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对海盗罪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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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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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盗 罪 国际刑 法 国 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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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01.6.l l0.522 1)22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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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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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关于海盗罪的立法

各国关于海盗罪的立法

再 见
(四)海盗犯罪在中国刑法中的体现
1.海盗犯罪在中国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我国体现国际海盗犯罪规范的法 律法规主要就是1997年10 月1 日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有关条款 主要有如下所列:《刑法》第九条 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 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 本法。”以及第六、七、八条等等。
(三)俄罗斯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227 条
(1)为了攫取他人的财产,使 用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胁袭击 海洋船舶或内河船舶的, 处5 年 Your Title Add 以上10 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2)多次实施或使用武器或使 用其他物品作为武器实施上述行 为的,处8 年以上12 年以下的剥 夺自由,并处没收财产。 (3)本条第1 款或第2 款规定的 行为,如果有组织的集团实施或 过失致人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 处10 年以上15 年以下剥 夺自由, 并处没收财产。
各国关于海盗罪的 国内立法情况
主 讲:代 迪 小组成员:李海曼、 小组成员:李海曼、孙 雪 焦兰淇、 焦兰淇、王静彤
各国关于海盗罪的国内立法情况
教学提纲
一、各国关于海盗罪的国内立法情况 (一)加拿大刑法规定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二)日本刑法规定海盗罪 (三)俄罗斯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四)海盗犯罪在中国刑法中的体现 1.海盗犯罪在中国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2.海盗犯罪在中国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二、海盗罪的国内立法完善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一、海盗罪的概述

(一)海盗罪的定义

当今国际社会对于海盗罪的定义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私人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内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的暴力、扣留或其他掠夺行为①。

(二)海盗罪的特点

1.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在例外情况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规定,已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海盗行为,也可以成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

2.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军舰、政府船舶或者政府飞机的船员或飞机组成员,出于政治目的,在公海上对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员或财物实施暴力、截留或掠夺等行为,不构成海盗罪②。

二、海盗罪国际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辖权的冲突

1.各国之间普遍管辖权的冲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这种立法形式很有可能会导致有关国家争夺管辖权③。

2.国家管辖权与联合国管辖权的冲突。近几年由于索马里海盗活动猖獗,很多国家的船舶都遭到海盗劫持的情况下,联合国也介入了该地区的冲突。

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真空。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最、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6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而对于海盗罪它是无法行使管辖权的。

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

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

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海上运输成为各国经济往来的重要途径。然而,海盗行为的不断出现严重威胁着全球海上贸易的安全和稳定。全球各国政府为打击海盗行为,建设了相应的海盗刑事法律体系,以维护海上交通的畅通和安全。本文就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进行分析。

一、联合国国际海法公约相关规定

1982年,联合国颁布了《国际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全球各国海事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公约》明确规定:海盗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各国政府依据各自法律对其进行惩治。并且,各国政府在海盗行为的侦查、追缉、起诉等方面应沟通协作,共同打击海盗行为。

二、各国立法规定

1. 美国

在美国,海盗行为属于联邦刑事罪。美国《海盗罪法》规定,任何一国之外的人,从海上劫持他人的财物或人员,或者企图这样做,都会被视为海盗罪行,并受到重罚。

2. 中国

2009年,中国政府颁布了《海盗罪刑法》。该法规定,任何在中国管辖范围内从事海盗活动的人员,都会被视为犯罪,

并受到管辖范围内法律的制裁。该法还规定,盗窃或占有海上船只、口岸等设施,都会被判处与海盗罪同等或合并处罚。

3. 英国

英国是传统的海上贸易大国,在反海盗行为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2010年,英国颁布了《海事安全法》,该法规定,任何在英国管辖范围内从事海盗活动的人员,都会被视为犯罪,并受到管辖范围内法律的制裁。该法还规定,各国政府在海盗行为的起诉、侦查、追缉等方面应沟通协作。

三、海盗罪司法程序的构建

针对海盗罪行为,除了各国法律的规定外,还需要对海盗罪的司法程序进行构建,以便有效地打击海盗活动。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海盗罪行的国内法适用

国际海盗罪行的国内法适用

【内容摘要】以海盗为首的海上犯罪对我国海上通道安全威胁的严重性已日益显露,海盗已经对我国国家安全构成了明显的威胁。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承担对海盗犯罪进行刑事追究的国际义务。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海盗罪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适用过程中有着重重困难。国际海盗犯罪如何适用我国刑法,日益重要。

