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罪及其犯罪构成条件
各国关于海盗罪的立法
再 见
(一)加拿大刑法规定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加拿大刑法专门规定了国际刑法上的海盗 罪,它将海盗罪在国际刑法和国内刑法中 分开进行了规定。
(一)加拿大刑法规定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依国际法的海盗罪———处罚 • 第74 条(1)依国际法,任何 人为海盗行为,为海盗罪。 (2)任何人,于加拿大境内 外期间,犯有海盗罪构成可诉 罪,处终身监禁。 海盗行为 • 第75 条任何人,于加拿大境内 外期间,为下列行为,构成可 诉罪,处14 年以下监禁: (a)偷盗加拿大船舶; (b)偷盗、或未经合法许可,从 船上扔下、损坏或毁坏加拿大 船上之货物、供应品或设备。 (c)于加拿大船舶上,为或意图 为反叛之行为;或 (d)唆使他人为(a)、(b)或 (c)项述及之行为。”
二、关于我国刑法中增设海盗罪的立法建议及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中的海盗罪 可规定为:海盗罪是指 非法使用暴力、胁迫 或其他使人不敢反抗 或不能反抗的手段, 强行掠夺在海上航行 中的船舶或航空器, 或其中财物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表现为以 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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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我国刑法中增设海盗罪的立法建议及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为海上交通运输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我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 区、公海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 及其所载的人或物实施非法的暴力、胁迫及其他使人不敢 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强行劫取在海上航行中的船舶或 航空器,或其中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民用船舶或飞机上的船 员、机组人员或乘客,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舶、政府 飞机上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但已发生叛变并 实际控制了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的船员 或机组成员,意图或实际利用该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 舶或政府飞机从事海盗行为的,可以成为海盗罪的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 时,在自愿参加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活动而构成海盗罪的情 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 飞机的事实,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这种事实,则不构成 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犯罪 主观方 面表现 为犯罪 故意, 罪 目的是出于 私人 目的, 其 中财物 的行 为。 () 且犯 1 犯罪 客体为 海上 交通运 输安 全 。() 2 犯罪 这 种私 人 目的主要 体现 为意 图抢 劫和掠 夺 另一船 只或 飞机 上 的
财 物 。 些学 者呼 吁将犯 罪主 观方面 不仅 限于 私人 目的 , 包括 何 国家管辖 范围 以外 的地方 对船舶 、 ~ 还 飞机及 其所载 的人或物 实施
力的任 何非 法行为 ” 。
有相 关管辖权 的 国家 , 按照适 用的 国际法… …调 查和起诉 对索马 里沿 岸海 盗和武 装抢 劫行 为负有 责任 的人” 中 国正足 这样 的受 , 害者 。中 国的护 航 行动 , 是在 行使 国际 公约赋 予的 正 当权 利 , 此
( ) 二 国际法上 海盗 罪构 成 的特征 分析
胁迫 及其他 使人 不敢 反抗或 不 能反抗 的手段 , 行 塌 提 出政 治要求 笔者认 为公约 将依 照政府 命令 而 行事的 含有复 非法 的暴 力、 。
杂政 治 因素 的“ 治海盗 ” 政 行为排除 在外 , 免 了因各 国政 府之 间 避 较大 的有 效性和 可接 受性 。
的外延 , 以更 好的 打击海 盗行 为, 可 某些 国家 的水上 执法 人员与 完全 符合 国际法 。 海 盗相 勾结 , 一些 国家 和地 区的执法 人员 也参 与海盗 行 为 。水
海盗现象的犯罪学分析
海盗现象的犯罪学分析海盗是指在海上抢劫商船或船只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在古代就非常普遍,而今天仍然时有发生。
海盗现象往往伴随着贩毒、非法移民等危害社会的活动,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那么,我们就来从犯罪学的角度去分析海盗现象。
一、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导致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海盗来说,犯罪动机十分复杂,主要包括经济利益、政治目的以及心理因素等。
首先,经济利益是海盗从事犯罪行为的重要驱动力。
抢劫商船可以获得巨额财物,这也是为什么海盗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同时,很多海盗也会利用赃款来经营非法活动,如贩毒和走私等。
其次,政治目的是海盗从事犯罪行为的另一个重要动机。
一些国家所管辖的海域丰富资源,比如石油和天然气等,而这些国家的海盗常常成为他们寻求海域控制的工具。
在这种情况下,海盗不再是单纯的犯罪分子,而是政治角色。
最后,心理因素也是犯罪动机的一个重要方面。
由于长期的海上生活,海盗们往往处于孤独、压抑和焦虑状态,因此,一些人会将海上抢劫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
二、犯罪组织海盗的犯罪行为不是无组织无领导的,他们通常会组成一些犯罪团伙或者、帮派,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首先,犯罪团伙通常由掌握军事技能的人组成,例如部落战士或蓝领工人。
他们在独特的环境中培养出一种抵御恶劣气候条件的适应能力,而这种能力可以转化为有效的攻击技巧。
其次,犯罪团伙中的成员通常由关系密切、相互信任、彼此合作的人组成,甚至可能是同一家族或同一地区的人。
这样,他们可以很快地向其他人宣传自己的立场,扩大组织规模并实现分工。
最后,犯罪团伙的领导通常具有高度的组织和政治能力。
