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东发(2016)11号)、《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7)34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助力新旧动能转换,规范和加强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6)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集中财力、聚焦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明晰权责、放管结合,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
(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负责组织项目年度经费总预算及计划项目预算编制;(三)负责按程序拨付项目经费;(四)会同市科技局对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项目库建设、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二)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及计划项目预算建议;(三)制定、发布年度计划指南或申报通知,并组织实施;(四)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计划项目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政策兑现类除外);(六)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项目过程监督,签署委托协议,监督协议执行;(七)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年度和中期检查调度、绩效评价和组织项目验收(政策兑现类除外)。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职责:(一)择优推荐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立项;(二)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三)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四)按照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五)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财教〔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0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29日附件《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
强化规划约束,立足专项定位及科研工作实际,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切实解决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面临的紧迫、重大需求。
(二)统筹资源,共享共用。
强化顶层设计,盘活存量资源,有效调控增量资源,做好与其他资金的统筹衔接,实现开放共享,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9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3月21日教高〔2000〕9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了对1984年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修定工作。
现将修定后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部高教司。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
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实验仪器设备及物品的管理,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减少浪费,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管理办法》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校所有实验仪器设备及物品实行归口管理,各院(系、中心)要理顺管理关系,所有权属于学校的实验仪器设备及物品,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买,都要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设备的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工作寿命。
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做到合理使用,资源共享。
第四条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制度。
各院(系、中心)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物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减少浪费,杜绝公物私化。
第五条建立健全实验仪器设备资料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
实验仪器设备及物品,根据其价值、使用期限,分为一般仪器设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化学危险品,采用分级、分类管理的办法。
第六条重视实验仪器设备和物品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加强实验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实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对实验室物资进行科学管理。
第二章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第七条我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界定:1、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2、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值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3、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值超过2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为特大型仪器设备;4、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定为贵重、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5、属于上述范畴,但由于使用多年,已陈旧过时、技术落后、性能指标降低的仪器设备,经申请批准后,可降档管理(不再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第八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配备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使用人员。
【管理制度)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各关联单位:为提升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我市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提升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壹步加强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意见》(青政发〔2005〕19号)和《青岛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青政发〔2006〕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是指为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公正、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壹)制定且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统壹受理计划项目申请;(二)确定计划项目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组织开展计划项目的招标、评审、项目验收等工作;(三)负责组织立项审核,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四)会同市财政组织计划项目经费预审;(五)确定年度科技资金计划项目,会同市财政编制年度计划项目预算;(六)负责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壹)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根据科技发展计划,拨付项目经费;(三)会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职责(壹)编报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三)根据签订的计划项目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不得挪用;(四)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五)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报有关方案;(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审核、招标采购、验收、使用和处置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范围第四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行使学校管理职能,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
职责范围有: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审核、招标采购、验收、账目管理、处置以及清查等。
第六条学院管理。
(一)学院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
职责范围有: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入账和账目管理,做到账、物相符;仪器设备的领用和处置等事宜的申办;主要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仪器设备的核查。
(二)学院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员”,仪器设备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
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学校其他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参照以上办法进行。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七条计划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学院总体规划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及仪器设备经费安排情况,本着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的原则审核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一)计划编制。
校内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经费情况,在当年十二月份将下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
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下达后,根据单位的财务预算变化情况可以调整年度采购计划1次,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可以调整年度采购计划1次。
(二)计划审核。
河南省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仪器设备购置进行论证;非河南省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三)自制仪器设备应申报研制计划。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苏财规[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9号)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委),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们进一步整合了科技专项资金,并拟定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6月5日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方向及重点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以提高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专项支持范围如下:(一)基于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二)基于已有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创新成果的工程化开发;(三)重要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含核心基础器件)的开发;(四)其它重要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
第四条专项实施以需求为牵引,以应用为导向,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明晰各方权责,突出管理创新,注重实施绩效。
第五条专项以项目方式、分年度实施,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专项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制度规定及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专项实行试点先行、稳步推开,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组织管理作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八条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建立查重和协调机制,专项应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和“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有效衔接,并加强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财政部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二)会同科技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三)批复项目预算(包括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下同);(四)会同科技部开展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科技部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二)会同财政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三)负责专项的总体协调,指导并监督项目组织部门的组织管理工作;(四)负责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综合验收、项目成果汇总管理和项目后评估;(五)负责组织项目预算评审评估,向财政部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开展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六)建立适合本专项特点的专家咨询评审机制。
