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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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内河渡口渡船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由渡船经营者和渡口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渡船安全。

第五条渡船经营者和渡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渡船驾驶和救援技能。

第六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渡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渡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数量、质量和维护状态符合要求。

第八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渡船的静态和动态的载重量、载客量的测量和校核,并及时进行调整,以确保渡船的安全载重和载客。

第二章渡船的建造和维护第九条渡船的建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工艺,确保渡船的结构安全和航行性能。

第十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渡船制造单位的要求和操作手册,对新建渡船进行静力试验、动力试验和安全性能试验,并取得试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渡船的船体、动力系统、操纵系统和其他安全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渡船经营者应当确保渡船的船舶设备良好运行,设立相应的设备管理制度,保证渡船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对渡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确保渡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渡船的运营管理第十四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的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的安全驾驶和乘客的安全乘船。

第十五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船员,确保船员具备渡船驾驶和救援技能,了解渡船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的航行计划,合理安排航次,并确保航次的及时安全。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一、引言渡口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船只安全管理是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避免船只事故发生,加强船只安全管理,制定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意义重大。

本文将从渡口船只的安全管理要求、船只设备和人员管理等方面,制定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二、安全管理要求1. 安全意识教育渡口船只的所有人员,包括船长、船员和工作人员,都应经过相应的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具备应急预案的能力。

渡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意识教育活动,提高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安全保障设施渡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包括禁止闯入区域、禁止乱丢垃圾等。

渡口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如安全栏杆、消防器材等,确保乘客的安全。

3. 安全检查和维护对渡口船只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只设备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

对于出现问题的船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对船只进行停航检查,直至问题解决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健全渡口船只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分工和流程。

渡口船只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船只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培训等情况。

三、船只设备管理1. 船只检查和维护对于渡口船只,应定期进行水上和陆地的安全检查,确保船只设备完好,包括船体、机器设备、甲板、船舱等。

对于有缺陷、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船只,应暂时停航进行维修。

2. 船只设备更新长期使用的老旧船只应及时进行更新换代,确保船只技术指标符合安全要求和运营需求。

渡口管理部门应制定船只更新计划,保证船只设备的高效运行。

3. 船只设备保养船只设备保养是确保船只安全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环节。

船只设备的保养工作包括船只清洁、机器设备润滑、技术指标检查等。

船只设备保养工作由船员和专业维修人员共同完成。

四、人员管理1. 船员资质要求渡口船只的船员应取得相应的船舶驾驶和操作证书,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经验。

公司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确保渡运安全,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我公司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渡口渡船经营人、船员、管理人员等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渡口渡船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渡口渡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渡口渡船设计、建造、改造、维修标准;(二)渡船载客、载货能力符合国家规定;(三)渡口渡船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四)渡口渡船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渡口渡船经营人应制定渡口渡船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渡口渡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渡口渡船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渡口渡船船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船员证书;(二)熟悉渡船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渡口渡船船员在航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线航行,不得擅自改变航线;(二)保持船体清洁,防止污染水域;(三)按规定进行安全广播,提醒乘客注意安全;(四)遇有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渡口渡船乘客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购票,服从渡口渡船管理;(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上船;(三)不得在船上吸烟、乱扔垃圾;(四)不得在船上奔跑、嬉戏,影响航行安全。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运营,保障旅客和水手的人身安全,保护国家资产和环境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渡船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包含渡船的设计、建造、维护、运营和管理等方面,适用于渡船全部人、经营者、船舶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渡船安全管理应遵从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防范为重;2.依法合规,明确责任,强化管理;3.保障旅客和水手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4.强化技术管理和人员培训,提高渡船安全运营水平;5.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推动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渡船建造与设备要求第四条渡船建造要求1.渡船建造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航行标准和安全要求;2.渡船的主体结构、强度和稳定性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3.渡船的载重本领、旅客定员应符合相关规定;4.渡船采用的料子和零部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耐用性和防火性能;5.渡船的船壳、船舱门窗、排水装置、消防设施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渡船设备要求1.渡船应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筏等,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2.渡船应配备有效的导航、通信和监控设备,如雷达、通信台、监控摄像机等,确保航行安全;3.渡船应安装悬挂和照明设施,保证船舶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安全运行;4.渡船应具备排水、防沉、防漏水等必需的设备和措施,保障航行安全;5.渡船应装备消防设备和救援设备,保证船舶内部的火灾和事故应急处理本领。