【关键词】国际公约;海盗罪;国内法适用

国际海盗罪行的国内法适用

1.海盗罪的概述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海盗罪是一种古老的国际犯罪。早在17、18世纪国际法领域就出现了“海盗行为是人类的公敌”的主张,但就何谓海盗行为及其具备怎样的特征,各国学者与政府一直以来存有异议。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一次确认了海盗罪,把习惯国际法中惩治海盗罪的规则加以明确化,使之更具规范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是用了八条的篇幅,对海盗行为的定义和惩治做了规定,进一步确认了海盗罪这一国际罪行。由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一个专门规范海盗罪的国际公约,故这两个公约就成为认定和惩治海盗罪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1.1海盗罪的现状

索马里位于“非洲之角”,扼守红海入口,是从印度洋经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海上交通要道,任何想经红海穿越苏伊士运河前往欧洲和北美的货轮,都要穿越这段海域。据统计,世界上14%的海上贸易和30%的石油运输要过往此地,每年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8万艘船只经过亚丁湾。索马里良好的地理位置为海盗活动提供了方便,因此海盗自古以来就存在。1991年1月,索马里逐步陷入无政府状态和部族间流血冲突之中。国内各派不断分化,逐渐形成多个政权并存的格局。2004年12月,索马里过渡政府成立。由于过渡政府缺乏实力,境内的混乱局面并未得到有效控制。反政府武装可以随意走私武器,扩充武装力量,与索马里过渡政府或其他派别反政府武装对抗。2006年10月,美国政府支持埃塞俄比亚出兵入侵索马里,推翻了当时的索马里政府,在埃塞俄比亚军队的帮助下,索马里组建了临时政府。连年战争,加上自然灾害,给索马里带来110万难民。贫穷和战乱让许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致使其3000多公里长的海岸线处于“失控”状态,使得索马里海域的海盗行为日益猖獗。

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

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

近年来,国际海盗罪行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我国政府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后决定派军舰赴索马里海域参与制止海盗行动。此时从国际法角度对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进行深入系统的梳理,显得尤为必要。

一、海盗罪的概念、特征

海盗行为,古已有之。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海盗行为最猖獗。17世纪中期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对海盗行为的态度由肯定鼓励转变为反对甚至坚决打击。随着国家实践的发展,在国际法领域出现了“海盗行为是人类公敌”的主张,形成了有关惩治海盗行为的习惯法规则。按照国际法,海盗行为使海盗丧失他的国民属性,因而丧失他本国的保护;而且他的船舶,或者飞机,虽然过去可以有权悬挂某一国家的旗帜,也丧失了这种权利。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海盗被视为一切国家的敌人,他可以被“落入其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加以法办。根据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为了维护公海的法律秩序,所有国家应采取措施,进行合作,防止和惩罚在公海上贩运奴隶、海盗行为、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关于海盗罪的国际公约,因此,这两个公约中关于制止、惩治海盗行为的规定构成防止和惩治海盗罪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第101条的规定,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或者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国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

国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

HEBEINONGJI

摘要:近年来亚丁湾乃至整个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对海上航行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海盗行为的受

害者是国际航运中过往的商船以及某些家的公民。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打 击海盗逐渐成为一项国家义务。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组织签订了一系列公约将海盗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本文概括了海盗

罪的起源与发展,结合现代海盗犯罪特征,分析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的原因,并根据规范海盗罪的国际公约,结合我国的司

法实践,提出规制海盗犯罪的殳法建议。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公约;国际合作;海盗立法

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

河北经贸大学

徐子怡

1海盗的起源与发展

海盗是指公海上的劫掠者,其通常由不悬挂任何表明其国

籍旗帜的船舶组成。有人曾说过,自从船舶发明以后,海盗就出

现了。海盗行为作为人类最古老的犯罪行为之一,最早记录是在

公元前1350年的一块黏土碑文上。古希腊史学家布鲁达克首次

对海盗作出清晰的定义,即海盗为非法对船只和海上城市进行

攻击的人叫1.1海盗的兴衰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战乱1.1.1古希腊罗马时期:海盗萌芽期

