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则典型逃废债案例解析与点评
金融债权债务违约案例分析
金融债权债务违约案例分析案例一: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债务违约时间:2007年至2008年事件概述: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随之而来的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该危机的起因是美国房地产市场的崩溃,融资融券交易的泡沫破裂,导致全球金融市场遭受重创。
在这一背景下,大量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陷入了财务困境,债权债务的违约事件不断发生。
2008年初,全球股市迅速下挫,大量投资者出现恐慌性抛售,投资信心受到极大损害。
美国的默克尔银行、雷曼兄弟、美国国际集团等一些大型金融机构陆续宣布破产或救助,引发了市场的连锁反应。
同时,由于美国次级房贷市场的大面积违约,次级抵押贷款被证明是个高度风险的资产,美国和全球的金融机构纷纷承担了巨大损失。
具体事件: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刚刚浮出水面,一些知名金融机构开始出现财务问题。
同年8月,法国第三大银行法国巴黎银行宣布损失额达到14亿欧元,原因是其拥有大量次级抵押贷款。
随后,美国的一些大型投资银行也相继宣布巨额损失。
2008年1月,美国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公司宣布其在次贷市场的投资带来了约90亿美元的亏损。
次贷市场的波动加剧了全球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
2008年9月,雷曼兄弟宣布破产,成为美国次贷危机造成的第一个大型金融机构倒闭的案例。
此举加剧了金融市场的动荡,陷入恶性循环,全球股市普遍下跌。
同年10月,由于投资银行高盛和摩根大通面临巨额亏损的风险,美国政府决定对这两家投行实施救助计划。
律师点评:该案例是金融债权债务违约中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例,凸显了次贷危机对全球金融市场造成的严重影响。
次贷危机是由于金融机构高风险投资导致的,其教训是金融机构应该更加审慎地评估风险和管理风险。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政府的紧急救助措施,这一行动一度稳定了金融市场,阻止了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扩散。
同时,该案例也引发了全球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反思,加强了金融监管制度,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恶意逃避债务案例
恶意逃避债务案例案例概述:王某是一位商人,以经营房地产业闻名,他在过去几年里建立了一个繁荣的房地产帝国。
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和欠款积累,王某开始采取恶意逃避债务的手段,试图规避债务的责任。
本案将详细描述王某的逃避债务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
事件一:虚构财务报表(2007年)2007年,王某的房地产公司面临巨额亏损。
为避免被银行要求清偿债务,他指使公司财务人员虚构财务报表,将亏损额度予以掩盖。
他们将公司未回收的债权报为收入,以此抵消之前发生的亏损。
这项欺诈行为使得公司的资产状况显得良好,从而让银行相信公司在继续经营。
事件二:非法转移资产(2008年)2008年,王某意识到他的房地产帝国即将瓦解。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免于被追索,他开始非法转移资产。
通过将公司资金转账到其家人和朋友的个人账户,并将公司房产转移到名下的控股公司,王某试图混淆资产归属,以逃避债务责任。
事件三:虚假破产申请(2009年)2009年,王某看到自己无法再逃避债务,于是决定进行一场虚假的破产申请。
他故意隐瞒了房地产公司的其他资产,并将公司负债额度夸大。
他声称公司已经破产,希望能够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然而,他并没有打算真正清算公司,并计划继续经营其他业务。
事件四:法庭调查(2010年)2010年,公司债权人因怀疑王某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随后,一项全面的法庭调查展开,以查明王某以及他的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
财务审核人员在审查公司的账目和相关文件时发现了之前严重的欺诈行为和资产转移行为。
调查人员还发现,王某的虚假破产申请违反了破产法规定的诚信原则。
律师的点评: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他以虚构财务报表、非法转移资产和虚假破产申请等方式,试图逃避债务责任。
这种恶意逃避债务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也破坏了商业信誉和法治秩序。
根据相关法律,王某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民事赔偿以及法定禁止执业的可能性。
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其债权。
“老赖”逃废债耍“花招” 转移资产132 平方米房产100 元贱卖
财投资INVESTMENT70投资与理财01 July 2019你能相信,一百多平方米的房子总价只卖100元,单价不足一元还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房产“贱卖”背后,是“老赖”为了削弱自己偿还能力耍的“诡计”,就是为了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那么,这种甩卖法律支持吗?配合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是否构成犯罪?成为“老赖”有什么后果?案件最终的结果究竟如何?132平方米房子售价百元2017年,重庆人蔡某洪、蔡某明两父子因合同纠纷在华坪欠下32.3万元的债务。
败诉后,两父子为了逃债“煞费苦心”,先是玩消失,让债权人几次奔波于重庆、贵州等地寻找,在屡次寻找无果后,债权人胡某于今年2月向华坪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家在外地,华坪法院执行人员在启动财产查询的同时,也及时向重庆市綦江区执行局寻求协助查询。
在寻求帮助中,执行人员得知蔡某明两父子已经多年未在老家居住,但查询到蔡某明家在綦江区有房产一宗,今年年初已经转移至他人名下,但具体是买卖还是赠与、转移给谁等,綦江区执行局现暂时还无法提供信息。
一听音讯全无的蔡某明父子在老家还有可执行财产,执行小组信心百倍,决定转换思路,以房找人。
4名干警赶往重庆市綦江区,并前往綦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蔡某明家这套房的信息。
在查询中,干警们发现,被执行人蔡某明的这套房产面积为132.63平方米,但售卖价格仅为100元,而从当地的房产价格上来看,这套房产市场价预计至少为60万元。
100多平方米房屋100元白菜价就卖?这个100元的天上“大馅饼”到底是谁捡去了?“老赖”逃废债耍“花招”:转移资产132平方米房产100元贱卖潘婷重庆的蔡氏父子欠下几十万债务,败诉后为了逃避还债,不仅隐姓埋名、东躲西藏,而这套估值至少60万元的房产“百元大甩卖”就是出现在其逃废债期间。
房产PROPERTY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投资与理财Investment&Finance71买家为被执行人女儿干警们顺着房源线索继续追查。
