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
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do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海政法[20013]836 号2013 年12 月 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事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进行综合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和实施,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海事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得以案件本身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二)过罚相当原则。
海事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与海事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出现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情况;(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海事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处罚海事违法行为,又要教育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四)程序正当原则。
海事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意见,依法保障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海事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主客观因素,不能片面考虑某一因素进行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范
水色准發第43卷第3期2021年3月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范陈君彦(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摘要】为合理运用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分析海事行政处罚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指出造成滥用的原因有裁量基准落实不足、执法人员水平及素质参差不齐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在此基础上提出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范对策:制定裁量基准并严格执行;健全海事行政处罚程序控制制度;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素质及水平;完善海事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关键词】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裁量基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加之立法者无法预见并规定将来的一切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为防止行政机关面对复杂的问题无计可施,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一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裁量权以提高行政效率。
但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很容易产生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甚至被滥用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中最为常见,海事行政处罚也不例外。
1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形式1.1行政处罚缺乏统一性在海事行政处罚中经常出现对于不同对象的同一种违法行为处以不同处罚结果的现象,或者对于同一种违法行为,因发生在不同时间就处以不同处罚结果的现象。
这些现象都会导致处罚结果缺乏统一性和确定性。
这样一来,不仅可能使个案中的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不相适应,而且也将使得行政处罚因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不足而丧失或者弱化其警示作用和预防再犯作用。
1.2行政处罚因人而异,缺乏平等性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具备正当行为的目的和动机,符合社会客观规律,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也不能忽视相关因素。
海事执法人员若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掺杂不正当的主观因素,在个人心绪等因素的影响下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人情处罚,不仅对处罚对象不公平,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全文(中英文版)
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全文(中英文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2•【分类】其他正文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前言蓝色而广阔的海洋承载着人类长久的梦想。
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
海事审判依法保障海洋强国建设,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肩负重要责任。
自海事法院设立以来,中国海事审判日益发展。
我国已经建成亚太海事司法中心,正向着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迈进。
2018年到2021年期间,全球贸易局势复杂多变,世界航运经济波动加剧,世纪疫情影响深远,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
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守初心、勇担使命,服务和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各方面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中国海事审判向着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凝心聚力,砥砺前行,在蓝天碧海之间书写新的篇章。
一、全国海事审判与执行基本情况(一)总体情况2018年至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海事刑事以及海事执行案件132633件,审执结133309件。
附表一:2018-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与执行收案一览表附表二:2018-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与执行结案一览表(二)各类海事案件概况2018年至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受理海事海商案件89384件,结案88764件(海商案件占比60.78%,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占比16.7%,海事案件占比7.67%,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占比14.85%);受理海事行政案件4339件,结案4227件。
海事法院试点受理海事刑事案件45件(不含指定管辖案件、请示案件),其中宁波海事法院41件,海口海事法院4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5.12.24•【文号】海船员〔2015〕737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737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海船员〔2015〕6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船员违法记分行为分类涉及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分为两类:第一类:依照规定应当给予海事行政处罚同时又应当实施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
第二类:依照规定仅实施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即《办法》附件《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中代码为11003、11020、11036、21003、21017、21028等六项违法行为。
二、关于记分管辖对于第一类船员违法行为,由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即谁处罚,谁记分。
对于第二类船员违法行为,代码为11003、11020、21003、21017等四项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代码为11036、21028等两项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三、关于记分实施(一)对于第一类船员违法行为,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实施违法记分,并将本次记分的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
(二)对于第二类船员违法行为,应按照《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海政法〔2014〕141号)的规定,采集相关证据。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违法记分情形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向当事船员说明记分分值及记分理由,认真听取当事船员的陈述、申辩。
决定对船员实施违法记分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制作《船员违法记分通知书》(附件1),交当事船员签名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海政法[2015]469号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2017)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5.07.31
【实施日期】2015.07.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海政法〔2015〕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准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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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污染事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造成较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计算罚款。
造成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计算罚款。