海盗作为一种以烧杀抢掠为主的罪恶职业,最早的袭击对

象是往返于地中海各大港口的古希腊商人。到了古罗马时代,由

奴隶主、贵族组成的元老院作为海盗的背后推手,使海盗进化为

一股有组织的势力,为奴隶主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当时的海

盗,以地中海地区最为多见。1.1.2中世纪腾盗兴盛期

在公元后的一段时间里,欧洲的海盗还只在地中海区域作

乱。但在进入中世纪以后,来自欧洲北部的维京人开始在英、法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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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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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在任何 国家管辖 范 围以 外” 是指 海盗行 为 客观上 则表现 为用暴力、 , 暴力威胁或任何其它 只能 发生在公海或一 国管 辖范 围外, 而不能 发 恐吓方 式, 非法 劫持或控 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 生在一凶管辖范 围内。 根据 《 合国海洋法 公 联 器的行为。 第五 , 犯罪存在的空间范 围不同。 海 约 的 规定 , 公海 不包括国家的 专属经济 区、 . 盗 罪只能 发生在 公海上 或者不 属于任 何国 家 领 海 、 内水或 群岛水 域内的全 部 海域 。“ 或 对另 管辖 的领域内 ; 而在劫持航 空器罪的场合下, 该 船舶 、 飞机及其所载 的人或物 ” 是指 海盗行 航 空器的起 飞地 点或 降落地 点是在该 航空 器 , 为只能 发生 在另外 的船舶 或飞机 上, 而不能 发 登记国的领土以 夕0 J 、 。 生在海 盗罪犯 自己乘 坐的船 舶或飞机 上 。“ 实 2 注 意国际法上 的海盗 罪与国内法上的 、 施非 法的暴力、 扣留和掠夺 行为”是指在 未得 海盗罪的联 系与区别。 , 有的 国家 国内法对上述 到合法授权 、 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或 两者 予以分 别规定 , 如加 拿大刑 法。 大多数 但 没有 其他正 当理 由的情 况下, 对另 一船 舶或飞 国家 不加区别规 定为一 个海盗罪 , 这与国际法 机 进行破坏 或对他 人进 行捆绑 、 殴打、 害或 上的海 盗罪在犯罪地 点、 杀 犯罪动机等诸 多方面 伤 害, 船舶、 对 飞机 及其所载 的人与财物强行扣 均 有所差异。 第一 , 在犯 罪地点上 , 国际上 的海 留, 用暴力、 胁 手段掠夺 船 舶或 飞机 上 所 盗 罪只能存 在于公 海或 不属于任 何 国家管辖 采 威 载他 人的财物的行 为。“ 教唆或故 意便利 的行 的区域 内; 国内法上的海 盗罪一 般不受此 限, 而 为”, 是指教 唆帮助他 人实施海盗活 动。 在本 国领海 内同样可以 触犯海 盗罪 。 第二 , 在 ()巳 3j 罪主体是私 人船舶 或飞机 的机组 入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 国际 法 上 的 海 盗 罪 必 须 是 出于 员或乘 客。所谓私人船 舶或飞 机, 是指 军舰、 军 私 人 目 而 不能 是出于政治 目的; 的, 而国内法上 用飞机 、 海关 执行政 府公务的船 舶 、 飞机 之外 的海 盗罪不限于此 , 出于政治 目的, 亦可以构成 的民用船 舶、 飞机 。 军舰 、 政府船 舶、 府飞机 海盗罪 。 政 此外, 军舰 、 政府船 舶或飞机 由于海员 违 反国际法 , 对其他船 舶、 飞机实施 暴力、 扣留 或机 组人 员发生叛 变而同时实施 海盗行为的, 或掠 夺行为, 不构成海盗罪 , 只能要求依其国内 才 构成国际法上 的海盗罪 , 叛变行为本 身并 不 法 对有关人 员进 行惩处 。 但根 据 公约 第 l2 0 条 构成 海盗罪 。 总体而 言, 国内法 上的海 盗罪的 的姚 定, 果军舰 、 府飞 机 由于其 船员或 机 范匿 一般要比国际法上的海盗罪广a 如 政 组 人员发生叛 变并控 制 该船 舶或飞 机而从事 ( 海盗罪的惩治 二) 海盗活 动的 , 应以 私人船 舶 从事海 盗活 动论 , 根 据 l8 年 《 92 联合 国海 洋法 公约 》 规 的 其船 员或机组 人员构成海盗罪。 定, 惩治 海盗 罪的 制度与规 则主要有 如下几个 () 4犯罪主观 方面 是出自故意 , 犯罪 目的是 方面: 获利、 复、 报 制造 恐怖等私 人 目 而不是 出于 的, l 国家负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 海 政 治 目 如 果依照某一政府或某 个团体的命 盗 罪 不仅严重地 破坏 了国际海 洋法 规则 与秩 的。 令, 在公海上 对 另一船 舶 、 机及 其所 载 人员 序, 飞 而且还 严重地威 胁到 各国人民的人身和财 造成国际社会 的恐怖。 因此, 世界各 国 或财 物实 施暴 力、 扣留或 掠夺 , 则不 构成海盗 产安全 , 密切 合作 , 坚决 地 同海盗 罪作斗 争 , 对于维 持 罪。 三 盗罪的认 定与 惩治 海 海上航 行 的正常秩 序 , 障航 空 活动安 全 , 保 维 ( 海盗罪的认定 一) 护世界各 国的 共同利益 , 无疑将具 有深远 而积 联 O 条对此 l 注 意区分 海盗罪与 其它相近 的国际犯 极的意义。《 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t 0 、 所 罪 。 其是海 盗罪 与劫 持航 空 器罪 的界 限 问 尤 作了明确规 定, 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 进行合 题。 海盗 罪与劫 持 航空 器罪 在客观 表 现 上都 l作, 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 可 以是采用暴力等方式 控制飞机 的行 为, 区分 的任 何地方 的海盗 行为。 近年来 , 海上恐 怖 事 各国 两者 关键 在于: , 第一 调整犯 罪行 为的国际法依 件的 频频 发生已引起 国际 社会高度关注, 重拳打击海盗成为大势所趋 。 据 不同 。 整劫 持 航 空器罪 的 国际公约 主要 联手海 上反恐、 调 惟 是《 东京公约 、 海矛公约》以 及 《 蒙特 利尔 各 国政 府 也 已经 逐渐 地 认 识到 , 有通 力 合 增加 警力, 加强海岸巡 逻, 才有可能有 效打 公约》; 而惩治 海盗罪 的法律依据 是 1 5 年 的 作、 98 《 公海 公约 埂1 8 年的 《 洋 法公约 。 92 海 第 击 来 自 上的恐 怖 威 , 海 确保 经济发 展。 得 值 提的是 , 在防 治国际海盗 罪行方面 加强国际 二 , 罪 主体 不同 。 犯 海盗 罪的 犯罪主体是 被分 还在于加强船只 自 身的防暴能 力, 割 飞机之 外的私 人飞机 上的机组 成 员或乘客 ; 合作的同时, 罪前情 景。 国际海 而 劫持 航空 器罪的 犯 罪主 体则是 处于正 在飞 l努力消除 国际海盗 罪行的 “ 行 中的航 空器内 的任何 人。 第三 , 罪 目的不 事 组织呼 吁 会员国共同检讨 现 有的保 安措 施 犯 同。 劫持航空 器罪的 主观 目的主要是通过 劫机 f和程 序, 以免海盗 向船只下手。 2 辖 原则与 惩治措 施 Ⅸ 合 国海 洋法 公 、 联 行 为, 对飞机 外部的某 一政 权 当局提 出政治 、 经济等要 求或纯 粹是 为了叛逃 的 目的; 而实施 ]约》明确 了对海 盗 罪的 管 联 合国海 洋法 公 第 0 条规定 ,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 海盗 罪的主 观 目的是 为了掠 夺财 物。 四, 第 犯 约》 l5 罪客观表现 有所不 同。 海盗 罪在客观上表现 为 范围以外 的任何 其它地方, 个国家均可扣押 每 并在海盗 控制 对另一飞机 及其 所运 载的人 或财 物 实施 非法 J海盗船或飞机 或为 海盗 所夺取 , 的 暴力、 留或掠 夺行 为; 劫持航 空器 罪在 扣 而 ” * ”" ) 转 P ” " 16 3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海盗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海盗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海盗问题