被改制企业逃废债务的表现形式、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被改制企业逃废债务的表现形式、原因分析及对策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企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企业制度的创新,解放发展了生产力,对国民经济的增长起到了强大的推进作用。
但是企业改制中存在的漠视债权人利益,擅自转让债务,甚至故意“悬空”债务等种种逃废债务现象,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造成严重的商业信用危机,使经济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了改制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有鉴于此,结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在这里对被改制企业逃废债务问题作一浅析探讨。
一、被改制企业逃废债务的表现形式(一)“脱壳经营,轻装突围”。
在不承担原企业任何债务的情况下,以企业主要资产另行成立新的法人实体,留下徒具空名、一无所有的原企业应付债权人,待债权人发觉时,原企业实际上已不复存在。
(二)“名为破产,实为换牌”。
破产时企业整体协议转让,安置费与资产相抵,接受单位无偿接收后,重新换牌生产,规避了原有债务。
(三)“分产不分债”。
企业借改制之机分立为几个企业法人,但只分资产及债权不分债务,致使原企业的债务无人承担。
(四)“资产转移,空挂债务”。
企业改制分产转让时,直接拍卖企业,不管债务承担,或任意分割资产,未经债权人同意违法转移债务,或只将银行和本地债务随资产转移,将外地债务挂空。
这些逃债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债权人一时难以发现,使得债权人对被改制企业改制前所欠债务的追索变得困难重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也非常困难。
二、被改制企业逃废债务的原因分析(一)立法的滞后。
由于经济行为的超前性和立法的滞后性的矛盾,企业改制缺少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造成监管真空。
(二)改制行为的不规范。
主管部门片面加大企业改革的速度和力度,在改制具体操作缺少相应配套措施的情形下,匆匆推出改制措施,急于求成,以致工作过粗,存在严重漏洞,客观上为被改制企业逃废债务开了方便之门。
主要表现为:1、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不规范。
财务审计仅限于账面审计,核查不严,与往来单位进行账面核对不细,甚至与少数往来单位漏核漏审部分资产和债权债务。
法律途径躲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日益复杂。
债务纠纷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众多债务纠纷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躲债,给债权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债务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躲债,以及债权人如何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履行完毕后,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某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提出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并对乙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算。
然而,在清算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涉嫌逃避债务。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申请破产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某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申请破产,这一行为看似合法,实则是一种躲债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务人有破产原因;(3)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破产。
在本案中,乙公司确实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但其申请破产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
2. 财产转移、隐匿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属于逃避债务的行为。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不得有隐瞒、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某通过转移、隐匿财产,企图逃避债务。
3. 法律途径维护权益针对乙公司的躲债行为,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1)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向法院申请追加丙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向法院申请撤销乙公司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追回被转移、隐匿的财产。
四、结论本案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某通过申请破产、财产转移、隐匿等手段逃避债务,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逃废债案例
逃废债案例最近,微博上流传着一桩令人震惊的逃废债案例。
这是一个关于一名年轻女子逃避高额债务的故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和关注。
据了解,该女子名叫小芳,是一名二十几岁的年轻女性,家境并不富裕。
在一次疯狂购物后,她背负了近十万元的债务。
面对如此高额的债务,她感到十分恐慌和无助,于是选择了逃避债务。
小芳的逃废债计划可谓十分周密。
她先是选择了搬离原本居住的城市,迁往一个人迹罕至的小山村。
在那里,她更换了姓名、容貌以及所有的个人证件。
凭借她的美貌和聪明才智,她很快地融入了当地的社会,没有一丝暴露的痕迹。
然而,小芳的逃避行为并没有持续太久,不过半年时间,她的债权人就找到了她所在的小山村。
原来,小芳不仅逃避债务,而且还将自己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全部删除,希望债权人无从找到她。
然而,债权人通过人际关系和社交网络等途径,掌握了小芳的新地址,最终成功追踪到她所在的小山村。
当债权人来到小山村的时候,小芳十分慌乱和担忧。
她知道,这次的逃避已经无法再继续了。
在债权人的迫切追逐下,她选择了主动归还债务。
小芳借助债权人提供的还债机会,她积极寻找自己能够支付的最佳解决方案。
最终,她选择了通过打工赚取款项来归还债务,以此来弥补自己的逃避行为带来的损失和遗憾。
虽然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小芳始终坚持不懈,最终成功解决了自己的债务问题。
而在此期间,她还通过积极努力和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实现了自我提升和价值的重建。
