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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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制度

17.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制度

word格式-可编辑-感谢下载支持国土局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规范农村机动地管理,依法保护集体、农民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种不合理机动地承包现象的发生,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留用的机动地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发包程序、承包收入等要严格坚持:面积核实、收入入帐、承包竞标、调整申报。

第三条机动地的权属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属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权属关系。

第四条机动地要严格按《*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五条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的,承包期限按开发“四荒地”的政策规定执行,其承包费收入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机动地的范围第六条集体机动地的范围:(一)集体预留的耕地。

(二)农户自愿退包和无力经营的耕地。

(三)依法收回的耕地。

(四)属集体所有已开发和待开发的“四荒地”及其他零星土地。

第三章村集体机动地的用途第七条用于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

第八条用于调整合法新增人口承包用地。

第四章机动地的管理第九条机动地的面积要经镇街道农经站核实、登记、注册,村、组建立机动地台帐。

第十条机动地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以本组织成员为主,本组织无人承包时方可对外发包。

第十一条机动地竞标,需经镇街道农经站审批备案。

地块名称、面积、招投标时间要提前3天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每块地的底价要通过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站实行全程监督。

word格式-可编辑-感谢下载支持第十二条机动地承包费的收取由村民委员会财务人员经办,其他人员无权办理。

收取的承包费实行村帐镇管,并纳入集体经济帐内核算,不得坐支、转移、私设小金库或挪用。

收取的承包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农民公布。

第五章机动地发包程序第十三条村、组发包机动地,必须向镇街道农经站写出书面申请,镇街道农经站派人参加,召集本组织全体成员大会以公开、公平、公正招标发包。

最新农村机动地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机动地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机动地管理办法机动地是发包方在发包土地时,预先留出的不作为承包地的少量土地,用于解决承包期内的人地矛盾问题,如在承包期内,本村有嫁入妇女的,或者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丧失承包地的,就可以将机动地承包给这些人。

预留的机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掌握,或由集体暂时统一经营,或短期承包给某些农户。

预留机动地曾是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灵活作法,一旦发生人地矛盾,可以用机动地来解决,不必进行土地调整,既解决了无地农民的土地问题,也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目前,法律暂无,需要适用农村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5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和房屋、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未划定或者未批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充划定和审批。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村庄、集镇建设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二、强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一)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员,要办理社会保障。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辽国土资发[2008]41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辽国土资发[2008]41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辽国土资发[2008]41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最近,针对一些地方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随意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重申了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各项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国土资源部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出了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现就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是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和保证。

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必须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用地转用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严格按规划批地、用地,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

要从严控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不得为单个项目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通过调整和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工业园区。

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等问题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调整和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基本农田布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经委等部门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经委等部门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经委等部门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沈政办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经委等部门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经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法制办、档案局《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6日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稳妥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保证质量”的原则,从2015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对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管理的信息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应用,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二、进度安排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分3年完成:2015年,全市计划实施确权登记颁证面积350万亩。

其中,落实省级任务150万亩,市另行安排200万亩;对苏家屯区采取“整区推进”,其他区、县(市)逐步扩大实施范围,蒲河生态经济带、沈康现代农业示范带、环城都市农业产业带等区域优先安排。

辽宁省关于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2]124号2002年9月30日)为了进一步明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产权主体和土地权益,培育和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市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备受人们关注。

尽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法律上还有一些障碍,但人们在市场经济实践中,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要求越来越高。

应该看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生产要素重新组合和流动的必须趋势,它对于保护耕地、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有着积极作用,而且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城乡土地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在经济驱动下的无计划、无序的自发交易,不仅造成了大量集体土地资产流失,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政府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也给企业今后正常发展埋下了土地产权不清的隐患,亟待加强管理和规范。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站在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两种产权,统一市场”的要求,全面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

要在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从保障土地市场健康、协调发展出发,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新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努力建立起以市场机制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公平、公开、公正、有序的流转市场,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规范流转,从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供长期的、比较稳定的收益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辽政办发[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

农村机动地发包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农村机动地发包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农村机动地发包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论文导读:有的村在集体机动地发包工作中,不是充分发扬民主,按大多数群众意愿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包,而是由村主要负责人个人说了算,搞暗箱操作,承包者不是自己的朋友,就是自己的亲属,损公肥私。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机动地短期回收工作,给一定时期内解决人地矛盾问题设置了障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性。

对于少数村在机动地发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损害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更给农村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不应有的隐患。

关键词:农村,机动地发包,问题目前,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发包工作中,仍有少数村的操作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发包个人化。

有的村在集体机动地发包工作中,不是充分发扬民主,按大多数群众意愿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包,而是由村主要负责人个人说了算,搞暗箱操作,承包者不是自己的朋友,就是自己的亲属,损公肥私;更有甚者在本村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村主要负责人擅自将集体机动地发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中渔利。

