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管理制度)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文颁布]目录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内部试行)1表5.11–1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移交书33表5.11–2施工技术资料移交明细表34表7–1图纸会审记录35表7–2设计变更、洽谈记录36表8技术交底记录37表9施工日志38表10.1.1–1水泥试验方案39表10.1.1–2钢筋原材料试验方案40表10.1.1–3砖试验方案41表10.1.1–4砂试验方案42表10.1.1–5碎(卵)石试验方案43表10.1.1–6防水卷材试验方案44表10.1.1–7防水涂料试验方案45表10.1.1–8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46表10.1.1–9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方案47表10.1.2–1回填土密实度试验方案48表10.1.2–2砂浆配合比申请单49表10.1.2–3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方案50表10.1.2–4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51表10.1.2–5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52表10.1.2–6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方案53表10.1.2–7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54表10.1.2–8钢筋接头试验方案55表10.1.2–9超声波探伤方案56表10.1.2–10射线探伤方案57表10.1.2–11射线探伤评定记录58表10.1.3–1土壤干密度试验方案59表10.1.3–2强夯施工现场记录60表10.1.3–3钎探记录表61表10.1.4技术复核记录62表10.1.5–1地基验槽记录63表10.1.5–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64表10.1.6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65表10.2.1–1防水隔层材料水泥砂浆(掺入JJ91硅质密实剂)试验方案66表10.2.1–2防水隔层材料水泥混凝土(掺入JJ91硅质密实剂)试验方案67表10.2.4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68表安通–1设备开箱检查记录69表安通–2设备、配件、材料检验记录70表安通–3进场设备检验记录71表安通–4暖风通风空调工程设备系统运转试验记录72表安通–5设备管道保温检查记录表73表安通–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74表安通–7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记录75表安通–8阀门试验记录76表10.6–1管道伸缩器安装检查记录表77表10.6–2管道试压记录78表10.6–3燃气管道气压严密性试验记录79表10.6–4排水管道灌水通水试验检查记录表80表10.6–5管道冲洗吹扫检查记录表81表10.6–6热交换设备试压检查记录82表10.6–7单机试车检查记录表83表10.6–8基础尺寸和位置检查记录(壹)84表10.6–9基础尺寸和位置检查记录(二)85表10.6–10锅炉钢结构组装前单件的尺寸检查记录86表10.6–11组装链条炉排的安装尺寸检查记录87表10.6–12锅筒、集箱安装记录88表10.6–13硬度测量及退火记录89表10.6–14胀管检查记录表(壹)90表10.6–15胀管检查记录表(二)91表10.6–16通球记录92表10.6–17省煤器水压试验记录93表10.6–18焊接试件探伤记录94表10.6–19管道系统吹洗(脱脂)记录95表10.6–20链条炉排冷运转记录96表10.6–21锅炉水压试验记录97表10.6–22烘炉(烘干)记录98表10.6–23煮炉检查记录99表10.6–24蒸汽严密性试验记录100表10.6–25安全阀定压记录101表10.6–26锅炉负荷试运行检查记录表102表10.6–27总体验收证明103表10.6–28起重机试车检查记录表104表10.7–1接地装置施工检查记录表105表10.7–2电动机试运转检查记录表106表10.7–3电气照明、动力试运行记录107表10.7–4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108表10.7–5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109表10.7–6报警、联锁系统试验记录110表10.8–1风管漏风检测记录111表10.8–2现场组装除尘器、空调机漏风检测记录112表10.8–3冷冻水管道压力试验记录113表10.8–4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114表10.8–5设备单机试车记录115表10.8–6系统联合试运转记录116表10.8–7空调系统试验调整方案117表10.8–8空气净化系统检测记录118表10.8–9壹般通风系统试运行记录119表10.8–10通风系统管网风量平衡记录120表12工程质量事故方案书121表13–1开工方案122表13–2停(复)工方案123表14单位工程验收记录12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内部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的统壹管理,贯彻GB/T19000壹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提高成套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15页word资料
附件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内部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的统一管理,贯彻GB/T19000-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提高成套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套项目中工业及民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包括新建、扩建工程),其他行业的成套项目应参照本办法,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补充专业的施工技术资料要求。
第三条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质量记录和有关媒体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编制并颁布,具体贯彻本办法时应注意遵守受援国法律、法规和对外实施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受援国政府颁布的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
第二章技术资料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第五条技术资料管理职责(一)成套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派的施工技术组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具体包括:1、施工技术组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本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的组织管理工作。
2、施工技术组应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二)凡经外经贸部批准采取部分分包方式的成套项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成套项目的施工技术资料负全责,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企业编制的全部施工技术资料。
分包企业应各自负责对分包项目的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汇集整理。
(三)受援国政府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工地代表签署同意的各种施工凭据和有关通知、会议纪要等施工技术资料也应收集、整理,并纳入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范围。
第六条技术资料管理要求(一)施工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具有可追溯性,按规定分别由各级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施工监理工程师签认。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618(DOC)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援助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特定技术目标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技术援助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
如受援方有组织实施意愿,中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受援方商定,将技术援助项目交由受援方组织实施。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监督和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技术援助项目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技术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项目采购管理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在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技术援助项目任务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第八条技术援助项目采购以技术援助方案的技术可靠性、方案成熟度和经济合理性作为主要选择标准。
技术援助方案是指根据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的要求,提出的要素整合方式、技术实现手段和标准,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规划、路径和程序等内容。
其中,技术援助要素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提供物资设备和提供工程服务等不同类型。
对于技术实现路径简单明确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采购程序中确定统一的技术援助方案,并根据方案响应性和经济合理性依法选定实施单位;对于实现同一技术目标路径多元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采购程序中依法选定技术援助方案及实施单位。
第九条对于技术援助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或有特殊安全性要求,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单位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 归档 与移交办法》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明确移交验收标准,建立完整、有效的成套项目档案系统,保存与成套项目有关的重要历史资料,满足成套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修、改(扩)建,以及后评估和研究开发利用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成套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为《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695-2009)、《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18号令)、《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商援发[2010]453号,以下简称《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