这起逃废债案例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
一方面,人们对小芳逃废债的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认为她是以逃避责任为代价,对社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另一方面,人们也对小芳在面对问题时的勇气和坚持给予了赞扬和肯定,希望她能够从中吸取教训,成为一个更加勇敢和坚强的人。
逃废债案例是一个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例。
它告诉我们,逃避责任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苦果,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是勇敢面对。
同时,它也提醒我们要珍惜现在的生活,不要盲目追求物质享受,以免陷入无法自拔的困境。
湘潭债务化解示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湘潭市的地方债务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面对严峻的债务形势,湘潭市积极采取自救与他救措施,成功化解了千亿地方债务,为全国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本文将深入分析湘潭债务化解的历程、措施和成效,探讨其示范意义。
二、湘潭债务问题背景湘潭市位于湖南省中部,是一个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历史文化名城。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产业升级的需要,湘潭市加大了对基础设施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投入,导致债务规模迅速膨胀。
据统计,2018年,湘潭市负债率高达75%,成为湖南省负债率最高的城市。
三、湘潭债务化解历程1. 自查自纠,清理违规债务面对严峻的债务形势,湘潭市首先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对政府性融资合同进行清查,追缴违规获利。
2018年,湘潭市规定时间内主动退缴违规获利、主动向相关部门讲清问题、主动提供线索配合追缴的,依规从轻处理。
2. 成立担保公司,提高融资信用为降低融资成本,湘潭市成立了一家AAA评级担保公司——潭城融资担保集团。
该公司由湘潭市财政局控股,为全市各级政府、企业及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有效提高了湘潭市的融资信用。
3.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优化城市面貌2018年,湘潭市启动了“精美湘潭”两年行动计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优化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质。
这一举措不仅改善了市民生活环境,也为湘潭市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4. 政企合作,引入社会资本湘潭市积极探索政企合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园区开发。
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吸引了一批优质企业落户湘潭,为化解债务风险提供了有力支持。
5. 债务置换,降低融资成本为降低融资成本,湘潭市积极进行债务置换,将高成本债务置换为低成本债务。
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湘潭市债务置换规模达到500亿元,有效降低了融资成本。
6. 盘活存量资产,增加财政收入湘潭市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增加财政收入。
例如,将部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出租,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提高财政收入。
八企虚假化解隐性债务(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风险。
为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然而,一些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通过虚假化解隐性债务,加剧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本文将以八家典型企业为例,分析虚假化解隐性债务问题,探讨其原因及对策。
二、八家典型企业虚假化解隐性债务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市城投公司某市城投公司为偿还隐性债务,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项目,将资金转移至关联企业,以此虚增收入,掩盖债务。
最终,该公司被当地政府查处,涉及虚假化解债务金额达数十亿元。
2. 案例二:某县交通局某县交通局为化解隐性债务,虚构道路建设项目,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合同,将项目资金转移至关联企业。
经调查,该县交通局涉及虚假化解债务金额达数亿元。
3. 案例三:某市水务集团某市水务集团为偿还隐性债务,虚构污水处理项目,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合同,将项目资金转移至关联企业。
经调查,该集团涉及虚假化解债务金额达数十亿元。
4. 案例四:某市园林局某市园林局为化解隐性债务,虚构绿化工程项目,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合同,将项目资金转移至关联企业。
经调查,该局涉及虚假化解债务金额达数亿元。
5. 案例五:某市国资公司某市国资公司为偿还隐性债务,虚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合同,将项目资金转移至关联企业。
经调查,该公司涉及虚假化解债务金额达数十亿元。
6. 案例六:某市教育投资公司某市教育投资公司为化解隐性债务,虚构学校建设项目,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合同,将项目资金转移至关联企业。
经调查,该公司涉及虚假化解债务金额达数亿元。
7. 案例七:某市医疗投资公司某市医疗投资公司为偿还隐性债务,虚构医院建设项目,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合同,将项目资金转移至关联企业。
经调查,该公司涉及虚假化解债务金额达数十亿元。
8. 案例八:某市文化投资公司某市文化投资公司为化解隐性债务,虚构文化设施建设项目,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合同,将项目资金转移至关联企业。
被执行人逃废债的常见手段及破解之道
被执行人逃废债的常见手段及破解之道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往往采取五花八门的逃废债手段导致执行不能,令债权人和执行法官倍感“头疼”。
本文将对逃废债常见手段及应对进行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来源 | 未来资管2020年12月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21年要“健全金融机构治理,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此前也多次发文,指导各大金融机构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并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了逃废银行债务机构数据库和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
