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004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第7章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_1109
【金伟峰行政法】007-第7章 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PPT课件
味着其正式作出,其生效时间即为成立时间;而
对于相对人,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应为相对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主体作出行为的时间,而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在法律上是以告知作为标志的。
所以,行政行为的告知之时即为生效之时。当然,
行政主体在告知时,可以另定一个生效时间或生
效202条0/10/件13 。(告知生效与附款生效)
1
二、行政行为的基本类型
行政行为的基本类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分类理由
分类标准效力
1.对象效力。
2.时间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 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条)
定力,公定力在整个行政行为效力体系中 处于最重要的地位,是行政行为其他效力 发生的前提。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具体表现 为以下几种内容: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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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首先对相对人 和行政主体自身产生法律效力。所以行政 行为的拘束力包括两方面:对相对人来说, 必须服从行政行为,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 任;对行政主体来说,在行政行为被依法 撤销或变更之前,也有严格遵守的义务。 应该指出的是,拘束力与约束力是两个不 同层面的概念。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 政行为赋予有关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作用 力以及约束有关相对人履行其义务的作用 力之总和。
2020/10/13
பைடு நூலகம்10
3、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具有重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
课时分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学习目的和要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学专业 14 门主干课之一。
本课程系统、全面阐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反映 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
通过课程训练,力图让学生掌握认识、分析问题的方法,建立体系 化的知识,具备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能力。
第一章 导论本章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所阐述的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 程的最重要的基本概念。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的渊源体系及 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的地位与作 用。
本章的教学目的:明确行政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发展概况,认清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 位与作用。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是 administration,含义是执行和管理。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 动”。
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法是当代自由民主国家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部 门法,了解和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必须对什么是行政予以认识上的界定,否 则,难以清楚、准确地把握行政法所欲规范的对象。
这就是教材之所以首先讨论“行政”编次教 学 内 容 课时 1导论 6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8 3行政行为法 26 4行政程序法 3 5行政复议法 6 6行政诉讼法 19 7国家赔偿法 4 8实践 36 小计108涵义的原因。
至于对“行政与行政国”、“行政与法治国”的讨论,则可以从一定角度将之理解为说明行政法是在怎样的社会生活现实条件(行政国)和怎样的精神氛围(法治国)之中产生的。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与社会公行政。
[VIP专享]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吴鹏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2 1 4 → 2个人、1件事、4个阶段权利救济②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①行政主体&相对人:行政行为—→争议—→民告官③行政诉讼原告&被告:行政行为官民事④行政赔偿请求人&义务机关:行政行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立法权→立法机关→立法法国家权行政权→行政机关→行政法1.宪法(控权法)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公民权行政立法权2.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行政执法权行政司法权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3.行政法(控权法)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总则(一般行政法)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4.行政法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分则(部门行政法)§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无法律无行政例:《专利法》对专利权恢复未作出规定,专利管理机关认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
(2003/4/7/案例)种类裁量权 2.合理行政原则—→ 理性 → 裁量权→幅度裁量权 (公平公正、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程度裁量权3.程序正当原则:公开、公众参与、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效率、便民5.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信赖保护6.权责统一原则:效能、责任第二章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1.行政组织法概述行政机关(对外)1.行政组织行政机构(对内)行政机关2.行政主体(名+权+责)↓被授权组织(见§4)行政相对组织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3.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国务院┠┈┈┈┈┈┈┈┈┈┈┈┈┈┈┈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部门地区行署→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工作部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作部门┃区公所街道办乡(镇、民族乡)居委会村委会§2.中央行政机关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27个)直属机构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预防腐败局(16个)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1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信访局、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烟草局、外专局、公务员局、海洋局、测绘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药监局、中医药局、外汇局、煤矿安监局、保密局、密码局、航天局、原子能机构、语言文字委、核安全局(22个)国务院办公机构办公厅(1个)办事机构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台办、新闻办(6个)议事协调机构学位委员会、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9个)直属事业单位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14个)§3.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行政机关①普通地方行政机关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③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业务指导关系同级政府领导2.上下级工作部门关系上级部门指导垂直领导关系→上级部门领导3.(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①内部机构4.(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②被授权组织§4.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①任何组织都可以被授权。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行政法是指对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一门法律学科。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作出的具体决定或措施,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法律程序。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职权范围内、根据行政法律规定及职责权限所采取的具体行动,包括命令、许可、批准、处罚、撤销等。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2. 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强制性,一般具有约束力;3. 行政行为是单方面的,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决定,不需要得到被行政行为的对象的同意;4. 行政行为是特殊的行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具有专属性。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命令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作出强制性要求的行为,如政府发布的公告、通知等;2. 许可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的申请经过审查后作出明确的准许或不准许的行为,如营业执照的颁发;3. 批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的申请经过审查后作出明确的批准或不批准的行为,如项目批准等;4. 处罚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主体作出的强制性制裁行为,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5. 撤销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废止或变更的行为,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合法合理进行评判的过程。
