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章 犯罪学概述
《犯罪学》第一章 犯罪学概述 (2011-01-23 12:43:47) 标签: 犯罪学童颖颖浙师大法学文化 分类: 犯罪学 一、概述 19世纪从刑法学中分离出犯罪学古典型法学代表人物:贝卡利亚,1948年《论犯罪与刑罚》确立刑法的三大原则,强烈要求废除死刑。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于1879年在巴黎出版的《人类学》中第一次提出“犯罪学”的概念。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出版的《犯罪学》是第一部以“犯罪学”命名的学术专著。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是在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社会形成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狭义的犯罪学又称犯罪原因学,旨在探索原因、规律,其又分为犯罪生物学和犯罪社会学。(法国、意大利等国)广义的犯罪学还寻求适当的预防犯罪的对策。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美国、英国、中国等国)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一)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其概念在外延上大于刑法学中犯罪的概念。(二)犯罪学的任务通过探索犯罪现象的发生、变化规律及其产生原因来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从而寻求防止犯罪发生的方法。(三)犯罪学的研究对象1.犯罪现象2.犯罪原因3.犯罪预防试简述犯罪学中的犯罪和刑法学中的犯罪的异同。答:刑法学是一门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犯罪作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其在刑法学中的概念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如下三个特点:1.严重危害社会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只有满足以上三个特点,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学科。犯罪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其在犯罪学中的概念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在概念上,它与刑法学中的犯罪同样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不一定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应受制裁”既包括刑法处罚也包括非刑法处罚。因此,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在外延上大于刑法学中的犯罪的概念。三、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是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与理论体系。其内涵包括:1.犯罪学是一种知识体系,即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系统性的知识所组成的内在联系的紧密知识整体。2.犯罪学知识体系属于刑事学科。3.若以犯罪的发生时间来划分,犯罪学主要是一种前犯罪学科,着重研究犯罪以前的情况。四、犯罪学的体系1.导论(概述)2.犯罪现象3.犯罪
犯罪学简史
三、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1、历史背景与研究方法的差异; 2、犯罪原因论的差异; 3、刑事责任论的差异; 4、刑罚裁量依据的差异 古典学派主张刑
法裁量应以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为 标准;实证学派强调应以行为人主观恶性 的大小为标准;
5、刑罚目的论的差异
❖ 四、当代西方犯罪社会学 (研究中心在美国)
1、龙勃罗梭 A、最早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 B、在其晚年的理论中,按犯罪人是否具有天生特制和主
观恶性程度,将犯罪人分为四类 (1)、天生犯罪人; (2)、精神病犯罪人;(3)、激情犯罪人;(4)、偶 发犯罪人。 C、提出犯罪控制论:处罚应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 一致,要与不同类型的犯罪相适应。 D、龙勃罗索的《犯罪人论》,突破了刑法学对犯罪的单 一的法学研究方法,突出了对犯罪人进行犯罪原因的研究, 特别是冲破了刑法学只在法律之内研究法律的局限性,从 而打破了刑法学垄断犯罪研究的局面,明确了从法律之外 研究犯罪的理论研究方向,这就在理论方法、方向和内容 上为在法学之外创建有关犯罪研究的新的、独立学科—犯 罪学奠定了充分的基础。
❖ 2、人格结构理论 成年人的人格或心理由三部分构成,本我、 自我和超我。
❖ (1)本我,是潜在的我,是人格中最原始最深层的部分, 充满本能的欲望与冲动,完全处于潜意识之中。本我受快乐 原则支配。
❖ (2)、自我,处于人格结构的表层,是现实的“我”,实 在的“我”,是“本我”在社会环境交往中发展起来的。自 wenku.baidu.com受现实原则支配,
社会学与犯罪学的关系
社会学与犯罪学的关系
社会学是一门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包括社会结构、社会行为、社会变革等多个方面;犯罪学则是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包括犯
罪的产生、发展、影响等多个方面。虽然两者研究的内容不同,
但是它们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社会学与犯罪学的交集
社会学和犯罪学在很多方面有着交集。首先,社会学与犯罪学
都关注社会现象,都将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因此两者研究的