第三章渡船运营管理要求第六条渡船水手管理1.渡船水手应持有合法资质证书,且工作经验符合相关要求;2.渡船水手应参加必需的培训和考核,熟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紧急处理措施等,具备必需的应急处理本领;3.渡船水手应保持健康状态,定期体检,严禁饮酒和吸毒。

第七条渡船安全检查与维护1.渡船全部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渡船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船舶检验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船舶结构、设备和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3.渡船船舶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物料配送和使用应明确合规。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是为了确保渡口船只运行安全,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个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的方案,包括安全责任、船只检查和维护、船员培训以及紧急救援等方面。

一、安全责任1.渡口船只运营单位应明确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并进行监督检查。

2.船只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和管理能力,保证船只设备和乘客的安全。

二、船只检查和维护1.每艘渡口船只在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船体、动力装置、通讯设备、救生设备等的检查,确保设备完好。

2.船只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功能正常、操作灵活。

3.船只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故障修理。

三、船员培训1.船只运营单位应组织船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船只操作技能、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2.船员应具备相关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确保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3.船只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四、乘客安全1.渡口船只应设立乘客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乘客的安全责任和行为规范。

2.乘客应按照渡口船只的要求,有序地上下船,不得超载或擅自改变船只的平衡。

3.乘客应配合船员的指导和命令,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个人和他人的安全。

五、紧急救援1.渡口船只应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等,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2.船只应配备通信设备,确保与岸上和其他船只的通讯畅通。

3.船只运营单位应具备进行应急救援的能力,建立与当地海事、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络机制,及时响应和处理紧急情况。

六、事故调查和处理1.船只运营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2.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船只运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

七、宣传教育1.船只运营单位应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渡口船只安全知识,提高乘客和船员的安全意识。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一、引言渡口是指河流、湖泊、海洋等水域中,供船只进出的特定地点。

渡口的安全管理对保障船只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运营渡口,制定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是必要的。

二、渡口船只管理职责1. 渡口管理机构(如渡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2. 渡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渡口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渡口管理机构应组织船只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合格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 渡口管理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保障船只和乘客的安全。

三、渡口设施管理1. 渡口管理机构应建立渡口设施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渡口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测渡口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或老化的设施。

3. 渡口管理机构应负责清理渡口周围的杂物和障碍物,确保船只的安全通行。

4. 渡口管理机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指示船只进出渡口的安全通道和停靠位置。

四、船只管理1. 渡口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核船只的所有权、注册和船舶检验情况,确保船只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渡口管理机构应对船只进行定期的技术检查,确保船只设备的完好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3. 渡口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船只驾驶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4. 渡口管理机构应制定船只进出渡口的规定,包括限制船只的载客量、限制危险货物的携带等。

五、乘客安全管理1. 渡口管理机构应设置乘客候船区,保证乘客有序排队上下船。

2. 渡口管理机构应提供乘客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救生设备,并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3. 渡口管理机构应制定乘客上下船的规定,包括禁止乘客上下船时奔跑、乱挤等。

4. 渡口管理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乘客遇险时的搜索救援和紧急转移措施。

六、安全监督和评估1. 渡口管理机构应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对渡口船只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渡船运输安全,防范和减少渡船事故的发生,维护渡船乘客和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负有渡船安全管理的责任,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渡船基本要求第四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渡船具备良好的船舶结构和航行性能,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同时,应定期进行渡船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渡船应当装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绳索、救生艇、救生圈等。

各类安全设备必须完善,运行正常,经常进行检验和维修,确保其可靠性。

第六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确保船员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渡口管理要求第七条渡口管理单位应当划定合理的渡船航线和渡口区域,确保渡船的安全航行。