造成特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计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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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海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海洋)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处罚裁量标准1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正在申办用海手续。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5-8倍(含8倍)的罚款。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或没有申办用海手续。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8-11倍(含11倍)的罚款。
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11-15倍的罚款。
2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正在申办用海手续。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10-13倍(含13倍)的罚款。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或没有申办用海手续。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违法情节和后果: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范围以及对船舶、人员、环境等的影响程度。
2、违法主体的情况:主要包括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态度以及是否存在重复违法等情况。
3、主观恶意和犯罪嫌疑:主要查明违法主体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存在犯罪嫌疑等情况。
4、自我整改和补救情况:主要查明违法主体是否主动采取自我整改和补救措施,对违法行为是否有积极的态度。
5、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主要考虑到违法行为对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以及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63976828_《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新版《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2018年1月2日,中国海事局发布新版《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共194项案由,其中涉及沿海水域行政处罚的共95项,今天就向大家介绍介绍新版《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修改事项。
1新版裁量基准减少了哪些案由?(1)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3)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备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2新版裁量基准增加了哪些案由?(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具体违法行为: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船舶未在具有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的。
法律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处罚基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船舶从事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向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具体违法行为:船舶从事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向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三)冲洗粘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五)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处罚基准: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或者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并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七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八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得到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海洋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V1
海洋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V1海洋行业是我国发展壮大的重要产业之一,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下面将介绍海洋行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类型:1.污染环境:如污水、废气、垃圾等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2.非法捕捞:如禁止捕捞,禁止种群数量和大小的限制等规定。
3.未经允许的占用海岸线:如违法占用海岸线、私自填海等行为。
4.违反安全规定:如超载、超速、酒后驾船、未配备救生设备等安全规定。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渔业法》、《国家海洋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海洋行业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对不严重危害海洋环境、未危及海洋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情况较轻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口头、书面警告。
2.罚款:对于违反限额、规格、数量和种质等规定的货物和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产业转型升级、超载、超速等,并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3.暂扣或收缴违法所得:对非法捕捞、未经允许的占用海岸线或海域等危害海洋资源或严重危害海洋环境的行为,可以依法暂扣或收缴其违法所得。
4.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对于违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法律法规,并经行政处罚无效的行为,可以依据相应规定对当事人单位予以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5.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故意或者出于明显过失,严重危害海洋环境、违反海洋渔业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人,can据实施刑事责任追究。
三、结语:海洋行业的发展需要守法经营,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依靠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才能规范行业秩序,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海洋行业从业者应该强化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倡导绿色发展,在海洋产业发展中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应用有关问题及建议
海事管理《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应用有关问题及建议贾云新摘要:从《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基本原则出发,着重阐述《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在申请材料、办结期限和审 批层级这三个方面的主要变化,进而提出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关注的有关问题及建议。
关键词:海事管理;行政许可;裁量基准D01:10.16176/ki.21-1284.2018.04.0042017年1月10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专门印发 了《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 准》)。
《裁量基准》从许可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限、办结期限、权利救济等八个方面明确了26项海 事行政许可的裁量权行使基准,同时要求各级海事 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裁量基准》执行。
一、基本原则《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控制办法》第五条规 定:海事管理机构对行政许可裁量权进行控制应当 遵循裁量自由原则、基准指引原则、明确责任原 则、合理性评估原则、内部公示原则等五大原则。
而《裁量基准》正是基于以上五大原则之一的基准 指引原则而创设的。
海事管理机构通过建立裁量基准制度,X術政许可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指引和控制。
具体包含如下 几方面要求:一是不得擅自变更法定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必 须严格按照《裁量基准》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以下简称《许可条 件规定》)执行。
二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 指南》中统一明确并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公示材料以外的其他任何材料。
三是在受理、审核时,不得随意增加审批级 数,应当依据部海事局发布的《海事执法业务流 程》中规定的审批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四是海事管理机构应)(術政许可法定办结期限 内各环节的时限进行控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主要变化对比部海事局2015版《海事执法业务流程》和 《裁量基准》,主要有如下三方面变化:⑴申请材料更加精简(详见表1) ;(2)办结期限明显缩 减(详见表2 );( 3 )行政许可审批层级有效合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海政法〔2021〕26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21〕26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海事行政处罚实施,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1年12月24日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海事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有哪些?
