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
农村抓机动地的会议记录咋写
农村抓机动地的会议记录咋写
第一、要写明会议的题目《农村抓机动地的会议记要》
第二、写明时间地点(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召开)
第三、参加人员(全部参会人员姓名)
第四、会议主持人(写明主持人姓名、职务)
第五、会议的议题,主要是哪几项,要依次列举
例如:
(1)农村机动地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2)农村土地承包法对预留机动地是怎样规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村民会议通过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后,可以将预留地发包给新增人口经营;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
(3)土地二轮承包是延续还是重新调整?
土地承包是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如果是农村土地承包是都会有合同材料的,这个是需要会议讨论的,一旦是开会讨论确定决策,都是有会议记录的。(4)村民小组关于征地补偿分配的会议经录范文——关于如何得到补偿款,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有规定。征地补偿款是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由于失去土地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村民完全有理由要求村民小组支付他们应得……
第六,会议最后的决定,如果是表决的方式,就要写明赞同人数,反对人数,弃权人数。
第七,所有会议发言的人,都要记录清楚,并将发言主要内容记录在案。
全体会议记录由哪个人负责记录,都要要写清楚。
最新农村机动地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机动地管理办法
机动地是发包方在发包土地时,预先留出的不作为承包地的少量土地,用于解决承包
期内的人地矛盾问题,如在承包期内,本村有嫁入妇女的,或者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丧失
承包地的,就可以将机动地承包给这些人。预留的机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掌握,或由集体
暂时统一经营,或短期承包给某些农户。预留机动地曾是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灵活作法,一
旦发生人地矛盾,可以用机动地来解决,不必进行土地调整,既解决了无地农民的土地问题,也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目前,法律暂无,需要适用农村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
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
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
地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者:辽宁省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发布时间:2008-07-01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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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农经发〔2008〕31号
为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加强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管理,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地矛盾,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特制定指导意见:
1、机动地是为了解决因人口变化、征地、自然灾害等各种情况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而预留,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掌握和机动使用的土地,主要用于解决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权问题。
2、预留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当分包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
3、机动地的预留、发包、承包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议定程序确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出代表认真核实预留机动地的面积,登记造册,建立机动地台帐,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公开。
4、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机动地发包方案,发包前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发包。为新增人口补地时同样需要按照相应程序制定方案,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为新增人口补地要坚持订计划,分期处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给新增人口补地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年。
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正文:
---------------------------------------------------------------------------------------------------------------------------------------------------- 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5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和房屋、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未划定或者未批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充划定和审批。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机动地承包最长年限
一、机动地是什么
机动地是一些地方在实施土地承包过程中为解决人地矛盾,减少承包地调整次数保留的,不实行家庭承包,而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经营或者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土地。
二、机动地承包最长年限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一项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主要是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因此机动地的承包年限宜短不宜长,根据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机动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三、机动地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对预留机动地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根据以上法律的精神可以看出,一方面不鼓励预留机动地;另一方面,已经预留机动地的,只要不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即在允许范围。机动地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的,也不可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人地矛盾,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如: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地的收回、依法开垦新增加的土地。