他们对团伙手段的选择和专业知识的运用都有重要影响。
三、防范海盗行为的措施尽管全球各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范海盗行为,但海盗行为仍然存在并且发生频率仍然很高。
防范海盗的主要措施有:1. 经过良好的培训的船员,他们知道该如何应对遇到海盗的情况。
2. 搭载安全设备,如钢制门、防弹玻璃等,增强船只的抵御能力。
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
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海上运输成为各国经济往来的重要途径。
然而,海盗行为的不断出现严重威胁着全球海上贸易的安全和稳定。
全球各国政府为打击海盗行为,建设了相应的海盗刑事法律体系,以维护海上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本文就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进行分析。
一、联合国国际海法公约相关规定1982年,联合国颁布了《国际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全球各国海事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约》明确规定:海盗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各国政府依据各自法律对其进行惩治。
并且,各国政府在海盗行为的侦查、追缉、起诉等方面应沟通协作,共同打击海盗行为。
二、各国立法规定1. 美国在美国,海盗行为属于联邦刑事罪。
美国《海盗罪法》规定,任何一国之外的人,从海上劫持他人的财物或人员,或者企图这样做,都会被视为海盗罪行,并受到重罚。
2. 中国2009年,中国政府颁布了《海盗罪刑法》。
该法规定,任何在中国管辖范围内从事海盗活动的人员,都会被视为犯罪,并受到管辖范围内法律的制裁。
该法还规定,盗窃或占有海上船只、口岸等设施,都会被判处与海盗罪同等或合并处罚。
3. 英国英国是传统的海上贸易大国,在反海盗行为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2010年,英国颁布了《海事安全法》,该法规定,任何在英国管辖范围内从事海盗活动的人员,都会被视为犯罪,并受到管辖范围内法律的制裁。
该法还规定,各国政府在海盗行为的起诉、侦查、追缉等方面应沟通协作。
三、海盗罪司法程序的构建针对海盗罪行为,除了各国法律的规定外,还需要对海盗罪的司法程序进行构建,以便有效地打击海盗活动。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海盗罪行的起诉和审理在海盗罪行被发现后,不同国家对于起诉和审理的程序、程序要求可能会不同。
各国政府应该在联合国的法律框架下,根据各自法律进行起诉和审理。
同时,要加强各国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建立反海盗案件的联合侦查和起诉机制。
2. 海盗罪行之后的追溯对于海盗行为,往往需要追溯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行动路径等信息。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作者:计思佳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14期摘要:由于国际公约对于海盗犯罪规定地不够明确,会造成管辖权冲突。
很多国家的国内法中并没有对海盗犯罪进行规定也使得不能对海盗予以有力的打击。
所以我们在国际公约中应该明确海盗犯罪的管辖顺位,在国内法中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定专门打击海盗犯罪国际公约并且加强国际合作,这样才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关键词:海盗罪;管辖;国际合作一、海盗罪的概述(一)海盗罪的定义当今国际社会对于海盗罪的定义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私人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内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的暴力、扣留或其他掠夺行为①。
(二)海盗罪的特点1.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在例外情况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规定,已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海盗行为,也可以成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
2.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
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军舰、政府船舶或者政府飞机的船员或飞机组成员,出于政治目的,在公海上对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员或财物实施暴力、截留或掠夺等行为,不构成海盗罪②。
二、海盗罪国际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一)管辖权的冲突1.各国之间普遍管辖权的冲突。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
这种立法形式很有可能会导致有关国家争夺管辖权③。
2.国家管辖权与联合国管辖权的冲突。
近几年由于索马里海盗活动猖獗,很多国家的船舶都遭到海盗劫持的情况下,联合国也介入了该地区的冲突。
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真空。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最、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法上的海盗罪
国际法上的海盗罪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海盗活动,不仅使我国不得不在国际法的规制下派遣军舰保护本国过往商船的安全,也使我们不得不完善国内刑法,在总则中规定,对于在国内刑法尚来规定的国际罪行,依照公约规定予以惩处;在分则中增设专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再以修正案的形式规定海盗罪,将海盗罪纳入新增章节。
亚丁湾是印度洋在也门和索马里之间的一片海域,通过曼德海峡与红海相连,是亚非欧大陆的交通枢纽,也是波斯湾石油输往欧洲和北美洲的重要水路,属于全球海盗活动最猖獗的区域之一(其余还有东南亚海域的马六甲海峡、印度洋海域、西非海岸、北欧)。
根据国际法,2008年12月26日,中国派遣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南海舰队“武汉号”、“海鸥号”导弹驱逐舰和“微山湖”号综合补给舰组成的护航舰艇编队从海南三亚起航前往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首次域外护航任务。
