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条文的修订及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之建设工程合同解读(一)
《民法典》合同编之建设工程合同解读(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明确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订立的关于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接受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一般是投资建设工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是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它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同主体必须具备特殊资质,必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法人。
自然人没有承包人资格,不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合同有计划性和程序性要求。
建设项目投资额巨大,与国民经济的许多部门和行业密切相关。
因此,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未经项目批准,不得订立勘查、设计合同;未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不得签订施工合同。
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国家的监督和管理。
四。
如果合同是重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按工程进度可分为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条件的勘察研究而达成的协议。
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初步设计合同,即承包商与业主在项目立项阶段签订的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信息的合同。
二是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个方面。
施工是指工程的建设,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组装。
实务中需要注意区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资格要求和特别规定,但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是具有一定资格的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不能以承包人的身份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浅析《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修订
浅析《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修订发布时间:2021-12-07T01:20:11.332Z 来源:《福光技术》2021年19期作者:李鑫[导读]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共7编、一千二百六十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
《民法典》实施后,原《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
绵阳城市学院四川绵阳 62100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原《合同法》同时废止,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合同关系通过《民法典·合同编》中相关条款进行约束,其中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主要在第十八章。
基于多年来建筑业领域所形成的成熟的市场交易关系,《民法典·合同编》在建设工程合同部分整体上延续了原《合同法》中相关条款的要求和规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小幅修订。
本文主要就新修订的内容进行整理和分析,为行业内的合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修订1. 引言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共7编、一千二百六十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
《民法典》实施后,原《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建造能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但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扩张,参建单位之间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纠纷,这就对行业健全法律法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民法典合同编建筑工程法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建筑工程法是针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 工程范围:即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它是土建、安装、装饰装修还是其中一部。
土建、安装、装饰装修之间的专业界限划分应当明确。
2. 建设工期: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总天数。
工期是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工程的进度和双方的利益。
3. 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 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质量要通过施工单位相应的资质等级、质量责任制度、按设计和技术标准施工,对建材、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严格按设计采购和检验制度、工序管理、检测、试验、返修、保修等一系列措施和制度予以保障。
在订立工程质量条款时,应考虑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环节、各因素,全面、详尽地订立好施工质量条款。
5. 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以及价款的调整机制。
除了以上主要内容,建筑工程合同还应当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的生效和解除等方面的条款。
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违反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责任,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建筑工程法是针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它明确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签订和履行建筑工程合同时,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民法典合同编工程建设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工程建设合同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更加细致、全面,这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双方权益的合理保护至关重要。
特别是对于工程建设合同,明确了合同的形式要件、内容要求及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的法律后果。
我们来了解什么是工程建设合同。
《民法典》规定,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此类合同通常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内容,是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法律文书。
让我们具体看一份工程建设合同范本,并对照《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工程建设合同】甲方(发包人):__________乙方(承包人):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进行__________工程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如下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__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__3. 工程规模:__________4. 工程标准及要求:__________二、合同价款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
三、工期安排开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四、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甲方要求。
五、付款方式1. 预付款:__________元,于合同签订后__日内支付。
2. 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
3. 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日内支付。
六、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过以上范本,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对工程建设合同的内容要求更为明确。
其中不仅涵盖了工程的基本信息、财务条款,还包括了工期、质量、付款方式等关键性条款,确保了合同的完整性和执行力。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规定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一条款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框架,即一方负责建设,另一方负责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七百八十三条至第七百八十五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变更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如果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分包的情况。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责任的明确。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还需要注意第七百八十七条关于联合承包的规定。
两个以上承建单位共同承包一项建设工程时,应当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这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明确划分,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第七百八十八条至第七百九十条涉及了隐蔽工程的检查、工程量的增减以及工程进度的要求。
隐蔽工程在覆盖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覆盖,发包人不得请求揭开检查。
如果发包人增加工程量或者改变设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同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合同在《民法典》下有着严格的规定,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都应当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建设工程合同规定范本:建设工程合同甲方(发包人):__________乙方(承包人):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工程名称)的建设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建设工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三、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四、工程造价:人民币____元五、技术资料交付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六、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由乙方负责七、拨款和结算:按照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八、竣工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协助九、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十、双方相互协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
其中,第三编合同编第十八章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共有21个条文。
