英国和波罗的海的德国商人组成了汉莎同盟以互通信息。
随后一些
国家纷纷建立海军部法庭并制定海洋法以打击海盗犯罪。
最早对海
盗行为进行立法的是1536年英国的《海上犯罪法》。
英国曾一度建立
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处理海事问题。
不久以后,英国更主张将此管辖权
扩张到外国海盗对外国人的劫掠行为。
英国扩大管辖权的行为对其
他国家具有示范作用,其他国家群起效仿。
法国、美国等国纷纷将有
关海盗的法律规范加以系统化,成为其国内法的重要部分。
虽然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制止海盗行为是为了保护全人类的利益,
但关于海盗的定义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却不一致。
由于海盗杀人越货、
肆无忌惮,所有在海上活动的国家都饱受其威胁;加之海盗来无影、去
无踪,如果仅仅依赖船旗国的管辖,根本无法加以有效打击,因此,国
际社会只得将海盗交付各国按照普遍管辖的原则加以打击。
1664年,
英国人詹金斯首次提出“海盗是全人类的公敌”的概念。
17世纪,国
际习惯法开始在将海盗作为国际问题处理的前提下,对海盗行为加以
定义:一艘私有船只在公海上以劫夺为目的,对另一艘船所作的任何
未经授权的暴力行为。
虽然这一见解在当时没有得到广泛接受,但经
过长期、多次国家之间的紧密合作以后,普遍管辖原则逐渐成为国际
社会惩治海盗犯罪的共识。
二、《尼翁协定》及《尼翁补充协定》
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将海盗习惯法的法典化。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的水面战舰和潜水艇常常有恃无恐地在英
吉利海峡炫耀武力,不加任何警告就向各国商船发动攻击。
为此,在
1921年到1922年的华盛顿国际会议上,有代表提出了一项《国际法》
草案,要求将上述行为定性为海盗行为,无论哪个国家的法院都有权
追究其责任。
然而,这一草案未能获得通过。
1926年1月,国际联盟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国际法逐渐编纂
专家委员会”提出了一份《制止海盗行为草案》。
该草案主张海盗行为
是指在公海上为私人目的所为的劫掠或对人的非法行为,因此,排除
了领海内及为政治目的的行为。
此外,草案也承认未悬旗的船舶、叛
变后的军舰及未经承认的叛乱团体都可以成为海盗行为的主体。
这
些主张大都为后来关于海盗罪的国际公约所吸收。
然而,该草案的若
干条文引起了各国的争议,导致各国未能普遍接受其主张。
虽然国际联盟的努力未能成功,但有关海盗问题的研究并未就此
结束。
哈佛法学院组织一个委员会就有关海盗的国际法继续展开研
究,研究的成果于1932年出版,即为著名的《哈佛海盗行为研究草案》。
该草案的理论基础在于并非将海盗行为当成国际法下的犯罪行为,而
是各国对于海盗行为可以加以逮捕、审判及处罚的一种特别管辖权。
纵然一国国内法没有海盗行为的规定,该国也必须依照规定逮捕海
盗。
该草案的另一重点为海盗行为的地点限定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
之外,将基于公共目的而对人或物的不正当攻击行为排除在外。
同
时,该草案也延续了国际联盟《制止海盗行为草案》的主张,将对海盗
的紧追行动延续至他国领海内,但是必须取得该主权国的同意。
另
外,该草案首次将飞机的攻击包含在海盗行为的概念中,这显示当时
就考虑到海盗行为在将来很可能会发展到以飞机作为犯罪工具或攻
击目标。
《哈佛海盗行为研究草案》为20年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
研究奠定了基础。
1936年西班牙内战爆发后,英、法等27个欧洲国家宣布对西班
牙实行不干涉政策,它们为防止向西班牙输送武器而派出海军在西班
牙海岸巡逻和封锁。
意大利潜艇乘机在地中海接连袭击开往西班牙
港口的别国商船,致使英、法、前苏联及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大量商船
葬身海底。
针对意大利破坏地中海航行与贸易安全的侵略行为,英、
法于8月底共同邀请德、意、希、土、苏、南等国开会讨论同“不明国籍”
的潜水艇作斗争的问题。
德、意拒绝参加。
1937年9月14日,英、法、前苏联等9国的代表在瑞士小城尼翁
签订了著名的《尼翁协定》,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不属于西班牙内战任
何一方的商船在地中海不受潜艇袭击。
LegalSystemAndSociety
2009.4(上)
不容许西班牙纷争的任何一方行使交战权利或干涉商船在公海上航行的权利。
《尼翁协定》规定,要共同保护西班牙战争交战方以外的任何一个国家的船只不受侵害,坚决反对用潜艇或飞机袭击商船。
对在地中海攻击不属于西班牙任何纷争一方的船舶的潜水艇,缔约国海军应予以反击并在可能情况下予以消灭。
缔约各国还明确了各自的义务,各国都要加强保卫自己的领水领海,公海则由英、法舰队游弋巡航。
《尼翁补充协定》更进一步明确规定本协定扩大适用于水面船舰和航空器对商船的袭击。
这样就全面地确定潜艇、飞机、水面船舰袭击商船的行为均当视为海盗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不论是当时的国际法理论还是习惯国际法规则,通常都将海盗罪的主体限定为出于私人目的而在公海上实施抢掠行为的私人,不包括军航、政府船舶和航空器。
《尼翁协定》首次将潜水艇指挥员和其他官兵听从上级命令在公海的残暴行为也视为海盗行为,从而扩大了海盗罪犯罪主体的范围。
虽然这一规定在当时有其积极意义,而且一些国际法学者也认为这种主体的扩大是“有道理的”
不过也有一些国家对
该公约提出了质疑。
前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对公约中关于海盗罪的定义提出保留。
他们认为《公海公约》对海盗罪的规定,不仅回避了1937年
《尼翁协定》关于海盗罪的认定原则,而且没有包括他们所说的“国家海盗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中暂时没有对海盗罪的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亟待
增加。
注释:
[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2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
年版.第120
页.
苏联科学院国家和法研究所海洋法研究室.吴云琪,刘楠来,王可菊译.现代国际海洋法.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第201-20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