1 中国此次域外护航行为符合国际法首先,中国此次索马里护航获得了联合国与索马里政府的“双授权”。
12月16日,联合国安理会全票通过了1851号决议,授权世界各国在获得索马里政府许可的前提下,可“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动用海陆空力量制止海盗活动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授权的有效期为一年,现已有10多个国家派出军队展开有效的反海盗行动,索马里政府也已多次向中国发出邀请,请求中国政府派出舰队参与打击海盗的行动,以弥补自身海上军事力量的不足。
其次,此次护航是为了保护包括过往中国商船在内的船舶的无害通过权的行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谓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家其船舶享有无需沿海国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在通过期间必须是连续不断的迅速通过,不得损害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不得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法规,也不得上下任何商品货币和人员,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武装演习,否则即不构成“无害通过”,中国军舰远赴索马里海域护航,没有任何军事目的,纯粹是在索马里政局不稳、战乱不休、社会动荡,政府无暇顾及海上防御和打击海盗的情况下,保护包括中国商船在内船舶“无害通过”亚丁湾,免受海盗的袭击。
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
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本文作者:王辉工作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一、海盗罪的概述(一)海盗罪的概念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到107条是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
其中第101条给海盗行为的定义,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为了私人目的,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在公海上或无管辖区内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2)自愿参加明知是海盗船舶或飞机事实的任何行为;(3)教唆或故意便利海盗的任何行为。
另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规定了准海盗行为: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及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在公海上或无管辖区内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以海盗罪论。
同时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第101条所规定的海盗行为,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所从事的行为,以海盗罪论。
(二)海盗罪的特征1.海盗罪的犯罪对象海盗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海盗罪的犯罪客体。
海盗罪的犯罪对象是指本船以外的私人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员或财物。
如果是船员或乘客在同一艘船舶或飞行器内实施的的抢劫、掠夺行为,以及暴动、劫持船舶或飞行器的行为,均不构成海盗罪。
2.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要求其具有特殊身份。
包括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上的外国或本国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
作为例外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的规定,如果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上的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在公海上从事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的,也可以构成海盗罪的犯罪主体。
但如果军舰、政府船舶、政府飞机是出于政治目的对其它私人船舶或飞机实施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不构成海盗罪,只能要求该国政府承担国家责任。
3.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其罪过形式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含义:(1)行为人在认识因素上表现为“明知”;(2)行为人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希望”。
浅析国际法上海盗罪的认定及其性质
年 。在 古罗马时期及 其之前 , 海盗主要发 生在地 中海海域 ,
其 中东 地 中海 的 海盗 尤 其 猖 獗 。进 入 中 世 纪 以后 , 盗 活 动 海
这些海域都是海上航 运繁忙 的区域。繁忙的海 洋运 输为海
开始在北欧盛行 , 中世纪是海 盗兴盛期 , 海盗在北 欧成为 重
要的社会角色。随着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道的开辟 , 民地 殖 的扩张带动了海运业 的发展 , 世界各主要海域繁忙地行驶着 满载黄金和其它货物 的船只 , 海盗也随之开始进入快速发展 时期 。资本主义对殖 民地的掠夺 以及 贸易竞争的加剧 , 促使 某些 国家将海盗行为合法化 , 并公开为海 盗颁发“ 私掠许可
国际关 系学院 学报
20 0 9年 第 4期
 ̄u l f nvr t o t nt n l e t n ,0 9 N . ma o i s y f ne a oa R l i s2 0 o4 U e i I r i ao
浅 析 国 际 法 上 海 盗 罪 的 认 定 及 其 性 质
的 。 n ’ 此 , 盗 行 为 在希 腊 至 少 能 追 溯 到 公 元 前 20 ” 因 海 00
阿拉伯 , 无论 商船悬挂 哪 国的旗 帜 , 都会 受到海 盗 的劫掠 。 海盗们劫掠商船 的猖獗活动 , 至已经威胁到某些 国家经济 甚 的发展。l 8世纪末 到 l 9世纪 初 , 随着科 学技术 的发展 , 特 别是蒸汽机的使用 , 国海军 的实力不断地 壮大 , 而加强 各 进 了对海域 的巡逻 , 加大了对海盗 的打击力度 , 使得海 盗在相