四、农村机动地怎么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28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以上规定说明: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不超过5%)的目的,是“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如果是依法合规承包给了新增人口,应当按家庭承包方式确地确权到户,并颁发给承包经营权证书;如果在农户已取得的二轮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又出现了机动地的情形,这些机动地不能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应依法依规用于调整土地或分配给新增人口,并确地确权到户,颁发证书。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经委等部门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经委等部门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8.06
•【字号】沈政办发〔2015〕53号
•【施行日期】2015.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承包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经委等部门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5〕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经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法制办、档案局《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6日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稳妥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保证质量”的原则,从2015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对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管理的信息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应用,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0)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7.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7.3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土地承包
正文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三条《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的机动地,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百分之五的,应当将超过部分的土地分包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已经流转的应当收回,短期内难以收回的,发包方应当将其超过部分的流转收益分配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待土地收回后再分包给上述农户。
第四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用于《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别调整承包地的特殊情形: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之前,应当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的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村机动地发包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农村机动地发包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论文导读:有的村在集体机动地发包工作中,不是充分发扬民主,按大多数群众意愿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包,而是由村主要负责人个人说了算,搞暗箱操作,承包者不是自己的朋友,就是自己的亲属,损公肥私。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机动地短期回收工作,给一定时期内解决人地矛盾问题设置了障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性。对于少数村在机动地发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损害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更给农村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不应有的隐患。关键词:农村,机动地发包,问题
目前,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发包工作中,仍有少数村的操作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发包个人化。有的村在集体机动地发包工作中,不是充分发扬民主,按大多数群众意愿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包,而是由村主要负责人个人说了算,搞暗箱操作,承包者不是自己的朋友,就是自己的亲属,损公肥私;更有甚者在本村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村主要负责人擅自将集体机动地发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中渔利。其行为有悖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承包期限随意化。有的村机动地发包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不是以土地承包法所规定期限为依据签订,而是
签订的承包期限少则5年,多则20年以上;有的村对机动地的发包根本不签订任何书面承包合同,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导致了承包期结束后双方相互扯皮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机动地短期回收工作,给一定时期内解决人地矛盾问题设置了障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性。
自治区关于农村集体机动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自治区关于农村集体机动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机动地是集体资源性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之一,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镇农村集体机动地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XX》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标,以治理农村机动地乱象为突破口,依法清理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中出现的发包不合法、程序不规范、承包期限过长、承包价格不合理以及抢占抢种机动地等问题,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我镇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清理工作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一)原则
1、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办事的原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我镇农村集体机动地清理工作。
2、坚持帐内和帐外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先帐内后帐外的方式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进行公示,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农村集体机动地清理过程中,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清理工作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二)目标和任务
