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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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存在的问题及治理路径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存在的问题及治理路径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存在的问题

及治理路径

宋兵兵

摘要:对国际公约关于船舶AIS相关要求进行梳理,结合海事日常管理实际,对船舶AIS在海事监管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剖析。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寻求解决船舶AIS问题的路径,基于船舶AIS如何让海事监管更趋智能,提出可行建议。

关键词: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水上交通安全;治理

D0I:10.16176/ki.21-1284.2021.02.008

1997年IMO的航行安全分委员会在第43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球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性能标准的建议案》,标志着AIS正式进入航海界。由于AIS是基于VHF通信技术的系统,其不需要额外接收、发射设备投入,又能在船舶自动识别、协调避碰和船舶跟踪管理等方面起到很大作用,因此得到广泛应用。

从水上交通管理角度出发,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我国在各个水上交通要道都设有V TS(交管中心),例如长江口、成山头等。随着信息技术 的发展,特别是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航海领域应用,为提高VTS精准监管和服务能力,对船舶AIS数据真实性和完备性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新事物的出现总是会伴着各种问题,船舶AIS自身存在设计、安装和性能等多方面的缺陷,导致设备存在随意拆卸、开关和改装等问题;船舶AIS在生产、销售、维护等方面不规范,导致设备存在随意买卖、质量不合格、静态数据随意改等问题。诸多问题得不到解决给船船、船岸间信息互通、协调避碰带来极大困难。《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指出,到2035年交通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建成,交通关键装备先进安全。船舶AIS数据作为海事监管服务体系的信息基石,在远程动态感知、建设水上交通安全一体化防控体系、推进智慧海事建设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所以加快解决船舶AIS信息不准、多套设备、随意开关机等诸多问题对建设交通强国十分必要。

自由裁量权在海事行政处罚中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自由裁量权在海事行政处罚中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自由裁量权在海事行政处罚中主要体现在

哪些方面

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海事行政处罚中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首先,海事违法行为涉及的内容广泛,情况复杂、变化迅速,法律、法规不可能对所有情况下的行政处罚都规定得明确具体,详尽无遗;其次,海事问题的专业性、时间性、地域性很强,法律、法规不应该对行政处罚作过于僵化的硬性规定;第三,我国目前的海事法制尚不够健全,有些内容不够完备,表现出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有些法律、法规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一言以蔽之,海事法律、法规应当授予海事部门在行政处罚中以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使之能根据客观情势,权衡轻重,灵活运用,在法定范围内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以达到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权益,确保“航运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目标的实现。根据我国海事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具体的海事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事实要件认定的自由裁量。

海事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海事管理事项的性质认定酌情

裁量。确认其行为是否违反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并经过调查决定是否作出海事行政处罚。

2、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

所谓情节是指事物发生、发展的因果关系和演变过程。海事违法行为的情节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包括目的、动机、心理状态和态度表现等,客观方面包括时空、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在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上述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违法情节。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本模板】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本模板】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使用说明:

一、本基准是规范和统一海事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内部标准,用以规范海事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列出了实际工作中各类违法行为常用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确保实施行政处罚时法律依据准确。

二、本基准中“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 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等的表述中,总吨和主机功率是“或"的关系,实际适用时,二者取其高者。

三、基准表中“法定幅度和种类”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表述,“以上"和“以下”的含义为其在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含义,没有明确表述的,本基准中“以上”和“以下”均不包含本数。“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不适用裁量。

四、基准表中“案由”和“具体违法行为”直接援引法条或根据法条进行表述,没有采用通俗或习惯性表述。

五、基准表中所列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是未能穷尽列举所有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基准表中所列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供执法人员参考,实际执法中应认真研究并选择最为合适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

六、本基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的;2。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关于更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海南海事局

关于更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海南海事局

关于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更新情况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2015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海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办法》(海政法〔2015〕528号),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实施动态更新。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更新情况说明如下:

一、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9月30日)

(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新增技术要求的通知》(海船舶〔2015〕368号)

2.《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海征稽〔2015〕408号)

3.《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5〕469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任解职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5〕458号)

5.《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海船舶〔2015〕471号)

(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海政法〔2014〕138号)

二、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

.