第三条成套项目技术资料是对成套项目在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技术文件和反映项目准备和实施情况的有关载体的总称。
分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涵盖了重要的经济技术资料和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要环节、重要阶段、重大事项的图片和音像资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是商务部授权的成套项目归档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收集、检查、保管、研究及开发成套项目资料;对有关单位在成套项目资料收集、归档、保管过程中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归档整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现场指导;督促有关成套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资料,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资料的单位及时催交。
第五条承担成套项目招投标、考察、勘察设计、设计监理、施工、施工监理、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各有关单位是成套项目原始资料的形成单位,除须按照国家建设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收集并保管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按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收集、整理并移交招投标、考察、勘察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资料、技术合作等资料,并妥善保管备份资料,备份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商务部所有。
援外八项规章(188号文)
附件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内部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成套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维护我国的良好声誉,进一步发展我国与受援国的友好合作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套项目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项下主要由我国进行考察、设计并提供设备材料、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为我国成套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成套项目实行企业总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
总承包企业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与受援国有关机构共同实施两国政府商定的成套项目的中方执行机构。
总承包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承包的项目承担法律和经济技术责任,并享有管理自主权。
监理企业根据外经贸部的委托和授权分别对成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所承担的监理任务承担法律和经济技术责任。
实行企业总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的目的在于加强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充分调动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五条 外经贸部将通过招标(包括内部公开招标、有限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择优选定考察、设计总承包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考察、设计任务;择优选定有资格的设计监理企业对规模较大且工艺相对复杂的成套项目实施设计监理,有效控制设计的质量、进度、建设和投资规模以及设计变更;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成套项目施工任务的总承包企业;择优选定有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对成套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理。
第六条 外经贸部对成套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由成套项目的考察、设计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外经贸部(或由外经贸部提请其他有关部门)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将相应追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不管其职位或岗位发生何种变化)的法律责任。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doc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明确移交验收标准,建立完整、有效的成套项目档案系统,保存与成套项目有关的重要历史资料,满足成套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修、改(扩)建,以及后评估和研究开发利用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成套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为《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695-2009)、《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18号令)、《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商援发[2010]453号,以下简称《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
第三条成套项目技术资料是对成套项目在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技术文件和反映项目准备和实施情况的有关载体的总称。
分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涵盖了重要的经济技术资料和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要环节、重要阶段、重大事项的图片和音像资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是商务部授权的成套项目归档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收集、检查、保管、研究及开发成套项目资料;对有关单位在成套项目资料收集、归档、保管过程中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归档整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现场指导;督促有关成套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资料,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资料的单位及时催交。
第五条承担成套项目招投标、考察、勘察设计、设计监理、施工、施工监理、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各有关单位是成套项目原始资料的形成单位,除须按照国家建设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收集并保管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按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收集、整理并移交招投标、考察、勘察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资料、技术合作等资料,并妥善保管备份资料,备份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商务部所有。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商援发[2008]533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各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监理企业、设计监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原外经贸部1999年印发了《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八个规章的通知》([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以下称188号文件)。
188号文件在援外项目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在援外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总结188号文件印发以来援外成套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对188号文件和原外经贸部2000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实施管理内部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 外经贸援发第300号,以下称300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除将188号文件附件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已公布),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外,现将修订和新增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外成套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概算编制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的有关具体事宜,请径与我部(对外援助司)联系。
此外,188号文件附件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仍继续执行、附件8《对外援助项目奖惩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商务部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考察活动的管理,保证考察工作质量,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套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及其他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择优选定的实施企业进行考察、勘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实施遵循先考察、后立项,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成套项目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
承担成套项目考察、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担成套项目监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分别进行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管理。