各地人民法院也在积极探索有效打击手段,如2018年12月浙江省高院在温州法院全面开展“执行审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财务凭证、账簿,发现被执行人隐蔽财产,弥补信息不对称鸿沟,可谓人民法院打击逃废债执行的一大亮点。
虽然有关部门已作出努力,但不可否认的是,逃废债仍是当前执行工作的最大难点,逃废债形势之严峻已不容回避,打击逃废债已成当前银行业的重要任务,更是金融机构维权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文将对逃废债常见手段及应对进行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逃废债行为的定义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不是所有的欠债不还都是逃废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
确切地说,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
所谓“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来源,或者虽无收入来源,但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能够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
从债务人主观上来看,逃废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地逃避履行债务,我们通常称之为“恶意逃废债”。
另一种是消极的不履行。
被执行人逃废债的常见手段根据司法实践中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和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逃废债通常有以下手段:▍恶意隐匿、转移、无偿或不合理低价转让资产实践中常表现为将财产隐匿或转移至亲友及相关人员名下,或将股权、房产等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关联人员,逃避执行。
▍为逃避债务出逃国(境)外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就有计划的将企业掏空,将资产全部转移至国外其亲友控制的账户,并将家人安置到国外,最后自己也逃离出境规避执行,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其体弱多病的亲友,对公司债务和经营一概不知,又因疾病无法执行拘留措施。
民事案例分析:恶意逃债案例
[案情介绍]被告王甲2001年8月6日向原告刘某借款50万元经营一服装店,约定该借款于2003年8月5日归还。
后因经营不善,被告借款届期无法归还,原告为此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
法院查明:2003年2月8日,被告将其名下价值30万元的房屋赠与其子王乙并在同年3月办理了过户手续;2003年6月2日,被告将其所有的价值20万的红旗小汽车以9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其妹夫李某。
但此时被告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原告得知后,即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王甲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债权,要求确认被告房屋赠与以及汽车转让的行为无效。
王甲认为赠与行为发生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是合法行为,与第三人李某之间的汽车买卖也是经过合法程序完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本案主要涉及到合同法中的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对于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并正确行使撤销权,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笔者在此借助上述案例谈谈关于行使撤销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撤销权的要件包括:⑴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合法有效。
这是前提条件,因为撤销的行为针对的是损害债权的行为,如果债权本身存在效力问题,那么撤销权就没有意义了。
⑵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换句话说就是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即将极大地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
在债法领域,责任财产是指债务人用来承担债务的财产,一般债务人的合法个人财产就是他的责任财产。
⑶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特定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债务化解的实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大。
在地方政府债务中,隐性债务占比较大,成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来源。
为了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本文将以我国某市为例,探讨债务化解的实例。
二、案例介绍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但同时也积累了较高的地方政府债务。
截至2020年底,该市地方政府债务余额达到1.2万亿元,其中隐性债务占比超过60%。
面对如此庞大的债务规模,该市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债务化解。
三、债务化解措施1. 实施债务重组针对该市债务规模较大、期限错配等问题,政府与债权人进行了多次协商,对部分债务进行了重组。
具体措施如下:(1)调整债务期限:将部分短期债务延长至10年以上,降低债务到期压力。
(2)降低债务利率:与债权人协商降低部分债务利率,降低融资成本。
(3)设立债务重组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债务重组基金,用于偿还部分债务,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2. 推进资产盘活为化解地方政府债务,该市积极推进资产盘活,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具体措施如下:(1)盘活存量资产:对闲置土地、房屋等存量资产进行盘活,提高资产利用率。
(2)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等方式,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
(3)设立产业基金:由政府引导设立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领域,提高投资回报率。