(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5〕600号)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737号)

3.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4版)执行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5〕136号)

(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2〕333号)

关于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有什么?

关于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有什么?

The easiest thing in the world is to give up. It takes hard work. Who makes people want to be a not easy person.

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关于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有什

么?

第十一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裁量时,应当按照《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表》)执行。对《基准表》中未列明的海事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原则和规则,以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为基础给予处罚。

法律是人定的,所以法律自然不可能是死的。法律在规定具体固定的条文的时候,给了国家机关自由裁量权用来应对在现实生活中突然发生的法律中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当然在海事行政处罚方面也不例外,下面一起来看看关于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有什么。

一、关于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进行综合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9.07.25

•【文号】海政法〔2019〕275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行政处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

则》的通知

海政法〔2019〕275号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

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年7月25日

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浅析我国海事行政调解制度

浅析我国海事行政调解制度

浅析我国海事行政调解制度

侯钢

【期刊名称】《中国水运(下半月)》

【年(卷),期】2010(010)005

【摘要】多年来,我国海事行政调解作为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经济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充分发挥海事调解专业、便利、快捷、技术权威的优势,对我国航运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中国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的海事行政调解制度在某些方面所存在的局限性已逐渐暴露出来,文中通过对海事行政调解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总页数】2页(P49-50)

【作者】侯钢

【作者单位】钦州海事局,广西,钦州,535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4

【相关文献】

1.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兼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立法建议 [J], 陈忠禹;陈志华

2.关于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海事行政复议中的运用 [J], 苏健

3.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之探究——兼谈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调解、仲裁调解及信访调解的关系 [J], 付贤禹;李德刚

4.浅析我国海事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J], 赵玲

5.部海事局出台《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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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国际话语权

海事国际话语权

海事国际话语权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16(000)012

【总页数】1页(P2-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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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业文化系列研究之一海事文化——阳光海事交通海事数字海事 [J], 刘利;张正

2.辽宁海事局、河北海事局、天津海事局、山东海事局10月26日在天津签署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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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展航海事业——展示海事文化弘扬海事精神首届“海事开放日”在沪举行[J], 顾平;刘志亮

5.部海事局出台《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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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法律依据

裁量基准法律依据

裁量基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0号,2017年5月23日修订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1号,2017年5月23日修订版)(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及程序部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7、《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0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

9、《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

11、《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

12、《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版,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版)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版)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5日修订版)

长江船舶经营过程中违章分析与防范

长江船舶经营过程中违章分析与防范

长江内河船舶经营过程中违章分析与防范

近些年,长江水上运输的船舶因违章被罚款较多,如何有效的减少、遏制或避免违章,值得深究。

一、长江水路运输行业相应的主要法律法规

船舶违章,就是指船舶违反水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管理规定或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相对应的长江水路交通法规主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为了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部海事局于2021年底出台、2022年生效的《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面、系统、科学地指导了各地海事行政人员的执法工作。

二、长江内河船舶船员违法违章的主要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长江航运亦蓬勃发展,内河航运形成了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及个体工商户并存的局面,而且民营船队、市场化船员占比80%以上,使长江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存在多样化、形势出现复杂化。

船舶、船员的违章行为,主要体现在航运企业在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1、部分企业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未把安全生产放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上来认识,重生产、轻安全,全心扑在“节支增收”上,对船舶船员的投入能省就省,特别是安全投入上大打折扣。

2、安全的核心是安全素质。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多种原因,内河高素质船员的培养,跟不上内河航运的发展需求。据我司船员现状,船员队伍中中平均年龄48岁,高中以上文凭不足1%,大部分是长江沿线农民安置、渔民转业、半路速学而来,正规学校培养的不到1%,安全素质整体低下,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传统习惯性操作为主,往往在懵懂中就违章违法了。