领域不同但是都具有很高的关联性。
其次,社会学和犯罪学都关注社会结构和社会变革,这也是两
者交集的重要方面。社会结构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而犯罪现
象与社会结构的变化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不断
发生变化,这也导致了犯罪现象发生了改变。
最后,社会学和犯罪学都关注社会行为和社会心理,这也是两
者交集的重要方面。社会行为和社会心理对犯罪行为的产生和发
展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社会学和犯罪学的研究都需要关注社会行为和社会心理这两个方面。
二、社会学与犯罪学的研究重点
虽然社会学和犯罪学在很多方面具有交集,但是在研究的重点上两者又有所不同。
社会学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社会结构、社会行为、社会变革等方面。社会学家通常从宏观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现象,他们会分析社会的组成部分、社会的层次结构以及社会的变革等问题,同时也会关注社会行为和社会心理等方面,这些问题都与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而犯罪学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和影响等方面。犯罪学家通常从微观的角度来研究犯罪现象,他们会关注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犯罪行为的影响以及犯罪行为的预防等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关系到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
犯罪学的发展
犯罪学的发展
犯罪学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20世纪至今的现代犯罪学派。
(一)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一种抨击封建司法专制与酷刑,提出司法人道化与理性化的改革,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学派。其创始人是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康德、黑格尔和英国的边沁等人。
这一学派的主要观点:在抨击封建主义专制刑罚的野蛮、残酷与黑暗的同时,提出新的刑罚主张,尤其是提出现代刑法所确认的三大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罪刑相适应原则;3、刑罚人道化原则。
(二)实证犯罪学派
这是一种以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研究犯罪人,通过对犯罪人的生理、心理及其相关方面的实际考察来说明犯罪的因果关系,并探讨预防犯罪对策的学派。其创始人是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及其两位学生菲利、加罗法洛。他们之间的研究方法、研究角度大致相同,但对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的分析又有很大的不同,故人们又把实证犯罪学派分为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两个分支学派,前者以龙勃罗梭(1836—1906年)为代表,后者以菲利为代表。
1、犯罪人类学派的主要理论观点
以龙勃罗梭(1836—1906年)为代表,其被称之为“犯罪学之父“。在其名著《犯罪人论》提出天生犯罪人的观点。
在天生犯罪人的基础上,龙勃罗梭提出他的犯罪预防观。
对犯罪人类学派的简单评价。
2、犯罪社会学派的犯罪学思想
以意大利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1856—1929年)为代表。其著有《犯罪社会学》,在该书中他提出了”犯罪原因三元论“和”多元犯罪预防论“的著名观点。
我国犯罪学研究方法与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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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论支持:另一方面,犯罪学研究举步维艰,无法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我们反思为什么会出现 这样的状况,主要是由于犯罪方法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犯罪学研究方法主要存在如下几个 方面的问题:
(一)实证研究匮乏 实证主义产生于19世纪上半期,其创始人是法国的孔德,实证主义认为,经验现象和经验事实 是最实在的,科学知识是对经验现象的记录或描述,科学命题是可以由经验证实的命题。哲学或一 切科学,都应当是实证性的科学,要把一切不能由经验证实的知识、命题都从科学和哲学中排斥出 去。但是,实证主义只重视经验知识和具体事实,否定科学抽象和普遍知识,陷入了经验主义的片 面性,这当然是错误的。实证主义宣称: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既然都以感觉经验以外的东西为研究 对象,那就都是“不确实的”,都是不科学的,都是“形而上学”,“作为一种对文明、社会规律、阶 段和类型感兴趣的社会理论,实证主义基本忽视了对个人的研究:实证主义强调研究‘怎么样’(how) 而不是为什么(why),认为对原因的研究是达不到的,强调对现象的稳定规律的研究,取代对他们 所谓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的研究。们美国犯罪学家昆尼(Richard Qinney)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讲, 所有的现代犯罪学在方法基本阐述上都是实证主义的,而且十九世纪的犯罪社会学也象龙勃罗梭的 生物犯罪学一样是实证主义的,就是说,大部分犯罪学者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实证主义者。”