[ 中图分类号] D9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438 ( 0 )406—5 0 — 92 90—060 0 4 0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作者:魏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6期摘要现代型海盗犯罪成为当今世界的严重威胁,本文从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海盗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角度出发,对国际法应当扩大或缩小海盗罪构成要件内涵的各学术观点做出回应;结合今日热点问题——索马里海盗事件,重申各国打击海盗罪之义务,并分析我国派舰艇赴亚丁湾护航的合法性依据及其积极意义;基于我国迫切需要设立海盗罪以保护海洋运输安全。
文中详述我国刑法应如何增设海盗罪,以期能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刑法国内立法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6-01一、国际法上海盗罪的概念及构成(一)海盗行为的界定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公海公约》规定的海盗行为的基本内容予以保留,稍加修改。
“海盗行为”就是指“在公海上为私人目的,一私人船只对另一船只的人员或财产或由反叛船员或其乘客对所在船只的人员或财产实施的掠夺、扣押或动用暴力的任何非法行为”。
(二)国际法上海盗罪构成的特征分析1.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一般包括私人船舶的船员或私人飞机机组成员或乘客。
一些学者提出应该扩大海盗罪主体的外延,可以更好的打击海盗行为,某些国家的水上执法人员与海盗相勾结,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执法人员也参与海盗行为。
水上执法人员与海盗相勾结共同作案,主体条件与《公约》规定的“必须是私人船舶的船员”条件不符,所以不能以海盗罪论处。
但是我们应注意到,不在船舶飞机内的人员虽然不能成为海盗罪的实行犯,但可以构成教唆犯和帮助犯,所以公约对主体的严格规定不会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
2.海盗罪的犯罪对象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物,不包括对自己乘坐的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或物所实施的暴行。
这是由国际法传统观念以及海盗罪的本质所决定的。
3.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国际公约中海盗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与完善
统一各国法律定义和标准
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的主要内容:将海盗罪的构成要件从传统的"海盗行为"扩展到包括"海盗行为"和"海盗活动"
修改的原因:应对现代海盗活动的变化和挑战,提高海盗罪认定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修改的影响:加强了对海盗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国际社会的反海盗合作水平
提高技术手段: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卫星监控、无人机侦察等,提高对海盗行为的监测和打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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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制问题:各国在打击海盗方面的合作不够紧密,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
实际应用的改进和建议
完善法律制度:制定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海盗罪法律定义和条款,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打击海盗行为,确保海盗罪的全球治理和有效打击。
强化司法程序: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确保海盗罪的审判和惩罚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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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区分
犯罪主体:海盗罪可以是任何国籍的人,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通常是由海盗团伙实施
犯罪目的:海盗罪的目的是为了劫持船舶或财物,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抢劫财物
犯罪手段:海盗罪通常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通常使用隐蔽的方式进行
法律制裁:海盗罪被视为国际公约中的严重罪行,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谴责和制裁,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则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予以制裁
章节副标题
国际公约中海盗罪构成要件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区分
定义:海盗罪是指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飞机、人员或财物实施的暴力、扣留或其他强暴行为。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利用恐怖主义手段,在海上实施破坏、袭击等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浅议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面 理 解 这 一 定 义 : 盗 罪 的犯 罪 对 象 是 另 一 船 舶 或 飞 机 , 在 其 上 海 或 的 人 或 财 物 。如 果是 在 同 一 船 舶 或 飞 机 内 实 施 的 不 法 行 为 , 船 如 员 抢 劫 乘 客 , 客 之 间 的抢 劫 、 夺 行 为 , 员 或 乘 客 实 施 暴 动 、 乘 掠 船 劫
的规 定 构 成 防 止 和 惩 治 海 盗 罪 的 一 般 国 际 法 规 则 。
