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
民事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范文
民事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范文示例文章篇一:《民事证人的权利与义务》我今天要给大家讲一讲民事证人的权利与义务,这可太重要啦!就像一场游戏有规则一样,在民事案件里当证人也有它的规则呢。
咱们先说说证人的权利吧。
证人啊,就像是故事的讲述者,他得有权利保护好自己呀。
证人有得到安全保障的权利呢。
想象一下,要是你看到了一些事情,要去法庭上讲,但是有人威胁你,说要是你敢说出去就对你不客气。
哎呀,那多可怕呀!这时候,就像超级英雄出现一样,法律会来保护证人的安全。
这就好比你走在路上,有警察叔叔保护你不被坏人欺负一样。
证人可以要求法院对他的身份保密呢,这样那些想使坏的人就找不到他啦。
还有哦,证人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你想啊,证人去法庭作证,可能要花费自己的时间,还可能要自己掏腰包坐车或者有其他的花费呢。
这就像你帮别人一个忙,别人总不能让你自己又搭时间又搭钱吧。
证人因为作证产生的合理费用,像交通费、住宿费这些,法院会让要求证人作证的那一方来承担呢。
这多公平呀,不然谁还愿意去当证人呀?证人还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作证的权利。
咱们国家有好多民族呢,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字,这就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宝藏一样。
如果一个少数民族的证人,他可能不太会说普通话,那他就可以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来作证。
这就好比你在自己家里,当然可以说自己最习惯的话啦。
要是不让他用自己的语言文字,那他可能都表达不清楚事情呢,这多不好呀。
再来说说证人的义务吧。
证人首先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这就像是你在学校里,老师让你讲一件事情,你可不能撒谎呀。
证人要是在法庭上撒谎,那可就闯大祸啦。
这就好比在盖房子的时候,你要是用了坏的砖头,那房子肯定不结实,最后会塌掉的。
法庭是一个很严肃的地方,大家都要讲真话,这样才能保证公平。
要是证人乱编一通,那对原告和被告可就太不公平了,就像在一场比赛里,裁判吹黑哨一样。
证人还有按时出庭作证的义务呢。
法庭定了一个时间,就像和朋友约好了见面的时间一样。
公证当事人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告知书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办理公证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1、您通过了解和咨询已经具有办理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公证的必备法律知识。
2、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清楚其含义。
3、您已确保提交给公证处的有关证件及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4、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名。
5、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均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6、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应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情况,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强制执行公证书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对于以上告知内容,我已经认真阅读并且理解其含义,现特签名确认。
公证当事人:年月日。
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告知书模板8篇
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告知书模板8篇篇1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感谢您选择我们为您的房屋赠与合同提供公证服务。
为确保您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此告知以下内容:一、赠与合同概述本次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属于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诚实履行各自义务。
二、赠与双方基本信息赠与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受赠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三、房屋赠与具体内容1. 赠与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地址、产权证号、面积、规划用途等。
2. 赠与条件:双方需明确赠与是否附条件,如受赠人承担赠与人终身赡养义务等。
3. 赠与效力:双方需明确赠与的效力,包括赠与完成后产权归属、产权登记手续等。
四、公证服务内容1. 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及真实意愿。
2. 审查赠与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五、法律风险提示1. 赠与人需确保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
2. 双方需注意税费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 赠与合同一旦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4. 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关注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确保产权顺利转移。
六、权利义务条款1. 赠与人应确保房屋权属清晰,无违法抵押、查封等情况。
2. 双方应共同配合办理赠与合同的公证及后续产权登记手续。
3. 受赠人应按时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承担赠与人终身赡养义务等。
4.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在履行赠与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事项1.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
2. 公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3. 公证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九、注意事项1. 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 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证告知书
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乌拉特后旗公证处郑重向您做出如下告知,请您认真阅读告知书所载内容并在阅读后予以签字;盖章确认。
一、公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1、有申请公证员避的权利;2、在公证书出具前,有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3、申办公证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可向公证处提出保密要求;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5、对公证申请表及谈话笔录,有进行核对和修改的权利;6、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权利,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担保等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的公证事项除外;7、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8、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一年内向公证处提出复查请求;9、当事人、公证事顷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就争议的内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公证当事人的基本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内容,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陈述事实真相,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若做出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3、积极配合公1证员对您提供的证明材料的核实,按照公证员的要求,及时补充相关证明材料;4、提出要求公证员回避的,应当在公证书做成前;5、按照公证收费标准足额交纳公证费用;如果因为您的原因撤回公证申请的。
若公证已经办结,公证费不予退还;已经受理未办结的,退还公证费的50%。