其行为有悖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承包期限随意化。

有的村机动地发包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不是以土地承包法所规定期限为依据签订,而是签订的承包期限少则5年,多则20年以上;有的村对机动地的发包根本不签订任何书面承包合同,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导致了承包期结束后双方相互扯皮的现象。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机动地短期回收工作,给一定时期内解决人地矛盾问题设置了障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性。

三、承包价款情感化。

有的村在机动地发包价款的制定上,不是以条件相同或相近地块的承包价款为依据,而是由少数村干部说了算,在集体经济成员内部视亲疏,论关系,因人而定,凡是“自己人”其承包价款往往低于其他成员承包的相同或相近地块的承包价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村集体经济利益。

四、款项结算自由化。

有的村干部对机动地承包款项的结算工作不管不问,当“老好人”,承包人对承包款项爱结算不结算,致使部分承包户只管种地,款项长期赖着不与村集体结算的现象出现。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沈政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9]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沈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08〕14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简称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围绕发展农业特色主导产业,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多种形式土地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实现特色主导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三位一体”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有机结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继续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

在确权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土地承包者(简称承包者)的权益。

(二)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制定明确的主导产业方向和农业结构调整规划,引导承包者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使土地向特色主导产业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三)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发展设施农业的总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向规模经营和设施农业方向发展。

自治区关于农村集体机动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自治区关于农村集体机动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自治区关于农村集体机动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农村集体机动地是集体资源性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之一,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镇农村集体机动地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XX》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标,以治理农村机动地乱象为突破口,依法清理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中出现的发包不合法、程序不规范、承包期限过长、承包价格不合理以及抢占抢种机动地等问题,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我镇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清理工作的原则、目标和任务(一)原则1、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办事的原则。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我镇农村集体机动地清理工作。

2、坚持帐内和帐外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先帐内后帐外的方式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进行公示,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农村集体机动地清理过程中,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

清理工作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二)目标和任务1、工作目标。

将扫黑除恶治乱与村级资产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全面排查村级资产管理乱象,对村级资产详细核实,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集体机动地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农村集体机动地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2、主要任务。

以农村集体耕地、园地、林地、“四荒”地等机动地为重点,清理村组集体机动地,核实底数,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台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长效机制,促进集体机动地的规范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清理范围和内容(一)清理范围1、村集体所有依法预留的耕地、园地、林地、“四荒”地、水面以及按照土地使用总体规划预留的林、渠、路、宅基地等公用设施用地。

17.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制度

17.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制度

国土局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规范农村机动地管理,依法保护集体、农民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种不合理机动地承包现象的发生,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留用的机动地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发包程序、承包收入等要严格坚持:面积核实、收入入帐、承包竞标、调整申报。

第三条机动地的权属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属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权属关系。

第四条机动地要严格按《*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五条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的,承包期限按开发“四荒地”的政策规定执行,其承包费收入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机动地的范围第六条集体机动地的范围:(一)集体预留的耕地。

(二)农户自愿退包和无力经营的耕地。

(三)依法收回的耕地。

(四)属集体所有已开发和待开发的“四荒地”及其他零星土地。

第三章村集体机动地的用途第七条用于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

第八条用于调整合法新增人口承包用地。

第四章机动地的管理第九条机动地的面积要经镇街道农经站核实、登记、注册,村、组建立机动地台帐。

第十条机动地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以本组织成员为主,本组织无人承包时方可对外发包。

第十一条机动地竞标,需经镇街道农经站审批备案。

地块名称、面积、招投标时间要提前3天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每块地的底价要通过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站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机动地承包费的收取由村民委员会财务人员经办,其他人员无权办理。

收取的承包费实行村帐镇管,并纳入集体经济帐内核算,不得坐支、转移、私设小金库或挪用。

收取的承包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农民公布。

第五章机动地发包程序第十三条村、组发包机动地,必须向镇街道农经站写出书面申请,镇街道农经站派人参加,召集本组织全体成员大会以公开、公平、公正招标发包。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沈政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08]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一系列法规文件精神,在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沈政发〔2007〕11号)精神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土地管理体制,改变我市过去实行的市本级和独立操作区两级共同作为土地出让主体的方法,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市级土地,统一组织国有土地出让并签订出让合同,统一土地出让价格,统一收缴土地出让金进入市本级财政,统一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上述工作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新民、辽中、康平、法库4县(市)的土地管理体制,仍按国家和省规定,由所在县(市)政府作为出让主体,履行相应的土地管理职能。

二、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要严格实行土地收支预决算管理。

实行全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后,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实行宗地核算。

