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的表现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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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破解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破解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破解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法规。

然而,在环保法规的执行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却成为了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严重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成效。

那么,究竟什么是地方保护主义?它又是如何在环保法规执行中产生影响的?我们又该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呢?地方保护主义,简单来说,就是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的经济利益、税收收入和就业机会等,而对本地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宽容、包庇甚至纵容的态度。

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对本地污染企业的监管不力,对违法排污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环保执法过程中,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双重标准,对外地企业严格执法,对本地企业则网开一面;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不惜干预环保部门的正常执法工作,给环保执法设置种种障碍。

地方保护主义在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严重破坏了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环保法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如果不能得到严格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失去其应有的约束作用。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导致了环境污染的加剧和生态破坏的恶化。

一些污染企业在地方政府的庇护下,肆无忌惮地排放污染物,对当地的空气、水和土壤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最后,地方保护主义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那些遵守环保法规的企业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从而增加了生产成本。

而那些受到地方保护的污染企业则可以逃避这些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不正当的优势,这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那么,地方保护主义在环保法规执行中为何会产生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经济发展的压力是导致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一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和税收收入,往往将发展经济放在首位,而忽视了环境保护。

试论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根源 表现形式及整治对策

试论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根源 表现形式及整治对策

试论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根源表现形式及整治对策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国家机构及其成员,以违背中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方式去滥用或消极行使手中权力,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不适当地维护或扩大该地方局部利益的倾向。

一些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或本地区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已成为当前经济生活中及政治生活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因此,查处和打破地区封锁,也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之一。

那么,地方保护主义是如何产生的呢 其表现形式反映在那些方面呢,对此,我们必须有清楚的认识。

一、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主要根源1.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定位不清。

有为数不少的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没有完全理清,即他们应该干什么、怎么干都不明确,政企、政经不分。

在一些党委、政府的决策中,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还比较普遍。

他们常常越位,替代市场,干预和帮助市场微观主体决策。

2.行政体制条块分割。

我国是较为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部委与地方各部门存在着业务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每一个部委有本身的特殊利益,各级地方更是利益的主体。

纵横交错的行政级次、级别,把我国分成了多级区域。

一般而言,每多一个行政级次,就新增加一个利益单位,或者说多一个有可能实施保护的区域。

3.干部选任考核体制不完善。

一些干部为了创造更多的工作政绩而被提拔,他们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从而出现地区封锁等行政限制竞争行为,以此保护本地经济利益免遭损害。

同时为了实现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目标,使原本应维护宏观整体利益变成了只维护局部利益,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变成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使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合法化”。

4.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我国建国后的很长时间是实行计划经济,经济运行按照行政模式进行,后虽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但长期凝固而成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却依然根深蒂固,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得到滋长,政府机构及政府工作人员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冲动可能性乃至于干预的强度往往大于市场经济手段。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有效治理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有效治理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有效治理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重要议题。

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环保法规,以期望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然而,在环保法规的执行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却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成效。

地方保护主义在环保法规执行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增长和税收收入,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其提供保护伞。

比如,对一些本该被关停的高污染企业,地方政府以“保就业”“稳增长”等借口,允许其继续生产经营。

还有些地方在环保执法过程中,对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实行双重标准,对本地企业的污染行为处罚较轻或者干脆不予处罚,而对外来企业则严格执法。

此外,一些地方在环境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故意压低污染指数,以显示本地的环境质量良好。

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部分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存在偏差。

他们过于看重经济指标的增长,而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在他们看来,发展经济是硬任务,环境保护是软指标,只要经济发展上去了,就能获得晋升的机会。

其次,地方财政对某些污染企业存在依赖。

一些高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为地方财政贡献了大量的收入。

如果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关停这些企业,可能会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影响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

再者,环保监管体制存在漏洞。

环保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管辖之下,其执法权受到一定的限制,难以对地方政府的保护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要有效治理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转变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

建立科学合理的政绩考核体系,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指标,并且赋予其较高的权重。

让地方政府官员认识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保障地方的长远利益。

同时,加强对地方政府官员的环保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让他们明白环保法规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新闻报道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破解

新闻报道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破解

新闻报道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破解在当今的新闻领域,地方保护主义犹如一块顽固的绊脚石,阻碍着信息的自由流通和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地方保护主义使得一些本应被公开报道的新闻事件被掩盖或歪曲,严重影响了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呢?地方保护主义在新闻报道中的表现形式多样。