商务部负责监督管理成套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对于重大项目,商务部可以派遣项目代表常驻受援国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文颁布]目录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内部试行) (1)表5.11–1 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移交书 (33)表5.11–2 施工技术资料移交明细表 (34)表7–1 图纸会审记录 (35)表7–2 设计变更、洽谈记录 (36)表8 技术交底记录 (37)表9 施工日志 (38)表10.1.1–1 水泥试验报告 (39)表10.1.1–2 钢筋原材料试验报告 (40)表10.1.1–3 砖试验报告 (41)表10.1.1–4 砂试验报告 (42)表10.1.1–5 碎(卵)石试验报告 (43)表10.1.1–6 防水卷材试验报告 (44)表10.1.1–7 防水涂料试验报告 (45)表10.1.1–8 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 (46)表10.1.1–9 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报告 (47)表10.1.2–1 回填土密实度试验报告 (48)表10.1.2–2 砂浆配合比申请单 (49)表10.1.2–3 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50)表10.1.2–4 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51)表10.1.2–5 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 (52)表10.1.2–6 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53)表10.1.2–7 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54)表10.1.2–8 钢筋接头试验报告 (55)表10.1.2–9 超声波探伤报告 (56)表10.1.2–10 射线探伤报告 (57)表10.1.2–11 射线探伤评定记录 (58)表10.1.3–1 土壤干密度试验报告 (59)表10.1.3–2 强夯施工现场记录 (60)表10.1.3–3 钎探记录表 (61)表10.1.4 技术复核记录 (62)表10.1.5–1 地基验槽记录 (63)表10.1.5–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4)表10.1.6 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 (65)表10.2.1–1 防水隔层材料水泥砂浆(掺入JJ91硅质密实剂)试验报告 (66)表10.2.1–2 防水隔层材料水泥混凝土(掺入JJ91硅质密实剂)试验报告 (67)表10.2.4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68)表安通–1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69)表安通–2 设备、配件、材料检验记录 (70)表安通–3 进场设备检验记录 (71)表安通–4 暖风通风空调工程设备系统运转试验记录 (72)表安通–5 设备管道保温检查记录表 (73)表安通–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4)—1—表安通–7 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记录 (75)表安通–8 阀门试验记录 (76)表10.6–1 管道伸缩器安装检查记录表 (77)表10.6–2 管道试压记录 (78)表10.6–3 燃气管道气压严密性试验记录 (79)表10.6–4 排水管道灌水通水试验检查记录表 (80)表10.6–5 管道冲洗吹扫检查记录表 (81)表10.6–6 热交换设备试压检查记录 (82)表10.6–7 单机试车检查记录表 (83)表10.6–8 基础尺寸和位置检查记录(一) (84)表10.6–9 基础尺寸和位置检查记录(二) (85)表10.6–10 锅炉钢结构组装前单件的尺寸检查记录 (86)表10.6–11 组装链条炉排的安装尺寸检查记录 (87)表10.6–12 锅筒、集箱安装记录 (88)表10.6–13 硬度测量及退火记录 (89)表10.6–14 胀管检查记录表(一) (90)表10.6–15 胀管检查记录表(二) (91)表10.6–16 通球记录 (92)表10.6–17 省煤器水压试验记录 (93)表10.6–18 焊接试件探伤记录 (94)表10.6–19 管道系统吹洗(脱脂)记录 (95)表10.6–20 链条炉排冷运转记录 (96)表10.6–21 锅炉水压试验记录 (97)表10.6–22 烘炉(烘干)记录 (98)表10.6–23 煮炉检查记录 (99)表10.6–24 蒸汽严密性试验记录 (100)表10.6–25 安全阀定压记录 (101)表10.6–26 锅炉负荷试运行检查记录表 (102)表10.6–27 总体验收证明 (103)表10.6–28 起重机试车检查记录表 (104)表10.7–1 接地装置施工检查记录表 (105)表10.7–2 电动机试运转检查记录表 (106)表10.7–3 电气照明、动力试运行记录 (107)表10.7–4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08)表10.7–5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09)表10.7–6 报警、联锁系统试验记录 (110)表10.8–1 风管漏风检测记录 (111)表10.8–2 现场组装除尘器、空调机漏风检测记录 (112)表10.8–3 冷冻水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113)表10.8–4 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 (114)表10.8–5 设备单机试车记录 (115)表10.8–6 系统联合试运转记录 (116)表10.8–7 空调系统试验调整报告 (117)表10.8–8 空气净化系统检测记录 (118)表10.8–9 一般通风系统试运行记录 (119)表10.8–10 通风系统管网风量平衡记录 (120)表12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21)表13–1 开工报告 (122)表13–2 停(复)工报告 (123)表14 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124)—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内部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的统一管理,贯彻GB/T19000一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提高成套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6.1.8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援助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特定技术目标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技术援助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
如受援方有组织实施意愿,中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受援方商定,将技术援助项目交由受援方组织实施。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监督和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技术援助项目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技术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项目采购管理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在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技术援助项目任务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第八条技术援助项目采购以技术援助方案的技术可靠性、方案成熟度和经济合理性作为主要选择标准。
技术援助方案是指根据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的要求,提出的要素整合方式、技术实现手段和标准,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规划、路径和程序等内容。
其中,技术援助要素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提供物资设备和提供工程服务等不同类型。
对于技术实现路径简单明确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采购程序中确定统一的技术援助方案,并根据方案响应性和经济合理性依法选定实施单位;对于实现同一技术目标路径多元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采购程序中依法选定技术援助方案及实施单位。
第九条对于技术援助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或有特殊安全性要求,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单位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
文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附件: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如下简称成套项目)技术资料旳管理工作,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措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类成套项目旳技术资料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旳成套项目技术资料是对在成套项目准备和实行过程中形成旳具有保留价值旳各类技术文献和反应项目准备和实行状况旳有关载体旳总称。
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包括:项目准备阶段文献、施工文献、竣工图文献、施工监理文献、验收文献。
第四条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并委托有关管理机构(如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旳管理。
商务部应对受托管理机构旳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受托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定管理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做好成套项目技术资料旳征集、检查、保管和研究工作,并对成套项目技术资料旳安全负责。
第六条成套项目可行性考察企业、专业考察和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施工监理(工程管理)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原则、商务部指定旳地方技术规范和原则以及本规定,归集、整顿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并及时向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移交。
第二章项目准备阶段文献第七条应纳入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管理旳项目准备阶段文献重要包括:(一)可行性考察汇报及附件(二)专业考察汇报及附件(三)工程勘察文献及附件(四)经审查旳初步设计文献和工程概算书(五)经审查旳施工图设计文献(含安全专篇和设计计算书)和工程调整概算书(如有)(六)与招标、投标有关旳技术资料:1.可行性考察任务议标文献、中标企业投标文献及有关答疑文献2.专业考察和勘察设计任务招(议)标文献、中标企业投标文献及有关答疑文献3.施工任务招(议)标文献、招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用施工预算书(如有)、标底文献(如有)、中标企业投标文献及有关答疑文献4.施工监理任务招(议)标文献、中标企业投标文献及有关答疑文献第八条成套项目招标组织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完毕招标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与招标、投标有关旳技术资料移交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
援外项目实施管理程序
4、竣工资料(按188号文附件要求整理) 5、竣工图(施工、监理方协助设计方完成) 6、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监理确认) 7、工程的保修