相较于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民法典》中的建设工程合同部分有以下几个主要变化:一、明确了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这一规定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使得不仅承包人,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二、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新司法解释增加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无资质、借资质、超资质、应招标未招标、应招标中标无效等。
同时,新司法解释删除了转包、违法分包、借资质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
三、合同内容的约定《民法典》新增“一般”二字,表明条文所列的参照性内容不是必须的,双方可自行约定,更加彰显合同自愿原则在建设工程领域的贯彻。
同时,删去“双方”二字,表明建设施工合同的主体不再是简单的两方主体,也包括多方。
四、体现了平等民事主体间合同地位《民法典》第798条、第801条、第803条、第807条将对应的《合同法》相关条文中的“要求”改为“请求”,即平等民事主体间合同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行使权利由简单生硬的命令式表述调整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请求权表述。
这一变化体现了立法机关法治思维的进步,强调的是司法对诉权的保护。
五、垫资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新司法解释第25条和第26条对垫资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进行了规定。
这一变化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总的来说,《民法典》中的建设工程合同部分在保留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完善,使得法律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更好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这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基本原理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应遵循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是指建设工程的业主,承包人则是承接建设工程的企业或个人。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还可以存在分包人,即承包人将自己承接的工程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的行为。
分包人同样应遵循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程的名称、规模、建设地点、工程价款、工程进度、质量要求、验收标准、保修期等。
同时,还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发包人义务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以便承包人顺利完成工程。
同时,发包人还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和验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义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规定。
同时,承包人还应当保证工程进度和安全施工,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工程价款未全部支付时,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到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在建设工程发生争议时,承包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会带来无效的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也会因此无效,验收也可能不合格。
如果合同无效,需要进行解除并处理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当事人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堪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
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时,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条款解读
《民法典》建设⼯程合同章条款解读概述:1《民法典》合同编第⼗⼋章建设⼯程合同,共计21个条⽂。
体例上,该章规定沿袭了《合同法》第⼗六章建设⼯程合同的相关规定(该章共计19条)。
《合同法》第⼗六章的19个条⽂中,有11个条⽂在《民法典》建设⼯程合同章中未作修改,有8个条⽂存在变动。
此外,与《合同法》第⼗六章对⽐,《民法典》建设⼯程合同章新增了2个条⽂,具体为第793条和第806条。
两个新增条⽂分别是对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条、第3条及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选择性吸纳。
本⽂针对以下重点条⽂的修改进⾏解读:重点条⽂解读:2《民法典》第七百九⼗⼀条(1)变化:由“肢解”改为“⽀解”①《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四条提倡对建筑⼯程实⾏总承包,禁⽌将建筑⼯程肢解发包。
建筑⼯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程的勘察、设计、施⼯、设备采购⼀并发包给⼀个⼯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程勘察、设计、施⼯、设备采购的⼀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个⼯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程肢解成若⼲部分发包给⼏个承包单位。
②《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四⼗⼋条第⼀款中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义务,完成中标项⽬。
中标⼈不得向他⼈转让中标项⽬,也不得将中标项⽬肢解后分别向他⼈转让。
③《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程肢解发包。
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九条中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义务,完成中标项⽬。
中标⼈不得向他⼈转让中标项⽬,也不得将中标项⽬肢解后分别向他⼈转让。
(2)评价依据“从新”原则,“⽀解”(⽀解分包)将成为法规及合同⽂件中的规范⽤法。
⽤词更加准确、规范,但含义并未发⽣根本性变化。
《民法典》第七百九⼗三条:(1)从体系上看,本条应属于民事法律⾏为⽆效的法律后果的特殊规定。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编合同的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的第十八章。
本章共计20条,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形式、招标投标、承包人、发包人等多个方面,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及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规定,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过程公开透明,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肢解工程,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转包和分包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对承包人和分包单位的转包和分包行为进行了限制。
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此外,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五、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出现因分包导致的建设质量问题。
总之,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全面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主体、签订过程、禁止行为等方面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于规范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建筑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分为23章,共计526条。
合同编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对民法典合同编中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解读。
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原则。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的订立主要涉及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之间的协商和约定。
双方应当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的履行主要涉及施工单位按照约定的标准、质量和进度完成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支付工程款。
同时,双方还需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安全生产、环保等义务。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合同法律关系的调整手段。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是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现预期目的;三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四、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合同法律关系的结束。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妥善处理合同遗留问题。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的终止主要表现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按照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和支付手续,解除合同关系。
五、建筑工程合同的特殊规定民法典合同编针对建筑工程领域的特点,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规定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明确了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维修责任;又如,规定了工程款支付制度,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编为建筑工程领域的合同法律关系提供了全面、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主要涉及第三编第十八章,共有七条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适用,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工程的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完成建设工程项目。
三、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请求。
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变更请求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答复。
双方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一)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三)承包人严重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支付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五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的支付,可以采取分期支付、进度支付等方式。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双方可以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比例或者计算方法。
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结算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报告。
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
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完成时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条款达成的协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明确指出,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确保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撰写上,首要的是明确合同主体的资格。