∞ 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犯罪学界研究方法的不足很大程度上的问题就在于没有能够能很好的处 理思辨与实证方法的关系。其表现是:要么过分重视思辨研究方法,而缺乏实证方法的运用。要么 过分重视实证研究,缺乏运用逻辑推导而进行的纯理论、纯概念的思考,即缺乏思辨研究方法的运 用:要么过分重视思辨研究方法,而缺乏实证方法的应用。前者的主要危害是导致犯罪学缺乏必要 的概念和范畴;后者的主要危害是不能提出切实有效的犯罪预测手段和防治措施要。@其中前者的问 题甚为严重,我们许多学者习惯于躲在书斋中坐而论道、闭门造车,生产出一堆堆让人头晕目眩、 虚无飘渺的概念和理论。目前在我国以思辨与论证为主要研究方法的专著一统天下,如针对犯罪原 因,充斥着“阶级论”和“残余论”,事实上,这样的思辨的原因论,根本不能科学、有效的说明为 什么会犯罪:又如对于犯罪预防,我国学者习惯根据自己的脑袋来直截了当的得出如何预防犯罪的 结论,而根本不从实证调查研究中得到. 犯罪学不是书斋里的学问,也不是法院哲学,它是活生生的,有生命力的科学.国内目前也有 一些学者致力于实证研究,如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天津市犯罪发展变化规律进行研究,通过每三年 (1990、1993、1996、1999年)一次的大型调查,建立了“天津市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并依据 该数据库。对罪犯成员、犯罪类型、犯罪时空和犯罪手段等四大规律进行了研究分析;还有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1998年校级研究项目‘刑事案件统计相关分析方法研究》,这样的实证研究在国内的研 究中是风毛麟角的。由于缺乏专业研究方法的涵养及研究方法的培养,即使是一些致力于从事实证 研究的学者,在实证研究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很大的程度上,实证研究成 为了庸俗的统计调查,实证研究的方法单一。事实上,实证研究的具体方法有很多。比如观察、实 验、调查、比较等方法,而目前我国学者提及实证研究就以为是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对得出的
第二章 犯罪学的发展历史
(2)社会控制理论
• 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有犯罪的可能,现代社 会也为人们提供了许多犯罪的机会,犯罪 学应当研究人们为什么不犯罪。
• 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各种社会控制的减弱有 联系
社会控制理论
• 与其他犯罪理论不同,社会控制理论假设所有的人都有犯 罪的动机和能力,但是,为什么绝大多数人不犯罪呢?是 社会控制的结果,换言之,是社会控制预防和阻止了人们 的犯罪。
和正直的道德观念——真正的犯罪 • 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属于自然犯罪范畴
之外的犯罪——非真正的犯罪 • 真正犯罪人:谋杀犯、暴力犯、财产犯、
风俗犯 • 2、全球性的刑事政策
• 实证 19末 人不具有自由意志,犯罪行为受个 人、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天生犯罪人论、犯 罪三元论、犯罪饱和法则 犯罪学三圣
贝卡利亚,边 泌,费尔巴哈 等。
• 二、实证犯罪学派
• (一)龙勃罗梭的犯罪学生物学思想
• 龙勃罗梭(Lombroso)是意大利精神病学家、 犯罪学家、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的创始人,代表 作《犯罪人论》。被誉为“犯罪学之父、意大利 学派之父”、犯罪学鼻祖。
• 基本思想是:认为的确存在一种生来就倾向于犯 罪的犯罪人类型,这种犯罪人由于隔代遗传、退 化等原因以其一系列体格、生理和心理等方面的 异常区别于非犯罪人。晚年对天生犯罪人理论有 所修正,认为犯罪原因也包括气候、谷物的价格、 性和婚姻的传统、刑法、社会结构、教会组织、 宗教信仰等因素。
犯罪学的历史发展
• 三、18世纪中后期的犯罪学萌芽 • 18世纪中期以后,西方犯罪学思想的发展 进程加快。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英国的边 沁以及英国的罗米利、霍华德、德国的费 尔巴哈等人,都对犯罪问题进行了较多的 探讨。
• 四、19世纪的犯罪学研究 • 19世纪是犯罪学最终产生和继续发展的重要历史 时期。 • 在这个时期,作为学科的犯罪学正式形成。 • 这个时期犯罪学的研究主要在两个方向上得到发 展:一个方向是社会犯罪学研究;另一个方向是 利用实证主义方法进行的犯罪学研究。还有一些 人进行了大量的犯罪社会学研究,构成了所谓的 “犯罪社会学学派”。
• 2.认为犯罪学是运用实证方法在刑法之外 研究犯罪人的科学。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学 产生于19世纪晚期,以龙勃罗索1876年发 表的《犯罪人论》作为犯罪学产生的标志。
• 3.认为犯罪学是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把犯罪 作为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社会科学。这种 犯罪学概念认为犯罪学的产生与犯罪统计 有关,认为犯罪学起源于犯罪统计分析, 欧洲在18到19世纪之间所进行的犯罪统计 分析标志着犯罪学的产生已经开始,把这 期间的犯罪统计作为犯罪学的起源。
• • • •
(一)19世纪的社会犯罪学研究 1.统计学派的研究 2.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研究 3.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研究
• (二)实证方法的犯罪学研究 • 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意大利犯罪学家们使 用实证主义方法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学研究。其中 3 的主要代表人物是3位意大利学者:龙勃罗索、菲 利和加罗法洛。由于这3位学者在犯罪学历史上的 重要地位和作用,他们也被称为“犯罪学三圣”。 • 利用实证主义方法进行犯罪学研究的还有其他一 些人,例如,英国的格林、美国的胡顿等。
中国古代的犯罪研究及犯罪学在中国的发展
引起 了学 者 们 的 专 门研 究 , 产 生 了一 批 犯 罪 学 著 作 。 中 国成 立 以后 , 并 新 由于 国情 的原 因 , 罪 学 的研 究 曾 犯