有时,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的形象和利益,会对一些负面新闻进行封锁或限制报道。

比如,当本地企业出现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问题时,地方政府可能会施压给媒体,要求淡化处理甚至不予报道。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也破坏了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

另外,地方保护主义还可能导致新闻报道的片面性。

一些地方媒体为了迎合本地政府的意愿,只报道本地的成就和优点,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

这样的报道无法全面反映真实情况,让公众难以获得客观准确的信息。

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存在偏差。

一些地方官员过于看重政绩,担心负面新闻会影响自己的仕途和本地的发展形象,因此采取各种手段干预新闻报道。

其次,地方经济利益的驱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某些地方为了保护本地企业的发展,防止负面新闻对其经济造成不利影响,会想方设法阻止相关新闻的传播。

再者,新闻媒体自身的独立性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一些地方媒体在经济和行政上依赖地方政府,导致在新闻报道中难以保持客观公正。

要破解新闻报道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政府层面,应当转变政绩观念,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

认识到真实、全面的新闻报道对于地方发展的重要性,而不是一味地掩盖问题。

同时,要加强法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干预新闻自由,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惩处。

新闻媒体方面,要增强自身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媒体应当坚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真实的报道原则,不受地方政府和经济利益的左右。

同时,要加强媒体行业的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有效遏制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有效遏制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有效遏制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规。

然而,在环保法规的执行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却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阻碍。

地方保护主义不仅损害了环境质量,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遏制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呢?地方保护主义在环保法规执行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增长,对本地的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松监管力度。

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故意设置行政壁垒,阻碍外地环保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本地企业的污染行为从轻处罚,对外地企业则从重处罚。

这种不公平的执法方式,严重削弱了环保法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存在偏差,过于看重经济指标的增长,而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他们认为严格执行环保法规会影响本地企业的发展,从而影响经济增长和税收收入。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也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

为了吸引投资和企业入驻,一些地方政府不惜牺牲环境,为污染企业提供庇护。

要有效遏制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首先要转变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

政绩考核不能仅仅以经济增长为指标,而应该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等纳入考核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地方政府官员真正重视环境保护,不再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而牺牲环境。

加强环保执法监督是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健全环保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环保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发现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对地方政府的环保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也是必不可少的。

要进一步明确环保法规的执行标准和处罚措施,减少法律法规的模糊性和弹性,避免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钻空子。

执行难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执行难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执行难的表现、原因及对策近年来,执行难的问题不仅严重困扰了法院的工作,也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关注、最有意见的热点问题。

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而且导致了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危害十分严重。

执行难的问题已引起中央领导和各级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为此专门发布了中发[1999]11号文件,明确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对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执行年”\“清理执行积案”等专项执行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近阶段,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1.近几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大量增多,但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越来越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2.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困难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有的甚至暴力抗拒执行,执行的难度越来越大。

3.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部门及个人,为了金钱、人情、关系,或从地方及部门利益出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予配合,甚至多方阻挠。

二、执行难的形成原因执行难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形成决非一朝一夕之事,其成因也决非一种,而是众多社会原因、历史原因混杂一处,经过长时间“发酵酿造”而成的。

1.现行法律的缺陷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因素。

如民事诉讼法对权利人申请执行规定的期限较短,短的六个月,长的也只有一年。

因此,当事人为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

地方保护主义对依法行政的影响及对策

地方保护主义对依法行政的影响及对策

地方保护主义对依法行政的影响及对策付艳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已明确地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国的一项治国方略。

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但是,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和权力分散化所促生的地方保护主义正以愈演愈烈之势严重阻碍着依法行政和法治进程。

基于此,本文试通过分析地方保护主义对依法行政的影响及其发生机制,进而探讨遏止地方保护主义、强化依法行政的可行对策。

一、我国现阶段的地方保护主义及其对依法行政的负面影响由地区本位利益驱动的地方保护主义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程度。

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是“地方公共权力以合法或违法的方式为了保护本地区利益而采取损害其他地方利益和中央利益,并封锁资源合理流动的一种价值观念和行为趋向”。

其基本特征是:以公共权力(不论是立法、司法或者行政权力)为基础,以利益为诉求,以合法或不合法为表现形式并且相互封锁、限制竞争。

当前,地方保护主义在许多地方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着重表现为:地方政府经济决策的本位主义和地区封锁;行政审批过程的壁垒设置;司法、执法部门处理经济纠纷中的地方主义;对各种经济违法活动的庇护;工程招投标中搞地方垄断等等,可谓形形色色。