对于国际法在打击海盗问题上有哪些规定,各国的护航行动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关系到能否打好组合拳的关键问题。因此立足于国际法,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确认打击行动的台法性,为实现各国在联合国框架体系下的协调合作,促进海洋和谐发展奠定理论基础。日益猖獗的海盗行径使得索马里海盗问题成为当今国际政治焦点之一。

海盗活动日益猖獗,已成为一大国际公害,对国际航运、海上贸易和海上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近来,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就在各国领导人忙于采取措施应付经济下滑的同时,非洲索马里的海盗问题又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打击海盗行动的法律性质分析

由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没有一个惩治与规范海盗罪的国际公约,对于“海盗行为”的界定,主要依据: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按照这两部公约,“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飞机、人员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和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明知是海盗行为而自愿参加,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行为者,也视为海盗行为。依据习惯国际法规则,海盗行为属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罪行”,属于国际法确认的普遍管辖权的行使范围。为了维护公海上的航行安全和公海上的正常秩序,各国对于在公海上发生的危害人类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可以行使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因此,上述两公约也要求:“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也就是说,根据公约国家负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第6卷第2期2010年4月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 f Shenyang I nstitute o f Eng i n eering(Soc i a l Sciences)

Vol 6No 2Apr .2010

收稿日期:2009-11-15

作者简介:王志鹏(1984-),男,天津人,硕士研究生。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王志鹏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从研究海盗罪的概念及特征角度出发,分析了对海盗的认定与惩治;鉴于目前国际法关于海盗罪构成条件的规定明显限制了对海盗罪的全面有效惩治,在对国际法上海盗罪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与当今海盗罪案发特点相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现行国际公约应将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对象以及犯罪地点等要素重新予以界定的观点,并对当今应如何放宽海盗罪的认定条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关键词:海盗罪;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犯罪构成中图分类号:D F9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9617(2010)02-0207-06