1、工作目标。将扫黑除恶治乱与村级资产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全面排查村级资产管理乱象,对村级资产详细核实,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集体机动地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农村集体机动地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2、主要任务。以农村集体耕地、园地、林地、“四荒”地等机动地为重点,清理村组集体机动地,核实底数,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台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长效机制,促进集体机动地的规范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主要对象
(一)农村集体资产承包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
(二)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适用对象主要包括: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产出让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长期投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非专利技术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管理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其实施方案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依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注:村民代表同意,必须由代表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否则合同无效。
(三)依法监督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必须经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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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办)经营管理站审查规范,合同审查时发包方必须如实提供会议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村委会章,提供人签字,包村干部审查签字),合同文本经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规范后,方可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必要时乡(办)经营管理站合同审查人员应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做好会场资料的收集。
村里预留的机动地应该如何使用
规 定,其承包方 案应 当依法 经本集体 经济 组织成 员的村 民会议 三分之二 以 上 成员或者三 分之二 以上 村 民代表 的 同意;另~方 面 ,其期 限一般不应超 过机 动地承包 时本集体第 二轮延包 的 剩余年 限。 第 四 ,机 动 地 发 包 收 费 怎样 使
村 上 由1 9  ̄ 2 1 年 发 包 2 年 。2 0 97 06 O 03
分之 五的限额之 内,并严格用 于解决
人 地 矛 盾 ,超 过 的 部 分 应 按 公 平 合 理
的原 则分包到户 。”该村集体 原预 留 机动地1 9 ,加上19 年抽 回做棚菜 1亩 97 地 的3 7 ( 2 亩 属于机动地性质 ),共计 4 亩 , 占集 体 总 耕 地 面 积 的 近 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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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县高 台子镇 东高村 西高屯村 民 刘 贵 荣 来 信 反映 ,该 屯有 耕 地2 7 37 亩 。19 年3 9 7 月村里抽 回每 口人承包地 0 5 ,共抽 回3 7 .亩 2 亩做 棚菜地 ,当年 扣棚 占地6 亩 。还 有2 2 5 6 亩始 终未 扣 棚 ,另有机动 地1 9 ,共计 3 1 1亩 8 亩。
1. % 8 8 ,大 大 超 过 国家 政 策 规 定 的 比
年原 种棚菜 的6 亩地不 再扣棚 ,村 上 5 又 由2 0  ̄2 1年 发包 1年 。村民对 03 02 O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6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
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7.10.16
施行日期2007.10.16
文号辽政办发[2007]69号
主题类别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6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指导意见
随着农村综合改革深入推进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省农村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
(一)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该权属单位的成员集体所有的原则,一般不得打破原村、组界限。对已经打乱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予以恢复。
(二)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本组织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的原则。
浅谈机动地管理
、
的规 定 。
一
到年限 的开荒地全部纳 入机动 地管理 范畴 。 二 是健 全机 动地 管理 制度 。修订 完 善 《 集 体机 动 地管 理 办 村 法》 ,各乡镇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机动地 管理 、发包制度和永久性机动地 台帐 ,对各村机 动地承包 费用及 交纳情 况进 行登记备案 ,并通过村务 公开栏 向农 民 公布 。 三是加强发包合同管理。 由市农经局统一印制机动地发包合 同文 本 ,避免 因合 同文本 不规 范而 导致 合 同纠纷现 象 。 四 是 规 范 机 动 地 发 包 程 序 。 在 村 民 大 会 或 村 民代 表 大 会 民 主 商
管 经 营 理
丹
。 ■
浅 淡 机 动 地 管理
罗泰霞 徐艳丽
( 哈尔滨 市道外区永源镇人 民政府 黑龙江 哈尔滨 1 0 3 ) 3 1 5
[ 摘 要]农村 改革 的深化 ,“ 一免 两补 ”政策 的 出台调动 了农 民珍惜 土地 、发展 粮食 生产 的积极 性 ,土地 问题逐 渐显 现 出来 ,其 中机 动地管理 是一个重要方面 。从搞好清 查,摸清底 数,完善地账 ,加强管理 ,明确原则 ,规 范操 作程序,加强 民主管 理,推进村务公开等方面加
二 、机动地面积确认: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 ,村 民小组耕地总面积 减去农 户已确权 面积 后的面积为该村 民小组 的机 动地 面积,包括二轮 延包预 留的机动地、农户 自愿交回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的承包地、 二轮延包后集体组织 开垦平 整土地而形成 的机 动地 。第一轮承包 ( 4 8 年) 之前形成 的集体农场不列入机动地 范围。 三、机动地超标的村组,要依法做好梳理和完善工作 ,依法将超 标 的机动地落实 到农户 。超 标部分的机动地可用确权不确地办法按照 现有农业人 口确权给 农户。超 标部分的机动地分户落实方案要经村 民 大会或村 民代表会议三 分之 =以上通过 ,并报镇政府批准 ,同时报区 农 经 部 门 备案 。 四、机动地发包时,要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 , 不 得暗箱操 作,本集体经济 组织 内部成 员在 同等 条件 下有优先 承包权。 承包的机动地 不得转 包、互换、转让 ,不得 改变机动地的农业用途 。 五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机 动 地 的发 包 收 入 主 要用 于 集 体 公 益 事 业 , 须 纳入农村集体帐 内核 算,并实行村务公 开,接 受监督和审计 。 六 、结合 农村 组 织化 推 进 工作 , 依法 统 一经 营 和管 理好 机 动 地。机动地的统一经营方案和收入使用方 案要经村 民大会或村 民代表 会议通过 。
农村机动地最多可以承包多少年?
农村机动地最多可以承包多少年?
农村机动地最多可以承包多少年没有具体的规定,⼀般是不能超过⼆轮承包期余下的部分;如果是属于耕地的话,那么⼀般是不能超过三⼗年,⽽对于是属于草地的话,⼀般是不能超过三⼗到五⼗年。
⼀、农村机动地最多可以承包多少年?