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了对1984现将修定后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部高教司。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
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相关单位:为提升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我市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意见》(青政发〔2005〕19号)和《青岛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青政发〔2006〕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是指为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公正、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统一受理计划项目申请;(二)确定计划项目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组织开展计划项目的招标、评审、项目验收等工作;(三)负责组织立项审核,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四)会同市财政组织计划项目经费预审;(五)确定年度科技资金计划项目,会同市财政编制年度计划项目预算;(六)负责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根据科技发展计划,拨付项目经费;(三)会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一)编报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三)根据签订的计划项目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不得挪用;(四)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五)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报有关报告;(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四个率先”目标要求,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管理,继续完善我院技术支撑系统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院科研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原创性科技创新成果产出,引领我国科研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制和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研制项目)是指对我院战略布局调整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有重要影响,能够显著提升相关领域核心竞争力的中、大型仪器设备(百万至千万元)研制项目。
研制项目的支持范围包括:(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瞄准未来、前沿科学问题,重点支持科学目标明确的前瞻性未来技术研发,注重科学思想的实现;(二)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结合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点支持任务需求明确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注重技术方法的实现;(三)面向经济主战场,针对社会、民生与经济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战略支柱产业的升级换代技术集成与研发,推进交叉融合,注重性能指标的实现与提升。
第三条 研制项目采取研究所自由申请和院自上而下部署相结合的方式推进,主要包括院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院级研制项目)、院级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院级重大研制项目)和关键技术研发团队项目(以下简称关键技术团队项目)。
第四条 院级研制项目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其中青年人才类项目经费不超过200万元。
执行周期一般为2年,实行中期评估制度。
院级重大研制项目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执行周期一般为3年,实行中期评估制度。
关键技术团队项目年度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执行周期一般为3年,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五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研制项目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六条 院级研制项目以满足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为目的,应有独到的设计思想、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和明确的验收指标,并能产出实用的科研仪器设备。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苏科计[2006]104号、苏财教[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科计〔2006〕104号、苏财教〔2006〕26号)各有关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为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改善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进一步提高其社会公益研究与服务的水平和能力,特设立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设备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设备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二○○六年三月二十日附件: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改善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进一步提高其社会公益研究与服务的水平和能力,特设立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设备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设备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滚动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设备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为开展公益性研究与服务所需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文献信息资源、生物种质资源、科学基础数据等基础资源和信息网络的建设以及相关配套环境建设。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8.22•【文号】财教[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1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基础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设立“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
为加强和规范修购专款的管理,根据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十一五”期间科学技术研究事业发展需要,围绕《规划纲要》,在摸清家底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地制订好2006-2008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参考格式见附件二),并于2006年10月15日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备案。
请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做好三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的同时,尽快组织所属单位开展2006年修购项目(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于2006年9月底前将相关申报文件报送财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2006-2008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1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基础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设立“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直接费用主要支出范围及标准。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应由间接费用或管理费开支,不能在燃料动力费中开支。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
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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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国科发财字〔2005〕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中央级科研机构存在的科学仪器设备老化、性能下降、测试技术、方法落后等问题,充分挖掘现有科学仪器设备的潜能,提高使用效益,特设立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项(以下简称“升级改造专项”)。
为加强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升级改造专项由中央财政拨款,以项目形式实施,按年度组织立项工作。
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1-2年。
升级改造专项经费的支持对象为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级转制科研机构。
第三条升级改造专项主要支持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技术研究;
(二)分析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研究;
(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四条升级改造专项项目安排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实行课题制管理。
第五条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负责升级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升级改造专项管理实行专家评议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并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六条科技部制定、发布升级改造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有关单位按升级改造专项年度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科技部。
第八条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如下内容进行评审或评估。
(一)本项目实施对科研工作的支撑作用;
(二)对相关仪器设备技术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四)现有技术基础和项目负责人、技术队伍情况;
(五)科学仪器设备的运行服务情况(适用于申请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项目);
(六)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以及政策相符性;
(七)相应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或评估结果,综合审议后,核批项目及其经费。
第十条科技部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一条科技部负责建立升级改造专项项目库,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初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
情况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有关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进行。
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如下项目验收材料:
(一)项目总结报告;
(二)技术测试专家组技术测试报告;
(三)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等;
(四)能够表现实物成果特征的照片、多媒体资料及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审批。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升级改造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升级改造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关键技术研究、测试、实验工作,主要部件的购置、研制、试验,软件的编制和测试,整机调试以及调查、研讨等活动。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升级改造专项经费的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用于相关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升级改造专项项目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等属国有资产,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行使使用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