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

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

家海事行政 执法实施 主体 在法律 、 法
规 、规 章 所 规 定 的 海 事 行 政 处 罚 行 为 的标 准 、 件 、 类 、 条 种 幅度 和方 式 内 , 对 违 法 行 为 做 出 行 政 处 理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进 行 行 政 强 制 等 事 项 时 可 以 灵 活 选择 、 自行 决定 的权 限 , 以更 好地 维 护
中 实施 海事 行 政 处 罚 的不 合 理 ,不 仅 会 影 响 了 海 事 执 法 人 员 的社 会 形 象 ,
也 会 激 化海 事 管 理 相 对 人 与海 事 管 理
海 事行政 处罚 自由裁 量权 存在 的客观 原 因
行 政 处 罚 自 由裁 量 是 现 代 行 政 管
理 的客 观 要 求 ,也 是 社 会 发 展 的 必 然
自 由选 择 的权 力 。 自由裁 量 权 涵 义 的 基 本 内核 之 一 是 : 自 由选 择 的 权 力 。
的 幅度 等 等 , 以便 于 行 政 主 体 视 具 体
情 况 而 为 之 。这 既 可 以 使 法 律 调 整 具 有 最 大 的包 容 性 ,又 能 给 现 实 的 行 政
权 , 自由 裁量 权 的 行使 条 件 是 存 在 两 “
种 可 供 选 择 的 具 有 适 用 力 的 法 律 规
规定过于僵化 ; 三, 第 目前 我 国 的海 事 法 律 体 系 尚不 够 完 备 ,表 现 出 一 定 的 “ 概括 性 ” “ 糊性 ” 和 模 。因而 海 事 法 律 、 法 规 只 有 授 予 海 事 管 理机 构 在 行政 处 罚 中 必 要 的 自由 裁 量权 ,使 之 能根 据 案 情 的 实 际 的 各 种要 素 ,在 法 定 范 围

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与应用

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与应用

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与应用

陆培榕;张焕林;张丽媛;孙锡元

【期刊名称】《江苏水利》

【年(卷),期】2023()2

【摘要】阐述了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的背景、方法,并从高效、快捷等方面体现水行政执法在“江苏智慧水利”的应用成果,同时阐明正确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应注意的问题。

【总页数】5页(P44-47)

【作者】陆培榕;张焕林;张丽媛;孙锡元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水利科学与工程学院;盐城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沃叶软件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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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解读

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

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21〕1号)5.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的通知(京粮发[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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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范

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范

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范

作者:陈君彦

来源:《水运管理》2021年第03期

【摘要】为合理运用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分析海事行政处罚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指出造成滥用的原因有裁量基准落实不足、执法人员水平及素质参差不齐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范对策:制定裁量基准并严格执行;健全海事行政处罚程序控制制度;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素质及水平;完善海事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关键词】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裁量基准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1]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加之立法者无法预见并规定将来的一切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为防止行政机关面对复杂的问题无计可施,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一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裁量权以提高行政效率。但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很容易产生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甚至被滥用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中最为常见,海事行政处罚也不例外。

1 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1.1 行政处罚缺乏统一性

在海事行政处罚中经常出现对于不同对象的同一种违法行为处以不同处罚结果的现象,或者对于同一种违法行为,因发生在不同时间就处以不同处罚结果的现象。这些现象都会导致处罚结果缺乏统一性和确定性。这样一来,不仅可能使个案中的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不相适应,而且也将使得行政处罚因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不足而丧失或者弱化其警示作用和预防再犯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黄庆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黄庆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黄庆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

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闽行终1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江凌朱志闽史寅超

【审理法官】王江凌朱志闽史寅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黄庆平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黄庆平

【当事人-个人】黄庆平

【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爱军福建扬和翰律师事务所;黄亚玮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洪杰隆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爱军福建扬和翰律师事务所黄亚玮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洪杰隆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爱军黄亚玮洪杰隆

【代理律所】福建扬和翰律师事务所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

【被告】黄庆平

【本院观点】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为上诉人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故须从上诉人行使处罚权力的权力来源、处罚认定的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的行政程序以及处罚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进而判断上诉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上诉人在行政处罚书中已载明,被上诉人存在“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的行为,而“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列举的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因此上诉人所作处罚决定明确界定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原审认定的上诉人未明确界定被上诉人违反了哪一明确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事故调查提出。

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1.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2.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擅自作业的。

3.船舶未按规定进行检修保养,擅自作业的。

4.船舶未按规定进行载重线丈量,擅自作业的。

5.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擅自航行或者作

业的。

6.船员未持有合格的船员服务簿或者所持船员服务簿不符合规定,

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7.船员未按照规定填写航海日志或者虚假填写航海日志,擅自航行

