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及国土资源规划编制
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建议分析
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建议分析
周丹娟
摘㊀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自实施以来ꎬ为建设单位的合理选址提供有效参考意见ꎬ可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ꎬ统筹土地㊁强化耕地保护ꎬ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㊁落实各项规定ꎬ切实发挥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作用ꎮ针对当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的问题ꎬ需要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ꎬ以此更好的地落实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ꎮ
关键词:建设项目ꎻ用地预审ꎻ存在问题ꎻ应对建议
一㊁引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㊁核准㊁备案阶段ꎬ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ꎮ我国在实行用地预审制度后ꎬ有效地发挥了国土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过程中的事前介入指导与审查作用ꎮ但实际操作中需要针对项目具体细化预审工作ꎬ文章结合作者参与的项目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出几点建议ꎮ二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面临的问题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㊁核准㊁备案阶段ꎬ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ꎮ项目用地预审面临以下几种问题:
(一)土地使用标准问题
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编制㊁审查ꎬ会涉及交通运输项目㊁能源㊁农林水利㊁信息产业等多个行业ꎮ由于不同建设项目ꎬ其选址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ꎬ行业较多ꎬ门类较为复杂ꎮ预审编制㊁审查工作开展中ꎬ难以精准找到每个项目对应的标准ꎬ大部分项目预审审查工作中ꎬ需要参考同类型的建设标准ꎬ难以满足预审项目用地规模审查需求ꎬ使得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存在ꎬ使用标准合理性不强ꎮ
(二)增加预审判断难度
由于各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ꎬ建设的数据库已经备案ꎬ可供各个部门审查ꎮ第一ꎬ已经将各级土地总体规划设定在体系内ꎬ在选址中需要按照相关规定ꎬ及时审查批报用地ꎮ第二ꎬ针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ꎬ但符合相关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ꎬ需要按照相关规定ꎬ参照国务院的项目批准文件ꎬ及时进行修改规划ꎬ并将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预审材料一并报批ꎮ这些政策的增加ꎬ虽说在土地规划判断中具备很强的弹性ꎬ但从空间布局角度上去判断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ꎬ结果会影响土地规划㊁用地规模的合理性ꎮ城乡建设用地国家㊁地方均未出台统一标准ꎬ使得预审项目判断难度增加ꎮ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制度
1. 简介
建设用地预审是指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的约束下,对建设项目的占用土地进行审查、评估,确定该建设用地
是否适宜此类建设,以及如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一项工作。合理的
建设用地预审能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对城市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制度是指与建设用地预审相关的法规制度和规
章制度的体系,旨在规范和统一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流程、标准和责任,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合理的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制度对于推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
要的意义:
1.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设用地预审可以评估项目的占用土
地性质和规模,避免了大量土地被闲置或低效利用的情况。
2.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设用地预审制度能够避免
不合理的用地,通过合理的土地利用,保护和优化土地资源。
3.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的
避免违规建设和乱用土地的情况,帮助城市规划和管理更加科学化、
精细化。
1.建设用地预审的法律依据:建设用地预审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进行审查。在实践中,常用的建设用地预审法律依据包括《城乡规
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2.建设用地预审的适用范围和类型:对于需要进行建设用地
预审的建设项目范围和类型进行规定,以确保预审工作的保障。例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都需
要进行建设用地预审。
3.建设用地预审的工作流程与程序:建设用地预审的程序和
流程应该明确定义和规划。例如,建设用地预审的申请、受理、评审、审批等流程应该明确和规范。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标准和总规模、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二章预审的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供应计划;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五)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第三章预审的程序
第六条由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分别由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
审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1.30
•【文号】国土资规〔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
通知
国土资规〔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
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编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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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4/12/01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
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文盛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实保护耕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土地的使用的呢?下面是应届毕业生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xx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xx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xx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___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最新)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
(试行)
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制度
一.预审法官的组成
由市经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组成项目用地预审组,xx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各一人,经委负责召开预审会。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初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
4.拟用地范围内的镇村总体规划(局部)
5.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草图)
6.地质灾害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医院、化工、液化气站、加油站、居民小区、学校、污水处理、体育馆、大型商场等项目)
7.土地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初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项目是否符合xx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
3.土地利用规模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土地需求能否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5.项目资金是否落实。
四.预审方法和程序
1.乡镇项目服务机构将根据预审申请向国土资源局(行政xx建设用地窗口)提交建设单位所需材料
2.国土资源局收到摘要后,向经济社会委员会报告,经济社会委员会在一周内召集预审成员单位进行预审。
3.国土资源局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论告知乡镇项目服务机构。
4.乡镇服务机构收到预审结论后,按原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为建设用地单位提供全程服务。
建设用地预审是建设用地审批申请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控制用地面广、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控制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对未办理用地预审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局不予办理选址,经委不予办理立项,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2008-12-02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三)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 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 6 月 28日国土资源部第 5 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 10月 29日国土资源部第 9 次部务会议修 订)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八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 土资源部。