八、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1、对外工作以文字为依据 2、对外不得擅自表态 3、“三先三后”原则
先签对外合同,后签对内合同 先办理对外结算,后办理对内结算 先有对外补充合同,后有对内补充合同
– Ⅲ类物资 (还须通过一定龄期后检、试验)
六、施 工 阶 段
• 设计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场物资(材料设 备)进行检验并填写相关表格
• 不符合规定施工物资的处理(不得投入使用, 限期运出场外)
六、施 工 阶 段
4、项目开工及开工报告
• 项目开工的条件 • 材料、设备、施工机械、人员满足要求 • 施工组织设计完备 • 办理开工报告的程序
• 合同稿的准备 • 临建设施的准备 • 当地材料设备和人工的调研 • 当地施工环境、法律法规的调研 • 工程检验试验能力的调研
五、施 工 准 备 阶 段
3)、设计交底
• 设计交底的目的及程序 • 设计交底的组织 • 对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分析 • 拟提出问题书面意见的形成 • 设计交底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 设计交底文件(纪要)
• 专题报告的种类:
施工专题报告 设计专题报告 监理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要求及时、真实、完整
14、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
• 按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附件6)和技术规范进行
六、施 工 阶 段
15、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
• 按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附件6)和技术规 范进行
16、单机调试和连动试车
6)、监理工程师验货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背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长期以来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援助活动,定期向一些较为贫困的国家提供援助。
援助的形式包括人力资源援助、医疗设备援助、技术援助等。
其中,技术援助是指我国向援助对象提供技术资料、设备等以促进对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在对外援助过程中,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目的为了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管理,实现技术资料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管理。
管理制度技术资料收集1.收集对象技术资料收集范围包括我国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团队、成套项目执行机构、按揭银行、技术咨询单位、配套制造商等。
2.收集方式技术资料的收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建立技术资料库,由技术专业人员对外收集技术资料并进行整理;•邀请专业咨询公司或企业进行技术资料调研和分析。
技术资料保管和利用1.技术资料保管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保证资料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应该规定不同级别的技术资料管理级别和保密级别,并分类管理。
2.技术资料利用技术资料可以用于以下方面:•提供参考和借鉴;•支持验证;•分析、设计、开发和测试;•作为标准文档。
3.技术资料转移技术资料转移应严格控制,需要确保对外援助国保密。
技术资料归还在对外援助项目完成之后,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应归还给出借方或者用于与维护、维修等相关服务有关的特定程序中。
如果资料有备份的,在归还时应当同时删除备份资料。
如果资料有认证、鉴定等特殊手续的,在进行认证、鉴定后才能实现归还。
管理要求1.技术资料要妥善保护,防止泄露和滥用;2.技术资料要及时更新,保证使用的准确性和最新性;3.对于技术资料的利用,应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确保合法性和准确性;4.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技术资料,应当限制利用和存储,及时销毁。
管理措施对于技术资料管理出现问题的情况,应当及时加以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1.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2.加强技术资料管理级别,动态管理机制的制定和完善;3.加强对外援助技术资料的监督,加强对技术资料使用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5号——《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5号——《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2.0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对外援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5号《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2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5年12月9日《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援助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特定技术目标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技术援助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
如受援方有组织实施意愿,中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受援方商定,将技术援助项目交由受援方组织实施。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监督和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技术援助项目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技术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项目采购管理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在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技术援助项目任务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第八条技术援助项目采购以技术援助方案的技术可靠性、方案成熟度和经济合理性作为主要选择标准。
技术援助方案是指根据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的要求,提出的要素整合方式、技术实现手段和标准,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规划、路径和程序等内容。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援助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特定技术目标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技术援助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
如受援方有组织实施意愿,中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受援方商定,将技术援助项目交由受援方组织实施。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监督和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技术援助项目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技术援助管理事务.第二章项目采购管理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在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技术援助项目任务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第八条技术援助项目采购以技术援助方案的技术可靠性、方案成熟度和经济合理性作为主要选择标准。
技术援助方案是指根据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的要求,提出的要素整合方式、技术实现手段和标准,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规划、路径和程序等内容。
其中,技术援助要素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提供物资设备和提供工程服务等不同类型。
对于技术实现路径简单明确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采购程序中确定统一的技术援助方案,并根据方案响应性和经济合理性依法选定实施单位;对于实现同一技术目标路径多元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采购程序中依法选定技术援助方案及实施单位。
第九条对于技术援助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或有特殊安全性要求,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单位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概算编制规则+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 附维修保养手册(格式)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投资概算编制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投资控制和管理,统一概算编制方法,规范概算编制行为,提高概算编制质量,明确项目考察、设计、实施各环节的投资控制目标,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商务部对外援助司(以下简称援外司)根据成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确定项目投资预估算,以此为基准增列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报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确定项目投资限额。
经济合作局负责对成套项目投资全过程实施限额目标管理和逐级投资控制。
项目投资估算在方案设计阶段确定并作为方案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突破投资预估算;投资概算在深化设计阶段确定,并作为深化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突破投资估算。
特殊情况下,成套项目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需要突破投资预估算的,经济合作局应报援外司审批。
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非因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管理企业责任导致的投资增加,由援外司负责审批和使用。
第三条投资概算由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编制。
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由设计企业按各自分工编制,由牵头企业汇总。
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投资的重要依据,可作为编制标底的参考。