根 据 《 合 国海 洋 公 约 》 关 的 规 定 , 人 船 舶 或 私 人 飞 机 的 联 相 私
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 在公 海上 从 事 未 经 许 可 的广 播 。
《 海 公 约 》 《 合 国海 洋 法 公 约 》 外 , 公 和 联 之 国际 上 还 没 有 一 个 关 于
海 盗 罪 的 国际 公 约 , 因此 , 两 个 公 约 中 关 于 制 止 、 治 海 盗 行 为 这 惩
浅 议 国 际 刑 法 中 的 海 盗 罪
朱 文 娟
( 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中
【 摘 要】 些 年 来 , 马 里 海 盗 活 动 猖 獗 , 击 各 国 船 只 的 事 件 屡 有 发 近 索 袭
国际刑法对海盗罪的规制
2009.4(上)LegalSystemAndSociety国际刑法对海盗罪的规制何田田摘要为了打击海盗行为,16世纪以后,西方各国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
进入20世纪,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将海盗习惯法的法典化,《尼翁协定》及《尼翁补充协定》是前期的主要成果。
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制定了《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执法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法主要公约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4-052-02一、20世纪以前的法律规定海盗罪是一种公认的古老的国际犯罪。
为了惩治海盗行为,西方各国尤其是受害国陆续制定大量的相关法律,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
古代欧洲海盗在克里特、雅典和罗德岛横行,罗德岛人最早就把海盗纳入他们的海洋法。
中世纪时,海盗成为国家间贸易的障碍,于是德国北部的城市和活跃于尼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和波罗的海的德国商人组成了汉莎同盟以互通信息。
随后一些国家纷纷建立海军部法庭并制定海洋法以打击海盗犯罪。
最早对海盗行为进行立法的是1536年英国的《海上犯罪法》。
英国曾一度建立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处理海事问题。
不久以后,英国更主张将此管辖权扩张到外国海盗对外国人的劫掠行为。
英国扩大管辖权的行为对其他国家具有示范作用,其他国家群起效仿。
法国、美国等国纷纷将有关海盗的法律规范加以系统化,成为其国内法的重要部分。
虽然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制止海盗行为是为了保护全人类的利益,但关于海盗的定义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却不一致。
由于海盗杀人越货、肆无忌惮,所有在海上活动的国家都饱受其威胁;加之海盗来无影、去无踪,如果仅仅依赖船旗国的管辖,根本无法加以有效打击,因此,国际社会只得将海盗交付各国按照普遍管辖的原则加以打击。
1664年,英国人詹金斯首次提出“海盗是全人类的公敌”的概念。
17世纪,国际习惯法开始在将海盗作为国际问题处理的前提下,对海盗行为加以定义:一艘私有船只在公海上以劫夺为目的,对另一艘船所作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暴力行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海盗一、海盗的历史海盗是指专门在海上抢劫其他船只的强盗。
“海盗"这一现象,伴随着古代航海业的产生而登上了历史舞台。
这种犯罪行业的主要特点是,海盗者多非单独的犯罪者,往往是以犯罪团体的形式打劫。
21世纪初,随着世界经济的繁荣,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这些都直接促使了现代海盗的再度兴起和猖獗。
目前,国际上有几大海盗活动频繁海域:即东非的亚丁湾索马里海域,西非几内亚湾的尼日利亚海域,孟加拉湾海域和马六甲海峡,而索马里海域海盗最为猖獗。
近年来,索马里海域逐渐成为海盗活动增长最快且使用武器次数最多的地区,以索马里海盗为代表的现代海盗也呈现出新的特点:高度集团化、组织化、国际化、武器装备先进,成员训练有素;动机复杂化,与恐怖集团相联系;。
犯罪形式多样化与专业化,具较强隐蔽性和欺骗性。
这些新特点加大了国际联合打击的难度,对国际反海盗机制提出了新挑战。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海盗罪目前国际法中有关海盗罪的规定集中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100条至107条中,该部分规定被视为是对已有国际习惯法的编纂,因而对缔约国与非缔约国均具有拘束力。
但其中海盗行为的定义及管辖权规定无法应对现代海盗的新发展,因此并未发挥出应有作用。
以索马里海盗为例。
为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安全,在索马里过渡政府的要求下,安理会以决议形式授权各国海上力量进入索领海打击海盗,并强调该决议仅适用于索马里这一特殊情势中且不构成任何国际习惯法上的先例。
现阶段这种个案化的处理方式在应对海盗问题上显得力不从心,有学者指出国际社会在索马里海盗问题上采取了“绥靖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当前机制的无力。
因此有必要对公约的海盗罪规定加以完善,以形成有效的国际反海盗机制,为国际社会采取进一步联合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例如《公约》第101条对海盗行为进行了定义,“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
海盗罪及其犯罪构成条件析
维普资讯
墨
一
能具有 悬挂某一 国家旗 帜的权利 ,也 自己乘坐的船舶 、飞机 及其 所载人或 海盗活动论 ,其船 员或机组人员构成 海盗罪。 丧失 了这种权利 国际法上的海盗 行 物所实施的暴 行。
为是一种 ‘ 国际罪行’ ;海盗被认为是
一
( 二)犯罪客观方 面是 在公海上
( 四)犯罪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 ,
国海洋法公约 按照公约第11 。 条的 飞机及其所载的人与财物强行扣留; O 规定 , 凡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 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掠夺船舶或飞机