It is important to formulate the right strategy, but more important is the execution of the strateg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有哪些?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的处罚裁量基准(一)具体违法行为;(二)法定幅度和种类;(三)处罚依据;(四)处罚基准,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罚1000元。
中国海上贸易的发展历史悠远绵长,中国海上贸易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便于维护海上贸易的正常交易与发展。
关于一些海上的违法行为,国家具体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措施,下面就为大家就其中的一些内容做一下介绍。
一、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的处罚裁量基准1.具体违法行为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人员)2.法定幅度和种类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3.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4.处罚基准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罚1000元一般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及以内的行为或其他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处罚元较重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外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处罚3000元船舶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处罚4000元严重船舶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常见船舶违规案件处罚裁量基准
常见船舶违规案件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未随船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出海的,依照《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一年内曾因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边防部门处罚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同一船舶有二人以上未随船携带出海证件出海的,对船舶负责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持未经年度审验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出海的,依照《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超过年审有效期限一个月以内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超过年审有效期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三)超过年审有效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一年内曾因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边防部门处罚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同一船舶有二人以上持未经年度审验的出海证件出海的,对船舶负责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未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变更、注销手续的,依照《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依照《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渔业船舶进出船籍港,一年内只办理过一次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年内未办理过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港区内活动的小型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三)其他应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船舶到港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边防签证手续,超过规定时间12小时以内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超过规定时间12小时以上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一年内曾因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边防部门处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1.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2.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擅自作业的。
3.船舶未按规定进行检修保养,擅自作业的。
4.船舶未按规定进行载重线丈量,擅自作业的。
5.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擅自航行或者作
业的。
6.船员未持有合格的船员服务簿或者所持船员服务簿不符合规定,
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7.船员未按照规定填写航海日志或者虚假填写航海日志,擅自航行
或者作业的。
8.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备或者器材的维护保养,擅自航行或
者作业的。
9.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保安设备或者器材的维护保养,擅自航行或
者作业的。
10.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污染设备或者器材的维护保养,擅自航行
或者作业的。
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事项清单
船舶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依法纳入诚信管理档案,开展信用管理。
3
协助处置类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营运证件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按要求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依法纳入诚信管理档案,开展信用管理。
2
信用管理类
水路运输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水路运输船舶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中国籍船舶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外国籍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依法协助处置,并反馈结果。
7
协助处置类
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不符合项,严重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改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航运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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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根据处罚基准的法律依据,对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长或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将被处以不超过XXXX年的罚款,直至起重机数量。
处罚应以违法情节(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为主要考虑因素。
)[异议]船员出售船员服务簿和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1。
如果在另一艘船上发现任何危险,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没有以轻微和及时的方式报告。
(二)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1.在另一艘船上发现的未及时报告的事故或在该船或另一艘船上发现的任何安全事件(一般未发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未及时报告影响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事故、安全事件或情况,或未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告影响航行安全的任何危险情况、事故、安全事件或情况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 (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行政处罚条例》(较轻)。
第三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重)未及时报告船舶发生的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
未能及时报告。
2.船舶有危险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1.本船未能及时报告一般等级以下的事故。
重型2。
发现本船或其他船舶发生未及时报告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或非重大财产损失)。
一般事故:3500元;重大事故:4000元;重大事故:8000元,扣除6-18个月。
特别重大事故:10000元,扣2年或吊销证书。
发现本船或其他船舶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但报告不及时。