或者作业的。

8.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备或者器材的维护保养,擅自航行或

者作业的。

9.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保安设备或者器材的维护保养,擅自航行或

者作业的。

10.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污染设备或者器材的维护保养,擅自航行

或者作业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期间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期间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期间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3.12

•【文号】交办海函〔2019〕349号

•【施行日期】2019.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期间水上交通安全

执法工作的通知

交办海函〔2019〕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交通运输系统部署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近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持续做好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确保执法改革期间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持续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水上交通执法机构要强化领导责任,保证执法改革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不间断。涉及部门职责划转、人员转隶的单位在工作职责调整到位之前,要继续履行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二、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规

各级水上交通执法机构要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海事行政执法业务流程(2018)》(海政法〔2018〕114号)、《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海政法〔2018〕123号)、《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海政法〔2013〕827号)、《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政(海政法〔2017〕691号)、《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海政法〔2017〕187号)等要求,做到执法标准不变,执法程序不变,执法水平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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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根据处罚基准的法律依据,对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船长或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将被处以不超过XXXX年的罚款,直至起重机数量。处罚应以违法情节(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为主要考虑因素。)[异议]船员出售船员服务簿和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1。如果在另一艘船上发现任何危险,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没有以轻微和及时的方式报告。(二)有法定减轻情节的。1.在另一艘船上发现的未及时报告的事故或在该船或另一艘船上发现的任何安全事件(一般未发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未及时报告影响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事故、安全事件或情况,或未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告影响航行安全的任何危险情况、事故、安全事件或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 (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行政处罚条例》(较轻)。第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重)未及时报告船舶发生的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未能及时报告。2.船舶有危险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1.本船未能及时报告一般等级以下的事故。重型2。发现本船或其他船舶发生未及时报告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或非重大财产损失)。一般事故:3500元;重大事故:4000元;重大事故:8000元,扣除6-18个月。特别重大事故:10000元,扣2年或吊销证书。发现本船或其他船舶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但报告不及时。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财产损失不足500万元

的:5000元,并扣6至18个月的证件;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处2年以下拘留或者吊销证书。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并扣减该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该证书3000元至2000元3年。有其他加重情节的。34

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序号、案由、具体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违反规定、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法定范围和类型]处以船舶或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和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24个月,直至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异议]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异议]该设施的船长或主要负责人有轻微的法定减轻情节。一般情况下,一般或低于1000元的事故发生在1000元的城市,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2000元,3000元,擅自离开重大事故现场,但1。在不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的情况下,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离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从轻)第八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不会造成不良后果。擅自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事故后逃生,但不造成有害后果。事故发生后擅自离开事故现场,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或人

员伤亡进一步扩大等不良后果的。发生严重事故后逃逸,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或伤亡后果进一步扩大等不良后果的。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及以上10000元,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18个月及以下8000元及以上10000元,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下6000元及以上10000元及以下7000元及以上10000元吊销船员适任证书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有其他加重情节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证书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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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基准法是基于序列号的。具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处罚条款。船舶或者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按照[法定范围和类型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24个月,直至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诉讼的原因是非法的。考虑的主要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目标]为1000吨/500千瓦,适用于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内河船舶[目标]适用于设施所有人或船长[目标]适用于直接负责1000吨/500千瓦或以上的其他沿海船舶;沿海船舶人员3000吨/3000千瓦及关键人员;500吨/750千瓦及以上、3000吨/3000千瓦以下的沿海船舶,法定从轻情节轻微的。在批准的航行区域以外航行,不会造成事故或危险情况。超出批准的航行区域航行,造成下列等级的事故或危险情况。3000元,2000元一般为1000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从重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项。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条。其他法律、法规和《上海市行政处罚规定》(从轻)第八条第一款。法规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情节严重(从重)。5000元、6000元、6000元、3000元、2000元,有26艘船舶和设施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航行规则,超过核验法律的,6000元、7000元、7000元、4000元、6000元及1万元以上;此外,暂扣或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执行。超过核定航区3000元,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及其他加重情节者(内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非法从事海上运输)。7000元及以上10000元及以下5000元及以上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证书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6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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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基本法律是基于序号、违法情节和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法定范围和类型]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时,应当按照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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