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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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财发[2010]19号发布日期:2011-5-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援外管理体制需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套项目资金是我国对外援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为实施我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签署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协议及其他援助项下的成套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资金。
第三条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审核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监督资金使用。
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内部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包合同)财务条款。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设置项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实施资金管理、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申请资金结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成套项目资金按签订的内包合同价款由实施企业包干使用,内包合同价款由商务部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原则上开立成套项目专用银行帐户。
第六条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按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分别核定并办理结算:
一、凡在国内支付的材料费、设备费、物资储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工程保险费、勘察设计费、监理咨询费、出国人员技术服务补贴、国内旅费、国际旅费以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人民币核定并办理结算。
二、凡需以外汇支付的出国人员国际旅费(包括中转费)、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战乱补贴、转口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外汇核定并办理结算。
三、凡在受援国当地支付的出国人员国外旅费、当地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水电燃料费、物资储运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当地货币核定,
以外汇办理结算。
第七条成套项目内包合同结算外汇一般选择美元或欧元,但同一项目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只能选择同一种外汇。
第八条实施企业投标时,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申报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价款,如能自行解决外汇或当地货币,可不申报。
第九条由受援国政府提供并交由我方管理的项目资金、援外专家生活费用补贴等收入,由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按两国协议或对外合同规定及时向受援国收取,不得隐瞒不报或坐支挪用。如需纳入内包合同价款,可由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按内包合同规定与国外技术组进行结算。
第十条实施企业应加强对成套项目资金的管理,遵守我国和受援国外汇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资金风险意识,安全、合理使用援外资金。
第三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成套项目各项成本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摊。凡不属于成套项目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不得挤入成套项目成本。
第十二条成套项目施工任务一般应按下列成本项目进行核算:
一、人工费:包括中方人工费和当地人工费两部分。
中方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所开支的国内工资性费用、国内旅费、体检检疫费、人身保险费、炊具卧具费,国际旅费、国外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奖金等。
当地人工费:指雇佣当地工人所支出的工资、加班费、奖金、劳动保护及招聘解雇等费用。
二、材料费:指由我方提供用于项目的各种材料(包括试生产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
三、设备费:指由我方提供的项目生产(生活)设备和产权属对方的施工机械及随机零配件的实际采购成本。
四、施工机械使用费:指自有施工机械折旧费、外租施工机械租赁费摊销、施工机械修理费、燃料及动力费以及施工机械的安装拆除费、场外运费等。
五、其他直接费: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如施工用水电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冬季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等。
六、物资储运费:指由我方提供用于项目的各种设备材料物资(包括施工机械)所发生的国内外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仓储费、商检费、保险费等。
七、临时设施费:指施工现场必需的生产和生活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等的摊销、维修和拆除等费用。
八、管理费:指出国人员国外医疗卫生费,项目管理人员国内工资性费用,现场管理人员体检检疫费、人身保险费、炊具卧具费,国际旅费、国外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奖金,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和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和维修费,员工培训费、外事活动费,施工机械处置损失(减收入)、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减盘盈),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九、分包工程费:指按内包合同文件规定与分包企业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总价。分包工程应确认工程量,按完工程度分期计入成本。工程量较小的分包工程可在结算分包合同价款时,按结算金额计入成本。编制竣工决算时,分包工程费应按分包合同价款构成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十、其他费用:指工程保险费、防恐措施费、检验实验费、设计代表和施工现场费用等。
第十三条为做好成套项目成本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核算和分析,实施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成本核算对象编制工程成本预算。
第四章合同价款结算
第十四条商务部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内包合同价款结算。
第十五条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合同价款结算:
一、首付款比例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结算首付款时,实施企业需提交对外施工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工程保险缴费证明、对外结算帐单等。
二、尾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结算尾款时,实施企业需按规定办妥全部对外结算,移交项目技术资料,提交对外验收证明或对外交接证书,提交项目内部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提交质量保证期银行保函。质量保证期不需提交银行保函的,尾款应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结算。
三、除首付款和尾款外的款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划分结算节点,以完成相应结算节点工程量作为结算条件,或将工程内容划分不同的控制界面,以验收不同控制界面作为结算条件,具体划分和结算比例在内包合同文件中明确。实施企业申请结算进度款时需提供由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签发的拨款通知并附交经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计量确认和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签证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证明。
四、每次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的结算比例原则上应一致。如需调整,应事先征得商务部同意,并且调整后累计结算总额不超过内包合同规定累计应结算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