自1991年以来索马里一直战乱不断,沿海区域海盗活动猖獗,被国际海事局列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

之一。从今年初至12月19日,索马里附近海域已发生120多起海上抢劫案,30多艘船只被劫,600多名船员遭绑架,现仍有10多艘船只及200多名人质被扣押在海盗手中。[1]

自2009年10月,北约、俄罗斯、美国等国家或组织都向亚丁湾地区派出军舰,然而装备精良的海盗并没有收手:北京时间12月13日晚在肯尼亚沿海海域,一艘载有24人的名为!天裕8号∀的中国渔船被携带榴弹发射器和自动武器的索马里海盗所劫持;12月17日12时43分,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所属!振华4∀号货轮在亚丁湾水域遭海盗袭击

国际法上的海盗罪

国际法上的海盗罪

国际法上的海盗罪

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海盗活动,不仅使我国不得不在国际法的规制下派遣军舰保护本国过往商船的安全,也使我们不得不完善国内刑法,在总则中规定,对于在国内刑法尚来规定的国际罪行,依照公约规定予以惩处;在分则中增设专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再以修正案的形式规定海盗罪,将海盗罪纳入新增章节。

亚丁湾是印度洋在也门和索马里之间的一片海域,通过曼德海峡与红海相连,是亚非欧大陆的交通枢纽,也是波斯湾石油输往欧洲和北美洲的重要水路,属于全球海盗活动最猖獗的区域之一(其余还有东南亚海域的马六甲海峡、印度洋海域、西非海岸、北欧)。根据国际法,2008年12月26日,中国派遣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南海舰队“武汉号”、“海鸥号”导弹驱逐舰和“微山湖”号综合补给舰组成的护航舰艇编队从海南三亚起航前往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首次域外护航任务。

1 中国此次域外护航行为符合国际法

首先,中国此次索马里护航获得了联合国与索马里政府的“双授权”。12月16日,联合国安理会全票通过了1851号决议,授权世界各国在获得索马里政府许可的前提下,可“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动用海陆空力量制止海盗活动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授权的有效期为一年,现已有10多个国家派出军队展开有效的反海盗行动,索马里政府也已多次向中国发出邀请,请求中国政府派出舰队参与打击海盗的行动,以弥补自身海上军事力量的不足。

其次,此次护航是为了保护包括过往中国商船在内的船舶的无害通过权的行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谓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家其船舶享有无需沿海国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在通过期间必须是连续不断的迅速通过,不得损害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浅析国际法上海盗罪的认定及其性质

浅析国际法上海盗罪的认定及其性质

年 。在 古罗马时期及 其之前 , 海盗主要发 生在地 中海海域 ,
其 中东 地 中海 的 海盗 尤 其 猖 獗 。进 入 中 世 纪 以后 , 盗 活 动 海
这些海域都是海上航 运繁忙 的区域。繁忙的海 洋运 输为海
开始在北欧盛行 , 中世纪是海 盗兴盛期 , 海盗在北 欧成为 重
要的社会角色。随着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道的开辟 , 民地 殖 的扩张带动了海运业 的发展 , 世界各主要海域繁忙地行驶着 满载黄金和其它货物 的船只 , 海盗也随之开始进入快速发展 时期 。资本主义对殖 民地的掠夺 以及 贸易竞争的加剧 , 促使 某些 国家将海盗行为合法化 , 并公开为海 盗颁发“ 私掠许可
兰 红 燕
( 北 师范 大 学 法 政 学 院 ,河 北 石 家 庄 00 9 ) 河 50 1
[ 要】 国际海盗行为是人类的公敌 , 摘 属于 国际强制法和国际刑法规范的对象 , 是各 国实施普遍管辖权 的 也 犯罪行为。其犯罪主体 必须是私人船舶或私人 飞机上 的船 员、 机组 人员或乘客 , 主观上表 现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 目的的犯罪故 意, 客观上必须是发生在 公海或任何 国家管辖范 围以外 区域 的、 另一船舶 或飞机或其上 的人或物 实施的任何非 对
法 的暴 力 、 留或 掠 夺 行 为 。依 据 国际 条 约 对 海 盗行 为 在 国 际 法 上 的 性 质 的确 定 、 行 认 定 及 其 与相 关 国 际 犯 罪 扣 罪 行 为 的 区别 的研 究是 国 际社 会 有 效 打 击 国 际海 盗 的重 要 工作 。