3. 加强债务管理为加强债务管理,该市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债务风险评估体系: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债务风险。
(2)完善债务预算管理:将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债务审批程序。
(3)强化债务信息公开:定期公开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 推进市场化转型为降低融资成本,该市推进市场化转型,引入市场化手段化解债务风险。
具体措施如下:(1)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企业逃废债研究之针对企业逃废债的形式(一)
企业逃废债研究之针对企业逃废债的形式(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拓展,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面对国内国际日益加剧的激烈市场竞争的严峻形势,为顺应随着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拓展,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面对国内国际日益加剧的激烈市场竞争的严峻形势,为顺应随着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许多企业纷纷通过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走出了成功的一步。
但同时,由于国家经济政策法规尚不健全、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尚未完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受局部地方利益、小团体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的驱动,不少企业进行不规范甚至是违规改制,借改制之名,行逃废债之实。
一些企业大肆逃、废债务,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金融秩序,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信贷风险,而且严重干扰了投融资领域的正常运行。
不仅给银行业,同时也给我们此类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委托发放贷款作为重要业务的国有投资公司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在此,我们就企业逃废债这一社会性问题作一简单分析:一、企业逃废债的表现形式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表明,截至2000年末,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5家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户改制企业,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有逃废债企业32140户,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
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金融性机构的贷款本息 1273亿元;非国有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企业的30.63%,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
在我们公司,企业以种种形式逃废债务的现象也屡禁不止。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本是尽人皆知、无需赘言的道理,但有些企业却总是心存侥幸、胆大妄为,为谋取一方、一己的私利,想方设法地逃避、废弃债务。
所谓"逃废债",其实在法律上没有此说,但它确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
法律案例非法逃避债务罪(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非法逃避债务罪是指债务人故意采取非法手段,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
这类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经济秩序。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非法逃避债务罪案件展开,分析案件经过、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结果。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却未按约支付货款。
经过多次催讨,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乙公司自2018年起经营状况恶化,负债累累。
为逃避债务,乙公司采取了一系列非法手段,包括转移公司资产、虚假破产等。
在甲公司提起诉讼后,乙公司更是利用虚假证据企图逃避债务。
三、案件经过1. 证据收集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收集了乙公司转移资产、虚假破产的相关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公司财务报表、工商登记信息等。
同时,甲公司还找到了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证实其知晓乙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
2.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传唤了乙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某出庭。
在庭审过程中,乙公司辩称其已无力支付货款,并试图通过虚假证据证明公司破产。
3.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乙公司故意逃避债务,构成非法逃避债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乙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同时,法院依法执行乙公司的财产,用于偿还甲公司的债务。
四、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非法逃避债务罪的规定。
该条规定,债务人以非法手段逃避履行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乙公司故意采取转移资产、虚假破产等手段逃避债务,其行为符合非法逃避债务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恶意逃废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恶意逃废债是指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的信用环境。
我国法律对恶意逃废债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恶意逃废债的法律后果。
二、恶意逃废债的法律定义恶意逃废债是指债务人明知自己有还款能力,却故意逃避债务,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故意性:债务人明知自己有还款能力,却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