第四条成套项目投资概算根据深化设计图纸编制,费用计算范围为中方负责设计工程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投资概算编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工作经验,审核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章概算编制依据和组成第六条成套项目概算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一)我国政府和受援国政府间(以下简称两国政府)签订的立项换文和有关协议;(二)经济合作局与受援国政府指定机构签订的对外实施协议或纪要;(三)方案设计文件、深化设计文件和图纸;(四)商务部根据工程实际选定的概算定额;(五)现行援外有关管理规定;(六)其他经济技术资料。
第七条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需搜集并整理的资料包括:(一)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专业考察报告,工程勘察成果文件。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规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成套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和援助效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套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第三条成套项目采取“中方代建”或“受援方自建”的实施模式;“中方代建”是指中国政府受受援方委托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调试运行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任务,以“交钥匙”形式交付受援方使用,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管理模式;“受援方自建”是指受援方在中国政府援助资金和技术支持下,自行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全过程或其中主要阶段任务,并相应承担建成后运营、维护责任,中国政府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外部监管的管理模式;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成套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第五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成套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政府间事务,并协助项目管理机构对成套项目进行境外监管;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成套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进行属地监管;第二章中方代建项目管理模式第七条中方代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模式和企业承包责任制;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对外援助项目采购办法和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选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不同的项目承包方式分别承担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各阶段设计、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成套项目一般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简称D&B方式承包方式,即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以下合并简称勘察设计和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第九条成套项目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以下简称E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一拟建项目技术指标明确,对交付成果和项目实施结果可以进行准确的技术描述;二可以依据公布的技术标准或规程组织验收;三项目进度计划可控,具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预测;四投资限额明确,可依据经验数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估算;五成本风险可控,实施企业可合理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预期风险;成套项目EPC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型项目、技术简单的基础设施项目或无需复杂设计的设备安装项目;第十条承担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对勘察设计及施工详图设计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项目投资控制负责;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的企业应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以及工程建成后的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负责;承担成套项目管理任务的企业应对成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及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协调、控制和管理,并对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投资控制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中方代建项目采购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时应一并选定成套项目设计方案或管理方案,必要时也可在设计方案确定后再择优选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中标的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第十二条采用D&B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深化设计文件组织采购;采用EPC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依据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组织采购;招标方案至少包括:工程技术方案包括功能性、数量性指标以及配套的设计标准、质量等级、性能指标和实现方法、验收技术标准或规程、项目进度要求、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规范、工程量估算、投资限额以及工程建设阶段可能会出现的特殊风险因素;中标的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第十三条在选定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时,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当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制定资格审查和招标采购方案并提供配套设计文件、对招标采购方案或配套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性复核和澄清、组织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承诺性答疑并就确定中标条件提出咨询意见;第十四条成套项目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企业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项目管理机构应在成套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示并规定组成联合体的条件;其中,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具备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第十五条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选定中标企业下达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企业办理成套项目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出入境、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以及生活物资检验通关的依据;第十六条中标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中标企业不得将关键性工作或主体性工程分包;中标企业将本单位技术资质不能覆盖的非关键性工作或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单位的,应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中标企业应与派赴成套项目的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直接签订劳务合同,不得进行劳务分包;鼓励中标企业将适合受援国当地实施的非主体性工程内容进行当地分包实施或雇佣受援方劳务承担,分包事项及分包合同应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第四章中方代建项目管理第十七条商务部负责审批中方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并办理立项;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八条中方代建项目的设计一般分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三个设计阶段,以及专业考察和工程勘察两个设计准备阶段;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当事先配备专门团队,制定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备案;设计工作应遵循规范适用、整体规划、功能优先、投资匹配、技术创新、绿色环保、便利维护和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十九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根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负责编制和完善方案设计;方案设计的依据、规范标准及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中规定;方案设计文件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内审或审查确认后,应及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组织专业考察,有义务在专业考察过程中及时研究汇总受援方意见、研提相关工作建议,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开展方案设计对外商谈,并自觉接受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在考察结束后编报专业考察报告;对外需提交的专业考察阶段成果文件由项目管理机构规定;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确认成套项目方案设计,并与受援方签订成套项目对外实施合同或纪要;由于受援方原因不能在专业考察阶段签订对外实施合同的,项目管理机构可先与受援方签订勘察设计纪要,约定设计方案及勘察设计过程的权利义务关系,后与受援方签订对外实施合同或纪要;第二十二条承担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建设场址的工程勘察,并在启动成套项目后续设计前及时将工程勘察报告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必须符合方案设计的规定,满足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或据以确定施工阶段