一
来自百度文库
度 陷入 沉 寂 状 态 。 改革 开 放 以后 , 会 各 领 域 都 发 生 了深 刻 变化 , 松 的社 会 环 境 在 促 进 了社 会 繁 荣 的 社 宽
是 中国历史上最有影 响的学派 , 他们 的学说在春秋 战国
中国古代 的犯 罪研究 , 像西 方 1 也 8世 纪 以 前 的 一 时 期 , 被 韩 非 子 称 为 “ 学 ” 虽 然 当 时 他 们 代 表 保 守 就 显 。
样 , 观 点 分 散 在 思 想 家 们 的 各 种 学 术 思 想 中 , 有 系 其 没
2 1 年 第 8期 01
法 治 研 究
中国古代的犯罪研究及犯罪学 在中国的发展
宋 浩 波
摘 要 : 国 古代 的犯 罪研 究 , 中 也像 西方 1 8世 纪 以 前 的 一 样 , 观 点分 散 在 思 想 家们 的 各 种 学术 思 想 其
中, 有 系统 , 与 政 治 、 没 是 法律 、 国方 略 结 合 在 一起 的 。 到 2 治 直 0世 纪 前 半 叶 , 方 犯 罪 学理 论 传 入 中 国 , 西 才
欲 , 施 于 人 ”“ 礼 勿 视 、 礼 勿 听 、 礼 勿 言 、 勿 ,非 非 非 非礼 勿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作用、进展及若干思考
犯罪心理学研究就是为了从心理学的角度去理解社会中的犯罪问题而去收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过程。是一门介于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犯罪心理学科学研究具备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研究对象复杂、异质性大;二是研究更受个人因素的影响;三是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偶然性和独特性更大。具体说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大致包括犯罪人、一般违法人、虞犯、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以及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等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近些年来,我国对犯罪心理学基础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为犯罪心理学研究提供了重要价值理论基础,但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在发展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足。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从确定研究对象的性质和规律这一目的出发,通过观察、调查和实验而得到的系统的知识。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
大量的犯罪与对策心理问题存在于治理犯罪过程或者刑事活动中,譬如犯罪心理产生与形成原因及其心理发展变化过程,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等,犯罪心理学能够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心理科学的理论、方法以及成果,全方位的协助和支持治理犯罪及其刑事科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
在犯罪的治理及其刑事一体化中作用甚大。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为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心理科学基础
犯罪活动与犯罪的治理与社会多方面因素有关,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影响,错综复杂,因此,对犯罪活动进行科学有效地治理,从刑法的内部与外部关系之手,实现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实现刑事一体化,就必须综合分析与研究与犯罪活动相应的各类心理因素以及问题,认真探究因与罪、罪与罚、罚与效的因果关联,使刑法运作具备客观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达到全方位协调的最佳状态、刑事一体化最佳效应的目的。同时,犯罪心理学研究注重犯罪及其治理具体心理因素和问题以及相关因素的交互作用,对犯罪活动心理因素和问题能够进行综合、动态以及系统地分析,为有效治理犯罪,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了心理科学基础。
犯罪学对于刑法学发展的意义
犯罪学对于刑法学发展的意义
作者:周光权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1期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界限在我国分得很清晰,这种划分有时候是想象的、相对的。确实,我们大致可以说,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的,是现象科学、实证科学;刑法学是研究规范的,研究方法是分析和解释;与这两个学科有关的刑事政策学是对策科学,所以它强调价值判断。这种区分其实是一种相当粗放的思路。实际上这三个学科一旦要讨论犯罪的时候,其背后的对象都是一样的:比如说犯罪学的对象,实际上也是刑法想去处理的那种犯罪现象。犯罪现象由此成为犯罪学、刑法学的重心。刑法学其实说到最后,特别是讨论到量刑的时候,就是一种对策,只不过是规范意义上的对策,它和刑事政策学很多时候就是一体的,因此,这种学科的区分意义是相对的。
我觉得储老师讲的刑事一体化这种理念、方法始终对我们有启发。按照储老师讲的这种理论,我们这种学科的区分就只能是相对的,在实际的教学、研究当中不可能把它分得特别清楚。这是我讲的第一点。
