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成套项目试行办法

合集下载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财发[2010]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援外管理体制需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套项目资金是我国对外援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为实施我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签署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协议及其他援助项下的成套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资金。

第三条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审核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监督资金使用。

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内部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包合同)财务条款。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设置项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实施资金管理、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申请资金结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成套项目资金按签订的内包合同价款由实施企业包干使用,内包合同价款由商务部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原则上开立成套项目专用银行帐户。

第六条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按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分别核定并办理结算:一、凡在国内支付的材料费、设备费、物资储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工程保险费、勘察设计费、监理咨询费、出国人员技术服务补贴、国内旅费、国际旅费以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人民币核定并办理结算。

二、凡需以外汇支付的出国人员国际旅费(包括中转费)、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战乱补贴、转口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外汇核定并办理结算。

三、凡在受援国当地支付的出国人员国外旅费、当地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水电燃料费、物资储运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当地货币核定,以外汇办理结算。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财发[2010]19号发布日期:2011-5-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援外管理体制需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套项目资金是我国对外援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为实施我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签署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协议及其他援助项下的成套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资金。

第三条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审核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监督资金使用。

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内部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包合同)财务条款。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设置项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实施资金管理、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申请资金结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成套项目资金按签订的内包合同价款由实施企业包干使用,内包合同价款由商务部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原则上开立成套项目专用银行帐户。

第六条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按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分别核定并办理结算:一、凡在国内支付的材料费、设备费、物资储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工程保险费、勘察设计费、监理咨询费、出国人员技术服务补贴、国内旅费、国际旅费以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人民币核定并办理结算。

二、凡需以外汇支付的出国人员国际旅费(包括中转费)、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战乱补贴、转口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外汇核定并办理结算。

三、凡在受援国当地支付的出国人员国外旅费、当地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水电燃料费、物资储运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当地货币核定,以外汇办理结算。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15号【失效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6.08.16【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15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5月1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援外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援外工程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中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工程),是指在我国政府向受援方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及其他财政援助资金项下,由我国政府选定实施企业进行勘察、设计,提供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在受援方境内承担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援外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制定援外工程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承担援外工程实施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计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为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受援方当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援外工程安全,承担援外工程的安全责任,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援外工程。

经商务部同意进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勘察设计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六条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勘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援外工程勘察,提供的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援外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公布日期】2020.10.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管理,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商务部对《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3号)进行了修订,重新拟订了《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将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网站(网址:),进入上方“政务公开”栏目中的“信息发布”,点击“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政策和规划司(邮编1000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2020年10月29日附件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实现援助目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外援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套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设计、施工、安装和试生产等全部或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用于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采取“中方代建”或“受援方自建”的管理模式。

“中方代建”是指中国政府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调试运行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任务,以“交钥匙”形式交付受援方使用,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管理模式。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商援发[2008]533号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商援发[2008]533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各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监理企业、设计监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原外经贸部1999年印发了《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八个规章的通知》([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以下称188号文件)。

188号文件在援外项目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在援外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总结188号文件印发以来援外成套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对188号文件和原外经贸部2000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实施管理内部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 外经贸援发第300号,以下称300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除将188号文件附件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已公布),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外,现将修订和新增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外成套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概算编制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的有关具体事宜,请径与我部(对外援助司)联系。

此外,188号文件附件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仍继续执行、附件8《对外援助项目奖惩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商务部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考察活动的管理,保证考察工作质量,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篇: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财发[2010]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援外管理体制需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套项目资金是我国对外援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为实施我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签署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协议及其他援助项下的成套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资金。

第三条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审核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监督资金使用。

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内部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包合同)财务条款。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设置项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实施资金管理、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申请资金结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成套项目资金按签订的内包合同价款由实施企业包干使用,内包合同价款由商务部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原则上开立成套项目专用银行帐户。

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按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分别核定并办理结算:一、凡在国内支付的材料费、设备费、物资储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工程保险费、勘察设计费、监理咨询费、出国人员技术服务补贴、国内旅费、国际旅费以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人民币核定并办理结算。

二、凡需以外汇支付的出国人员国际旅费(包括中转费)、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战乱补贴、转口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外汇核定并办理结算。

三、凡在受援国当地支付的出国人员国外旅费、当地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水电燃料费、物资储运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当地货币核定,以外汇办理结算。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套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及其他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择优选定的实施企业进行考察、勘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实施遵循先考察、后立项,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成套项目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

承担成套项目考察、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担成套项目监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分别进行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管理。