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合法的目的和程序、适当的权限范围等,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
如果行政行为违法或超越了法律的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侵害合法权益而向行政机关提起的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
行政法中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考点详解
行政法中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考点详解【行政法中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考点详解】在行政法学习中,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是重要的考点。
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两个概念,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与特点。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授权的规章,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对特定的客体采取的行政行动。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有行政机关的主体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只有具备行政机关身份的组织才有权制定、执行行政行为。
2. 以行政权力为依据行政行为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行使。
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行政对象产生合法约束力的能力。
3. 具有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行政机关拥有迫使行政对象履行相应义务或禁止行为的权力。
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时,行政对象必须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行政行为一般具有时效性,即在一定时间内生效,并对行政对象产生法律效力。
超过时效期限后,行政行为将失去效力。
二、行政诉讼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行政被诉讼人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来保护其权益的一种诉讼形式。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被动性行政诉讼是在行政被诉讼人的被动接受下进行的。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被诉讼人才需要接受司法审判程序。
2. 公平、公正、公开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司法机关必须独立、中立地进行判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诉讼请求的限制行政诉讼的请求必须具备一定的限制条件,包括诉讼请求的合法性、请求的实体成立等。
法院只能根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进行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请求将予以驳回。
4. 行政诉讼的效力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履行相应的义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资料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实行国家政策和法令和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法律法规。
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威,推动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在行政法的实践中,行政行为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时所采取的具体的行政举措。
比如,公安机关颁发的行政拘留令、环保部门颁发的环保处罚决定等。
行政行为涉及到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有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来保障公民的权益。
而行政诉讼法则是规范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所依据的法律规则。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诉讼的过程。
行政诉讼的程序一般分为两个阶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诉并得到行政机关审核的程序,行政诉讼则是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涉案行为、起诉的条件、行政诉讼的程序及其裁判、诉讼的结果等。
行政诉讼的目的则是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对于行政机关和律师而言,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资料至关重要。
对于律师而言,需要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明确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和方法。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需要掌握行政法和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当然,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还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时代和社会的不断变化。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行政法律制度,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威和尊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设立、权力行使、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及其与公民、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是行政管理领域的基础性学科。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罗马法原则:行政行为以法律为依据,行政机关不能单方面行使任意裁量权。
2.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不能利用行政行为对特定个人、组织谋取私利。
3. 公平正义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守公平正义原则,不得歧视、不公平待遇公民、组织。
4. 国家财政原则:行政行为的开支应当符合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不能超越国家财力承受能力。
5. 监督执法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遵守依法负责制。
6. 公平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
三、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之间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通过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维护了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合法权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公民、组织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
3. 追究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满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民、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行政诉讼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判断事实,确定法律关系。
5. 妥善化解争议原则:行政争议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化解纠纷,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6. 公开公正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公开、公正进行,确保公民、组织的合法申诉得到公正对待。
五、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争议事项与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纠纷解决的诉讼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行政法是指国家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
行政法的实施需要依据法律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诉讼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证据、判决等方面。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紧密相关的两个法律领域。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政行为的程序,而行政诉讼法则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和要求。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机关的职权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的职权也需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以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行政诉讼法领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是非常重要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正。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明确诉讼请求,以便获得法律保护。