2. 恶意性: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是出于恶意,即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预谋性: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具有预谋性,事先有逃避债务的意图。
三、恶意逃废债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恶意逃废债,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支付逾期利息,赔偿损失等。
(2)返还本金及利息: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应当返还全部本金及利息。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全部本金及利息。
(3)承担违约金:债务人恶意逃废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
2. 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债务人恶意逃废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2)限制高消费:债务人恶意逃废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3)限制出境:债务人恶意逃废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限制其出境。
3. 刑事责任(1)虚假诉讼罪:债务人恶意逃废债,以虚假诉讼的方式逃避债务,涉嫌虚假诉讼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债务人恶意逃废债,拖欠劳动者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妨害公务罪:债务人恶意逃废债,阻碍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债务人明知自己有还款能力,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导致债权人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利息和赔偿损失。
法律途径躲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债务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其中,部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采取非法手段躲避债务,给债权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法律途径躲债案例的分析,探讨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及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途径。
二、案件简介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乙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
经多次催讨无果,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请求延期支付货款。
法院考虑到乙公司确实存在经营困难,判决乙公司分期支付货款。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却以公司名义将公司财产转移至个人账户,企图逃避债务。
三、案例分析(一)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1.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将公司财产转移至个人账户,构成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将公司财产转移至个人账户,侵犯了甲公司的债权。
(二)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途径1.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请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乙公司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甲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乙公司财产,确保债权得到实现。
3.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花钱逃脱法律责任的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钱诱惑,企图逃脱法律责任。
此类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金钱逃脱法律责任案件为例,剖析其背后的原因和教训。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2018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侦查过程中,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决定通过金钱诱惑的方式,试图影响案件调查。
2. 案件经过李某通过关系,结识了当地一名公安干警王某。
为了取得王某的信任,李某多次向其行贿,共计人民币50万元。
王某在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通风报信,泄露案件调查进展,干扰侦查工作。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李某还通过其他途径,向多名执法人员行贿,企图影响案件处理。
然而,这些行贿行为均被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查处。
3. 案件结果经过调查,李某因涉嫌行贿罪、非法集资罪被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案件分析1. 金钱诱惑导致法律责任逃脱本案中,李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惜以金钱为诱饵,行贿多名执法人员。
这种金钱诱惑导致法律责任逃脱的现象,在我国并非个例。
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两点:(1)部分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缺失。
一些执法人员受金钱诱惑,丧失了职业道德和底线,为不法分子提供便利,助长了不正之风。
(2)行贿成本低。
在一些案件中,行贿成本远低于违法成本,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敢于铤而走险,企图通过金钱诱惑逃脱法律责任。
2. 金钱诱惑的危害金钱诱惑导致法律责任逃脱,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还可能引发以下危害:(1)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金钱诱惑使得部分不法分子得以逃脱法律制裁,导致社会公平正义受损。
(2)腐蚀执法人员。
金钱诱惑容易使执法人员丧失职业道德,从而为不法分子提供便利,助长了不正之风。
