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及国土资源规划编制

合集下载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保障建设项目用地的合理规划和有效利用,提高用地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包括土地规划的编制、预审材料的提交和审批程序等。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3.1 评估规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遵循以下规则:•依法合规: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保用地预审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开透明:对用地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职责明确: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协同工作机制,推动用地预审工作高效进行。

3.2 预审程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程序如下:1.建设单位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及相关材料。

2.土地规划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土地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评估结果包括土地利用合理性、环境影响等。

4.土地规划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预审意见。

5.预审意见报送土地使用管理部门。

6.土地使用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审核预审意见。

7.土地使用管理部门制定用地预审报告,并出具预审结论。

8.预审结论报送相关部门,根据预审结论进行后续工作。

3.3 技术标准和指南为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制定以下技术标准和指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编制标准:明确土地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和评估指标,指导用地规划的科学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估指南:明确用地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保障用地利用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模板:提供用地预审申请所需的材料模板,简化申请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3.4 信息管理和公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建立完善的用地预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准确和及时交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信息保密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3043.htm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现决定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工作研究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于5月28日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土空间规划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完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实施管理工作。

下面将对《若干意见》和《通知》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管等4个重要环节内容进行梳理。

一、国土空间规划总体框架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详细规划包括市级详细规划和县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专项规划主要指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如: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等)和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设技术路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城乡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依据国土空间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搜集当地资料、整理分析,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应性评价,分析总结问题的基础上,开展专题研究,形成国土空间规划纲要,最终形成国土空间规划文本。

以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国土资源现状调查数据进行分类,并绘制规划底图,叠加各类空间管控要素,形成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在进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同时,同步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31•【文号】国土资发[2004]229号•【施行日期】200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

《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做好《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掀起学习高潮。

要通过学习,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要认识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任务、根本大计。

关于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方面的内容

关于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方面的内容
规定了建设项目土地预审的基本要求、程序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明确了规划部门在土地预审中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强调了环境保护在建设项目土地预审中的重要性,要求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技术标准与规范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01
规定了土地利用现状的分类原则和方法,是进行土地预审的重
案例二: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案例
总结词
跨区域协调,生态保护
详细描述
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涉及多个地区 ,需要跨区域协调。在审查中,重点考虑了 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生 态保护措施。同时,还就土地利用、征地拆 迁等问题与相关地区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协调
,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案例三
目的
通过土地预审,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合 理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为 项目后续的土地获取、规划审批和建 设实施提供依据。
土地预审的重要性和意义
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预审有助于确保建设项目用地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促 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避免土 地浪费和不合理开发。
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是否符合合理用地规模控制标准,是否存在超规模用地的现 象。
用地标准和布局审查
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地标准和布局要求,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等。
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的要求,是否存在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等现象。
用地节约集约程度审查
是否采取了节约集约用地的措施,如立体开发、综合利用 等。
监管措施与要求
监管措施
加强对建设项目土地预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确保土地预审意见的落实和合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工作流程

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工作流程
召开听证会,确保征地范围内户主的知情与同意。
二、征地报批
缴纳相关费用
〉 完成征地补偿工作,缴纳征地补偿费用及被征地农民社 保费用。
〉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 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用地预审含义 〉 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 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审批。
一、用地预审
三级职能部门职责任务与资料准备
〉县级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预审红线、预审申请报告、
预审申请表、项目立项文件,出具项目现状图、规划图以及用地
1 含义及审核要点 2 三级职能部门职责任务与资料准备 3 确定审批级别 4 确定审批级别并搜集资料 5 勘测定界、范围对比 6 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 7 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
8 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 9 对接、回正 10 缴纳相关费用 11 编制相关报告 12 组件报批 13 项目用地的征收与供应
一、用地预审
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
〉 将用地红线套合所在区域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判断是 否符合规划,对于不符合规划的需要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 ; 〉 规划布局调整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规划调整审 核表,规划 布局调整
方案
听证公告、 听证纪要、 听证人员
签到表
规划布局调 整图(调整 前、调整
后)
立项文件 (单独选址
一、用地预审
确定预审级别
〉 级别
省级 预审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22•【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肩负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重大责任。