三、公证当事人的法律责任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或者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或者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如果因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公证书被撤销的,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四、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告知1、法律意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后,就放弃了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使得债权人提前取得了类似法院判决一样的执行依据。
如何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如何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篇一:公证告知材料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公证风险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当事人一方认为所申办公证事项的相对方是承办公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该公证事项与承办公证员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该公证员回避。
2、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减免公证收费。
3、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公证书;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有权获得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书面通知。
4、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有权获得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公证机构提出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义务:1.申办的公证事项应真实、合法并不违背社会公德;2.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公证文书及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依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及其它应由其交纳的费用(核查、鉴定、拍照、录音录像、交通等费用);4、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据或提供新的证人。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二00年月日证据保全公证告知书法律意义:在该类公证事项中需保全的对象应属以后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提取的证据,以避免在今后解决纠纷中举证困难,故先行办理证据保全以便固定证据。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3、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证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义务: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2、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的规定,就声明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高度注意: 1.声明公证必须由声明人本人亲自办理。
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2.声明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声明内容对声明人本人权利进行限制或放弃某项权利,声明人一经作出声明,应受其声明内容的约束。
3.声明公证的主体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声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出。
4.声明人申办声明公证的意思表示应该充分、自愿、且在无胁迫、无欺诈的情况下作出。
如果领事官员认为声明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不予办理公证。
5.声明书应当载明声明人的基本信息、声明内容,并由声明人当场签名、捺指印,注明签名日期。
6.声明书的使用单位对声明书内容有特殊要求的,请声明人提前明示并自行提供声明书格式样本,否则因声明书使用单位的特殊要求导致公证书不能使用或需重新办理的,责任由声明人自负。
有关要求及声明书样本内容须以真实、合法为前提,否则不
予接受。
7.声明人对声明的内容负责,声明内容应与有关事实相符,且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并应由声明人提供支撑声明内容的相关证据材料。
如声明内容不真实、不合法,声明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
8.请在申办公证时,一次性办理足够的份数。
如果声明书公证不够用需重新办理。
请认真阅读本告知,如有疑问请及时要求我馆承办人解释,在全部明白没有疑问后签名、注明日期。
本告知由我馆存档。
当事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
告 知 函
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山东省惠民县公证处郑重告知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诈骗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2、你可要求工作人员对不解事宜进行解释,如您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文书存在异议和疑义,请勿签署。
请仔细阅读上述内容以及本处的公证法律文书;如您不能阅读中文,请告知公证人员向您宣读、请注意行使您的权利,并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公证的告知义务
公证的告知是指公证员在办理公证 过程中,按照公证程序向公证当事人及 利害关系人充分告知其在申请办理公证 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种告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院野公证机构 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公 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 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由此可见, 履行公证的告知义务是办理公证过程中 应遵循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一、公证告知的重要意义1.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借助对告知 义务的履行,可以使公证当事人对自己 所申办的公证事项有充分的知情权,对 于那些有违背法律、规避法律或者有歧 义的内容条款,公证员运用自己所掌握 的法律知识,告知当事人这些条款可能 产生的法律后果,真正实现公证预防纠 纷的宗旨和目的。
比如,在赠予公证的办 理过程中,公证员应告知赠予人不得以 签订赠予合同的方式逃避纳税和其他法 定义务,不得以赠予为名行买卖之实,否 则公证机构可以撤销赠与公证书,由此 导致的损失及后果由赠予人自己承担。
因此公证员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是其作为 一名法律服务人员的必然义务,也是其 发挥公证法律服务职能、预防纠纷的重 要手段。
2.公证告知义务是维护当事人及利 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公证员 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维 护当事人知情权的过程。
公证员通过明 确告知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 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使 当事人清楚明白何种事可为、当为,何种 事不可为、不当为。
比如在办理委托书公 证过程中,告知委托人可以通过合法程 序撤销委托授权,告知委托人要对受托 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承担 法律后果;在办理涉及房产买卖的委托 书公证过程中,要告知当事人对于委托 房产买卖的行为不得涉及担保性委托的 内容等。
通过类似的告知,可以使公证当 事人充分知晓他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公证的告知义务王清涛(绥化市公证处,绥化152000)[关键词]公证;告知;内容;方式义务,使当事人自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实施民事行为,保证自身及他人的合 法权益。
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大全五篇)