法律欠款回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家知名家具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因业务扩张,向多家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
其中,向张先生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2年。
借款到期后,家具公司未能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张先生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本案中,张先生与家具公司之间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家具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3.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依法回收欠款。
以下是针对此焦点进行的分析:(1)依法起诉张先生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家具公司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在起诉过程中,张先生应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2)诉讼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张先生可以申请诉讼保全,即冻结家具公司的银行账户、扣押其财产等,以确保在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
(3)判决执行法院判决生效后,家具公司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张先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②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③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④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⑤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其他途径除诉讼途径外,张先生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回收欠款:①协商:与家具公司协商还款事宜,争取达成还款协议;②调解:向法院申请调解,由法院主持双方协商解决纠纷;③仲裁: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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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破解逃废银行债务之道三则典型逃废债案例解析与点评文/本刊编辑部某民营钢铁厂,资产总额逾2亿元,2014年初,由于国内钢铁市场持续低迷,全国钢铁危机不断发酵,该公司陷入资金困境,共欠省内5家银行机构贷款2亿元。
为了逃避债务,该民营钢铁厂在各家银行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暗箱操作,向当地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该法院裁定受理此申请,指定成立专门清算组接管该民营钢铁企业。
该民营钢铁企业宣布解散,并通知各家银行已进行清算。
一旦该企业宣布破产,之前一年各债权银行为债权实现设定的担保将面临被撤销的危险,抵押优先受偿权也将失效,所投入的国有金融资产将遭受巨大损失。
该省银行业协会受理了5家债权行的联合诉求,并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进行积极沟通、协作,开展了一系列维权工作:协调多部门,引起重视;及时发送公函反映情况,联合推进遏制逃废债;协助相关部门办案,追查事实。
经过多方不懈努力,该民营钢铁公司利用资产清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得到成功遏制,法院暂停了其资产清算进程,驳回该民营钢铁企业清算申请,并对该公司逃废债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最终,债权行资产安全得到保护,对有逃废银行债务倾向的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恶意清算破产逃废债,破坏金融生态环境。
恶意清算破产逃废债,破坏金融生态环境。
在此案中,该民营钢铁企业“积极”寻求破产清算,借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
近年来,此种逃废债行为已经成为部分企业惯用伎俩,银行机构应特别警惕。
协调多方,联合推进。
协调多方,联合推进。
在案件中,该省行业协会主动作为,多次向省金融办、诚信办、省法院等10余个部门进行汇报、沟通和协调,使得各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和债权行,对该事件的性质、手段、目的有了全面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为全力维权、遏制企业逃废债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同时,省协会还向相关部门发出公函,从不同角度阐明事实,陈述利害,代表会员单位维权。
最终,省诚信办、省高院对该案件进行深入了解和积极介入,各部门形成了合力。
协助省公安厅办案,追查事实。
协助省公安厅办案,追查事实。
省公安厅专门到省协会了解具体情况,并对此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为加快案件侦破工作,省协会积极组织债权行提供有效线索和资料,并多次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进行面对面座谈、交流,全力配合公安部门全面、快速了解案情相关情况,为公安部门能够快速立案和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和帮助。
利用公司清算制度,逃废银行债务,最终逃废银行债务人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该省行业协会与金融机构合力维权值得称赞。
遏制逃废银行债务的公司清算、破产重整(包括上市公司“保壳”破产重整)等行为,债权银行除借助外部力量联合维权之外,尚可考虑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砸壳)、行使撤销权追偿被转移财产、行使代位权追偿公司债务、对骗贷刑事追责等一系列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规定程序依法维护债权银行合法权益,打击逃废银行债务不法行为。
案例分析点 评企业恶意破产清算逃废债 多部门强强联手护债权案例一CHINA BANKING 41东部某房地产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新型建筑材料经销,其法定代表人为杨某。
该公司2008年在某银行取得房地产开发贷款本金共计1亿元,并以在建工程房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但贷款到期后该公司拒不偿还,且在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指使下,将某银行贷款抵押房产以“楼花”形式,低于正常房产30%-50%的价格出售。
该房地产公司无视上述房产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恶意蒙骗购房人,并将售房款非法转移。