农村机动地承包期限法律并⽆规定,但最多不能超过⼆轮承包期余下的部分30 年剩下的期限。根据我国规定,耕地承包年限为30年,草地承包年限为30-50年,林地承包年限为30-70年,特殊林地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机动地的预留主要是解决⼈地⽭盾问题,但是随着国家政策的完善,想新增⼟地,可以通过的⽅式来获取。
⼆、农村机动地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1.机动地预留⾯积最新规定
此前法律规定机动地预留⾯积不得超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积的百分之五。不⾜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不过随着新版的公布实施后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2.可以分得机动地的⼈有:
机动地⽤于解决承包期内的⼈地⽭盾问题,如在承包期内,本村有嫁⼊妇⼥的,或者部分农户因⾃然灾害丧失承包地的,就可以将机动地承包给这些⼈。预留的机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掌握,或由集体暂时统⼀经营,或短期承包给某些农户。
三、农村转让程序是怎么样的?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程序分三种
(⼀)农户⾃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流转双⽅洽谈磋商,认定流转⽅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付⽅式等。
2、流转双⽅在协商⼀致的基础上签订书⾯,由流转双⽅本⼈签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地发包⽅和所在乡(镇、街道)服务中⼼存档。
关于机动地承包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机动地承包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地是可以承包给集体经济成员使⽤的,如果农民不想再继续使⽤的,经村委会同意,还可以内部流转给其他成员。⼟地承包需要有法律依据,那么,关于机动地承包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机动地承包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前,暂⽆关于机动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如果要承包机动地的,适⽤⼀般的⼟地承包法律规定。
在农村⼟地承包经营时,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以后可能进⾏的调整⽽预先留出的⼟地。但在延长⼟地承包期的过程中,⼀些地⽅为了增加乡、村集体收⼊,随意扩⼤“机动地”的⽐例,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对预留“机动地”必须严格控制。
法律对⼟地承包经营权是规定如下:
⼟地承包经营权主要通过双⽅当事⼈订⽴合同⽽创设,这是基于法律⾏为的取得。⼟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式的承包两种,以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式为主。⼟地承包经营权⾃⼟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效时设⽴,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向⼟地承包经营权⼈发放⼟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承包农村⼟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股、抵押或者其他⽅式流转。此外,《民法典》确认了《农村⼟地承包法》关于⼟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同时进⼀步规定:⼟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于⾮农建设;⼟地承包经营权⼈将⼟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申请⼟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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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
地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者:辽宁省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发布时间:2008-07-01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浏览次
数:1333
沈农经发〔2008〕31号
为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加强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管理,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地矛盾,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特制定指导意见:
1、机动地是为了解决因人口变化、征地、自然灾害等各种情况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而预留,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掌握和机动使用的土地,主要用于解决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权问题。
2、预留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当分包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
3、机动地的预留、发包、承包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议定程序确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出代表认真核实预留机动地的面积,登记造册,建立机动地台帐,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公开。
4、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机动地发包方案,发包前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发包。为新增人口补地时同样需要按照相应程序制定方案,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为新增人口补地要坚持订计划,分期处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给新增人口补地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年。
5、机动地在解决新增人口补地后,剩余的机动地进行承包时,可以采取以其他方式承包。机动地发包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承包费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竞标、竞价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6、机动地未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前,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包,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7、机动地发包必须依照法律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程序。机动地发包应使用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文本。发包前必须向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申请,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上报区县(市)农经部门核准后可进行发包。区县(市)农经部门要建立预留机动地及“四荒”地管理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8、承包机动地应按规定交清当年或三年承包费后,再划分土地。机动地发包收入作为集体积累,要纳入帐内核算,不得帐外收支。有关支出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时定期向村民公布。承包费由财务人员当面向农户收取,不准拖欠。
9、机动地承包不得以地抵债。对已经长期发包和以地抵债的机动地,应当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而确定,可将机动地收回或赎回,恢复原债务关系,逐年偿还。机动地
因违规发包、越权发包引发纠纷的,应当提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10、机动地发包后,承包人在所承包土地的生产设施及相关投入,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的,承包到期后,承包人必须自行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承包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预留的林、渠、路等公用设施用地进行规范管理,采取一年一包的承包办法,但不能影响村屯统一规划。
11、机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经营目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12、机动地的承包人不得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机动地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因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在剩余承包期内可由家庭共有人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但不得将承包地流转他人。
13、机动地被依法征用,其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应当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归承包人或实际投入者所有。对已全额交纳机动地承包费的,其剩余承包年限的承包费,由发包方返还原承包者。
二OO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