总之,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领域。
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与特点(600字)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及其法律关系的法学分支学科。
它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运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责任等问题。
行政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法是以行政机关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行政机关作为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主体,是行政法的核心对象。
行政法通过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运行等问题,来规范和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
其次,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通过对行政行为的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行政法的规范对象包括政府行为、公共服务行为等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为。
第三,行政法是以行政行为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为。
行政法通过对行政行为的规范,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第四,行政法是以行政责任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法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进行规范,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原则(600字)行政诉讼法是研究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和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学学科。
它主要研究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等问题。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原则如下: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和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
行政诉讼法通过规定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和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速裁性原则和适格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程序必须依法进行。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受理条件、审理程序等,确保行政诉讼的合法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制度理论
第三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的原告
1、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原告? 2、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原告的几种情形)
二、行政诉讼的被告
1、什么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2、行政诉讼被告的几种情形
已知知识
未知知识
三、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思考题: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2、简答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3、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第四讲 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
一、行政主体概述
1、行政主体的概念 2、行政主体的种类 3、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4、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5、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 6、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
(1)行政法解释的特点;(2)行政法解释的方法;(3)行政法解释的主体、对象与程序。
2、行政法的适用
解释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能够适用法律。(1)行政法律规范的选用次序;(2)行政判断问题
宪法 法律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具有最高效力 比宪法低、比其他高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比宪法、法律低,比其他高
地方性法规
2、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分析
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加“服务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是让行政权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民的法。对行政法定义可作出这样 的认识:“它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结 合现代行政的特点,提出了“控权”和“服务”作为行政法学的两个理论支撑点。
一、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
1、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各种观点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管理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平衡公益和私益的 法,该学说又称为“平衡论”。第四种观点认为,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 福利,实现法治社会。该学说又称为“服务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一、概述行政法是指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体系,是公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行政法主要涉及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程序性等问题。
行政诉讼法则是规定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和程序的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行为的采取和执行应当符合程序的正当性要求。
4.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尊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主体的不同,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立法性行政行为: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具体个案所作出的行为,例如执法行为、审批行为等。
3.处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1.权利救济原则: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
2.程序公正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在公正、公平、独立的程序下进行。
3.审判权原则:行政诉讼应当由独立的行政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4.效力保全原则:对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损害,行政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五、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当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1.行政复议:即对行政行为提起内部复议申请,由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议。
2.行政诉讼:当行政复议不满意或超过规定时间限制时,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赔偿: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
六、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分支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分支存在一定的关系,主要包括:1.刑法:行政法与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些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概念篇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概念篇行政法——概念篇第一章1.行政:是指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
2.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具有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等特征。
3.行政权: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实施公共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4.行政职权:是具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质物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5.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6.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