要依法依规编制规划、监督实施规划,防止出现违规编制、擅自调整、违规许可、未批先建、监管薄弱以及服务意识不强、作风不实等问题,切实“严起来”。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明确履职责任,加快机构整合、队伍融合,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切实把“多规合一”改革精神落到实处,决不能身子进了新时代,思想还停留在过去。

(二)改进工作作风。

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多规合一”基础上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提高审批效率。

依法帮助行政相对人解决困难问题,保障项目及时落地,服务便民。

(三)严守廉政底线。

坚持依法行政,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树立风清气正的行业形象。

二、规范规划编制审批(一)严格按照中央精神,依法依规编制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行编制审批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不再出台不符合新发展理念和“多规合一”要求的空间规划类标准规范。

(二)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机制。

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规划审查应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实行参编单位专家回避制度,推动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6〕1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方向目标和总体要求,全面理解掌握修正后部门规章的各项规定,尽快调整适应和改进用地报批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用地保障的服务能力水平。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温政办[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2〕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强化对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对资源回采和综合利用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贯彻执行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建设用地预审、征地报批流程

建设用地预审、征地报批流程

二、征地报批
勘测定界、范围对比
〉 测量、编写勘测定界报告书 根据用地红线,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测量,编写勘测定界报告书。
〉 范围对比 将当前用地范围与用地预审阶段用地范围进行对比,检查用地
范围是否发生变化。 未发生变化,直接沿用预审阶段的规划布局调整方案与永久基
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 用地红线发生变化,若用地不符合规划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立项文件 (单独选址
项目)
可研批复 (单独选址
项目)
A
B
C
D
E
一、用地预审
编 制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占 用 和 补 划 方 案 流 程 图
一、用地预审
实地踏勘论证
部分项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具体要求和级别如下: 〉 公路、铁路、河流、管线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 者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能源、矿山、水利、环保工程等块状建 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 用地总面积50%以上的(不包括水库类项目)需报国务院办理农用 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 项目用地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但不足35公顷的或 报省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由市或省直管县 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召开听证会,确保征地范围内户主的知情与同意。
二、征地报批
缴纳相关费用
〉 完成征地补偿工作,缴纳征地补偿费用及被征地农民社 保费用。
〉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 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2011-08-31|来源:山西省朔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证山西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42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建设项目拟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圈内)的,应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送国土资源部,应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项目,委托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环节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程序建设单位提交预审申请报告,主送单位为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应抄送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依法应由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并分别在预审申请表上填写对建设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如项目位于开发区四至范围内,预审申请表上的初审意见由开发区土地分局填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最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最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7)(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5〕10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5〕10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5〕100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新常态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升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现结合我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计划管理(一)做好国土资源规划编修工作。

依据《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2020年)》、《兴安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意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5年)》、科学谋划好、衔接好全盟“十三五”涉及国土资源方面各类专项规划,严格划定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建设用地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协调衔接,探索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融合,发挥规划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二)从严从实规范实施规划行为。

建立实施规划的领导责任制和考核制,严格执行规划公告、常态化监督检查等制度,保证依法批准的规划切实得到实施,确保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

严格执行用途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苏木乡镇及嘎查村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土地整治、地质环境治理等,都必须依据和符合《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2020年)》、《兴安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意见》,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土资发[202x]2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农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省厅。

202*年三月二十一日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之前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拟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包括县、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建制镇或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委托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加油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加油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委托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下发后,部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同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强化了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对于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统筹规划,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照改革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强化批后监管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的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论证范围凡属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中应当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一)线性工程。

占用基本农田达到100公顷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项目。

其中,占用基本农田在20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二)面(块)状工程。

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达到35公顷的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面(块)状建设项目。