但是,地方保护实质是在保护“落后”。

它也许能护一时之短,谋一时之利,但于长期和全局利益却危害甚重。

地方保护主义破坏市场秩序,导致市场信号失真,影响和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致使资源浪费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此外,地方保护主义还严重干扰和阻碍依法行政,使依法行政在地方层面难以落实,产生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首先,地方保护主义恶化依法行政环境。

经济生活中的地方保护扭曲和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统一开放,使得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手段的依法行政处处受掣,其经济管理职能陷于地区分割,难觅依法行政的法治经济环境;地方保护主义以地方利益行政,而不依国家法律法规行政,以政代法、以权压法动摇了人们对法律、对政府的信心,降低政府行政的合法性,造成依法行政的政治合法性环境退化。

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与解决方案

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与解决方案

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与解决方案近年来,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越来越突出,在国家一体化发展进程中造成了很多不良影响。

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化解这一难题,使发展更有希望,更添动力。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在公共利益、规划和政策方针等方面故意采取限制地方发展的各种行为、办法或手段。

比如强制性要求外资企业优先选择本地业务,把外来的企业、资本和项目存到一边或者直接拒绝;享有某种资源、优惠政策,但却不愿分享;拒绝与其他城市或地区资源进行交流、合作等。

二、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影响1.坏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使得地方发展受到了影响,降低了市场竞争力,因为受到保护行为的企业,很容易丧失竞争能力,更重要的是,保护措施的效果,会使得其他没有得到本地待遇的外来企业受到了不公正对待。

2.构成阻碍全面发展地区间的合作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不仅会拉低地区间的政治合作,还会影响地域之间在各种方面的合作。

在全面合作你发达的情况下,会使地方资源隔离、优势互补和地质配合和谐协作的机会失去,从而放大区域性的协调发展的难度。

3.破坏规划纲要的实施和地区统筹发展的计划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也会影响国家规划方针和策略纲要的实施,并且阻碍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多方面的统筹发展。

三、如何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针对地方保护主义这一严峻的问题,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才能化解这一问题,从而保障国家发展。

具体的方法如下:1.完善制度国家应该制定严格的法规和制度,防止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出现。

同时,还可以通过电子互联网和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国家和各级政府、企业等之间的宣传和沟通,避免保护主义行为。

2.加强地区间的合作政府应该加强各地区间的合作交流,共同推动区域发展,加强国家统筹发展局面。

这种地区间的合作和交流,可以在新建的中央政府的机制中,用于匹配资金、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对接合作,从而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3.培育开放的商业环境要以开放型经济发展为主线,加强产业链协作,发挥产业链条的整体联动和高生产效能,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多便利性和安全感,提高各地对外开放环境和对外合作能力。

扫黑除恶国内黑恶势力的地方保护问题

扫黑除恶国内黑恶势力的地方保护问题

扫黑除恶国内黑恶势力的地方保护问题近年来,扫黑除恶成为了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然而,在打击黑恶势力的过程中,地方保护问题凸显出来。

本文将针对扫黑除恶国内黑恶势力的地方保护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地方保护问题的定义地方保护问题是指当地政府、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在打击黑恶势力过程中,存在保护黑恶势力的情况。

这种保护可能表现为不积极主动介入打击行动,甚至泄露相关信息给黑恶势力,从而导致打击行动的失败或不力。

二、地方保护问题的原因1. 利益关联:地方政府官员与黑恶势力存在利益关联,可能通过保护黑恶势力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2. 威胁恐吓:黑恶势力通过威胁、恐吓地方政府官员,迫使其不介入打击行动或泄露相关信息。

3.腐败问题:部分地方政府官员存在腐败问题,接受贿赂或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从而放任黑恶势力存在。

三、地方保护问题带来的后果1. 打击力度减弱:地方保护问题可能导致打击力度不够,无法有效地铲除黑恶势力的根源。

2. 案件被搁置:一些与黑恶势力有关的案件可能因地方保护而被搁置,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3. 公众不满情绪高涨:地方保护问题会引发公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并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四、解决地方保护问题的方案1.加强制约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制约监督机制,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确保他们不受黑恶势力的影响。