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要求,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设计文件深度要求在项目管理机构与责任企业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第二十四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重点对深化设计的立项意图符合性、标准适用性、内容完整性、设计深度以及有无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等方面进行内审或审查,并将最终审定的深化设计文件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对外实施合同对受援方审查深化设计有规定的,成套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将经内审或审查批准的深化设计文件提交受援方审查,完成必需的对外审查确认手续;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深化设计文件负责项目施工详图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编制,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批后据以直接指导施工;第二十六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成立项目现场管理组,对项目进行现场管理;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现场管理组的人员组派由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相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成立国内后勤组和施工技术组分别负责对项目的国内支持服务和现场施工组织管理;国内后勤组、施工技术组组长及主要人员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批,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有关人员组成和资格条件由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规定;第二十七条在成套项目施工前准备阶段,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施工前技术交底会,澄清技术问题、对接管理程序并部署施工准备;技术交底会由有关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员参加,项目管理机构派人监督;技术交底会的会议纪要应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施工前技术交底会共识,在中标条件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后勤保障、采购供应和质量、进度、安全保证等专项计划,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批;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根据施工前技术交底共识以及工程总承包企业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编制完善项目管理计划,连同最终批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组织施工所需机械、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运输,并接受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的监督;从中国关税境内采购发运设备、材料的品质检验、口岸验放按照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成套项目管理公司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共同做好施工前现场准备工作;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完成与受援方的施工现场移交、临时设施建设和工程用市政条件联接,清除建设范围内的障碍物;组织首批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抵达施工现场;成套项目管理公司应做好配合工作,并监督检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准备情况;第三十一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促请受援方履行政府协议和对外实施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协助受援方解决有关技术问题;受援方派遣工地代表的,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与受援方商定工地代表的职责,建立现场工作机制;第三十二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的开工申请,确认所有施工前准备工作完成、开工所需人员、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入场,满足开工条件后书面下达开工令并书面通知受援方,同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开工令是正式起算成套项目合同工期的依据;第三十三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进行监管;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和施工机械、机具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签认,并提供品质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已经签认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和施工机械、机具因合理理由需退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报成套项目管理公司审核批准;所有设备材料和构配件应在使用前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规定的试验规程或标准进行检测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其中,涉及主体或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材料必须在成套项目管理公司现场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四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人员进行监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进入或退出现场的人员名单报成套项目管理公司审核;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作业人员应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要求,并持证上岗;劳务人员应当有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管理和劳务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教育和培训制度,督促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维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生活保障、人格尊严、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处理劳务纠纷;第三十五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对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共同承担成套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责任;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各类专项保证计划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审批施工详图设计并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图施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工序管理、日常质量检查、贯彻GB/T19000质量体系标准和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及分包管理;成套项目管理企业为履行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出书面指令和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于成套项目管理公司作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予执行,由此可能产生的争议和损失责任由双方事后另行通过项目管理机构建立的成套项目争议处理机制核实解决;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报送工作简报;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及时专题报告;第三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已经有效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保证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存在错误或按原定技术路径不能达成技术目标的,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可进行技术洽商与变更;对于超出成套项目管理合同授权和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技术洽商事项,由成套项目管理公司在说明理由、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出具审核意见,报项目管理机构处理;第三十七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有责任在成套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受援方指派的管理维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岗位培训,保证受援方在项目建成后基本具备操作、维护和管理的能力;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建设过程中的技术培训职责进行监督指导;第三十八条施工过程中,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负责代表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沟通对外实施合同的执行事宜,并在项目管理机构指导下协调处理;如遇对外实施合同的实质性变更或争议等重大问题,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应对方案,报项目管理机构审定后对外开展交涉和磋商;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开展对外协调、交涉、磋商的一切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妥善保存;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配合成套项目管理企业与受援方对外开展协调、交涉和磋商,并服从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的内部协调;第三十九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中期检查申请并附自检中期报告;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成套项目中期检查并出具中期检查报告;合格的中期检查报告是确认成套项目阶段性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并准予进入后续施工的依据;在不影响中期检查的情况下,经成套项目管理公司批准,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提前适度进行后续施工;第四十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附自检总结报告;