商务部负责监督管理成套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对于重大项目,商务部可以派遣项目代表常驻受援国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5.15•【文号】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已于2004年3月1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00四年五月十五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的资格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认定承担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的实施企业(以下简称“援外施工企业”)的资格。

(二)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成套项目”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低息贷款或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承担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

(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申请援外施工企业资格,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援外施工企业资格后,方可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

二、资格等级(一)援外施工企业资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分为A级和B级两个等级。

(二)A级援外施工企业可以承担所有援外成套项目的施工任务;B级援外施工企业只可以承担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援外成套项目的施工任务。

(三)A级或B级援外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降级或晋级。

三、资格条件(一)A级援外施工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2.具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含)以上或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3.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4.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5.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6.申请(核验)前2年的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7.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中方代建项目)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中方代建项目)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中方代建项目)检查验收标准(试行)(20190717)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6月前言本标准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3号)的要求,结合《对外援助成套和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企业工作指导手册》(第一版)、《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指导手册》等指导性文件的相关内容,由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专家,参考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编写而成。

本标准共包含5章、12个附录和3个附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成套项目检查验收办法,工程验收结论评定。

本标准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3号)制度框架下,从工作定位上使检查验收回归质量评定的功能,使质量评定结果作为工程验收结论的主要依据。

在工作内容上区分质量评定和综合检查两部分:质量评定包括工程实体质量、施工技术资料、主要设备材料等三部分,并重点加强了主要设备材料检查;综合检查对象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两个实施主体,检查内容包括合同履约情况、现场管理情况、宣传党建情况等,综合检查结果原则上不影响工程验收结论,而将计入经济合作局援外实施企业诚信评价得分。

本标准统一规范了检查验收工作程序和实测实量抽检比例,提高了质量评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强化了验收结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本标准还对验收任务报价相关的验收组人员要求和组成、现场工作天数、验收费用构成等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

目录1总则 (1)2术语 (2)2.1 成套项目 (2)2.2 中方代建 (2)2.3 中期验收 (2)2.4 竣工验收 (2)2.5 项目国内管理组 (2)2.6 项目现场管理组 (3)2.7 施工技术组 (3)2.8 验收专家组 (3)2.9 项目技术资料 (3)2.10 不符合项 (3)2.11 本标准用词说明 (3)3基本规定 (5)3.1 职责 (5)3.2 权限 (5)3.3 验收计划 (6)3.4 验收专家组 (6)3.5 验收任务报价 (7)3.6 验收成果文件 (8)4成套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9)4.1 检查验收依据 (9)4.2 检查验收条件 (10)4.3 检查验收程序 (11)5工程验收结论评定 (15)5.1 项目管理企业评定 (15)5.2 工程总承包企业评定 (15)5.3 项目优良评定 (17)附录:附录A《项目管理企业综合检查评分记录》附录B《工程总承包企业综合检查评分记录》附录C《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D《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E《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记录》附录F《单位工程抽查实测记录》附录G《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附录H《设备材料检查记录》附录I《问题整改通知及回复和不符合项记录表》附录J《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录K《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附录L《项目划分表》附件:附件A 项目验收报告提纲附件B 验收工作落实专项报告提纲附件C援外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检查表1总则为提高援外成套和技术援助项目检查验收工作质量,提升检查验收工作效率和援外资金使用效率,加强验收阶段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并建立统一的成套项目优良评定标准,特制订本标准。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施工管理,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可以委托有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成套项目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成套项目施工企业根据《管理办法》、本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施工企业应统一领导、统筹协调项目国内管理组和国外施工技术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实施进度、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章受托管理机构和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第四条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管理办法》、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成套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预算。

(二) 组织成套项目的招标,择优选定施工企业并签订有关合同。

(三) 督促施工企业遵守援外规章制度,履行协议和合同。

(四) 落实成套项目实施人员管理制度。

(五) 组织贯彻GB/T19000质量体系标准和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第二方审核。

(六) 组织落实对外援助物资商检制度和保险制度。

(七) 组织研究处理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和质量问题。

(八) 研究处理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工程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九) 组织成套项目施工质量验收。

(十) 管理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

第五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根据授权对成套项目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并协助受托管理机构办理有关具体事宜,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商务部指示,办理政府间有关事务;指导和协助施工企业商请受援国有关部门履行配套义务;协助有关金融机构同受援国指定机构办理项目结算。