2.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警示教育,提高他们的反腐倡廉意识,增强抵御黑恶势力的能力。

3.加强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打击黑恶势力信息的保密工作,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

4.加大惩治力度:对涉嫌地方保护的官员和黑恶势力成员,依法追究责任,给予严厉的惩处。

五、地方保护问题的解决效果评估为了检验解决地方保护问题的效果,可以采取如下评估指标:1.打击成果:对黑恶势力的打击成果进行评估,包括抓捕的人数、涉案资产的追缴等。

2.社会稳定:检验社会不满情绪是否有所下降,社会治安是否得到改善。

影响法院执法环境的若干因素及对策

影响法院执法环境的若干因素及对策

影响法院执法环境的若干因素及对策目前,法院面临的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时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正不可忽视的因素。

具体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外部环境方面1、地方保护主义是导致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因素。

由于案件的执行结果影响到地方的经济利益,有的地方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对外地法院前来执行的不予配合,甚至制造障碍,抗拒执行。

2、部门保护主义给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造成相当大的困难。

由于部门利益作怪,国土、金融等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拒不配合法院办案。

如在执行案件中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要求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相当难,延误了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

对破产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破产法明确规定由清算组予以处置,但国土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认为应该由他们处置,而现在政府倾向于国土部门,因此现在法院处置破产企业的土地资产就很困难。

个别银行片面考虑自身利益,也以种种借口拒绝法院划拨、扣划被执行人的款项。

3、对法院的行政干预未能杜绝。

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一些党政领导以稳固为名“打招呼”、“提要求”。

法院在执行一些案件时,地方党委、政府、人大也以涉及稳固为名(有的被执行单位只有二三十人),要求法院暂缓执行。

由于法院的人、财权受制于地方,对地方有较大的依靠性与服从性。

因此,一些基层法院对行政干预往往只能妥协。

如某县法院在审理一起破产案件中,县委决定以已抵押资产安置职工,这有违法律规定,使法院很难办。

4、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受到舆论审判的干扰比较大。

一些媒体的宣传报道从案件的侦破阶段就开始了,对案件的性质、事实甚至判决结果都发表见解。

假如法院最终认定的案件的性质、事实与判决结果与媒体不一致,广大的媒体受众就会怀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1997年我国实施的新刑诉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要由法庭判决,而不能是除此之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说了算。

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和治理对策分析(1)

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和治理对策分析(1)

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和治理对策分析摘要:地方保护主义本质上是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为保护局部利益牺牲法制统一、滥用权力的结果。

地方保护的本质是地方利益保护。

本文深入分析了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并提出了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具体对策,包括转变思想,消除地区封锁;加大国有经济改革力度,实行政企分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规范政府的市场管理行为,加强对政府市场管理的监督。

关键词:地方保护主义; 内涵;危害;原因;对策引述“地方保护主义”就是一种在政府职能转换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阻碍和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落后现象。

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分析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危害及形成原因,对于有效地打击和清除地方保护主义,推动公平、竞争、开放、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内涵及表现形式1.本质内涵。

所谓地方保护主义,就是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采取的特定性的干预和调节行为。

这种行为的目标是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并直接表现为地方政府收入最大化;这种行为的方式主要是行政干预;而这种行为的结果是程度不同地影响宏观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宏观经济效益受损害。

这就是存在至今又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主义所共同的本质。

十分自然,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会因其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市场化程度、法制状况的差别而呈现出轻重不同和各自的特点。

但是,一切地方保护主义的本质特征却是一样的,那就是,地方政府坚持以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处理各方面的现实关系。

当代中国转型期的地方保护主义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密切相关。

可以说,当代中国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发生在经济管理领域,是一种政府经济行为。

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违背中央政令的地方政府经济行为。

2.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其一,政府行为短期化。

地方保护的实施者也许是以他心目中的地方利益为行为取向的,但是在损害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这种利益客观上并不一定是真的地方利益,实则中饱私囊。

地方保护主义分析、弊端及遏制

地方保护主义分析、弊端及遏制

地方保护主义分析、弊端及遏制什么是地方保护主义所谓地方保护主义,就是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采取的特定性的干预和调节行为。

简单而言,就是“只强调保护地方的,局部的利益,而不顾全局利益的错误思想行为”,这就是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可以称之为行政性垄断,它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利用行政职权对外地商家进入本地市场、本地企业及资本流出加以限制或歧视的行为。