在各宗土地出让前,为合理确定土地成本和净收益,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土地拆迁成本进行审核(不含宗地内只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由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集体土地拆迁成本进行审核,作为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和财政局返还成本的依据。

对城区原独立操作区的出让收入,在扣除土地成本和“三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后,净收益部分由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返还该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65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遵守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取消对减轻农业负担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或奖励。

3.取消省级肥料登记产品备案。

4.取消对上报国家粮食局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

5.取消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分装登记初审。

6.取消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初审。

7.取消农药续展登记初审。

8.取消对农业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初审。

9.取消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检验员检测和鉴定。

10.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下放至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四)加强的职责。

1.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

2.加强农业产业发展,推进全省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6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6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0.16施行日期2007.10.16文号辽政办发[2007]69号主题类别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指导意见随着农村综合改革深入推进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省农村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一)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该权属单位的成员集体所有的原则,一般不得打破原村、组界限。

对已经打乱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予以恢复。

(二)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本组织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的原则。

(三)坚持以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管理和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基本稳定。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一)明晰集体资产所有权。

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及界定以《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关于机动地承包未到期经法院判决案例

关于机动地承包未到期经法院判决案例

关于机动地承包未到期经法院判决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行为,建立与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正确把握收益分配原则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

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

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要依据经营成果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防止跨空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坚持发展优先的原则。

妥善处理好分配与积累、扩大再生产与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村民权益的关系,提取的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确保分配的可持续。

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或股东)会议或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报镇街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建立健全集体积累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积累制度。

要从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公共积累,提取比例不得低于30%,其中公积金不低于20%。

零星征地土地征用补偿费应全部转作公积金,不允许私自分配。

村组建制撤销,确需分配的,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各镇街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做好收益分配前的核实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核实可供分配收益总额和参加分配人员;要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对应收款项加大清收力度;搞好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对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承包上缴款等收益,要按时、足额收缴。

四、关于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指土地收益以外的集体经营收入、发包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分配时间:原则上是一个会计年度,即从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分配人员1、上年末就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权、分配权的在册农业人口;2、本年内正常迁入和出生并已入户的人口;3、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等其他享有分配权的人口。

沈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沈政发[1989]49号

沈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沈政发[1989]49号

沈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沈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沈政发[1989]49号1989年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的管理。

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农村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管理监察人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资料,不得阻挠。

第五条全市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之外,其余土地均属集体所有。

第六条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为确认和保障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城乡一切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向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使用证。

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颁发。

第七条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改变土地所有权,须报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变更土地使用权,须向原土地使用证申报登记机关办理更换手续。

严禁侵占、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八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处理: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农村土地所有权或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区、县之间的土地争议,由市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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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
地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者:辽宁省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发布时间:2008-07-01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浏览次
数:1333
沈农经发〔2008〕31号
为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加强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管理,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地矛盾,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特制定指导意见:
1、机动地是为了解决因人口变化、征地、自然灾害等各种情况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而预留,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掌握和机动使用的土地,主要用于解决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权问题。

2、预留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当分包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

3、机动地的预留、发包、承包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议定程序确定。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出代表认真核实预留机动地的面积,登记造册,建立机动地台帐,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公开。

4、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机动地发包方案,发包前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发包。

为新增人口补地时同样需要按照相应程序制定方案,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为新增人口补地要坚持订计划,分期处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给新增人口补地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年。

5、机动地在解决新增人口补地后,剩余的机动地进行承包时,可以采取以其他方式承包。

机动地发包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承包费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竞标、竞价确定。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6、机动地未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前,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包,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7、机动地发包必须依照法律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程序。

机动地发包应使用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文本。

发包前必须向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申请,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上报区县(市)农经部门核准后可进行发包。

区县(市)农经部门要建立预留机动地及“四荒”地管理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8、承包机动地应按规定交清当年或三年承包费后,再划分土地。

机动地发包收入作为集体积累,要纳入帐内核算,不得帐外收支。

有关支出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时定期向村民公布。

承包费由财务人员当面向农户收取,不准拖欠。

9、机动地承包不得以地抵债。

对已经长期发包和以地抵债的机动地,应当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而确定,可将机动地收回或赎回,恢复原债务关系,逐年偿还。

机动地
因违规发包、越权发包引发纠纷的,应当提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10、机动地发包后,承包人在所承包土地的生产设施及相关投入,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的,承包到期后,承包人必须自行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承包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预留的林、渠、路等公用设施用地进行规范管理,采取一年一包的承包办法,但不能影响村屯统一规划。

11、机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经营目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12、机动地的承包人不得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机动地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因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在剩余承包期内可由家庭共有人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但不得将承包地流转他人。

13、机动地被依法征用,其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应当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归承包人或实际投入者所有。

对已全额交纳机动地承包费的,其剩余承包年限的承包费,由发包方返还原承包者。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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