(二) 督促施工企业遵守《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履行项目有关协议及合同。

(三) 审核项目开工、中期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建议。

(四) 定期赴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听取实施企业工作汇报;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于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受托管理机构。

援外项目实施管理程序

援外项目实施管理程序
3、竣工验收及质量评定的标准(188号文 及统一验收标准)
4、竣工资料(按188号文附件要求整理) 5、竣工图(施工、监理方协助设计方完成) 6、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监理确认) 7、工程的保修
八、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1、对外工作以文字为依据 2、对外不得擅自表态 3、“三先三后”原则
先签对外合同,后签对内合同 先办理对外结算,后办理对内结算 先有对外补充合同,后有对内补充合同
– Ⅲ类物资 (还须通过一定龄期后检、试验)
六、施 工 阶 段
• 设计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场物资(材料设 备)进行检验并填写相关表格
• 不符合规定施工物资的处理(不得投入使用, 限期运出场外)
六、施 工 阶 段
4、项目开工及开工报告
• 项目开工的条件 • 材料、设备、施工机械、人员满足要求 • 施工组织设计完备 • 办理开工报告的程序
• 合同稿的准备 • 临建设施的准备 • 当地材料设备和人工的调研 • 当地施工环境、法律法规的调研 • 工程检验试验能力的调研
五、施 工 准 备 阶 段
3)、设计交底
• 设计交底的目的及程序 • 设计交底的组织 • 对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分析 • 拟提出问题书面意见的形成 • 设计交底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 设计交底文件(纪要)
• 专题报告的种类:
施工专题报告 设计专题报告 监理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要求及时、真实、完整
14、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
• 按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附件6)和技术规范进行
六、施 工 阶 段
15、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
• 按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附件6)和技术规 范进行
16、单机调试和连动试车
6)、监理工程师验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5号——《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5号——《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5号——《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2.0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对外援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5号《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2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5年12月9日《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援助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特定技术目标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技术援助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

如受援方有组织实施意愿,中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受援方商定,将技术援助项目交由受援方组织实施。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监督和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技术援助项目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技术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项目采购管理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在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技术援助项目任务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第八条技术援助项目采购以技术援助方案的技术可靠性、方案成熟度和经济合理性作为主要选择标准。

技术援助方案是指根据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的要求,提出的要素整合方式、技术实现手段和标准,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规划、路径和程序等内容。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套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等全部或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用于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采取“中方代建”或“受援方自建”的管理模式。

“中方代建”是指中国政府受受援方委托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调试运行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任务,以“交钥匙”形式交付受援方使用,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管理模式。

“受援方自建”是指受援方在中国政府援助资金和技术支持下,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全过程或其中主要阶段任务,并相应承担建成后运营、维护责任,中国政府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外部监管的管理模式。

在中方代建和受援方自建管理模式下,中方可与受援方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合理界定成套项目具体任务分工。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成套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成套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管。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成套项目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中方代建项目实施方式第七条中方代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方式和企业承包责任制。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不同的项目承包方式分别承担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各阶段设计、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成套项目一般采用“采购-施工”(以下简称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以下合并简称勘察设计)和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概算编制规则+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 附维修保养手册(格式)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概算编制规则+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 附维修保养手册(格式)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投资概算编制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投资控制和管理,统一概算编制方法,规范概算编制行为,提高概算编制质量,明确项目考察、设计、实施各环节的投资控制目标,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商务部对外援助司(以下简称援外司)根据成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确定项目投资预估算,以此为基准增列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报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确定项目投资限额。

经济合作局负责对成套项目投资全过程实施限额目标管理和逐级投资控制。

项目投资估算在方案设计阶段确定并作为方案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突破投资预估算;投资概算在深化设计阶段确定,并作为深化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突破投资估算。

特殊情况下,成套项目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需要突破投资预估算的,经济合作局应报援外司审批。

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非因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管理企业责任导致的投资增加,由援外司负责审批和使用。

第三条投资概算由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编制。

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由设计企业按各自分工编制,由牵头企业汇总。

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投资的重要依据,可作为编制标底的参考。

第四条成套项目投资概算根据深化设计图纸编制,费用计算范围为中方负责设计工程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投资概算编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工作经验,审核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章概算编制依据和组成第六条成套项目概算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一)我国政府和受援国政府间(以下简称两国政府)签订的立项换文和有关协议;(二)经济合作局与受援国政府指定机构签订的对外实施协议或纪要;(三)方案设计文件、深化设计文件和图纸;(四)商务部根据工程实际选定的概算定额;(五)现行援外有关管理规定;(六)其他经济技术资料。