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财产损失不足500万元的:5000元,并扣6至18个月的证件;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处2年以下拘留或者吊销证书。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并扣减该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该证书3000元至2000元3年。
有其他加重情节的。
34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序号、案由、具体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违反规定、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法定范围和类型]处以船舶或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和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24个月,直至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
[异议]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异议]该设施的船长或主要负责人有轻微的法定减轻情节。
一般情况下,一般或低于1000元的事故发生在1000元的城市,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
2000元,3000元,擅自离开重大事故现场,但1。
在不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的情况下,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离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从轻)第八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不会造成不良后果。
擅自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事故后逃生,但不造成有害后果。
事故发生后擅自离开事故现场,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或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等不良后果的。
发生严重事故后逃逸,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或伤亡后果进一步扩大等不良后果的。
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及以上10000元,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18个月及以下8000元及以上10000元,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下6000元及以上10000元及以下7000元及以上10000元吊销船员适任证书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有其他加重情节的。
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证书被吊销35惩罚基准法是基于序列号的。
具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处罚条款。
船舶或者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按照[法定范围和类型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长或者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24个月,直至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
诉讼的原因是非法的。
考虑的主要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目标]为1000吨/500千瓦,适用于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内河船舶[目标]适用于设施所有人或船长[目标]适用于直接负责1000吨/500千瓦或以上的其他沿海船舶;沿海船舶人员3000吨/3000千瓦及关键人员;500吨/750千瓦及以上、3000吨/3000千瓦以下的沿海船舶,法定从轻情节轻微的。
在批准的航行区域以外航行,不会造成事故或危险情况。
超出批准的航行区域航行,造成下列等级的事故或危险情况。
3000元,2000元一般为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从重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项。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条。
其他法律、法规和《上海市行政处罚规定》(从轻)第八条第一款。
法规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情节严重(从重)。
5000元、6000元、6000元、3000元、2000元,有26艘船舶和设施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航行规则,超过核验法律的,6000元、7000元、7000元、4000元、6000元及1万元以上;此外,暂扣或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执行。
超过核定航区3000元,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及其他加重情节者(内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非法从事海上运输)。
7000元及以上10000元及以下5000元及以上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证书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6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36处罚的基本法律是基于序号、违法情节和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范围和类型]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发生事故时,应当按照第二十五条低于1000吨/500千瓦;500吨/750千瓦以下的沿海船舶,有轻微的法定减轻情节。
内河船舶1000吨/500千瓦及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沿海船舶500吨/750千瓦及以上3000吨/3000千瓦及以下1000元沿海船舶3000吨/3000千瓦及以上具体违法行为船舶和设施上的27名人员不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规,不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从轻)第八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一般来说,没有事故或危险。
1500元,2000元,3000元造成危险。
事故越严重,总体水平越低。
造成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严肃1。
故意关闭系统以掩盖非法行为。
2、有其他加重情节的。
2,500元、3,000元、4,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9,900元,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执行。
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37处罚的基本法律是基于序号、违法情节和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范围和类型]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发生事故时,应当按照第二十五条低于1000吨/500千瓦;500吨/750千瓦以下的沿海船舶,有轻微的法定减轻情节。
内河船舶1000吨/500千瓦及以上;沿海船舶5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3000总吨/3000千瓦及以下1000元沿海船舶3000总吨/3000千瓦及以上具体违章28船舶和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不按照规章1向自动识别设备输入准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从轻)第八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一般来说,没有事故或危险。
1500元造成危险情况。
造成以下等级的严重事故。
造成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严肃1。
故意不输入准确信息掩盖违法行为2。
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2,000元、2,500元、3,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9,900元,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执行。
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38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序号、案由、具体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和条件,处罚的依据是法定从轻情节。
违法情节中考虑的主要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法定范围和类型]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发生事故时,应当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目标]船上人员和设施都很少。
29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从轻)第八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一般来说,有一个故障没有被报告,也没有造成任何事故或危险。
1500元的失败并没有报告危险。
未报告严重故障导致以下等级的事故。
未报告导致一般或以上级别事故的故障。
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2000元、5000元、9900元及扣留、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