在此情况下,某银行对该房地产企业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对剩余房产进行查封。
然而,该地产公司并未因此停下私售脚步,反而变本加厉,公然挑衅法律尊严,多次利用各种机会低价促销被查封抵押房产,甚至登报否认真实债权、抵押权,逃废债行为恶劣。
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某银行采取了多种措施,与银行业协会债委会共同努力,通过媒体、交叉执行等措施维护银行合法债权。
私售银行抵押房产,逃废债务行为恶劣。
私售银行抵押房产,逃废债务行为恶劣。
在此案中,该房地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公然藐视法律,未经抵押人同意,肆意销售已抵押房产,甚至登报否认银行债权和抵押权,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转移售房款,践踏银行合法权益,逃废债行为十分恶劣。
主动出击,多方反映房地产公司违法出售房产情况。
况。
某行在派员工到工地、售房处、房产交易会蹲守阻止卖方的同时,还多次向省法院、市中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诚信办、市政法委、市房产局、市建委反映情况,申请相关机关阻止逃废债房地产公司违法售房行为。
巧借媒体力量,广而告之逃废债房企违法行为。
巧借媒体力量,广而告之逃废债房企违法行为。
针对该房地产公司的嚣张气焰,某银行先后多次在当地主流媒体上,提醒消费者某房地产公司违法出售已抵押给银行,且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并提供了详细的房产明细,郑重告诫该房地产公司,停止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交叉案件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成功率。
交叉案件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成功率。
某行在多次请求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未果的情况下,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案件交由其他法院执行的申请,某银行领导亲自向省法院院长就该案情况进行了汇报,省高院最终将该案指定交叉执行至其他法院。
提级执行或者申请上级执行机构指定异地执行,是排除地方干扰、加大执行力度的好方法。
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不仅违约,已然构成逃废银行债务不法行为。
无视法院执行查封,擅自出售预告抵押登记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亦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即:“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对此亦有明确规定。
案例分析点 评房企肆意出售查封抵押房产 银行巧用媒体等力量维权案例二42 CHINA BANKING SPECIAL | 特别策划寻求破解逃废银行债务之道(责任编辑:李立群)某纺织化纤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营范围为纯棉纱、棉化纤、混纺纱生产等,生产经营基本正常。
该公司在某支行有债权类委托资产若干笔,余额约为3000万元,表外应收未收利息为4000余万元。
该公司的贷款担保方式全部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机器设备,抵押权人依法在有权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该公司贷款系银行股改上市行债权类委托资产形成,该公司以剥离就是核销,不需归还银行或资产公司为借口,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银行债务,银行与相关机构清收人员多次上门催收,但公司不予配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银行在采取常规催收措施无效的情况下,将该企业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在历时一年多的多次开庭审理后,以起诉超诉讼时效为由,驳回银行诉讼请求。
银行随即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发回重审。
同时,该公司又反诉银行缔约过失,形成两案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
重审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超过起诉时效驳回银行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逃废债公司对银行的缔约过失诉讼。
最终,银行再次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前后历经6年后,终以胜诉告终。
该公司对银行缔约过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为逃废银行债务,不择手段反诉银行。
为逃废银行债务,不择手段反诉银行。
在此逃废债案例中,该企业为了达到逃废银行债务的目的, 不择手段混淆是非,以根本不成立的诉请故意制造两案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
为逃废债务,阻扰法院审理。
为逃废债务,阻扰法院审理。
银行起诉某公司本来是一件简单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却在诉讼过程中却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干扰,银行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护。
如某公司以经办人出差等多种理由拖延开庭时间,致使案件6个月审限即将届满时才得以首次开庭。
在后期审理中,某公司又以各种理由阻挠法官对案件做出公正裁决,致使案件历时6年多才得以终审判决。
强有力的诉讼团队,确保了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强有力的诉讼团队,确保了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在银行起诉某案件一审败诉后,银行及时研究,认识到被告凭借当地民营企业的优势,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地律师受到地方各方面干扰因素的存在。
为最大限度维护银行合法权益,聘请了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减少了干扰的可能性,发挥了律师特定优势,在内外法务人员的有效配合下确保了银行诉讼案件的胜诉。
上下重视,确保了案件胜诉。
上下重视,确保了案件胜诉。
在对某案件诉讼过程中,省、市、县银行三级紧密配合,全程参与每次庭审。
多次讨论案件细节,及时与律师沟通,研究对策,积极寻找证据和法律依据,掌握主动权,虽然某公司不计代价的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但银行最终克服了重重困难,实现了案件胜诉,维护了银行债权。
逃废债企业拖延诉讼程序,乃至提出反诉请求或者另案赔偿诉讼送,核心目的在于逃废银行债务。
应对类似行为,银行一是要做好诉讼预案,“兵来将挡”。
二是要在诉前做好法律风险评估,严格审核提交证据。
三是要善于运用诉讼程序规则维权。
四是对于提供虚假申贷材料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可以考虑提出骗贷刑事追责。
案例分析点 评老赖企业百般抵赖 不择手段反诉银行案例三CHINA BANKING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