其中,占用基本农田在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二、突出论证重点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应当重点论证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为依据,从统筹安排合理用地出发,深入分析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防止重复建设造成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重点论证: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符合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源部关于在建设项⽬⽤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号:国⼟资厅发[2008]41号颁布⽇期:2008-04-11执⾏⽇期:2008-04-1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厅(国⼟环境资源厅、国⼟资源局、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地管理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国⼟资源局:《建设项⽬⽤地预审管理办法》(国⼟资源部第27号令)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关于当前进⼀步从严⼟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资电发〔2006〕17号)下发后,部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进⼀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地预审管理,在简化程序、提⾼效率的同时,充分发挥专家作⽤,强化了建设项⽬⽤地的前期论证,对于引导建设项⽬科学选址、统筹规划,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地发挥了⼗分重要的作⽤。

按照改⾰建设项⽬⽤地审批、强化批后监管的要求,必须进⼀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地预审中的实地踏勘和论证⼯作。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明确论证范围凡属下列情形的建设项⽬,在⽤地预审中应当进⾏实地踏勘和论证:(⼀)线性⼯程。

占⽤基本农⽥达到100公顷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程项⽬。

其中,占⽤基本农⽥在20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委托项⽬所在地省级国⼟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块)状⼯程。

项⽬占⽤基本农⽥达到35公顷的能源、矿⼭、⽔利设施等⾯(块)状建设项⽬。

其中,占⽤基本农⽥在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委托项⽬所在地省级国⼟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突出论证重点组织专家对建设项⽬⽤地进⾏实地踏勘和论证,应当重点论证以下内容:(⼀)项⽬建设⽅案的合理性。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以⼟地利⽤总体规划、供地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为依据,从统筹安排合理⽤地出发,深⼊分析项⽬建设⽅案的合理性,防⽌重复建设造成对⼟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用途管制;(二)切实保护耕地;(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八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郴州市国土资源业务培训——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及国土资源规划编制第一部分建设用地预审管理第一章建设用地预审概论一、概念1、建设用地预审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并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告知的行为或者过程。

通俗地说:就是解决一个建设项目是否可以使用土地、可以使用多少土地、使用什么土地、可以使用什么地方土地、以什么方式使用(供应)土地等问题,并告知如何组织土地征收,如何组织用地资料准备报批用地的过程。

2、建设用地预审关键词:现场、资料、审查、决定、告知。

3、建设用地涉及的主要业务领域:(1)法律法规;(2)国土资源部规章;(3)规划;(4)计划;(5)国家产业政策;(6)供地政策;(7)行业用地标准或者投资强度;(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要求;(9)项目选址、布局有关政策要求;(10)掌握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压覆矿产、环保、水土保持等基本要求。

二、建设用地预审时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要审批建设项目预审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需要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前进行。

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就是通常所说的项目立项。

国土资源部门有关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是项目通过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必需要件。

三、建设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3、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四、建设用地预审可能项目用地产生的直接影响1、通过预审。

2、调整选址。

3、调整用地面积。

4、不通过预审。

5、其他影响。

五、有关名词新增建设用地:指项目总用地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之和。

或者是指项目总用地中除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之和。

圈内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用地。

圈外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用地。

圈内用地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用地项目。

圈外用地项目(圈外独立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用地项目。

(一般是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城镇村交通、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在人口集中区选址建设的项目,如炸药仓库等)。

限制用地项目:国家明令限制生产规模、限制准入条件的项目,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才可以供地的建设项目。

(如一般房地产项目、有一定污染但国家不禁止发展的项目)禁止用地项目: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不得提供用地。

(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别墅项目)鼓励用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确应当支持、扶持的,鼓励提供用地、可以优先提供用地的项目。

(为民办实事项目、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减灾防灾项目)第二章建设用地预审的法律依据及权限一、法律依据(一)法规(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第二大部分,即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部分专门提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