第二点,从刑法学的发展史上来看,刑法学真正受到最强烈的冲击,而且真正开始走上坡路是靠犯罪学的推动。从刑法学派发展的历史来看,早期对付犯罪是没有什么固定的招数的,刑罚临时出击、见招拆招,这样很容易侵犯人权。后来理性主义讲强调人权保障,讲启蒙主义、罪刑法定、刑法人道主义,讲人的意志自由。一旦涉及这些问题,刑法理论就变很好看,很高大上,就符合法治的理念。但是,后来学者们很快就发现,理性主义、古典主义的刑法观这套东西到实践中是很难对付犯罪人的,导致罪犯特别是累犯大量增加。这个时候,刑事实证学派出面,说自己能够提供一些控制犯罪的实招。但是,仔细看,那些招数全是犯罪学的,其核心思想是说这个社会当中有一些人是危险个体,国家的教育改造措施要针对特定的人去设计,要因人而异,对罪犯个性化的处置。这样一来,犯罪学的很多东西潜移默化地包装到刑法理论里面,使得整个刑法学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使得传统的刑法理论开始反思。
绪论3犯罪心理学发展简史
• 中西相比较,我国的差距 美国早在 1978年,为案件侦破提供
心理画像咨询,就已经获得了联邦调查
局的正式批准,80年代开始普及。
• 中国犯罪心理学研究之困 一是没有资金,二是没有一个相应的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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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访问罪犯的困难来自两个方面:
• 美国:从事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人一部分 是大学教授,并且同时属于联邦调查局 研究院的行为科学部,这个部门在1960 年就已经建立; • 中国:研究人员当中的大学教授不属于 任何部门。 • 可喜之处: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罪犯心理 评估系统,它以测试量表的形式出现, 设有个性、少年、女性、暴力、财产等 分量表。目前河北等11个省份的100多个 监狱在试用。
6
③后天环境与犯罪心理
• 在中国古代,除法家等少数思想家外,大多数思 想家都主张,产生犯罪心理的最终原因不是先天 的人性,而是后天的习俗。 • 孔子首先提出“性相近,习相远”。 • 荀子虽然倡导“性恶论”,但也认为,后天的学 习可以改变人的恶性。 • 东汉思想家王充指出,对于绝大多数“中人”而 言,是“习善而为善,习恶而为恶”。 • 西晋思想家傅玄则提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傅子· 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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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德狂”、“色情狂”,都是个体精神重大质变的结果与 表现。 ————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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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学家眼中的犯罪心理学
• 明希(法国) • 绍曼(德国) • 莫利兹(英国) • 龙勃罗梭(意大利)
我国40年来关于犯罪论体系争议的发展史
我国40年来关于犯罪论体系争议的发展史
近40年来,我国的犯罪论体系发展经历了许多阶段,并且伴随着不少的争议。犯罪论体系的发展,涉及到犯罪的定义、犯罪成因、犯罪预防和犯罪惩治等方面,是我国刑法学
界和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的问题。本文将围绕我国40年来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历程进行探讨,并分析其中的争议。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主要受到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思想的影响。马克思主
义犯罪学强调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对犯罪行为的影响,认为犯罪是由社会矛盾和社会制度
造成的。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主要关注犯罪的社会原因和犯罪的社会预防。犯
罪学界普遍认为,要解决犯罪问题,首先要改善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减少犯罪的社会原因,进一步加大对犯罪的社会预防工作力度。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问题。一
些学者开始对传统的犯罪论体系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化导致
了犯罪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犯罪论体系难以完全解释现代社会中的犯罪问题。一些
学者开始在犯罪论体系中引入新的理论和观点,试图从不同的角度解释犯罪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的犯罪论体系逐渐出现了新的变化。一些学者开始将社会学、心
理学、法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引入犯罪研究领域,试图从不同的视角解释犯罪问题。他
们认为,犯罪是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需要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解决犯罪问题。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犯罪学界开始兴起了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潮流,犯罪论体系逐渐呈
现出多元化和复合化的特点。
随着犯罪论体系的多元化和复合化,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多学科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犯罪学学科发展回顾和前瞻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犯罪学学科发展回顾和前瞻