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大全五篇)第一篇: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声明书公证告知书范文声明书怎么写呢?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声明书公证告知书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篇一:声明书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一、声明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声明人应当如实陈述本人的真实身份、办理声明书公证的真实目的及与声明事项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声明人应当对声明内容负责并承担因内容不实导致的法律责任。
声明内容应当是声明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有受胁迫、欺骗等情况请告知公证员。
四、本公证书仅证明声明人的签字属实,对声明内容不予证明。
五、声明书的签名应当是声明人通常的书写体。
在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时,公证员已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年月日篇二:办理声明书公证申请表一、声明人声明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真实的。
二、声明是单方法律行为,不赋予他人任何义务,但可以赋予他人相应的权利,但他人是否愿意接受声明人赋予的权利由该被赋予权利人自己决定。
三、声明公证书一经发出,声明人须对声明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风险。
四、你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必须如实地说明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不得隐瞒和欺骗,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浅述几类公证中的告知事项
网上公证:https://浅述几类公证中的告知事项我们办证时使用的告知书的内容仅仅阐明了公证当事人申办公证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其所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同,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不尽相同,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公证当事人对自己申办公证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并不十分了解,如果公证员不加以告知和提示,很可能造成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完善、甚至潜藏着纠纷和隐患,事后一旦发生纠纷,公证当事人会责怪公证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因此告知义务对公证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证员不仅仅要把握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还要将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这样就可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结果,避免纠纷。
下面,笔者就委托、声明、遗嘱、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公证这四类公证来和大家探讨一下相关的告知事项。
一、委托公证的告知事项实践中我们办理的委托公证大多都是关于二手房买卖的,很多卖方(委托人)认为到了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房款拿到了,事情就办完了,不管受托人将房屋过户给谁和自己都没什么关系了。
有些卖方是被中介带过来的,对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只是略知一二。
而买方认为自己拿上委托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尤其是一些自认为有经验的中介,拿上委托书后房本迟迟不予过户。
殊不知委托公证无论对卖方还是买方都是有风险的。
这就需要我们全面告知,严格把关,办证时,除了一些基本的事项之外,还应告知双方如下事项:(一)对卖方(委托人)的询问和告知办理委托书的原因本来是委托人不方便亲自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但是实际上有的委托书是因为中介炒房而暂时不予办理过户等手续,等委托人办完委托公证后,受托人找到新的买家才办理过户手续,这期间房屋的情况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动,会存在风险,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应该问清办理委托书的真正原因,按真实发生的法律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询问,特别告知如下事项:1、询问卖方房本是否真实,房屋是否有共有人,是否有抵押、查封、扣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告知其房本如有虚假、房屋如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须承担法律责任。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尊敬的公证当事人(代理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就公证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请对此给予高度注意,在仔细阅读后于本页下方签字,该签字将表明阅读人对告知的内容已充分了解:一、公证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有关权利1、有权要求承办公证员回避。
2、有权要求公证机构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3、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告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公证员询问时,有权要求公证员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4、有权要求对公证员的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和修改,并对笔录和修改签字确认。
5、有权同意公证机构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委托办理翻译、鉴定、检验检测、认证等事项。
6、有权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按照规定申请减、免公证费。
7、有权在公证书出具前随时撤回公证申请。
8、在公证机构决定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公证时,有权获得书面通知。
9、有权要求公证机构按期出具公证书;因法定情形超出期限的,有权获得关于该情形的告知。
10、有权在发现公证书中的文字性错误时提出修改;有权在认为公证书的证明有错误时自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复查;有权在因公证机构执业过错受到损失时要求获得赔偿。
二、公证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承担的有关义务1、应如实填写申请表。
2、应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情况,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且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3、应配合公证员的核实工作,配合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
4、应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支付办证中发生的代书、翻译、查档、鉴定、检验、检测、交通等费用。
5、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单、公证书等文件时,按照要求签收回执。
6、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在办证活动中进行违法行为,不得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
公证告知书(涉外、港澳台)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公证当事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公证请求权。
当事人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请求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证,为其出具公证书的权利。
2、知情权。
当事人有权知晓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公证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
3、委托权。
除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
公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到公证机构领取。