在由高度集权体制下的非利益主体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的利益主体转化过程中,在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时为了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长远利益的错误倾向。

弊端:地方保护主义人为地制造区域间的贸易封锁和区域内部的贸易分割 , 导致地区之间各自为政 , 互不合作 , 这是与统一的商品经济新格局完全相悖的。

它已构成对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强大阻抗 , 产生了种种弊端 .弊端之一 : 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自身的运行规范屈从于行政规则 , 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在地方保护主义存在的情况下 , 各地政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防止“肥水流入外人田” , 便利用行政权力 , 禁止本地紧俏资源“外流” , 防止外地竞争性产品“入境” , 结果 , 地区之间争夺资源的“大战”屡屡发生。

它不利于区域市场的规范化 , 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弊端之二 : 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比较效益的丧失 , 严重妨碍了生产布局的协调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 重复建设 , 盲目引进 , 外延扩张 , 搞小配套, 在所难免。

弊端之三 : 地方保护主义刚化各产业部门的存量结构 , 阻滞了宏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实施。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 , 中央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如果符合地区局部利益的 , 就能顺利地实施 , 反之 , 就会在实施中偏离原有的目标 . 因此 , 地方保护主义打乱了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

弊端之四 : 地方保护主义引起行政过多干预经济的传统体制变相复归 , 削弱了企业的活力 .此外还有:五、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全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损害了全局利益,从长远看,也影响了地方的经济发展,使局部利益遭受损失。

浅谈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的治理

浅谈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的治理

浅谈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及其治理对策一、地方保护主义的概念地方保护主义指地方政府(广义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在由高度集权体制下的非利益主体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的利益主体转化过程中,在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时为了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长远利益的错误倾向[1]。

从以上描述中我们可以概括出地方保护主义的基本特征:(一)地方保护主义的主体1.在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分割的历史条件下,地方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追求其自身利益而采取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

而行政机关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主导者和操纵者。

行政机关利用行政管理的职权通过税收政策,收费制度,行政规章和命令等方式影响地方的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从而对本区域实施经济的垄断,谋求短期的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和就业岗位。

2.在这场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以谋求现实狭隘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中,立法机关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立法法》规定,地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完善,加之对立法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地方立法的审查并不严格,使一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

使某些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成为有法可依的合法行为。

3.司法机关采取包庇和纵容的态度。

司法机关不仅不对某些钻法律漏洞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置之不理,不予立案,甚至对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也采取放纵的态度,包庇犯罪。

这是由于地方法院的财政源于地方政府,地方法院与政府有着许多的经济政治联系,依法严惩各种地方保护主义不仅是减少了地方的财政收入,更触动了地方政府的利益,这是法院不希望的结果。

(二)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背景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背景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实行改革开放的时期。

地方保护主义是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改革,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相分离的背景而产生的,这种历史背景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具有经济性而区别于政治独立的地方主义。

人民法院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人民法院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人民法院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立法逐步完善,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开始形成;人民法院强化严肃执法,公正司法,审结的案件不断增加,较好地发挥了为大局服务的职能作用;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总的来看,法制建设的形势是好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的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容易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个时期以来,地方保护主义象幽灵般开始在一些地方滋生蔓延,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正常开展,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当务之急。

笔者本文就人民法院如何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经济利益至上并采取各种方法保护地方的经济利益的思维方式和态度。

它以本地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为唯一原则。

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来自法院外部的,也有来自法院内部的。

从种类上看,主要有地方行政保护、地方金融保护和地方司法保护三大类。

这三种表现形式在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都有反映,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来自法院外部的地方保护主义。

主要有两种:1、来自某些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

这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为达到保护地方利益的目的,有的直接出面干预、阻挠法院办案,有的间接对法院施加压力,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釜底抽薪”,迫使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其所用。

2、来自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地方保护主义。

如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时,银行借口推托,故意刁难,自立土政策,设立关卡,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存款等。

又如涉及财产扣押、查封、变卖的,财产所在地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单位尤其是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有意偏袒被执行人一方,寻找种种借口刁难、阻挠,甚至指使、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有关财产,最终使执行人员无功而返。

来自法院内部的地方保护主义1、立案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对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及解决政策的几点思考

对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及解决政策的几点思考

对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及解决政策的几点思考第一篇:对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及解决政策的几点思考对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及解决政策的几点思考浅析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在经济领域产生的原因及相关解决对策专业:行政管理班级:姓名:学号:摘要:地方保护主义在我国仍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不少地区、部门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种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以及这种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何在?相关的解决对策有哪些?本文拟就此关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进行浅析。