7.行政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平等地、无偏私地行使行政权力,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
8.行政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的一项原则。
9.行政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能是应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消耗办成尽可能多的事情、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法治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得随意改变,若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改变由此所形成的法律状态,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正当的信赖加以保护,否则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行政法:是指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及其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1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1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承担者。
14.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5.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职责)。
行政法——概念篇第二章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其中的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部门。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重点问题●行政的概念。
●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
理解行政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
行政的特性、内容和范围决定了行政法的特性、内容和范围等对应物。
从行政法和行政的关系表明,研究行政法必须从研究行政开始。
一、行政的概念行政的概念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开端。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其涵义除了可以翻译为“行政”以外,还可以翻译成“管理”、“执行”。
论及行政,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比如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角度,阐释各不相同的观点和学说。
行政可以被解释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或者国家的组织活动,或者国家事务的管理,或者与立法、司法并行的国家职能,或者展现公共管理的法律行为或者行政权力运作现象或者其它。
从行政法的角度,学者多是基于三权分立而界定行政,使得“行政”在行政法上有其特定的涵义,尽管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中,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有着不同的解释。
1、分权说,或称除外说、排除说、狭义行政说。
这种学说是以国家权力划分的标准来界定行政的,认为行政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比如德国学者耶林纳克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是包含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国家作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在所著《行政法概要》中强调,“行政即行于法律之下的国家行为中除去司法行为部分”。
1这一学说只指出了行政的外部形式特征,而没有涉及行政的实质性内容,难以表达行政的内涵。
2、职能说,或称国家意志执行说。
这种学说认为,在所有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整理版)
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要依据法律,不能够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行为要合乎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
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5、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7、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用权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的方式。
8、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9、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套课件171P)
因发生不适合行政行为所适用的的 情形,特定机关经法定程序使其向 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四、行政事实行为 1、概念: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公务过
程中,仅对事实问题产生影响而不具有行政法 律效力的行为。 2、特征: (1)行政公务性 (2)无行政法律效力 (3)非法律预设性
路标设置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项,制定 能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行政立 法。
(2)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项所作出的 行政行为。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交通征稽执法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 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 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 请的行政行为
解读
法律渊源的概念之争以及我国之类型
第三节 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的分类
行
行
政
政
法
法
内 容
的 性
质
行
行
行 政
程
实
政
政
法
序
体
政
行
制
行
行
治
为
监
法
法
督 法
政 法
政 法
有 无 隶 属 关 系
内
外
部
部
行
行
政
政
法
法
调 整 范 围
一
特
般
别
行
行
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政
法
法
二、行政法的特点 1、内容上的特点
广泛 易变 2、形式上的特点 无统一的行政法典 程序和实体难以区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部分
33.简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答: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4.简述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定答:1)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1)专属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共同管辖(A)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5.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答:1)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3)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
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36.简述述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答: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必须自始自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
37.简述行政诉讼中诉讼证据的排除答: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能采用下列证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3)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4)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消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治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的特点: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治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爱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事实上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能够在法律承诺的范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打算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坚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爱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打算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形下,预备或鼓舞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打算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益和义务成效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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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行为的有效与合法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只是一种被推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 具有公定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真正合法、有效。它只不 过是一种形式上的效力,要使这种形式上的效力转变为实 质上的效力,必须符合一定的有效要件。然而,有效要件 并不等于合法要件,一般说来,有效要件比较灵活,而合 法要件比较严格。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是种非此即彼的判 断。而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与否的评价,它可以因事酌 定从而包含多种法律后果的判断。因此在有的情形下,行 政行为虽然违法,但其可能是完全有效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 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 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 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 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