发包人通常是建设项目的所有者或其代理人,而承包人则应是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
合同中应详细列明双方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信息,以及双方的联系方式和银行账户信息,为后续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提供便利。
合同部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期要求、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质量保证措施、违约责任等。
《民法典》强调了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因此,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包括质量标准的具体要求和验收标准。
同时,对于工程进度的管理,合同中应当设定合理的工期和进度计划,并明确延期的条件和责任。
在工程价款方面,合同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或者固定总价等方式明确价款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
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支付节点和比例也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合同还应包含变更、索赔、争议解决等条款,以便在出现相关问题时有据可依。
在风险分配方面,《民法典》提倡公平原则,因此在合同中应当合理分配风险,如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等。
同时,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合同中还应当包含劳动安全、工资支付等内容。
合同的生效条件、变更和解除条款、附则等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
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一个规范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应当全面覆盖《民法典》的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通过细致的合同约定,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法律风险,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实现双方的共赢。
民法典解读——建设工程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中建设合同条款的解读:1.将“肢解”修改为“支解”解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将原《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表述中的“肢解”变为“支解”。
“肢解”一词表示分解四肢,古代酷刑之一。
现在多比喻分解,分散。
“支解”一词也是古代碎裂肢体的一种酷刑,现多比喻外力将某完整的东西分割成碎块。
“肢解”和“支解”虽然在某些时候可以通用,但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其本意是将建设工程分割成几个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因此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适用“支解”比“肢解”更为恰当。
2.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情况下工程价款结算解读:(一)请求权主体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中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表述的请求权主体是承包人,因此有观点过分的拘泥于该条的文字表述,误认为发包人无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司法实践中因存在理解有出入而导致出现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因此《民法典》以敞口形式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请求参照相关规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主体,即该项请求权主体既可以是发包人,也可以是承包人,以此消除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无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实务争议。
(二)请求的前提条件《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中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请求权主体才能够请求参照相关规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此有观点只是局限于该条的文字表述,认为只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该条。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有大量存在承包人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场导致建设工程尚未竣工,双方发生结算争议的情形,如建设工程停工烂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无限期拖延,承包人的工程款遥不可及的风险。
因此《民法典》充分的结合司法实践,将该条适用的前提扩大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以及尚未竣工但是已完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以此减少诸多已完工程验收合格但承包人迟迟无法主张工程款的情形。
(三)参照适用的原则合同无效,就自始无效,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解读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解读
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解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订立: 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
根据对方提供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等条件,完成一项或者多项工程的义务关系。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的性质、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价款、支付方式等重要内容。
2.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内容,但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
3. 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
自的义务。
如未按照约定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安全规范等。
4. 合同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要承担补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害等责任。
5. 合同的保证和保险: 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可以约定
质保期限,承包人须在质保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质保。
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由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为业主承担由于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引发的损失责任。
此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当
事人还可以购买相关的保险来保障风险。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解读主要是为了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证。
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良性发展。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化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效力的变化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无资质、借资质、超资质、应招标未招标、应招标中标无效,转包、违法分包、借资质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
而新《司法解释》则删除了这些具体无效情形的列举,只强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二、工期认定的变化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工期的认定规则。
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竣工日期为工程实际交付之日。
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关于工期争议的问题。
三、工程质量责任的变化新《司法解释》对工程质量责任进行了细化。
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该约定无效。
同时,新《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质量责任的承担方式,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更换,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工程结算的变化新《司法解释》对工程结算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结算价款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确定。
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关于工程结算争议的问题。
五、利息计付的变化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利息的计付规则。
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利息的计付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
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关于利息计付争议的问题。
六、工程鉴定的变化新《司法解释》对工程鉴定进行了规定。
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承担,但鉴定结果认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鉴定费用由施工人承担。
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关于工程鉴定争议的问题。
七、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变化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但应当符合法定的行使条件。
建筑工程合同法条文释义
建筑工程合同法条文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与类型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这个定义中,承包人是指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人是指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价款的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特殊性体现在合同的标的物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合同的价款较大,且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承担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勘察,提供勘察报告等勘察成果,发包人支付勘察费用的合同。
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承担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提供设计文件等设计成果,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的合同。
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承担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发包人支付施工价款的合同。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1. 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的物。
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
2. 合同履行期限的长短: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且各阶段的履行期限均较长。
3. 合同价款的大额性: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一般较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动。