关于海盗行为的国际法规和打击方法

关于海盗行为的国际法规和打击方法

关于海盗行为的国际法规和打击方法海盗行为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早在公元400年左右,就已经出现了海盗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海盗行为逐渐演

变成为国际安全问题,对于国家和海员的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因此,各国政府之间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法规并制定了打击海盗

行为的方法。

首先,海盗行为的定义必须明确,然后才能打击海盗。国际法规对于海盗行为的定义是:任何通过自愿行动使用暴力、胁迫或

恐吓来攻击船舶、飞机或人员并抢夺财物的行为都属于海盗行为。如果确定某一行为为海盗行为,那么海盗应该被追诉并受到严惩。

其次,打击海盗的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制度化和现实操作。制度化方面,海盗行为的打击主要依赖于各国间的协调。因此,

各国政府可以联合制定统一的海盗行为打击法规。这些法规需要

定义海盗行为、被授权的参与各种打击行动的部门、打击行动的

类型、协调方式和遵从适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等。

除此之外,现实操作方面,海盗行为的打击也需要一定的手段。首先,需要对于非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比如通过海盗行为的刑法和执法,打击海盗并对其进行审判。其次,为了确保海事安全,海员们需要确保航行的船只和其必要的

防御措施完整有效。还应该注重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应对海盗行

为的能力。

此外,近年来,各国之间相互合作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海盗行为打击方式。例如,美国、印度、日本、澳大利亚和菲律宾等国家都在印度洋建立了联合打击海盗行动的组织,增强了打击能力和封锁了海盗的扩散。

最后,随着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技术也开始用于海盗行为的打击。如无人机,可以用于监测海上交通、巡逻和打击犯罪行为。而且,还有一种类似于雷达的仪器,通过水下机器人即可以在海上搜寻和打击海盗的行为。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技术也可以用于海盗行为的打击,在适合的条件下予以运用。

国际刑法对海盗罪的规制

国际刑法对海盗罪的规制
是指 在 公海 上 为 私 人 目的所 为 的劫 掠 或 对 人 的 来自百度文库 法 行 为 , 此 , 除 因 排
了领 海 内及 为 政 治 目的 的 行 为 。此 外 , 案 也 承 认 未 悬 旗 的 船 舶 、 草 叛
中图分 类号 : 9 D9


2 纪 以 前 的法 律 规 定 0世
海 盗罪 是 一 种 公 认 的古 老 的 国 际犯 罪 。 了惩 治 海 盗 行 为 , 方 为 西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 s e An o it
20. 0 9 4(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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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利 法 洛 益 的 规 制
何 田田
摘 要 为 了打 击海 盗行 为,6 纪以后 , 方各 国逐渐 形成 了关 于海 盗罪的 国际 习惯法体 系。进入 2 世 纪 , 际社会 开 1世 西 O 国 始致 力 于将 海盗 习惯 法的 法典化 ,尼 翁协定 Ⅸ 翁补 充协 定》 《 及 尼 是前 期 的主要 成 果 。 战 结束后 , 二 国际社会 制 定 了Ⅸ 日内 瓦
干条文引起 了各 国的争议, 导致各 国未 能普遍接受其主 张。
虽 然 国际 联 盟 的努 力 未能 成 功 , 有 关 海 盗 问 题 的研 究 并未 就 此 但 结 束 。哈 佛 法 学 院组 织 一 个 委 员会 就 有 关海 盗 的 国 际 法 继 续展 开 研 究 , 究 的成 果于 13 年 出版 , 研 92 即为 著 名 的 《 佛 海 盗行 为 研 究草 案》 哈 。 该草 案 的理 论 基 础在 于 并 非将 海 盗 行 为 当成 国际 法 下 的犯 罪 行 为 , 而 是各 国对 于 海 盗行 为可 以加 以逮 捕 、 判 及 处 罚 的 一 种 特 别 管辖 权 。 审 纵然 一 国 国 内法 没 有海 盗行 为 的规 定 , 该 国也 必 须 依 照 规 定 逮捕 海