确定力。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依法作出就具 有相对的稳定性,非依法不得变更或撤销。它与 拘束力一样,也是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当事 人的效力。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确定力表现为不 可变更力(又称实质确定力、自缚力),即行政 主体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已经依法成立的行政行 为。如确需变更或撤销,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通 过法定程序。对于相对人而言,确定力表现为不 可争讼力(又称形式确定力),即相对人不得任 意请求变更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如果请 求变更或撤销,必须遵守法定期限,一旦法定期 限届满,行政行为的效力便得以最终确定。
(2)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变更的条件下, 行政主体针对同一事件作出一个新的行政行为, 应当视为前一行政行为继续有效,而后一行政行 为无效。 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的 无效行政行为有以下3种情形: 第一,下级行政主体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否定上级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主体针对同一事件作出两个相互矛盾 的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后一行政行为 构成无效。但是如果前一行政行为无效,则后一 行政行为可能有效。 第三,行政主体作出的属于一事重罚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与消灭
1、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 为,因发现违法或不当,有权机关将其撤 销。 (1)撤销条件:违法或不当。 (2)撤销后果:原则上有溯及既往的效 力。 (3)撤销主体:广泛性。
2、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 为因不适应新情况,行政主体将其取消, 使之不再有效。 3、变更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行政行为内容的部 分改变,即不撤销或废止行政行为,而只 是变更内容的一部分。
4、消灭 行政行为的消灭,即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 能够引起行政行为消灭的法律事实,除了 撤销或废止外,还有以下几种: (1)期限届满。 (2)条件成就。 (3)相对人死亡。 (4)客体灭失。 (5)履行完毕。
第7章 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
一、行政行为的涵义
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 即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引起行政 法律效果的行为。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而非相对人行 为; 2.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而非其他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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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的基本类型
行政行为的基本类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分类理由 分类标准效力 1.对象效力。 2.时间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 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 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确认力。确认力是行政行为对其他国家机 关的法律效力。即其他国家机关对已经生 效的行政行为应予充分尊重,它们在作出 相关行为时应当把行政行为作为既成事实 而确认其存在,并作为自身行为的构成要 件和基础。
2、行政行为的生效 (1)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成立 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产生; 而行政行为的成立,则是指行政行为在事实上的 作出或形成。因此,行政行为的生效与行政行为 的成立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一方面,行政行 为的生效以行政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和基础。行政 行为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是能否生效的的问 题。另一方面,行政行为的成立,只是说明其在 事实上存在,而并不意味着其同时在法律上存在 而立即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力。执行力是指保障行政行为内容得 以最终实现的法律效力。所以执行力同样 是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都具有的效力。 如果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剥夺相对人权利或 科以相对人义务,相对人必须在规定的期 限内自动履行。如拒绝履行,则行政主体 可依法采取一定的手段强制执行。如果行 政行为的内容是赋予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 对人义务,则行政主体负有相应的义务, 以保障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否则,相对 人可通过法定途径请求救济。
3、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具有重大 而且明显的违法情形而自始无效。 (1)条件:重大而且明显违法。 (2)后果:自始无效,即没有公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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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的类型: (1)无权行政行为 无权行政行为通常是明显超越公务管辖权 的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了属于其他行政 主体甚至其他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 但是,无权行政行为与越权一样,也有一 个前提,即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非 行政主体进行的“假象行政行为”不是无 权行政行为,因为这类行为根本不属于行 政行为。
行政行为生效时间 尽管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也就是说 行政行为作出之时即为行政行为生效之时,但法 律上的行政行为作出时间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行 政行为成立时间。在法律上,行政行为的作出是 针对特定的对象而言的。因此,行政行为对行政 主体的生效时间与对相对人的生效时间并不完全 一致。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即意 味着其正式作出,其生效时间即为成立时间;而 对于相对人,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应为相对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主体作出行为的时间,而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在法律上是以告知作为标志的。 所以,行政行为的告知之时即为生效之时。当然, 行政主体在告知时,可以另定一个生效时间或生 效条件。(告知生效与附款生效)
(3)行政主体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作出的 行政行为 由于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了“最低程度的公 正”,是对行政行为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 因此如果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违背这 一原则,完全可以将其作为重大而且明显 的违法而视为无效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作出的内容或形式上有特 别重大且明显瑕疵的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作出的在内容上有特别重大且明 显瑕疵而构成无效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行政行为的内容直接违反刑法;行政行为 的内容根本不可能。 行政主体作出的在形式上有特别重大且明 显瑕疵而构成无效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 或者书面形式上欠缺重大要素;严重违反 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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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1、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公 定力,公定力在整个行政行为效力体系中 处于最重要的地位,是行政行为其他效力 发生的前提。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具体表现 为以下几种内容:
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首先对相对人 和行政主体自身产生法律效力。所以行政 行为的拘束力包括两方面:对相对人来说, 必须服从行政行为,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 任;对行政主体来说,在行政行为被依法 撤销或变更之前,也有严格遵守的义务。 应该指出的是,拘束力与约束力是两个不 同层面的概念。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 政行为赋予有关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作用 力以及约束有关相对人履行其义务的作用 力之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