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罪及其犯罪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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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卷 第2期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5,No.2 2006年6月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 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J un.,2006

海盗罪及其犯罪构成条件Ξ

王秋玲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摘要: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盗罪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与当今海盗罪案发特点的比较,提出现行国际公约中海盗罪的构成条件已明显不适应惩治此种犯罪的实际需要,应将此罪的犯罪主体、行为对象以及犯罪地点等要素重新予以界定,并对如何放宽海盗罪的认定条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盗罪;犯罪构成条件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7031(2006)022*******

Analysis of piracy and constitution of crime

WAN G Qiu2ling

(Law College,Dalian Maritime Univ.,Dalian116026,China)

Abstract:This article concluded that the pirate crime constitution condition used in the convention is obvi2 ously out of date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of the concept and constitution condition between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and the new development of the pirate crime.According to this,the arti2 cle gives a new definition of the subject,the object,the behavior object and the place of crime.What’s more,the article gives the proposals to relaxes the conditions of pirate crime.

K ey w ords: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piracy;constitution of crime

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盗罪

海盗罪是国际上最古老的犯罪之一。国际社会对海盗犯罪的认识始于17世纪的国际法。“海盗一直被认为是逐出法外之人,一种‘违反人类的罪行者’。按照国际法,海盗行为使海盗丧失了其本国的保护,因而丧失其国家属性;而且他的船舶,或者飞机,虽然过去可能具有悬挂某一国家旗帜的权利,也丧失了这种权利。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海盗被认为是一切国家

的敌人,他可以被‘落入其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加以法办”。[1]1937年9月14日的《尼翁协议》认为“海盗”是一种“恐怖主义”的行为,并将该罪行列入国际犯罪之内,使之成为国际社会最早认同的典型的国际犯罪。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国内法以惩治海盗。在英国,自1535年以来就有了这方面的法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合国开始国际法的编撰工作,海洋法的编撰首先被提上了国际法委员会的议事日程。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公海公约》,这个公约把有关惩治海盗的国际法规则归纳为8条。这些规定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海盗罪的性质和范围的协商一致。

Ξ收稿日期:2005211213

作者简介:王秋玲(1953-),女,河北涞水人,副教授;E2m ail:Qiuling692000@

后来,这些规定几乎原封不动地写进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按照公约第101条的规定,凡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了私人目的,对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方的另一船舶、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海盗。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以及教唆或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的任何行为,也构成海盗。根据公约规定,海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

(1)犯罪客体是海上的船舶航行、人身安全、海上贸易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物,不包括对自己乘坐的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或物所实施的暴行。

(2)犯罪客观方面是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飞机及其所载的人或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扣留、掠夺及教唆或故意为海盗提供便利的行为。“在公海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是指海盗行为只能发生在公海或一国管辖范围外,而不能发生在一国管辖范围内。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对另一船舶、飞机及其所载的人或物”,是指海盗行为只能发生在另外的船舶或飞机上,而不能发生在海盗罪犯自己乘坐的船舶或飞机上。“实施非法的暴力、扣留和掠夺行为”,是指在未得到合法授权、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或没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另一船舶或飞机进行破坏或对他人进行捆绑、殴打、杀害或伤害,对船舶、飞机及其所载的人与财物强行扣留,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掠夺船舶或飞机上所载他人的财物的行为。“教唆或故意便利的行为”,是指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海盗活动。

(3)犯罪主体是私人船舶或飞机的机组人员或乘客。所谓私人船舶或飞机,是指军舰、军用飞机、海关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飞机之外的民用船舶、飞机。军舰、政府船舶、政府飞机违反国际法,对其他船舶、飞机实施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不构成海盗罪,只能要求依其国内法对有关人员进行惩处。但根据公约第102条的规定,如果军舰、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人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海盗活动的,应以私人船舶从事海盗活动论,其船员或机组人员构成海盗罪。

(4)犯罪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犯罪目的是获利、报复、制造恐怖等私人目的,而不是出于政治目的。如果依照某一政府或某个团体的命令,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员或财物实施暴力、扣留或掠夺,则不构成海盗罪。

二、近年来海盗行为的特点

1.数量激增,危害严重

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全球范围内每年发生的海盗案约起。东南亚水域是全球海盗活动最猖獗的地方,活动地点包括索马里、西非、孟加拉和马来西亚与印尼之间的马六甲海峡、红海与亚丁湾一带海域。全世界3/4的劫船事件发生在马六甲海峡。马六甲海峡这条“世界经济的生命线”,长不过1000公里,最窄处不足600米,全球贸易中差不多一半的石油运输都要经过这里,每年过往的商船超过6.3万艘。据国际海事局海盗报告中心的统计,就在这1000公里海峡之内,仅2004年,有记录的海盗事件就有37起,如果算上马六甲海峡西部的印尼海域和南中国海,这一数字达到了惊人的169起。而到了2005年,仅3月份东南亚海域有报案记录的海盗事件就有28起。

海盗再度兴起,严重威胁当前的世界贸易。据国际海事局的年度报告,每年因马六甲海峡海盗活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60亿美元以上,整个东南亚水域的海盗活动造成世界经济每年损失至少250亿美元,而全球的海盗活动造成的损失高达700亿美元。[2]除了这些财物上的损失,如果再加上人身伤亡,以及对资源和生态所造成的破坏,造成的损失就更惨重。一些海盗抢劫大型油船之后,任其在航道上自由飘荡,失去控制的船只在狭窄拥挤的航道上极易与往来船只相碰,一旦船只受损原油外溢,将迫使整个航道关闭,给整个区域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2.规模庞大,联手抢劫

以往海盗袭击事件大多是用一两艘小船单独行动,得手后便快速斩断与外界的所有联系,在劫船上大肆搜刮一番,把船上的所有值钱物品全部搬走而已。现今的海盗,走上了集团化、组织化、国际化的道路。据报道,东南亚的海盗活动基本操纵在五个大的犯罪集团手里,并已组成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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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王秋玲:海盗罪及其犯罪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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