4、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认为承办公证员是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该公证员回避。
5、请求保密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公证员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
公证员采用询问的方式向当事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核对询问笔录;如询问笔录有错误,当事人有权要求修改,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当事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7、请求公证机构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的权利。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8、请求法律援助的权利。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费。
9、提出复查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当事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0、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公证码告知书普通认罪认罚
司法公证码告知书普通认罪认罚尊敬的(被告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从严认罪认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您在刑事案件中有权选择普通认罪认罚程序,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 普通认罪认罚程序是一种快捷、简便的刑事诉讼程序,用于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量刑裁定。
在该程序下,您可以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和相关事实,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获得一定的法律利益。
2. 认罪认罚的主要内容包括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罪名和事实的认定依据,以及对罪行的悔罪态度等。
您需要真实、全面地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
3. 普通认罪认罚程序下,法院会依法对您的认罪认罚进行审查,确保您的认罪认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您的情况和罪行的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量刑裁定。
如果您的认罪认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对您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刑罚。
4. 您在普通认罪认罚程序中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辩权、辩护权、质证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等。
您可以委托辩护人代理您的权益,辩护人将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和代理。
5. 如果您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或者对刑罚的适用有其他合法理由,您有权选择普通程序继续进行辩护和申辩。
请您认真考虑以上内容,如您决定选择普通认罪认罚程序,应及时向本法院书面告知。
如有其他疑问,您可以咨询辩护人或向法院进行进一步的咨询。
特此告知。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盖章)。
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二、对于调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四、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有核对笔录和自行书写证言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可要求调查人员宣读;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六、因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或遭受打击报复的,可以向县纪委监委请求对本人及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七、对调查人员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证人:
年月日。
公证告知书
公证告知书(总项)公证申请人: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1.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处工作人员会以下列方式(之一或者全部)搜集和固定你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确认的证明材料:(1)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2)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按指印;(3)提取你的全部指纹;(4)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拍照;(5)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像;(6)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音。
本处将上述证明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本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予以存档。
因此,对于需要你在本处签字(按指印)确认的文件,请你在签字(按指印)前务必仔细阅读。
如果你存在异议,请勿签字(按指印)。
如果你不能阅读,你可以请求公证员向你宣读和解释需要你签字(按指印)确认的全部文件。
2.你的申请被受理后,经过公证员审核,如果发现你所申请的事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本处将不予出具公证书。
3.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在办证过程中,你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有不清楚之处,你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2)你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指印)之前,你有权要求公证员修改询问笔录,并对笔录和笔录的修改之处签字(按指印)确认。
4.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你有义务向本处作如实的陈述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不能作如实陈述以及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处不予办理公证。
如果因为你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本处有权拒绝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本处出具公证书后,你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公证处提出复查,超过一年复查申请期限的,本处不再受理你的复查申请。
当事人权利义务书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为了让各申请执行人进一步了解执行工作,明确自己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更好的在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及时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法律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现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一、申请执行权。
权利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必须注意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
因此,权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将会失去国家强制力救济的权利。
二、放弃、撤销申请执行权。
申请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可以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自行协商解决其权利义务。
对进入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三、执行知情权。