“ 【 文章 编号:10—11 (06 0- 6 0 机 组成员 或乘客 ,为 了私人 目的 ,对 上所载他人的财物的行为。 教唆或故 9 20 ) 2 5— 5 0 46 公海上或任何 国家管辖范围 以外地方 意 便利 的行为 ” 是 指教 唆帮助他人实 , 【 收稿 E期 :2 0 — 2 l 0 6 0 —1 0 -%@ 、飞机 。 或对另一船舶或 施海盗活动。 【 作者 简介 :王秋玲 ( ,女 ( ,大连 的另-7 B ) ) -t o ̄ - j ( ) 三 犯罪主体 是私人船舶或飞机 海 事 大 学副 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硕 主要 从 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t-法
事刑 法 、刑 诉 法研 究 。
的暴 力或扣 留行为 , 或任何掠夺行为 ,
的机组人员或乘客 。所谓私人船舶或 都可以认 定为海盗 。明知 ̄@或飞机 飞 机 , JB S 是指军舰 、 军用飞机 、 海关执行 政府公务的船舶 、飞机之外的民用船
海盗罪及其国内立法探讨
海盗罪及其国内立法探讨作者:林雯王一行安然来源:《神州》2012年第33期摘要:海盗罪作为一项传统的、公认的国际犯罪,严重破坏公海秩序,危害海上运输事业的安全和发展。
本文通过分析海盗罪及其国际法有关规定,拟以海盗罪的犯罪构成为角度,对我国应如何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惩治海盗行为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增设海盗罪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海盗罪国内立法犯罪构成惩治措施近年来,索马里海盗劫掠过往商船并勒索巨额赎金的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安全问题,深受国内外广大民众关注。
海盗罪已成为国际法中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而我们国家在国内立法中并未对海盗罪做出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打击海盗行为,切实保护我国国家利益,我们有必要对海盗罪的国内立法进行规定。
一、海盗罪的基本概况人类开始驶向海洋之时,就是海盗诞生的开端。
船只驶向哪里,哪里就有了海盗的神出鬼没。
历史上最为猖獗的海盗活动是殖民时代的大西洋及相邻领域,尤其是加勒比海域。
英国殖民时代的“大盗罗伯茨”及其手下海盗被处绞死,标志着海盗高峰时期的落幕。
但在世界其他海域,海盗活动依然猖獗。
特别是马六甲海峡和索马里海域,成为当今世界海盗活动最为频繁的海域之一。
对于海盗罪这种公认的、古老的国际犯罪,台湾学者黄异曾将其定义为:利用船舶在公海上对其他船舶或船舶之上的人或物,为私人目的,实施掠夺、扣留或其他犯罪行为。
二、国际法中对惩治海盗的规定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海盗一向被视作“人类的公敌”,自始就是国际法严惩的重大海上犯罪。
海盗活动的繁衍,促使国际法惩治规则日趋细致、深入和系统,一系列重要的国际公约应运而生。
对于海盗罪的打击,1958《日内瓦公海公约》以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均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5条确认将打击海盗的权力交付给世界各国,行使普遍管辖权。
即无论海盗和海盗船悬挂哪国国旗或者不悬挂国旗,世界各国对海盗具有普遍管辖权。
海洋法简介
国际海洋法海盗问题的法律规制
海盗问题案例研究 案例:Cameron v. H.M.Advocate 问题: 被告辩称:《日内瓦公海公约》已经将船内叛
变排除在海盗行为之外,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 为是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 国际惯例一直将船内叛变视为海盗行为,在 《公海公约》明确规定将船内叛变排除的情况下, 是否仍可适用?
《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海盗问题的规定
海盗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是以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为工
具。 习惯法上的海盗行为的两个特性:
一是对所有国家,而非仅限于对特定国家构 成威胁; 二是未经适当权威的授权,没有任何一国可 为其行为负责;
《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海盗问题的规定
海盗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私人目的 一国内战时,叛乱团体在公海上的攻击行
国际海洋法海盗问题的法律规制
主要国家国内法对海盗问题的法律规制 英国
1536年《海上犯罪法》 1968年《海盗行为法》 1824年英国宣布贩奴是海盗行为,并在1837年 的海盗行为法中正式将贩奴行为列入海盗行为。 1958年《公海公约》后,英国将该公约第15、 16、17条并入法律中,并认为船内叛变行为,如 船员阻止船长为保护船货所为的行为或监禁船长 或从事叛国行为的,均是海盗行为。
法中有单纯的强盗与加重强盗罪的规定。
国际海洋法海盗问题的法律规制
海盗问题案例研究 案例:Cameron v. H.M.Advocate
1971年一艘英国籍船舶行至苏格拉海岸三海 里外(领海外),船上的船员发生叛变,叛变船 员将船长拘禁,并占用该船。此艘叛变传播后来 被苏格兰军舰拿捕,并由苏格兰法院审判,审判 结果将叛变船员以海盗罪论处。
国际法上的海盗问题
国际海洋法中的海盗问题的发展 国际海洋法海盗问题的最新发展 国际海洋法海盗问题的法律规制 国际合作制止海盗行为 中国对海盗犯罪的打击
海洋法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
海洋法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海洋法是一门涉及国际水域和海洋领土的法律学科,涵盖了与海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约。
其中,对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尤为重要和严格。
海盗行为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所关注和打击的对象,因为海盗活动给海上贸易和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洋法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
一、国际海盗行为的定义与特征国际海盗行为指的是在海上进行的、具有掠夺性质的非法活动。
海盗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进行的地点在国际水域,即没有归属于任何国家的海域;2)目标是商船、渔船等海上载货船只;3)通过武力、威胁、敲诈勒索等手段实施劫持行为;4)以非法获利和财产为目的。
二、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定1.《国际海盗遏制条约》《国际海盗遏制条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于1982年通过,是国际社会共同对付海盗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