关键词:地方保护注意,现象,原因,解决的对策据报道,吉林省和江苏省是汽车生产大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然而在一些地方汽车行业常常受到限牌、限时、环保标准、税费等歧视性政策对待。

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和出租车市场,外地车往往难以进入。

部分地区对本地普通汽车上农用车牌照;大吨位车上小吨位牌照;经过“套牌”处理后,本地车就可以少交费。

客运中对本地产车、外地车实行不同的标准等,以促进本地车的销售。

①这种怪现象其实不只是存在在汽车行业或少数地区,目前,这种怪现象在中国仍较普遍的存在,这就是一直困扰人们的地方保护主义在经济领域的一些表现。

那到底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现象呢?其出路何在?一、地方保护产生的原因地方保护主义就是指在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冲突中,地方政权机关采取违法手段以保护本地区利益的行为。

②地方保护主义多种多样,例如:地方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冲突;地方与地方的政权利益冲突;地方与地方的财物利益冲突等等。

文头所言仅是其中的一类的表现。

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各异,就文头所言的在经济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究其原因,国家计委副主任汪洋曾分析到:首先,从财税体制看,现行财税体制仍具有强化“行政区经济”,激励市场分割行为的利益驱动功能。

分税制使地方政府具有追求扩大本地经济规模的动力。

其次,从干部制度看,现行干部制度需要各级干部有GDP增长、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等好的政绩;对上和对下负责,都需要扩大本地的经济规模,促使政府官员维护本地企业的利益。

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的表现及对策

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的表现及对策

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的表现及对策论文关键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表现对策论文摘要:人民法院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法院辖执行案件表现更加明显,地方保护主义保护的是本地方的局部利益,损害的是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一种阻碍的消极作用,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更有利于开展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一)某些行政领导干预执行。

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利用大会讲话、打电话、写条子等方式替本辖区被执行人说情,阻止案件的执行。

某些行政领导干预执行的情况特别是在外省外地法院要从本地划款时表现得最为明显,特别关注本辖区招商引资企业的执行,当有的法院要依法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时,有的行政领导指责本地法院胳膊肘往外扭、吃里扒外,有的法院在一些行政领导的种种压力面前,不敢依法执行,担心被领导调出法院队伍,有的法院领导担心法院经费问题、人事任免问题等,若不按行政领导的意愿去做,今后法院更难开展工作,因此,执行人员只好违心地对申请执行人采取推、拖或搪塞的办法不予执行。

(二)有协助义务部门协助执行不力。

一些商业银行争夺储户,千方百计地保护储户的利益,主要表现在:1、拒绝法院依法查询,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被执行人在往来帐册。

2、制作假帐,将被执行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使执行人员无款可划。

3、在执行人员冻结存款时,以系统原因不能部分冻结为由拒绝部分冻结个人工资,造成权利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误角。

4、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前面稳住执行人员,后面通知被执行人在执行前将存款转移。

5、擅自解除冻结。

以内部规定为依据,将法院冻结的存款擅自解除冻结,造成法院无款可划。

(三)某些执行人员人搞地方保护,不积极协助外地法院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中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对外地法院的委托协助执行长期弃之不管,将案件锁入卷柜弃之不理,多次收到委托函不见答复。

地方保护主义分析、弊端及遏制

地方保护主义分析、弊端及遏制

地方保护主义分析、弊端及遏制什么是地方保护主义所谓地方保护主义,就是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采取的特定性的干预和调节行为。

简单而言,就是“只强调保护地方的,局部的利益,而不顾全局利益的错误思想行为”,这就是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可以称之为行政性垄断,它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利用行政职权对外地商家进入本地市场、本地企业及资本流出加以限制或歧视的行为。

在由高度集权体制下的非利益主体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的利益主体转化过程中,在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时为了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长远利益的错误倾向。

弊端:地方保护主义人为地制造区域间的贸易封锁和区域内部的贸易分割 , 导致地区之间各自为政 , 互不合作 , 这是与统一的商品经济新格局完全相悖的。

它已构成对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强大阻抗 , 产生了种种弊端 .弊端之一 : 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自身的运行规范屈从于行政规则 , 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在地方保护主义存在的情况下 , 各地政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防止“肥水流入外人田” , 便利用行政权力 , 禁止本地紧俏资源“外流” , 防止外地竞争性产品“入境” , 结果 , 地区之间争夺资源的“大战”屡屡发生。