申请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后,享有对受理该案的承办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执行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处置方案、执行结果等有关情况的知情权,随时了解执行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四、请求采取措施权。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状况及财产线索后,有权请求其及时采取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禁止支付、强制提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请求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请求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被执行人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相应行为,但必须由被执行人本人完成的人身行为除外。
五、执行和解权。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可以对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履行的标的物及数额、履行的期限、方式等通过协商而改变,有权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予以处分。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必须合法,人民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应依法审查确认。
六、申请恢复执行权。
1、申请执行人对因暂无执行条件而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责任提示告知书怎么写
被执⾏⼈权利义务及责任提⽰告知书怎么写如果当事⼈不履⾏⼈民法院判决的,另⼀⽅当事⼈是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的。
⼈民法院决定强制执⾏前,需要向被执⾏⼈送达告知书。
那么,被执⾏⼈权利义务及责任提⽰告知书怎么写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执⾏⼈权利义务及责任提⽰告知书怎么写需要写明执⾏⼈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被执⾏⼈的法律责任,然后写明⼈民法院的名称,并且需要盖章。
被执⾏⼈权利义务及责任提⽰告知书作为申请执⾏⼈,为了更好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请认真阅读本告知书,以便在案件执⾏期间明确与⾃⼰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及执⾏风险,从⽽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
申请执⾏⼈享有如下权利:1、申请执⾏的期限为*年。
该期限从⽣效的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某⽇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某⽇起计算。
2、可以委托代理⼈代为申请执⾏。
委托代理的,应当向⼈民法院提交经委托⼈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的权限。
若需由代理⼈代收执⾏款、物,应在代理权限内特别载明。
委托代理⼈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执⾏和解的,也应当有委托⼈的特别授权。
3、案件强制执⾏过程中,可要求⼈民法院对被执⾏⼈的具体财产采取强制执⾏措施,但须确定财产标的属于被执⾏⼈所有并可供执⾏,且未超出本案申请执⾏的标的范围。
如案外⼈对⼈民法院强制执⾏的执⾏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且异议⼀时难以确定是否成⽴时,可在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后,要求⼈民法院继续执⾏。
4、执⾏中,可与对⽅⾃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效法律⽂书确定的履⾏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期限和履⾏⽅式,和解协议必须合法有效。
双⽅应采取书⾯形式订⽴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提交⼈民法院附卷。
申请执⾏⼈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不履⾏和解协议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恢复对原⽣效法律⽂书的执⾏。
”5、案件执⾏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况,⼈民法院将视情对案件暂缓、中⽌、终结执⾏。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尊敬的当事人:为了保障您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有序,我们特向您发出此份《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请您仔细阅读并确保理解以下内容。
一、法律适用和解释本告知书适用于您参与任何法律程序、合同签订、争议解决等与他人或组织有关的法律事务。
告知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基本权利1. 平等权利:您在法律事务中享有平等权利,无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
2. 咨询权利:您有权依法向律师、法援组织等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和服务。
3. 知情权利:您有权在参与法律程序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并明确自身权益和义务。
4. 自主选择权:您有权选择代理律师、仲裁员、调解员等与您相关事务的专业人士,并有权拒绝非法要求。
三、权利保障1. 审判公正:在诉讼程序中,您享有公正的审判权,包括被听证、辩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提出异议等。
2. 证据保护:您有权提供证据并要求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您对他人证据可以进行质疑、辩驳。
3. 法定程序:在法律程序中,受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法院、律师、仲裁机构及其他有关方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4. 协商解决: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您有权协商解决纠纷,可以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5. 合法公告:涉及您权益的重大事项,相关方应提前通过法定途径进行公告,确保您的知情权。
四、义务要求1. 诚信协助:您有义务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证据和情况,协助解决纠纷。
2. 合法行为:您在法律事务中应当依法行事,不得从事欺诈、胁迫、贿赂等违法行为。
3. 保密义务:您应当保守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关信息,严禁泄露他人的机密。
4. 诉讼费用:若您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应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等。
五、争议解决1. 调解协商:对于一般纠纷,您有权选择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调解解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
我处已决定受理您的公证申请,现将办理公证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基本权利;
1、有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公证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2、有要求公证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出证的权利;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4、有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对、修改的权利;
5、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6、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如实回答公证人员的提问,陈述事实真相,决不讲假话,作假证;
3、按规定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4、确保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确保提交的证明材料所证明的内容真实无误;
5、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参与公证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
以上告知书内容本人已明确无疑并且自愿以签名(按手印)的方式予以确认.现本人郑重承诺:若提供虚假证据或讲假话、作假证甘愿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公证当事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