摘要: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学学科建设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脚步逐渐发展起来。本文对我国犯罪学学科建设历程进行回顾与反思,旨在推动犯罪学学科体系和学术观点的创新,促进我国犯罪学学科的发展。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学学科体系犯罪原因犯罪学学科建设
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在国外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中国,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92年4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进入21世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犯罪学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犯罪学学科建设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脚步逐渐发展起来。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犯罪学学科建设历程,力图为促进我国犯罪学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拙见。
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上半期的犯罪原因大讨论
20世纪70年代末期,随着我国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犯罪学研究开始复苏。1981年9月,中国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团中央等单位联合召开了全国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科学规划会议。1982年,中国青少年犯罪学诞生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并主办了《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组织编写了《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在此基础上,以一般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研究也逐渐恢复和创立。许多学者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哲学、心理学、生物学、政治学以及其他现代科学知识,对中国犯罪问题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等开始了广泛研究,涌现出了一大批研究犯罪学的学者,并出版了新中国第一批犯罪学著作。与此同时,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等院校以及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科研机构,还陆续成立了犯罪学或青少年犯罪学的专门机构。这些都成为我国犯罪学发展的良好开端。有学者指出,我国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大
犯罪学专业发展现状
犯罪学专业发展现状
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它涉及犯罪现象、犯罪原因、预防
和制止犯罪等方面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问题的日益严重化,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逐渐崭露头角。本文将从犯罪学专业的历史发展、教育体系、研究方向和就业前景等方面,对犯罪学专业的现状进行探讨。
历史发展
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起源可追溯到19世纪末的欧洲。当时,犯罪问题在社会
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开始意识到需要一门专门的学科来研究犯罪现象和解决途径。最早的犯罪学教育机构出现在意大利,随后逐渐在其他欧洲国家得到发展。
在中国,犯罪学的发展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设立犯罪学专业。随着社会问题的增多和犯罪形势的严峻化,中国的犯罪学专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在国内高校中形成了一定规模。
教育体系
犯罪学专业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一般设置在法学院或社会学院。本科阶段,学生
会学习基础的法律知识、社会学知识和犯罪学的相关课程,培养学生对犯罪现象的理解和研究能力。研究生阶段,学生可以深入研究犯罪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专业课程的学习和研究项目的实践。
此外,一些高校还设立了犯罪学相关的硕士和博士学位,为有志于从事犯罪学研
究工作的学生提供深层次的学术培养。
研究方向
目前,犯罪学专业的研究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学理论研究:对犯罪学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和探讨,例如犯罪成因
理论、犯罪心理学理论等。
2.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和分析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探索有效的犯罪
预防策略和方法。
3.犯罪社会学研究:通过对犯罪现象的社会学分析,研究犯罪与社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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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
