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国家计委、纺织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绵羊毛、山羊绒市场管
商业部、国家计委、纺织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绵羊毛、山羊绒市场管理的通知

商业部、国家计委、纺织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绵羊毛、山羊绒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纺织工业部(已撤销),商业部(已撤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6.16•【文号】[89]商茶联字第4号•【施行日期】1989.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商业部、国家计委、纺织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绵羊毛、山羊绒市场管理的通知(1989年6月16日〔89〕商茶联字第4号)绵羊毛、山羊绒自一九八五年放开经营后,生产有了一定发展。
但由于近年来毛纺工业发展很快,毛纺原料供求矛盾日益扩大,出现宏观失控,市场混乱。
主要表现为经营渠道过多,倒买倒卖严重,价格上涨过猛,质量严重下降。
在我国,绵羊毛、山羊绒供不应求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
如果经营中的这些问题继续存在,对生产和流通的稳定发展极为不利。
为贯彻中央关于必须在坚持改革、开放总方向的前提下,认真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的部署,在放开绒毛市场的同时,必须加强宏观管理。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除请你们继续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计轻[1986]587号《关于改进羊毛和毛纺织品生产流通问题的通知》中加强羊毛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现结合近年来实际情况,对加强绵羊毛、山羊绒市场管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加强对经营渠道的统一管理今年绵羊毛收购指导计划,国家计委已转由商业部下达,各级主营畜产品的商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行业协调。
经营渠道过多是绵羊毛、山羊绒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
因此,请各省(自治区)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省放开后的实际状况进行认真清理、整顿。
对违反规定非法经营绒毛的要坚决取缔,严加处理。
二、保持绒毛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绒毛收购价格,由各省(区)物价部门会同主营单位制定合理的指导性收购价格或最高限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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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
1998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适应棉花供求关系变化的流通新体制。
针对当前棉花购销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国务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市场管理,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好棉花市场流通秩序,为稳步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做出积极贡献。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单位的管理。
棉花经营渠道拓宽是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拓宽不是彻底放开,更不是撒手不管。
必须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管理,把住市场准入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协助政府制定完善市场准入资格审定的条件和程序,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棉花收购、加工、经营单位等主体经营资格的监督管理。
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不准开展棉花收购、加工经营。
二、坚决打击各种非法棉花收购活动。
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视为非法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打击非法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作为棉花市场管理的关键环节,认真抓紧抓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和执法管理手段,对非法收购、加工、经营的棉花要予以没收,对从事非法收购、加工的企业和个人要予以处罚。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保护毛绒纤维资源,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含毛绒纤维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毛绒纤维经营活动,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毛绒纤维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毛绒纤维是指在国内流通的羊毛、山羊绒、羽绒、牦牛绒、骆驼绒等毛绒纤维。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毛绒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承担毛绒纤维质量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相关工作、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公证检验实施监督抽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毛绒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职责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
第四条禁止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毛绒纤维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检举。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毛绒纤维质量的举报、投诉。
第二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第六条国家实行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上款所称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关于加强棉花、棉短绒计划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棉花、棉短绒计划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88]商棉联字第1号
【发布部门】商业部(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8.01.20
【实施日期】1988.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
加强棉花、棉短绒计划管理的通知
(1988年1月20日)
(88)商棉联字第1号
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要根据农副产品的不同特点和同国计民生的关系密切程度研究不同的购销办法,完善购销制度。
棉花、棉短绒是纺织工业、特种造纸、化纤生产的主要原料,属国家计划商品,必须加强宏观控制,坚持计划管理。
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无计划、超计划供应棉花;有些地区盲目发展计划外纺织厂,超过了棉花资源的可供能力;有的地区和企业任意挖国家储备棉花;棉短绒分散流失,影响了国家重点行业,企
业的生产安排。
为了保证市场棉织品的供应和军工、特需、出口的需要,保持市场物价的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棉花、棉短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商品,凡国家加价和奖售收购的棉花(包括良种棉、等外棉)全部由国家掌握,纳入国家计划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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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下达羊毛收购指导价格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下达羊毛收购指导价格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下达羊毛收购指导价格的通知(1991年4月25日)一九八五年为适应牧区生产责任制的改革和促进生产发展,国家逐步将羊毛放开经营,实行由地方制定指导价格,进行管理,调动了牧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养羊业的发展。
但由于必要的管理措施没有跟上,造成了多家争购,羊毛质量严重下降,价格暴涨。
一九八八年下半年以来,又出现了羊毛销售不畅、价格下跌、羊毛大量积压的不正常现象。
为保护牧民利益,促进养羊业稳定发展和羊毛正常流通,保证毛纺工业原料来源和质量的稳定。
防止羊毛价格再度暴涨暴跌的情况发生。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0]124号关于加强羊毛价格管理的指示精神,对羊毛的购销价格做以下规定。