该条约规定国家有权利捕获和起诉海盗,并就海盗的拘留、起诉、判决和处罚等方面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2.海上搜查、拘留和逮捕权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110和第111条,任何国家的船只在海上发现可疑的海盗船只时,有权搜查、拘留和逮捕涉嫌从事海盗行为的人员,并将其交由相关国家进行起诉和判决。
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了多个针对海盗行为的决议,包括对单个国家或地区实施制裁措施,以及授权各国联合打击海盗等。
这些决议对于打击和遏制海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定除了国际法的规定之外,各个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以进行管理和打击海盗行为。
1.刑法规定不同国家的刑法对于海盗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为海盗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定义和处罚措施。
例如,英国《海盗罪法》规定海盗行为为一种严重犯罪,对海盗的起诉和判决提供了具体依据。
2.海上安全管理机制各国海图制定机构、港口管理机构等都对海洋安全进行了管理和监控,通过发布警报信息、建立联合巡逻机制等措施来预防和打击海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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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卷 第2期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5,No.2 2006年6月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 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J un.,2006海盗罪及其犯罪构成条件Ξ王秋玲(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摘要: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盗罪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与当今海盗罪案发特点的比较,提出现行国际公约中海盗罪的构成条件已明显不适应惩治此种犯罪的实际需要,应将此罪的犯罪主体、行为对象以及犯罪地点等要素重新予以界定,并对如何放宽海盗罪的认定条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盗罪;犯罪构成条件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7031(2006)022*******Analysis of piracy and constitution of crimeWAN G Qiu2ling(Law College,Dalian Maritime Univ.,Dalian116026,China)Abstract:This article concluded that the pirate crime constitution condition used in the convention is obvi2 ously out of date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of the concept and constitution condition between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and the new development of the pirate crime.According to this,the arti2 cle gives a new definition of the subject,the object,the behavior object and the place of crime.What’s more,the article gives the proposals to relaxes the conditions of pirate crime.K ey w ords: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piracy;constitution of crime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盗罪 海盗罪是国际上最古老的犯罪之一。
国际社会对海盗犯罪的认识始于17世纪的国际法。
“海盗一直被认为是逐出法外之人,一种‘违反人类的罪行者’。
按照国际法,海盗行为使海盗丧失了其本国的保护,因而丧失其国家属性;而且他的船舶,或者飞机,虽然过去可能具有悬挂某一国家旗帜的权利,也丧失了这种权利。
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海盗被认为是一切国家的敌人,他可以被‘落入其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加以法办”。
[1]1937年9月14日的《尼翁协议》认为“海盗”是一种“恐怖主义”的行为,并将该罪行列入国际犯罪之内,使之成为国际社会最早认同的典型的国际犯罪。
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国内法以惩治海盗。
在英国,自1535年以来就有了这方面的法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合国开始国际法的编撰工作,海洋法的编撰首先被提上了国际法委员会的议事日程。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公海公约》,这个公约把有关惩治海盗的国际法规则归纳为8条。
这些规定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海盗罪的性质和范围的协商一致。
Ξ收稿日期:2005211213作者简介:王秋玲(1953-),女,河北涞水人,副教授;E2m ail:Qiuling692000@后来,这些规定几乎原封不动地写进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按照公约第101条的规定,凡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了私人目的,对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方的另一船舶、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海盗。
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以及教唆或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的任何行为,也构成海盗。