09法学一班
何英
200902201132
根据普遍的刑法学理论,刑法犯罪概念的逻辑起点是,先有刑法、后有犯罪,刑事违法性是其本质属性,罪刑法定主义成为刑法与刑罚的基本原则。刑法学研究的犯罪是:个体违反了现有刑法而产生的犯罪。
一、犯罪学犯罪概念
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不仅包括个体行为违反刑律而产生的犯罪形式,也包括国家为了保护一定历史阶段的核心利益,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形式。后一种形式产生的犯罪,由于是现行刑法所没有规定的,因此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特征。其本质特征是价值否定性。
(一)犯罪学研究的犯罪问题实质上属于价值范畴。
犯罪是什么?要清晰、准确地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古今中外的神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心理学家、生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等,从各自的学术传统出发,作出过各种各样的定义这个问题在犯罪学领域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从犯罪学作为一门学问诞生起,就一直受这个问题所困惑。应当说犯罪学诞生之初,是依附于刑法学的,以刑法规范定义的犯罪,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其形成原因及其防治对策。但随着犯罪学的发展,人们发现有很多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但又严重触犯了社会需要,需要纳入犯罪的范畴,而这与刑法罪行法定主义原则相违背。学者们逐步意识到刑法学的犯罪与犯罪学的犯罪有明显的区别。近年来一些国内犯罪学者提倡价值无涉,认为犯罪是一种价值中立的社会事实从犯罪学脱离刑法霸语权的角度,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这个观点也值得商榷。举例说,某人杀了人,这是一个社会事实,但这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战士在战场杀了敌人、警察杀了绑架人质的歹徒,我们评价他是英雄。只有杀了我们的人,触犯了社会利益时,我们才说他是罪犯。因此价值无涉的观点也没有揭示出犯罪的实质。那么犯罪学研究的犯罪实质究竟是什么?这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有密切联系。学科的性质一般可分为研究事实问题的学科、研究价值问题的学科、研究实践问题的学科。事实问题即是怎样的问题,包括现象、原因、性质;价值问题即应怎样的问题,包括价值评价、价值设想、价值取向;实践问题即要怎样的问,包括主体行动“能够怎样、最好怎样、决定怎样”。按这样的学科性质划分标准分析,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犯罪问题不仅仅是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后要怎样处理的实践问题,也不纯粹为是怎样之类的问题。
犯罪学研究的犯罪问题本质上应当归属于价值问题。犯罪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犯罪学的出现至少已有两百年的历史,但由于认识论与方法论的问题,犯罪学的基础概念、研究对象与范围、学科体系等学科基质至今都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学术理论。近年来,
在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犯罪学在自身发展的逻辑和社会需求的交汇点上焕发出勃勃生机,呈现出现代新科学的三大趋势:走向复杂性与非线形、走向极端与本原、走向综合和统一。新科学与传统科学相比有一个重要特征,她把价值看作科学理性中的重要因素,因而使科学除了逻辑理性、数学理性和实验理性之外又增加了价值理性,在方法论上除了逻辑分析、数学分析、实证分析之外更加重视价值分析方法。马克思主义是具有前瞻性的科学,一贯使用价值分析方法来指导理论与实践。我们可以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价值理论来分析犯罪的范畴问题。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性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这就是说,价值反映的是人与他人或事物、主体与客体的一种需要关系。在价值关系中,人既可以是主体,也可以是客体。人作为价值客体,通过劳动创造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来满足自身和他人、集团、社会的需要,对社会作出贡献。这就是人的社会价值,是个人与社会一种相互的肯定关系。当然人的实践活动也可能对社会不仅没有贡献,甚至是反动的,阻碍社会发展,这时人与社会之间是一种相互的否定关系,而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正是后一种现象。因此说犯罪问题实质上属于价值范畴。
(二)从犯罪的起源、发展、消亡分析犯罪的价值属性
1、犯罪的起源:阶级价值评价
犯罪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犯罪。人是群体动物,人与社会并存。为了共同的需要,人与人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缔结一系列社会规范——习俗、禁忌、宗教、道德、法律、制度。社会规范抽样于每个个人的需要,客观上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存在矛盾,这对矛盾产生了个人的偏差行为。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自然环境极其恶劣,人类为了生存共同生产劳动,平均分配社会财富,没有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严重冲突。虽然那时已出现个人需要触犯社会需要的情况,但人们只把它当作氏族内部的偏差行为。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提高,出现了剩余财富,人开始有了私有财产,人个需要有了发展的可能。氏族内部一些人利用特权、宗教、禁忌首先破坏了公平原则,获取了大量财富,原来平等的氏族土崩瓦解,逐渐出现了剥削意识,氏族社会开始分层,最后产生了两个利益需要直接对立的阶级——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从本身的利益出发,制定了法律规范,对触犯其利益的行为,不再视为可以宽容的偏差行为,而贴上犯罪的标签。