一、价格管理形式和范围近两年,羊毛主产省、区普遍对羊毛实行了指导性价格管理,对稳定羊毛生产、防止价格大幅度下降起了一定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羊毛价格的宏观调控,衔接和稳定各地的价格水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一九九一年起,国家对主产省、区羊毛主要品种实行收购指导价格管理,规定作价办法和计价公式。
各羊毛主产省、区的物价局(委),会同商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指导价格水平和政策要求具体制定本省、区的收购指导价格。
国家收购指导价格管理的范围是内蒙古、新疆、青海、宁夏、甘肃、陕西、山西、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山东省、自治区。
管理品种为细羊毛、改良羊毛,其他品种由省、区物价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制定。
非主产省、区羊毛收购价格由省、区物价局(委)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参照国家指导价格自行确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绵花会议精神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绵花会议精神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9.18•【文号】•【施行日期】1991.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棉花会议精神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1991年9月18日)北京、天津、上海市、河北、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四川、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
做好棉花收购工作,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国务院于今年八月召开了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棉花生产、流通中的突出问题。
为贯彻国务院棉花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42号文件,更好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整顿棉花收购秩序,管好棉花市场,特作如下通知:一、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近年来,国务院发布一系列文件,规定了棉花购销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坚持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不开放市场,不实行价格双轨制。
对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执行,并制定具体措施,组织力量加强管理,把棉花市场管住管好。
二、密切配合供销社做好新棉收购工作,加强毗领棉区收购秩序的管理,防止“棉花大战”发生。
毗邻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建立互访制度,协助政府开好边缘地区协调会议,统筹协调旺季棉花收购工作和毗邻地区的衔接。
边缘地区不得增设临时流动收购点,不得以任何方式争购外地区的棉花。
对不属于本地区范围的棉农交售棉花,坚决不收,工劝说棉农返回本行政区内向当地供销社投售。
对违反政策、不守协议跨地区抬价或以地方自定的优惠政策收购外省外区棉花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带头扰乱收购秩序抢购棉花的,要严肃处理。
国家计委、农业部、商业部等关于加强绵羊毛产销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农业部、商业部等关于加强绵羊毛产销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经济检查
【发文字号】计市场[1991]667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商业部(已变更)纺织工业部(已变更)轻工业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1.05.14
【实施日期】1991.05.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商业部、纺织工业部、
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绵羊毛产销管理的通知
(计市场[1991]667号1991年5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委(计经委)、农业(畜牧)厅(局)、供销社(经贸厅)、纺织厅(局)、轻工(二轻)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
一九八五年绵羊毛购销放开后,由于未制定相应的宏观管理措施,导致流通无序,经营
渠道混乱,直至发生“羊毛大战”。
目前由于绵羊毛滞销,经营渠道收缩,再次出现了农牧民卖毛难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农牧民的养羊积极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促进我国畜牧业和毛纺、地毯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现顺流通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羊毛积压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对绵羊毛产销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对绵羊毛的产销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主产区的绵羊毛,由省、自治区计委(计经委)进行产需综合平衡。
自用有余部分,要如实将数量(分列品种、质量)报国家计委,并抄送商业部、纺织部、轻工部、农业部,然后由国家计委牵头协调,商业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4.27•【文号】商贸易发[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的紧急通知(商贸易发[2003]75号)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委(商业局、经贸局):近期,部分地区一度发生群众大量集中购买生活必需品、少数商品脱销或价格过快上涨等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活问题,国务院防治非典型肺炎总指挥部后勤保障组专门成立了生活必需品协调办公室,工作机构设在商务部贸易市场局。
根据总指挥部的部署,商务部决定建立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控报告制度,有效防止和应对市场异常波动,安定人心,保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顺利进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范围监测范围暂定为粮食、食油、食盐、蔬菜、肉类、食糖、蛋品和卫生清洁用品八大类商品,具体为小包装粳米、小包装富强粉、桶装色拉油、大白菜、白萝卜、西红柿、青椒、土豆、鲜猪肉、鸡蛋、白砂糖、食盐、药皂、洗涤液等14个品种。
填报企业可以自定所选商品品牌、产地。
所有填报企业要保持报送期间样品选择的一致性,以便于分析比较。
各企业所选商品规格不一时,零售单价折算成“元/每公斤”,批发单价折算成“元/每吨”。
二、监测企业每个城市选择10个最大的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商业企业作为监测对象,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2家、大型综合超市2家、社区超市4家、农贸市场2家。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自行增加监测企业的数量。
三、监测指标监测指标为监测范围内具体品种的每日销售量、销售额、平均价格,与前一日和上月同日相比的情况(同上月同日比较数因目前没有基数,暂不填写),以及全市总需求量、总供给量(存量、当地生产量、外地采购量)。
表格形式见附件。
四、报送制度每日上午监测企业将“附件1”中前一日情况,报当地城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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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计委、纺织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绵羊毛、山羊
绒市场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89]商茶联字第4号
【发布部门】商业部(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纺织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9.06.16
【实施日期】1989.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业部、国家计委、纺织部、国家
工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
加强绵羊毛、山羊绒市场管理的通知
(1989年6月16日〔89〕商茶联字第4号)
绵羊毛、山羊绒自一九八五年放开经营后,生产有了一定发展。
但由于近年来毛纺工业发展很快,毛纺原料供求矛盾日益扩大,出现宏观失控,市场混乱。
主要表现为经营渠道过多,倒买倒卖严重,价格上涨过猛,质量严重下降。
在我国,绵羊毛、山羊绒供不应求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
如果经营中的这些问题继续存在,对生产和流通的稳定发展极为不利。
为贯彻中央关于必须在坚持改革、开放总方向的前提下,认真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的部署,在放开绒毛市场的同时,必须加强宏观管理。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除请你们继续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计轻[1986]587号《关于改进羊毛和毛纺织品生产流通问题的通知》中加强羊毛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现结合近年来实际情况,对加强绵羊毛、山羊绒市场管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