根据公约规定,海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1)犯罪客体是海上的船舶航行、人身安全、海上贸易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物,不包括对自己乘坐的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或物所实施的暴行。
(2)犯罪客观方面是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飞机及其所载的人或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扣留、掠夺及教唆或故意为海盗提供便利的行为。
“在公海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是指海盗行为只能发生在公海或一国管辖范围外,而不能发生在一国管辖范围内。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对另一船舶、飞机及其所载的人或物”,是指海盗行为只能发生在另外的船舶或飞机上,而不能发生在海盗罪犯自己乘坐的船舶或飞机上。
“实施非法的暴力、扣留和掠夺行为”,是指在未得到合法授权、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或没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另一船舶或飞机进行破坏或对他人进行捆绑、殴打、杀害或伤害,对船舶、飞机及其所载的人与财物强行扣留,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掠夺船舶或飞机上所载他人的财物的行为。
“教唆或故意便利的行为”,是指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海盗活动。
(3)犯罪主体是私人船舶或飞机的机组人员或乘客。
所谓私人船舶或飞机,是指军舰、军用飞机、海关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飞机之外的民用船舶、飞机。
军舰、政府船舶、政府飞机违反国际法,对其他船舶、飞机实施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不构成海盗罪,只能要求依其国内法对有关人员进行惩处。
但根据公约第102条的规定,如果军舰、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人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海盗活动的,应以私人船舶从事海盗活动论,其船员或机组人员构成海盗罪。
(4)犯罪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犯罪目的是获利、报复、制造恐怖等私人目的,而不是出于政治目的。
如果依照某一政府或某个团体的命令,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员或财物实施暴力、扣留或掠夺,则不构成海盗罪。
二、近年来海盗行为的特点1.数量激增,危害严重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全球范围内每年发生的海盗案约起。
东南亚水域是全球海盗活动最猖獗的地方,活动地点包括索马里、西非、孟加拉和马来西亚与印尼之间的马六甲海峡、红海与亚丁湾一带海域。
全世界3/4的劫船事件发生在马六甲海峡。
马六甲海峡这条“世界经济的生命线”,长不过1000公里,最窄处不足600米,全球贸易中差不多一半的石油运输都要经过这里,每年过往的商船超过6.3万艘。
据国际海事局海盗报告中心的统计,就在这1000公里海峡之内,仅2004年,有记录的海盗事件就有37起,如果算上马六甲海峡西部的印尼海域和南中国海,这一数字达到了惊人的169起。
而到了2005年,仅3月份东南亚海域有报案记录的海盗事件就有28起。
海盗再度兴起,严重威胁当前的世界贸易。
据国际海事局的年度报告,每年因马六甲海峡海盗活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60亿美元以上,整个东南亚水域的海盗活动造成世界经济每年损失至少250亿美元,而全球的海盗活动造成的损失高达700亿美元。
[2]除了这些财物上的损失,如果再加上人身伤亡,以及对资源和生态所造成的破坏,造成的损失就更惨重。
一些海盗抢劫大型油船之后,任其在航道上自由飘荡,失去控制的船只在狭窄拥挤的航道上极易与往来船只相碰,一旦船只受损原油外溢,将迫使整个航道关闭,给整个区域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2.规模庞大,联手抢劫以往海盗袭击事件大多是用一两艘小船单独行动,得手后便快速斩断与外界的所有联系,在劫船上大肆搜刮一番,把船上的所有值钱物品全部搬走而已。
现今的海盗,走上了集团化、组织化、国际化的道路。
据报道,东南亚的海盗活动基本操纵在五个大的犯罪集团手里,并已组成现代化52第2期 王秋玲:海盗罪及其犯罪构成条件 的海盗托拉斯,下设分支机构,在各个地区都有雇员,活跃于马六甲海峡和印尼沿岸狭窄水道中。
他们和岸上的有组织犯罪是相互联系的,有作案、运货、销赃一条龙的渠道,有时还联合几个地区的海盗联手抢劫,其相互协调和配合,犹如受过严格训练的舰队。
9・11事件后,“基地”组织将部分恐怖主义“根据地”秘密转移到海上,并组成了一支大约20艘舰船的“恐怖舰队”,分布在阿拉伯海和印度洋等海域,准备再度发起恐怖袭击。
有组织、有预谋、规模庞大的恐怖主义已成为严重的海事威胁。
3.装备先进,武器精良据国际组织海盗报告中心的统计资料,[3]现在95%的海盗拥有武器,武器还在逐步升级。
早些时候使用的枪械还多是自动步枪。
2002年“战神”号货船在马来西亚遭“全副武装”的海盗袭击,强行扣留17名韩国和缅甸船员的强盗也只是手持自动步枪。
但现在马六甲海峡北部,海盗有时会装备诸如A K247、M216等轻型冲锋枪。
2005年1月29日在柔佛麻坡巴冬马六甲海峡水域,海盗就是用M216向一艘渔船扫射。
2005年3月30日,在马来西亚沙巴州水域,5名乘快艇并持有M216和A K247莱福枪的强盗,登上Bonggaya91拖船,劫走了船员的财物和船上的通信器材,还掳走船长和两名船员。
更有甚者,还动用了火箭筒。
现在的海盗,不仅有重型武器,还有电脑和卫星通信,甚至还可以通过国际网络和电子邮件与世界各地的海盗乃至犯罪集团联系。
据马来西亚报纸报道,海盗们非常熟悉船只的航行时间和船上的货物构成。
此外,他们还利用雷达确定船舶的位置,通过无线电台和内部人员获取信息,然后使用摩托快艇和自动武器攻击目标。
得手后,混入数百艘小船中逃跑。
一些海盗使用的海上交通工具航行速度非常快,比一般国家执法机构的交通工具还快,可能仅次于某些国家海军的装备。
4.招数翻新,目标广泛目前,这种专门在广袤的海域上制造恐怖活动的“现代海盗”不仅装备先进,作案手法也更加高明,犯罪目的也多样化。
对于传统的海盗,人们早已耳熟能详:头扎红色三角巾、独眼加上黑色眼罩,驾驶着挂着骷髅头海盗旗的海盗船在海上横冲直撞,甚至不时和官府的船舶发生正面冲突。
而今天的海盗无论如何也不会打出“黑骷髅旗”公然行抢了。
他们或者伪装成地方政府执法船只,以例行检查为名强行登船;或者驾驶快艇在货船后高速追赶;或者将船上的现金、货物、设备等任何可以搬动的东西洗劫一空;或者劫持整艘船只,将原船只改名,伪造新的船籍资料,更换船员后,继续航行。
传统海盗的目标往往仅限于油船和商船,而现代海盗把军舰、码头、旅游胜地乃至居民区都变为他们的袭击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