第十条 预审的主要内容:
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 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源部关于在建设项⽬⽤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
和论证⼯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号:国⼟资厅发[2008]41号
颁布⽇期:2008-04-11
执⾏⽇期:2008-04-1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厅(国⼟环境资源厅、国⼟资源局、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地管理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国⼟资源局:
《建设项⽬⽤地预审管理办法》(国⼟资源部第27号令)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关于当前进⼀步从严⼟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资电发〔2006〕17号)下发后,部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进⼀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地预审管理,在简化程序、提⾼效率的同时,充分发挥专家作⽤,强化了建设项⽬⽤地的前期论证,对于引导建设项⽬科学选址、统筹规划,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地发挥了⼗分重要的作⽤。按照改⾰建设项⽬⽤地审批、强化批后监管的要求,必须进⼀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地预审中的实地踏勘和论证⼯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明确论证范围
凡属下列情形的建设项⽬,在⽤地预审中应当进⾏实地踏勘和论证:
(⼀)线性⼯程。占⽤基本农⽥达到100公顷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程项⽬。其中,占⽤基本农⽥在20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委托项⽬所在地省级国⼟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块)状⼯程。项⽬占⽤基本农⽥达到35公顷的能源、矿⼭、⽔利设施等⾯(块)状建设项⽬。其中,占⽤基本农⽥在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委托项⽬所在地省级国⼟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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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国土资源业务培训——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及国土资
源规划编制
第一部分建设用地预审管理
第一章建设用地预审概论
一、概念
1、建设用地预审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并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告知的行为或者过程。
通俗地说:就是解决一个建设项目是否可以使用土地、可以使用多少土地、使用什么土地、可以使用什么地方土地、以什么方式使用(供应)土地等问题,并告知如何组织土地征收,如何组织用地资料准备报批用地的过程。
2、建设用地预审关键词:现场、资料、审查、决定、告知。
3、建设用地涉及的主要业务领域:
(1)法律法规;(2)国土资源部规章;(3)规划;(4)计划;(5)国家产业政策;(6)供地政策;(7)行业用地标准或者投资强度;(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要求;(9)项目选址、布局有关政策要求;(10)掌握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压覆矿产、环保、水土保持等基本要求。
二、建设用地预审时机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要审批建设项目预审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需要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前进行。
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就是通常所说的项目立项。
国土资源部门有关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是项目通过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必需要件。
三、建设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四、建设用地预审可能项目用地产生的直接影响
1、通过预审。
2、调整选址。
3、调整用地面积。
4、不通过预审。
5、其他影响。
五、有关名词
新增建设用地:指项目总用地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之和。或者是指项目总用地中除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之和。
圈内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用地。
圈外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用地。
圈内用地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用地项目。
圈外用地项目(圈外独立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用地项目。(一般是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城镇村交通、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在人口集中区选址建设的项目,如炸药仓库等)。
限制用地项目:国家明令限制生产规模、限制准入条件的项目,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才可以供地的建设项目。(如一般房地产项目、有一定污染但国家不禁止发展的项目)
禁止用地项目: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不得提供用地。(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别墅项目)
鼓励用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确应当支持、扶持的,鼓励提供用地、可以优先提供用地的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减灾防灾项目)
第二章建设用地预审的法律依据及权限
一、法律依据
(一)法规
(二)国务院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第二大部分,即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部分专门提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
(三)行政规章
二、用地预审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
第三章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流程
一、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流程图
第四章建设用地预审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符合法定调整规划条件,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供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纳入年度计划,也就是是否有足够的用地计划指标可以安排本项目用地,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4、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用地标准):(1)工业项目用地总规模是否与投资相匹配,即是否符合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工业项目生活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超过总用地的7%)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容积率(工业项目应大于0.7)、建筑密度(工业项目应大于0.3)是否达到规定的指标;(2)教育和行政单位人平用地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小学20—30、中学30—40、专科不超过4
5、大学不超过55、行政办公30--50);3、道路和城市广场用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按照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文件规定标准执行;(3)公路主线路基用地定额必须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1999〕278号)规定的控制指标;(4)火电厂、变电站用地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的规定标准。
5、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6、建设项目选址范围是否具备基本的建设条件,是否可以作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有可能压占矿产资源的,是否开展了地灾评估和压矿评估,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认定或者审查批准。
7、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重点是要把握八个字:规划、政策、计划、标准
第五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基本知识
一、基本概念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主要指标
主要指标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指标和耕地保有量指标。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之一。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数量上的表现形式就是年度计划的执行。
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用地预审的关系
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项目用地预审的依据。
2、项目用地预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没有用地计划指标不得通过用地预审。
3、项目通过了用地预审就意味着安排了用地计划指标。
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确定
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含占用耕地指标)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确定。
2、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确定。
3、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自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确定。
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