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及解决政策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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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及解决政策的几点思考
浅析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在经济领域产生的原因
及相关解决对策
专业:行政管理班级:姓名:学号:
摘要:地方保护主义在我国仍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不少地区、部门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种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以及这种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何在?相关的解决对策有哪些?本文拟就此关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进行浅析。
关键词:地方保护注意,现象,原因,解决的对策
据报道,吉林省和江苏省是汽车生产大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然而在一些地方汽车行业常常受到限牌、限时、环保标准、税费等歧视性政策对待。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和出租车市场,外地车往往难以进入。部分地区对本地普通汽车上农用车牌照;大吨位车上小吨位牌照;经过“套牌”处理后,本地车就可以少交费。客运中对本地产车、外地车实行不同的标准等,以促进本地车的销售。①
这种怪现象其实不只是存在在汽车行业或少数地区,目前,这种怪现象在中国仍较普遍的存在,这就是一直困扰人们的地方保护主义在经济领域的一些表现。
那到底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现象呢?其出路何在?
一、地方保护产生的原因
地方保护主义就是指在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冲突中,地方政权机关采取违法手段以保护本地区利益的行为。②地方保护主义多种多样,例如:地方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冲突;地方与地方的政权利益冲突;地方与地方的财物利益冲突等等。文头所言仅是其中的一类的表现。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各异,就文头所言的在经济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究其原因,国家计委副主任汪洋曾分析到:
首先,从财税体制看,现行财税体制仍具有强化“行政区经济”,激励市场分割行为的利益驱动功能。分税制使地方政府具有追求扩大本地经济规模的动力。
其次,从干部制度看,现行干部制度需要各级干部有GDP增长、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等好的政绩;对上和对下负责,都需要扩大本地的经济规模,促使政府官员维护本地企业的利益。
再次,从司法制度看,中国司法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是属地化的,这为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和执法,从司法上保护分割市场的行为创造了条件。
笔者以为,具体原因还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维护和发展地方的利益,是正当的,不应当受到谴责,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以公然违法的方法损害其它地方的利益,保护本地的利益行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行政执法权的规定确实存在着职权不清、分工不明的现象。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立法工作也相对滞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打击地方保护主义,给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案件带来困难。
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不解决,则行政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所以要明确地方保护主义的定性并加大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力度。
(二)某些政府官员存在不正确的政绩观
我国长期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是政府官员实施地区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一结果之一。现行的地区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包含着明显的政治收益计算。与纯粹的经济竞争相比,我国地方官员同时处于两种竞争之中:既有为地区的经济产出和税收而竞争,又为各自的政治晋升而竞争。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已经成为新时期的“官箴”。但要发展一个地方的经济,让财政创收,要“有钱好办事”,却是十八般武艺都要用上阵的。为了抵御外地质优价廉的产品,让本地区的产品有好的销售业绩,实现本地区GDP的增长,增加自己的政绩,有些地方政府官员竭尽封锁之能事,甚至阻碍跨省区的打假行动,不允许执法部门进行检查。
表面上看,地方保护主义者所保护的是本部门、本行业或本地区的利益,可无形之中,却是损害了另一个地区的利益。③更是损害了整体的利益。
(三)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
政企不分、国有资产事实上的地方所有制是产生地方保护的根本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权限逐步下放到地方,地方政府也直接投资兴建了大量企业。因此,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控制权力和控制范围逐渐加大,并且以当地经济发展主体及企业出资人的双重身份干预企业经营。
地方经济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地方企业的税利,而这一切又是以地方企业能够稳定经营为前提。地方经济的稳定与否关系着地方利益,地方政府为保证地方经济稳定发展不会坐视当地企业受到大的冲击。而且,地方政府也把所属企业包括中央委托地方代管企业的管理权牢牢抓在自己手中。因此,在强调政企分开的同时也出现这样一种不合理现象:一方面,许多企业宁愿“等靠要”,“喜欢找市长而不愿找市场”;另一方面,许多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地以经营管理者的身份去代替企业排忧解难,甚至“现场办公”直接操作。
某些地方的国有企业改革相对滞后,观念落后。且创新能力弱、机制僵化、市场意识淡薄。这样的企业本无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面临在竞争中被淘汰的困境。地方政府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动机,通过滥用行政权力,借助市场进入限制,金融倾斜等非法保护手段,来维护与其有“血缘”关系的低效率的国有企业的市场。④
(四)财税政策存在缺陷
财政包干和各种地方税设置滞后,财政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地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尤其是与地方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在相当多的方面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因而也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具体说来:
1.1994年以来实行的分税制改革采取的是“基数法”,而不是“因素法”,在一定的程度上固化了原有的地方利益格局。
2. 税收制度对地方保护主义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税制立法权的统一性使地方政府的收入不能随经济的发展和需要而逐步递增。实行分税制后,地方税立法权依然在中央,地方财政既使再困难也不得自行开征新的税种。地方政府的收入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需要而增加,地方政府为了能够多享受经济发展的好处,就只能从保护主义中捞一些好处。
税收制度所安排的纳税环节对地方保护主义具有激励导向。我国对企业征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企业增值税和消费税,从企业经营效益上征收所得税。目前这两税在税收总额中占绝大部分。这种税收体制就产生一个最坏的影响就是地方政府具有投资冲动,有保护本地企业的内在动力,还有鼓励企业过度生产的内生需求。对地方政府而言,多一个企业就多一份税收。
3. 双轨运行的财政体制也在一定程度加剧了地方保护。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与谋求地方预算外资金有关。预算外资金不受财政预决算的约束,不受任何财财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小钱柜”。为了最大程度的获取预算外资金,地方政府不仅用行政手段向本市场企业和居民征收,还利用地方保护性制度或者政策来达到增加预算外资金的目的。⑤
二、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地方保护主义多样,产生的原因也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历史渊源等等,要从根本上解决、铲除地方保护主义,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对症下药。笔者拟就前所析之原因,简述相对应的解决之道。
(一)制定和修改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法规
要真正从根本上铲除地方保护主义,应首先从法律上给予铲除,制定和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让地方保护主义有法律空隙可钻。
1.尽快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要在该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包括非法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形式,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尽快修改《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3.抓紧清理、废除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带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垄断色彩且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法、行政性法规与规章。⑥
4.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建立与完善不受地方政府随意干涉的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管理体制。⑥
5.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地方各级政府领导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行政。要提高企业及社会的法制观念,做到守法、护法,营造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良好法律氛围。⑥
6.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责任追究制度。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反地方保护主义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的政府和官员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