它不利于区域市场的规范化 , 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弊端之二 : 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比较效益的丧失 , 严重妨碍了生产布局的协调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 重复建设 , 盲目引进 , 外延扩张 , 搞小配套, 在所难免。

弊端之三 : 地方保护主义刚化各产业部门的存量结构 , 阻滞了宏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实施。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 , 中央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如果符合地区局部利益的 , 就能顺利地实施 , 反之 , 就会在实施中偏离原有的目标 . 因此 , 地方保护主义打乱了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

弊端之四 : 地方保护主义引起行政过多干预经济的传统体制变相复归 , 削弱了企业的活力 .此外还有:五、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全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损害了全局利益,从长远看,也影响了地方的经济发展,使局部利益遭受损失。

环保执法难来自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环保执法难来自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环保执法难来自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第一篇:环保执法难来自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环保执法难来自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按理说,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比较健全,但为什么经常发生危及人民群众的各类环保事件,使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得到了重大的损害,关键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即环保执法不到位。

而环保执法不到位的难点和症结,从根本上讲,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目前,不少地方一味追求发展速度,片面强调发展经济,而人为忽视环境保护,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破坏环境为代价而换取短期的经济繁荣和地方局部利益,过分违法强调对企业的保护,严重干扰环保部门的正常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且愈演愈烈。

有的地方禁止环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监督。

以优化地方经济发展环境为由,通过制订和实行“绿卡”、“进厂审签”、“预约执法”等土政策,为地方企业提供特殊保护,不准或禁止环保等有关执法部门到企业进行正常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造成了环保部门在环保执法中的盲区,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有的地方限止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对环保部门经查证属实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经常会有当地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亲自出面,或者上门指示“协调”,或者打电话过问说情,或者在企业请示报告上签字批示要求照顾,造成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有的干预环保部门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不少地方党政领导故意采取打电话、批条子、开协调会议甚至直接下文等方式强制减免排污费,严重干扰环保部门依法征收排污费的工作,造成一些地方征收排污费的数额少、比例小(有的不到应缴额的20%),这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企业的违法超标排放行为,阻碍了污染治理进程。

有的地方公然违反环保政策和不执行环保法定制度。

一些地方在大搞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只追求企业和项目的数量,片面追求GDP和税收等高指标,仍在放任引进那些工艺设备落后、国家明令淘汰的污染项目和企业,更有甚者,少数地方要求环保部门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15小”和“新5小”等企业建设开“绿灯”,带来“环保第一审批权”落空,带来“环评”和“三同时”等环保法定制度形同虚设,有的地方建设项目的“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不到20%,造成一些污染企业投产后成了人民群众投诉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人民群众意见很大且反映强烈。

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是阻碍和干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障碍,有效地打击和清除地方保护主义是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开放、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为了保护地方局部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操纵市场,设置市场障碍,破坏市场机制,限制非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

从本质上看,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政府部门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

目前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限定或变相限定本地企业、单位或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服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其局部利益,以行政命令或下发文件的形式,用强制手段来扶持本地企业和产品,其中比较突出的产品主要有:烟、酒、药品、水泥、煤炭、汽车等; 比较突出的领域主要有: 建筑、保险、医疗等。

例如,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街道办事处发文规定:新啤集团为其辖区内铁路局夜市啤酒的惟一经销商,所有摊主只许销售新疆啤酒这一种产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农八师都规定,主要工程项目都应由兵团建工企业承揽;农七师还要求所有工程项目使用的钢门窗必须是该师某企业的产品。

(二) 设置壁垒,阻挠和限制外地商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1. 抬高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的“门槛”。

对外地产品或服务提出比本地产品或服务更高的技术要求,或以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技术措施,增加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成本,来限制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2. 增加歧视性收费项目。

对外地商品或服务的进入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以削弱外地商品在本地的竞争力。

有的地方甚至对外地生产的轿车进入本地市场实行不同标准的入籍费。

3. 限制本地商业机构销售外地某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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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的表现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10-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关键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表现对策
论文摘要:人民法院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法院辖执行案件表现更加明显,地方保护主义保护的是本地方的局部利益,损害的是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一种阻碍的消极作用,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更有利于开展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
(一)某些行政领导干预执行。

