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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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

地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者:辽宁省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发布时间:2008-07-01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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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农经发〔2008〕31号

为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加强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管理,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地矛盾,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特制定指导意见:

1、机动地是为了解决因人口变化、征地、自然灾害等各种情况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而预留,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掌握和机动使用的土地,主要用于解决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权问题。

2、预留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当分包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

3、机动地的预留、发包、承包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议定程序确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出代表认真核实预留机动地的面积,登记造册,建立机动地台帐,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公开。

4、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机动地发包方案,发包前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发包。为新增人口补地时同样需要按照相应程序制定方案,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为新增人口补地要坚持订计划,分期处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给新增人口补地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年。

5、机动地在解决新增人口补地后,剩余的机动地进行承包时,可以采取以其他方式承包。机动地发包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承包费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竞标、竞价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6、机动地未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前,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包,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7、机动地发包必须依照法律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程序。机动地发包应使用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文本。发包前必须向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申请,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上报区县(市)农经部门核准后可进行发包。区县(市)农经部门要建立预留机动地及“四荒”地管理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8、承包机动地应按规定交清当年或三年承包费后,再划分土地。机动地发包收入作为集体积累,要纳入帐内核算,不得帐外收支。有关支出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时定期向村民公布。承包费由财务人员当面向农户收取,不准拖欠。

9、机动地承包不得以地抵债。对已经长期发包和以地抵债的机动地,应当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而确定,可将机动地收回或赎回,恢复原债务关系,逐年偿还。机动地

因违规发包、越权发包引发纠纷的,应当提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10、机动地发包后,承包人在所承包土地的生产设施及相关投入,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的,承包到期后,承包人必须自行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承包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预留的林、渠、路等公用设施用地进行规范管理,采取一年一包的承包办法,但不能影响村屯统一规划。

11、机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经营目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12、机动地的承包人不得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机动地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因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在剩余承包期内可由家庭共有人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但不得将承包地流转他人。

13、机动地被依法征用,其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应当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归承包人或实际投入者所有。对已全额交纳机动地承包费的,其剩余承包年限的承包费,由发包方返还原承包者。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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