2、犯罪的发展:历史不同的价值取向
从发展的角度考察,犯罪现象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具有运动的固有特征。特别是犯罪定义本身随着历史发展也在不断变化。根据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学说和方法,犯罪可以这样表述:“犯罪是违背了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应该受到国家机器这个专镇工具镇压的行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统治阶级的需要,需要本身是一个不断运动发展的过程,它具有无限性、丰富性、带社会属性的个体性等特点。由于定义犯罪的指标本身是运动的,所以犯罪本身具有动态性的特征。随着历史不同阶段不同的价值取向,而发展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历史上不同的社会制度形态,犯罪具有质的不同,奴隶主的需要与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的需要是不同的,特别是剥削阶级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犯罪的内涵更是截然不同;二、在同一社会制度形态内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犯罪的内涵也有差别,一个很
明显的例子就是我国刑法中对投机倒把罪的规定。新刑法废止了投机倒把罪,原来的投机倒把行为,有的不再定义为犯罪,有的细化为新罪名。以上表明,由于各个历史阶段不同的价值取向,导致了犯罪现象的发展和变化。
3、犯罪的消亡:共产主义价值理想与实践
从社会发展的宏观规律看,犯罪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是社会不和谐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不具有社会的必然性,也不是不可避免的。随着社会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阶段发展,社会越来越和谐,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减少,犯罪就会随之下降,直至彻底根除。原始社会没有犯罪,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犯罪现象在阶级社会经历了一个充分发展的过程,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新中国成立后,法律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这与阶级社会有本质的区别,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各种社会矛盾有了调和的可能性,犯罪率随之下降。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变革时期,社会还不够和谐,各种社会矛盾仍比较突出,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当社会向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共产主义阶段发展,社会和谐程度越来越高并达到一定程度,犯罪现象就能被彻底根除。共产主义价值理想与追求的具体实践,是根除犯罪的唯一途径。
(三)价值属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一些传统理论认为犯罪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危害性,但正如一些反对这种观点的专家所认为的那样,社会危害程度始终是一个量差的问题,一个人盗窃400元是违法,盗窃500元是犯罪,如仅仅从社会危害性来讲,400元与500元之间只是量不同而已,量变是事物变化的根据,但并不是事物的新质。那么犯罪的新质是什么?近来一些专家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也存在一个逻辑问题,因为刑罚是对个体犯罪后的一种处罚措施,先有犯罪再有处罚措施,我们不宜用以后出现的事物来作以前发生的事物的本质定义,这是一个常识。我们可以认为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一个特征,要将它列为最本质的特征,还是有本末倒置之嫌。从前面第(一)、(二)部分论述可以看出,犯罪问题实质上属于价值范畴,犯罪具有价值属性,那价值属性是否为犯罪的本质属性呢?在盗窃400元的违法与盗窃500元的犯罪之间,我们看到,除了社会危害性量的递增以外,社会价值容忍性发生了质的变化,社会主流价值不能容忍500元的盗窃行为,而将它视为犯罪行为,用刑罚予以处罚。因此说,虽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但价值否定性才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价值属性才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有利于我国犯罪学科学定义犯罪。
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这是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观点,是十六届六中全会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是我们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分析当前形势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对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