浅议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浅议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对 下 列 对象 所 从 事 的任 何 非 法 的 暴 力 或 扣 留行 为 , 任 何 掠 夺 行 或
为 : 1 在公 海 上 对 另一 船 舶 或 飞 机 , () 或对 另 一 船 舶 或 飞机 上 的人 或 财 物 ;2 在 任 何 国 家管 辖 范 围 以 外 的地 方 对 船舶 、 () 飞机 、 或 财 物 ; 人 2 明 知 船舶 或 飞 机 成 为 海 盗 船 舶 或 飞 机 的 事 实 , 自愿 参 加 、 而 其 活 动 的任 何 行 为 ; 3 教 唆 或故 意便 利 ( ) ( ) 、 1 或 2 项所 述 行 为 的 任何 行 为 。 ” 结 合 以 往 的 国际 习 惯 法 和 海 洋 法 基 本 理 论 , 以 从 以 下 几 方 可
为 的 习 惯 法 规则 。按 照 国 际 法 , 盗 行 为 使 海 盗 丧 失 他 的 国 民 属 海
性, 因而 丧 失 他 本 国 的 保 护 ; 且 他 的船 舶 , 者 飞 机 , 然 过 去 可 而 或 虽
以 有权 悬 挂 某 一 国家 的 旗 帜 , 丧 失 了这 种 权 利 。海 盗 行 为 是 一 也
浅 议 国 际 刑 法 中 的 海 盗 罪
朱 文 娟
( 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中
【 摘 要】 些 年 来 , 马 里 海 盗 活 动 猖 獗 , 击 各 国 船 只 的 事 件 屡 有 发 近 索 袭

国际刑法对海盗罪的规制

国际刑法对海盗罪的规制

2009.4

(上)LegalSystemAnd

Society

国际刑法对海盗罪的规制

何田田

摘要为了打击海盗行为,16世纪以后,西方各国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进入20世纪,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将海盗习惯法的法典化,《尼翁协定》及《尼翁补充协定》是前期的主要成果。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制定了《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执法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法主要公约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4-052-02

一、20世纪以前的法律规定

海盗罪是一种公认的古老的国际犯罪。为了惩治海盗行为,西方

各国尤其是受害国陆续制定大量的相关法律,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

的国际习惯法体系。古代欧洲海盗在克里特、雅典和罗德岛横行,罗

德岛人最早就把海盗纳入他们的海洋法。中世纪时,海盗成为国家间

贸易的障碍,于是德国北部的城市和活跃于尼德兰、比利时、卢森堡、

英国和波罗的海的德国商人组成了汉莎同盟以互通信息。随后一些

国家纷纷建立海军部法庭并制定海洋法以打击海盗犯罪。最早对海

盗行为进行立法的是1536年英国的《海上犯罪法》。英国曾一度建立

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处理海事问题。不久以后,英国更主张将此管辖权

扩张到外国海盗对外国人的劫掠行为。英国扩大管辖权的行为对其

他国家具有示范作用,其他国家群起效仿。法国、美国等国纷纷将有

关海盗的法律规范加以系统化,成为其国内法的重要部分。

虽然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制止海盗行为是为了保护全人类的利益,

但关于海盗的定义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却不一致。由于海盗杀人越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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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对海盗罪的规制

何田田

摘要为了打击海盗行为,16世纪以后,西方各国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进入20世纪,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将海盗习惯法的法典化,《尼翁协定》及《尼翁补充协定》是前期的主要成果。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制定了《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执法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法主要公约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4-052-02

一、20世纪以前的法律规定

海盗罪是一种公认的古老的国际犯罪。为了惩治海盗行为,西方

各国尤其是受害国陆续制定大量的相关法律,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

的国际习惯法体系。古代欧洲海盗在克里特、雅典和罗德岛横行,罗

德岛人最早就把海盗纳入他们的海洋法。中世纪时,海盗成为国家间

贸易的障碍,于是德国北部的城市和活跃于尼德兰、比利时、卢森堡、

英国和波罗的海的德国商人组成了汉莎同盟以互通信息。随后一些

国家纷纷建立海军部法庭并制定海洋法以打击海盗犯罪。最早对海

盗行为进行立法的是1536年英国的《海上犯罪法》。英国曾一度建立

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处理海事问题。不久以后,英国更主张将此管辖权

扩张到外国海盗对外国人的劫掠行为。英国扩大管辖权的行为对其

他国家具有示范作用,其他国家群起效仿。法国、美国等国纷纷将有

关海盗的法律规范加以系统化,成为其国内法的重要部分。

虽然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制止海盗行为是为了保护全人类的利益,

但关于海盗的定义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却不一致。由于海盗杀人越货、

肆无忌惮,所有在海上活动的国家都饱受其威胁;加之海盗来无影、去

无踪,如果仅仅依赖船旗国的管辖,根本无法加以有效打击,因此,国

际社会只得将海盗交付各国按照普遍管辖的原则加以打击。1664年,

英国人詹金斯首次提出“海盗是全人类的公敌”的概念。17世纪,国

际习惯法开始在将海盗作为国际问题处理的前提下,对海盗行为加以

定义:一艘私有船只在公海上以劫夺为目的,对另一艘船所作的任何

未经授权的暴力行为。虽然这一见解在当时没有得到广泛接受,但经

过长期、多次国家之间的紧密合作以后,普遍管辖原则逐渐成为国际

社会惩治海盗犯罪的共识。

二、《尼翁协定》及《尼翁补充协定》

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将海盗习惯法的法典化。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的水面战舰和潜水艇常常有恃无恐地在英