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成套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是确认成套项目全面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并准予办理对外技术验收和移交手续的依据;第四十一条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以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批准的施工详图为基础,编制成套项目竣工图;竣工图应当随施工过程及时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编,并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后由项目管理组长签字确认;竣工图纳入项目管理机构的竣工验收范围;第四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编制成套项目维护使用指导手册,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对编制工作进行监督审核;维护指导手册应当纳入项目管理机构的竣工验收范围;第四十三条成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机构应要求成套项目管理企业依据对外实施合同的约定与受援方共同组织成套项目的对外技术验收,在双方确认完成对外实施合同约定的成套项目建设内容后签订对外技术验收纪要;对外技术验收后,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通过外交渠道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成套项目竣工图和维护使用指导手册应作为政府间移交手续的附件;第四十四条除受援方自行负责已建成成套项目的运营管理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已建成移交的成套项目提供长效技术支持;对于受援方需要中方在成套项目建成后继续提供必要援助合作支持的,商务部可在立项阶段与受援方商定援助合作安排,在立项协议和对外实施合同中规定,由项目管理机构一并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组织实施;对于超出援助合作以外的长效技术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成套项目竣工移交前与受援方就合作内容、服务期限、实施方案和费用承担通过商业合同予以规定;第五章中方代建项目质量管理第四十五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承担成套项目的质量责任,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质量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勘察的企业应承担以下质量责任: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勘察,不转包和违法分包;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受援方相关特殊技术要求实施工程勘察,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三在充分做好勘察、测量、现场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技术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四保证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全面、真实、准确,满足设计、施工和岩土治理的需要,并经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签字确认;第四十七条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主要设备材料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根据市场声誉、供货保证、境外服务能力等要素明确对外提供成套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的政策导向和推荐原则;指导目录用于指导成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等工作;第四十八条承担成套项目设计任务的责任企业应承担以下质量责任: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设计,不转包和违法分包;二严格按照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设计原则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由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确认,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三在政府间立项协议规定和商务部批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建议书范围内进行分阶段设计,确保分阶段设计文件符合上一阶段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文件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四保证设计文件完整、准确,不存在未设计内容或以规范、图册代替设计的内容;五设计文件选用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国或受援国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通过设计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或供应商;第四十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承担以下质量责任: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成套项目施工任务,不转包和违法分包;二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详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合同约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并结合受援方特殊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研究解决;三在施工过程中全面贯彻GB/T19000质量体系标准,建立健全贯彻标准的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四按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采购供应工程所需设备、材料、构配件和施工机械、机具并保证其质量,依法办理援外物资检验和通关验放手续;五建立、健全施工过程的检测试验制度,根据设计确定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设备、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六严格施工过程的工序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及时予以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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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类成套项目的技术资料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成套项目技术资料是对在成套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技术文件和反映项目准备和实施情况的有关载体的总称。
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包括:项目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文件、施工监理文件、验收文件。
第四条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并委托有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的管理。
商务部应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受托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定管理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做好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征集、检查、保管和研究工作,并对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成套项目可行性考察企业、专业考察和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施工监理(工程管理)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商务部指定的地方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本规定,归集、整理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并及时向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移交。
第二章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第七条应纳入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管理的项目准备阶段文件主要包括:(一)可行性考察报告及附件(二)专业考察报告及附件(三)工程勘察文件及附件(四)经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书(五)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安全专篇和设计计算书)和工程调整概算书(如有)(六)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技术资料:1.可行性考察任务议标文件、中标企业投标文件及相关答疑文件2.专业考察和勘察设计任务招(议)标文件、中标企业投标文件及相关答疑文件3.施工任务招(议)标文件、招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用施工预算书(如有)、标底文件(如有)、中标企业投标文件及相关答疑文件4.施工监理任务招(议)标文件、中标企业投标文件及相关答疑文件第八条成套项目招标组织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完成招标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技术资料移交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
成套项目可行性考察企业、专业考察和勘察设计企业,应在完成相关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将由其负责的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移交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