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利用大会讲话、打电话、写条子等方式替本辖区被执行人说情,阻止案件的执行。

某些行政领导干预执行的情况特别是在外省外地法院要从本地划款时表现得最为明显,特别关注本辖区招商引资企业的执行,当有的法院要依法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时,有的行政领导指责本地法院胳膊肘往外扭、吃里扒外,有的法院在一些行政领导的种种压力面前,不敢依法执行,担心被领导调出法院队伍,有的法院领导担心法院经费问题、人事任免问题等,若不按行政领导的意愿去做,今后法院更难开展工作,因此,执行人员只好违心地对申请执行人采取推、拖或搪塞的办法不予执行。

(二)有协助义务部门协助执行不力。

一些商业银行争夺储户,千方百计地保护储户的利益,主要表现在:1、拒绝法院依法查询,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被执行人在往来帐册。

2、制作假帐,将被执行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使执行人员无款可划。

3、在执行人员冻结存款时,以系统原因不能部分冻结为由拒绝部分冻结个人工资,造成权利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误角。

4、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前面稳住执行人员,后面通知被执行人在执行前将存款转移。

5、擅自解除冻结。

以内部规定为依据,将法院冻结的存款擅自解除冻结,造成法院无款可划。

(三)某些执行人员人搞地方保护,不积极协助外地法院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中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对外地法院的委托协助执行长期弃之不管,将案件锁入卷柜弃之不理,多次收到委托函不见答复。

2、有的强调工作忙、人手少、困难多,一推了事,或强调本地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困难,要求委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3、有的不积极协助执行,在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时,有的法院不积极为外地法院提供便利,有的在接待上热情好客,但暗地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

4、有的把法院之间的委托关系干脆变成了互惠关系,提出必须把我们委托你们的事办成。

5、强调执行和解,在执行中,一些执行人员以做工作为名,压外地一方当事人接受苛刻条件或做出较大让步,或以滞销产品相抵债,要求权利人
放弃部分货款,免除利息等,滥用执行和解,以此保护地方利益。

(四)少数地方的公安部门在地方领导的指挥下,以维护本地社会治安为由,妨碍执行。

有的被执行人的车辆被法院依法扣押,当地公安派出所以维护治安为由,不让法院把车辆开走,甚至在半路拦截,强行把车扣下,妨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

二、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践踏,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保护公平竞争的经济制度,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使法院的形象和威信严惩受损,因此,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应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改变执行立案管辖,变委托执行为当地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依照该条的规定,改变了过去执行法院不得不到异地执行或委托执行的做法,债权人可以依此规定,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使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法院,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二)利用提级执行、指令执行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过去许多地方法院为了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先后采取了提级、指定或交叉执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许多可借鉴的经验。

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本条的增加主要是为了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解决一部分消极执行问题,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

这一规定,可以说是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所采取的特殊法律政策,对解决地方保护主义而干扰执行的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改变对执行人员管理方式,使之真正脱离地方干系
从对地方保护主义未执行案件分析可以看出,某些法院一些执行人员是迫于人、财、物都归地方管理而违心地消极执行、推拖不执,这也是地方部门领导以权代法的原因所在,执行人员违背领导诣意,轻则不能提拔,重则调离法院,法院违背地方部门的要求,大胆协助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在办案经费上、人员任命上受到限制,因此,必须建立人民法院执行队
伍垂直管理体制,使执行人员的任命、工资待遇、警力配置等彻底脱离地方,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才能独立行使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

(四)发挥执行联席会议制度,使地方保护干扰执行无藏身之处
自1999年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文件下发之后,全国各地地方保护干扰执行案件明显减少,中央政法委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成立由政法委牵头的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协助伉俪情深敬老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从而使各协助部门能积极协助法院工作,有效地阻碍地方保护的干扰。

(五)积极倡导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首先要加强对广大执行人员的思想教育,使执行人员真正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性,树立严格的执法意识。

其次,法院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不搞地方保护主义。

要敢于顶住各种压力,对当地领导来说情的,要说明情况宣传法律。

(六)加强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

从人民法院的外部关系上看,各级人民法院都应主动、自觉地接受党委、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法院内部应建立监督制度,坚持制度管理,对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执行人员,应视情节给予处理,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发现下级法院有地方保护案件,应及时督办或采取提级、指令等执行措施,以确保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作者: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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