第七条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需搜集并整理的资料包括:(一)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专业考察报告,工程勘察成果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投标企业资格预审工作内部操作流程(试行)》修订汇总
一、增加或调整符合性审查工作内容
(一)存在严重问题实施企业处理
符合性审查除按《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投标企业资格审查工作规则(试行)》(商援字【2009】17号)进行外,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经局长专题办公会审定,可以暂停邀请其参加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投标,直至有关问题处理完毕:
1、成套项目竣工后5年内,受援国或当地使馆反映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经初步审核属实并造成重大影响,或需派组进行认定的;
2、因施工企业原因导致在建项目比对外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延迟3个月以上未能开工,或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3、施工企业承担在建项目存在质量和进度问题,或违反援外有关规定,且未按我局书面整改通知要求整改的;
4、施工企业违反援外有关规定,严重影响项目招议标工作,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形成工程质量隐患,正在调查尚未处理完成的;
5、其他暂不宜邀请企业参加投标的情况。

出现所述情况,需暂停邀请有关企业参加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投标的,由相关处室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长专题办公会审定。

相关处理决定报援外司备案。

对于援外司认为不宜邀请企业参加投标的情况,依据援外司书面意见暂停邀请企业参
加投标。

(二)调整主要管理人员资格审查流程和相关要求。

在资审阶段,仅对企业是否有符合项目条件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在投标过程中,允许企业视情况调整原报主要管理人员,并在中标公示期间正式确定相关人员。

具体做法如下:
1、在资审阶段,援外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企管处)根据企业申报主要管理人员情况,对企业申报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符合项目派出条件进行审查,凡企业申报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满足项目要求且具备派遣条件的,该企业即可通过人员资格审查,其中对于已通过施工任务内部竣工验收的在建援外成套项目,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原则上具备派遣承担其他项目的条件。

上述规定要求在资审文件中进行明确。

2、在投标阶段,按以下流程确定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中标候选标在中标答疑时应承诺能够派遣满足项目需要的主要管理人员;
(2)在中标公示期间,第一中标候选标正式申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3)公示期内,第一中标候选标申报或补充申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符合项目要求并通过审查(企管处负责)的,公示结束后,项目正式授标;相关人员不符合项目要求,未通过审查(企管处负责)的,该标自动丧失中标资格,我局将罚没其投标保证金,依次请其他中标候选申报项目管理人员并进行审核,如所有
中标候选企业申报项目管理人员均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宣布该项目招标失败。

对于中标公示阶段已审定拟派出的人员,企业不得将其用于其它项目承诺;同一企业同时具备多个项目第一中标资格,且无足够已备案培训的项目管理人员时,该企业须优先对中标金额较大项目做出承诺。

企业因此放弃其它项目承诺的,原则上不追究企业责任。

企业确因人员不足(以登记备案为准)无法承诺的,不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

3、施工企业中标后更换经审定的项目技术组管理人员的,被换下人员1年内不得再参加其他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投标,也不得被派往其他援外成套项目担任项目技术组管理人员。

项目开工前,企业每更换人员1次(以批复为准),暂停该企业投标资格(企业资审时排名在前,具备通过资审条件)1次。

非因施工企业原因导致项目延期开工3个月(含)以上或连续停工3月(含)以上,或被换下人员直系亲属出现重大意外的情况除外。

4、调整特定岗位和特定项目人员资审要求,具体包括:
(1)国内管理组组长可同时承担多个成套项目的后勤保障任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2)对投资限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成套项目,项目质检员、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可由技术组其他具有援外专家管理岗位证书的人员兼任,安全员派遣规定按《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管理办法》(【2006】商务部15号令)有关规定办理。

人员派遣组成通过资审文件告知有关企业。

(3)对经批准在受援国有施工队伍的援外实施企业中进行有限招标或议标的特定项目,如资审或授标时其主要管理人员已在国外且没有岗位证书的,可采取在国外自学、考试及补考备案登记材料方式办理备案培训。

二、根据商财字【2011】57号规定,审查企业财务状况,具体包括:
根据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参加援外项目施工任务投标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一会计年度期末注册资本不低于投标项目概算的1/4。

(二)上一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20%以上。

(三)上一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三、取消专业分包单位限制
取消分包单位应具有援外资格、且1家企业只与1家申报企业建立分包关系的规定,调整为1家分包企业最多可与3家申报企业在同一项目资格预审中建立分包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