(三)行政规章二、用地预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

第三章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流程一、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流程图第四章建设用地预审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设项目符合法定调整规划条件,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供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3、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纳入年度计划,也就是是否有足够的用地计划指标可以安排本项目用地,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占用耕地计划指标;4、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用地标准):(1)工业项目用地总规模是否与投资相匹配,即是否符合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工业项目生活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超过总用地的7%)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容积率(工业项目应大于0.7)、建筑密度(工业项目应大于0.3)是否达到规定的指标;(2)教育和行政单位人平用地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小学20—30、中学30—40、专科不超过45、大学不超过55、行政办公30--50);3、道路和城市广场用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按照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文件规定标准执行;(3)公路主线路基用地定额必须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1999〕278号)规定的控制指标;(4)火电厂、变电站用地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的规定标准。

5、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6、建设项目选址范围是否具备基本的建设条件,是否可以作为建设用地。

建设项目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有可能压占矿产资源的,是否开展了地灾评估和压矿评估,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认定或者审查批准。

7、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重点是要把握八个字:规划、政策、计划、标准第五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基本知识一、基本概念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主要指标主要指标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指标和耕地保有量指标。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之一。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数量上的表现形式就是年度计划的执行。

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用地预审的关系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项目用地预审的依据。

2、项目用地预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没有用地计划指标不得通过用地预审。

3、项目通过了用地预审就意味着安排了用地计划指标。

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确定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含占用耕地指标)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确定。

2、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确定。

3、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自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确定。

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类管理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

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一般逐级分解下达到(县、市、区)(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

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属国务院或者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批准、核准的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这部分指标不分解到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使用;第二类属省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地农用地计划指标,这部分指标不分解到各地、州、市,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安排给各地申报的符合供地条件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一般在用地预审时安排。

第六章土地宏观调控一、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与意义1、提升全社会对土地资源稀缺性特别是保护耕地的认识;2、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提供建设用地,直接影响项目能否立项、能否建设,其有力的针对性和对项目建设的直接控制性,决定了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能起到其他调控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

3、通过土地政策的调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有保有压”能够保障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的有效实施。

4、通过土地政策的调控能够保障国家产业布局的在空间上的优化。

5、土地政策对党委政府决策影响重大。

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1、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城镇、工业园区发展规模。

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3、通过年度计划的分解下达,优化区域经济发展。

4、通过计划指标的优先或者控制安排,达到扶持什么或者控制什么发展的目的。

5、通过用地预审,可以达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与落实,同时可以控制或者支持产业扩大规模。

6、通过向政府报告土地使用的统计信息(计划执行、土地供应、土地价格),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调控的目的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基本农田)、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国家不支持发展的产业规模、调控经济发展速度、优化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优化区域经济发展。

第七章工作实例一、某企业在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拟投资5000万元建设一条电子设备生产线,准备征用土地8公顷(其中不符合规划的用地3公顷,基本农田2公顷,其他用地符合规划)。

平面布置中体现的主要用地指标为:生产性用地3公顷,办公和职工住宅(集体宿舍)用地1.5公顷,厂区道路0.5公顷,绿化用地2公顷。

现向郴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预审,提交的资料有:申请报告,用地红线图、平面布置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及权属证明等。

现由你接收资料,并委托你办理用地预审有关事项,你该如何处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已受理一个变电站用地项目的预审申请,现委托我们预审。

从提交的资料上看,投资规模为15000万元,用地面积8公顷(符合用地定额),不符合规划,其中占用耕地2公顷,其中农田1.5公顷,其他为未利用地。

现已完成用地勘界、权属确认、可研、环评等工作。

现场情况看,该地地形平坦。

项目用地范围内及周边情况是,西边是耕地,耕地质量较差,为低产田,东边是成片的未利用地,面积约15公顷,北边临路,南边是林地。

请提出预审意见。

第八章学习用地预审重点准备的学习资料目录一、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二、规章《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通知》第二部分国土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程序与方法第一章概论一、国土资源规划体系现国土资源部管理职能主要有:土地、矿产、测绘、海洋等资源管理,因我省属内陆地区,不涉及海洋,因而我省国土资源系统的管理职能是前三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