吉利海峡炫耀武力,不加任何警告就向各国商船发动攻击。为此,在

1921年到1922年的华盛顿国际会议上,有代表提出了一项《国际法》

草案,要求将上述行为定性为海盗行为,无论哪个国家的法院都有权

追究其责任。然而,这一草案未能获得通过。

1926年1月,国际联盟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国际法逐渐编纂

专家委员会”提出了一份《制止海盗行为草案》。该草案主张海盗行为

是指在公海上为私人目的所为的劫掠或对人的非法行为,因此,排除

了领海内及为政治目的的行为。此外,草案也承认未悬旗的船舶、叛

变后的军舰及未经承认的叛乱团体都可以成为海盗行为的主体。这

些主张大都为后来关于海盗罪的国际公约所吸收。然而,该草案的若

干条文引起了各国的争议,导致各国未能普遍接受其主张。

虽然国际联盟的努力未能成功,但有关海盗问题的研究并未就此

结束。哈佛法学院组织一个委员会就有关海盗的国际法继续展开研

究,研究的成果于1932年出版,即为著名的《哈佛海盗行为研究草案》。

该草案的理论基础在于并非将海盗行为当成国际法下的犯罪行为,而

是各国对于海盗行为可以加以逮捕、审判及处罚的一种特别管辖权。

纵然一国国内法没有海盗行为的规定,该国也必须依照规定逮捕海

盗。该草案的另一重点为海盗行为的地点限定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

之外,将基于公共目的而对人或物的不正当攻击行为排除在外。同

时,该草案也延续了国际联盟《制止海盗行为草案》的主张,将对海盗

的紧追行动延续至他国领海内,但是必须取得该主权国的同意。另

外,该草案首次将飞机的攻击包含在海盗行为的概念中,这显示当时

就考虑到海盗行为在将来很可能会发展到以飞机作为犯罪工具或攻

击目标。《哈佛海盗行为研究草案》为20年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

研究奠定了基础。

1936年西班牙内战爆发后,英、法等27个欧洲国家宣布对西班

牙实行不干涉政策,它们为防止向西班牙输送武器而派出海军在西班

牙海岸巡逻和封锁。意大利潜艇乘机在地中海接连袭击开往西班牙

港口的别国商船,致使英、法、前苏联及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大量商船

葬身海底。针对意大利破坏地中海航行与贸易安全的侵略行为,英、

法于8月底共同邀请德、意、希、土、苏、南等国开会讨论同“不明国籍”

的潜水艇作斗争的问题。德、意拒绝参加。

1937年9月14日,英、法、前苏联等9国的代表在瑞士小城尼翁

签订了著名的《尼翁协定》,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不属于西班牙内战任

何一方的商船在地中海不受潜艇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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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上)

不容许西班牙纷争的任何一方行使交战权利或干涉商船在公海上航行的权利。《尼翁协定》规定,要共同保护西班牙战争交战方以外的任何一个国家的船只不受侵害,坚决反对用潜艇或飞机袭击商船。对在地中海攻击不属于西班牙任何纷争一方的船舶的潜水艇,缔约国海军应予以反击并在可能情况下予以消灭。缔约各国还明确了各自的义务,各国都要加强保卫自己的领水领海,公海则由英、法舰队游弋巡航。《尼翁补充协定》更进一步明确规定本协定扩大适用于水面船舰和航空器对商船的袭击。这样就全面地确定潜艇、飞机、水面船舰袭击商船的行为均当视为海盗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不论是当时的国际法理论还是习惯国际法规则,通常都将海盗罪的主体限定为出于私人目的而在公海上实施抢掠行为的私人,不包括军航、政府船舶和航空器。《尼翁协定》首次将潜水艇指挥员和其他官兵听从上级命令在公海的残暴行为也视为海盗行为,从而扩大了海盗罪犯罪主体的范围。虽然这一规定在当时有其积极意义,而且一些国际法学者也认为这种主体的扩大是“有道理的”

不过也有一些国家对

该公约提出了质疑。前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对公约中关于海盗罪的定义提出保留。他们认为《公海公约》对海盗罪的规定,不仅回避了1937年

《尼翁协定》关于海盗罪的认定原则,而且没有包括他们所说的“国家海盗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中暂时没有对海盗罪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亟待

增加。

注释:

[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2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

年版.第120

页.

苏联科学院国家和法研究所海洋法研究室.吴云琪,刘楠来,王可菊译.现代国际海洋法.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第201-20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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