4.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复杂: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涉及到承包人、发包人、设计人、施工人、监理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条款。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
法院解读《民法典》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条款
法院解读《民法典》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条款《民法典》是我国现行民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典,它涵盖了人格权、婚姻家庭、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多个领域。
在建设工程领域,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可以得出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建设工程的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40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自愿进行,并在合同中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是平等自愿的,并且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其义务,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如果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据《民法典》第525条至第529条的规定,业主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或者重新施工,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补偿责任。
此外,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还涉及到材料和设备的供应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656条的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履行供应义务。
如果供应商未按照约定履行供应义务,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往往涉及到多个参与方,例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根据《民法典》第633条规定,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履行其义务,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如果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失职行为导致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业主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责任扩大了追溯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从工程竣工之日起,业主可以在5年内向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主张追究责任。
同时,对于严重损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建设工程,业主可以在10年内主张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提供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强调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在建设工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于质量问题的追溯期限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述评:建设工程合同章的变化与解析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共计21个条文。
体例上,该章规定沿袭了《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章的相关规定(该章共计19条)。
内容上,《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比《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新增了两个条文,具体为第793条和806条。
两个新增条文分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第3条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选择性吸纳;其余19个条文中,有11个条文未作修改,有8个条文则与《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
本文详细比较前后相关规定,分别从修改、吸纳和《民法典》出台后相关建设工程领域司法解释的命运三个角度展开,分析《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的新变化及其背后原理。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原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和修订。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合同的订立《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一节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发包人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项目、内容、质量、进度、安全等要求。
3. 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
4.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二节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要求的实现。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施工条件等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依法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发包人可以催告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如果承包人逾期不完成,发包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三节规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合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后果,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民法典》解读之建设工程合同
《民法典》解读之建设工程合同前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也将步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也不言而喻。
本文主要着眼于《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分析《民法典》相对于原有立法有何改变,并探讨《民法典》施行后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影响。
一、概述1体系角度《民法典》在第三编合同编中单设一章,即“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专门规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这一章共21条,即《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到第八百零八条,这21条规定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六章为基础,并结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的部分条文,进行适当修改后形成了如今出台的《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一章。
2具体改变经过统计,这章的21条中,有10条与原来立法的原文完全一致;有9条基于体系变化和逻辑严谨的角度,对某些字词进行了改动,如将“肢解”改为“支解”,将“违法转包”改为“转包”等(因为法律禁止转包,所以所有的转包都是违法的,就没有必要在“转包”之前加上“违法”来进行限定了),虽然有所改动,但是不影响整体的理解和适用;还有2条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实质性更改,分别是第793条和第806条,将在下文进行重点解读。
二、重点条文详悉1第793条第793条主要是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第3条整合修改而来,其中最重要的改变应该是第793条第一款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的修改。
上述条文主要是对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如何处理工程价款问题的规定。
从两个条文的对比中可以看出,民法典删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中“经竣工验收合格”里的“竣工”二字,虽然只删去了两个字,但法律意义却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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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条文
的修订及解读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中国人民的权利法、宣言书,是全民守法的教材,是中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施行后,诸多民事单行法律将被替代,如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等。
建经律所致力于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法律服务,一直关注《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与原《合同法》建设工程章节的修订,结合立法背景、实践经验及专家分析,就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条文进行了梳理与解读,以供参阅。
01将“肢解”修改为“支解”
解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将原《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表述中的“肢解”变为“支解”。
“肢解”一词表示分解四肢,古代酷刑之一。
现在多比喻分解,分散。
“支解”一词也是古代碎裂肢体的一种酷刑,现多比喻外力将某完整的东西分割成碎块。
“肢解”和“支解”虽然在某些时候可以通用,但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其本意是将建设工程分割成几个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因此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适用“支解”比“肢解”更为恰当。
02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情况下工程价款结算
解读:
(一)请求权主体
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中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表述的请求权
主体是承包人,因此有观点过分的拘泥于该条的文字表述,误认为发包人无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司法实践中存在因理解有出入导致的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比如:案例1“发包人太阳公司与承包人月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仅为解释说明问题,在此隐去发包人和承包人真实名称)中,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才补办了招投标手续,后因价款结算发生纠纷。
承包人月亮公司诉至法院,以串标导致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按实结算工程价款。
发包人太阳公司辩称,即使合同无效,但是也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法院最终采纳了月亮公司的主张。
案例2:“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按照《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的精神,对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样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后来,各级地方高院也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认为除承包人之外,发包人也能够主动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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