第三章施工文件第九条应纳入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管理的施工文件主要包括:(一)施工技术准备文件:1.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监理企业的审核意见)2.设计交底会议纪要(二)施工现场准备文件:1.控制网设置资料2.工程定位测量资料3.基槽开挖线测量资料4.施工安全措施5.施工环保措施(三)地基处理记录:1.地基钎探记录和钎探平面布点图2.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3.桩基施工记录4.试桩记录5.与岩土工程设计和岩土治理有关的资料(四)变更记录:1.一般设计变更洽商、审批记录2.重大设计变更申报、审核、审批记录(五)施工材料、预制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1.砂、石、砖、砌块、水泥、商品混凝土、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轻集料等建筑材料的试验汇总表和出厂证明文件2.砂、石、砖、砌块、水泥、商品混凝土、钢筋、防水材料、轻集料、焊条、沥青等建筑材料的复试试验报告3.预制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4.设备材料进场报验表和批次汇总表5.设备材料选样送审表(六)施工试验记录:1.土壤(素土、灰土)干密度、击实试验报告2.砂浆、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3.砂浆、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4.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5.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6.钢筋接头(焊接或机械连接)试验报告7.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8.楼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9.土壤、砂浆、混凝土、钢筋连接、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汇总表10.桩基检测报告11.钢结构实验记录(七)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基础和主体结构2.钢筋工程3.钢结构工程4.防水工程5.高程控制工程(八)施工记录:1.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2.预检工程检查记录3.防盐雾、防白蚁等防护措施施工记录4.冬季施工混凝土搅拌测温记录5.冬季施工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6.沉降观测记录7.结构吊装记录8.现场施工预应力记录9.新型建筑材料应用记录10.施工新技术应用记录11.竣工测量文件(九)工程质量分级验收(自检)记录: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2.分项(子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十)施工日志(十一)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处理记录(十二)受援国政府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施工凭据、通知、会议纪要等文件第十条对于电气、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建筑智能化、电梯等专业工程,还应包括:(一)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1.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2.设备装箱单、商检证明和说明书、开箱报告3.设备安装记录4.设备试运行记录5.设备明细表。
(二)预检记录(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施工试验记录:1.电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防雷接地、综合布线、有线电视末端等测试记录2.楼宇自控、监视、安装、视听、电话等系统调试记录3.变电、配电设备的安装、检查、通电、满负荷测试记录4.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等管道的强度、严密性、灌水、通风、吹洗、漏风、试压、通球、阀门等试验记录5.电梯、照明、动力、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等系统的调试、试运行记录6.电梯的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7.电梯的空载、半载、满载、超载试运行记录和平衡、运速、噪声调整试验报告(五)质量验收(自检)记录(六)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处理记录第十一条对于室外工程,还应包括:(一)室外安装(给水、雨水、污水、热力、燃气、电讯、电力、照明、电视、消防等)施工文件(二)室外建筑环境(建筑小品、水景、道路、园林绿化等)施工文件第十二条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中贯彻质量管理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环境管理标准(如有)的有关文件,应纳入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管理,主要包括:(一)质量保证计划和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二)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内部审核的记录(三)严重不合格项(如有)的有关记录(四)与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五)国内管理组贯彻质量管理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的有关文件第十三条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应在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归集、整理施工文件,并在项目竣工移交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
第四章竣工图文件第十四条竣工图文件应纳入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管理,具体包括:(一)综合竣工图:1.综合图,包括:(1)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建筑、建筑小品、水景、照明、道路、绿化等)(2)竖向布置图和室外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管网综合图(3)电气(包括电力、电讯、电视系统等)综合图(4)设计总说明书2.室外专业图,包括:室外给水、雨水、污水、热力、燃气、电讯、电力、电视、建筑小品、消防、照明、水景、道路、绿化等(二)专业竣工图:1.建筑竣工图2.结构竣工图3.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图4.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竣工图5.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图6.采暖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图7.燃气工程竣工图8.工艺工程竣工图第十五条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企业应按照《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施工企业的配合下,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情况及时绘制竣工图。
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移交后3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图文件移交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
第五章施工监理文件第十六条应纳入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管理的施工监理文件主要包括:(一)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二)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审批表(三)入场分包单位核验记录(四)入场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材料核验记录(五)主要设备材料国内验货记录(六)监理旁站记录(七)见证记录(八)封样记录(如有)(九)监理日志(十)监理月报(十一)关于项目非正常实施情况的监理专报(十二)项目进度款拨付审核单(十三)一般设计变更审批单(十四)重大设计变更审核情况记录(包括工程测量记录)(十五)施工合同管理事项审核记录(十六)监理会议纪要(十七)监理通知和指令(十八)施工监理工作总结第十七条成套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移交后30个工作日内,将施工监理文件移交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
第六章验收文件第十八条成套项目验收文件应纳入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管理,具体包括:(一)工程中期总结:1.工程概况表2.工程中期验收总结(二)中期验收记录:1.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中期验收证明书3.中期验收报告(三)工程竣工总结:1.工程概况表2.工程竣工总结(四)竣工验收记录: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竣工验收证明书3.竣工验收报告4.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五)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财产明细表(六)声像档案(工程照片和录音、录像材料)第十九条承担成套项目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任务的单位(专家组)应在验收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中期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移交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
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在项目竣工移交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他验收文件移交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
第七章技术资料的质量管理第二十条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抽撤、故意损毁成套项目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成套项目可行性考察企业、专业考察和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施工监理(工程管理)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应保证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集、整理工作的质量,做到分类准确、项目齐全、字迹清楚、记录详实且无未了事项。
施工企业、施工监理企业,应随施工进度及时归集、整理成套项目技术资料。
设计企业应在施工企业的配合下,随施工进度及时绘制成套设备项目竣工图。
第二十二条成套项目可行性考察企业、专业考察和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施工监理(工程管理)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归集、整理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竣工图文件除外)时,应一式两套,正本一套、纸制副本一套。
竣工图文件应一式三套,正本一套、纸制副本两套。
第二十三条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正本移交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纸制副本相关单位自存。
竣工图文件的第二套纸制副本,移交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
相关单位还应向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移交部分技术资料的电子文件副本。
有关具体要求,由受托管理机构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对于含有分包工程的项目,分包企业负责对相应分包工程的技术资料进行归集、整理,总包企业负责汇总分包工程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对可行性考察企业、专业考察和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施工监理(工程管理)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提交的成套项目技术资料进行检查。
对于存在缺陷的技术资料,受托管理机构应督促相关单位予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