同时,应加强对渡口附近水域和渡口设施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渡口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并维护清晰的渡口标志和相关告示牌,包括但不限于渡口位置、注意事项、严禁行为等,有效地提醒乘客和船员遵守渡口规则。

第九条渡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渡口运行日志和渡口事故记录,定期进行渡口安全检查和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渡口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渡船乘客安全保障要求第十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乘客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渡口和渡船上设置必要的安全标识,明确指导乘客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渡船上的通道、甲板、栏杆等设施的完好性和稳固性,确保乘客的安全出入和活动。

第十二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乘客疏散逃生预案,定期进行乘客疏散逃生演练,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逃生。

第五章渡船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要求第十三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渡船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渡船的安全隐患。

码头轮渡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码头轮渡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轮渡安全管理,保障乘客和船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码头所有轮渡船舶、工作人员及乘客。

第三条码头轮渡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码头轮渡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码头轮渡安全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一)制定和完善码头轮渡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三)监督、检查和评估码头轮渡安全工作;(四)处理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的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标准;(二)客运管理部门:负责乘客的疏导、管理和安全教育,确保乘客安全;(三)安保部门:负责码头及船舶的安保工作,防止盗窃、破坏等违法行为;(四)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码头轮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船舶安全:(一)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二)船舶设备必须齐全、完好,确保船舶在航行中安全可靠;(三)船舶航行时,必须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八条乘客安全:(一)乘客必须按照规定穿戴救生衣,确保自身安全;(二)乘客必须遵守乘坐规则,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上船。

第九条码头安全管理:(一)码头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二)码头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确保码头安全;(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区域。

第十条应急预案:(一)制定码头轮渡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救援措施等内容;(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对在码头轮渡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渡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的领导,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渡口安全。

第二章渡口建设与维护第五条渡口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渡口设施安全可靠。

第六条渡口维护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渡口设施完好。

第七条渡口管理人员应熟悉渡口设施、设备性能,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渡船与船员管理第八条渡船应具备相应的船舶证书和船舶检验合格证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加强对渡船的管理,确保渡船安全运营。

第十条渡船船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渡船船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渡运安全检查第十二条渡口运营人应建立健全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渡口、渡船、船员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渡运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渡口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二)渡船证书、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员资格证书;(三)渡船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四)渡口、渡船应急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五)渡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四条渡口运营人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发生渡运事故时,渡口运营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渡口运营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造成渡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渡口运营人未履行安全责任,造成渡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运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内河渡口,包括内陆河流、湖泊及水库等渡口。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渡船基本要求第四条渡口应当设置合理、便利的候渡与上下船区域,并配备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条渡口渡船的设计、建造、改建和维修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并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渡船船体必须具备承载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性、稳定性、舒适性,渡船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与设备,如防滑应急出口、救生设备等。

第七条渡船驾驶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驾驶证,且需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

第八条渡船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渡船运行管理第九条渡船的行经航道应符合相关航道规划,不得超载运行,保证船舶的正常浮运。

第十条渡船在行经水域时,应当遵守“左舷留心”、“避让大船”等常规,确保行驶安全。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根据天气情况、水道水流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行驶速度,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遇有突发事件,如雷雨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渡船应当及时停运,并做好旅客的疏导和安置工作。

第十三条渡船在停靠渡口时,应当牢固、稳定地停泊,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四章旅客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渡船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对旅客进行安全教育,包括船上设施介绍、渡航注意事项等。

第十五条渡船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渡船上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疏散指示标示,以指导旅客疏散和逃生。

第十七条渡船上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员,负责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渡船上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违禁品,禁止旅客购买或携带此类物品上船。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九条渡口渡船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渡口的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的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的安全管理制度一、管理机构渡口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包括负责渡口安全管理的机构和管理人员。

管理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对渡口的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管理机构应设置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渡口的安全工作。

二、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任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渡口安全的重要保障,他们应了解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积极参与其中。

管理人员应带头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作业人员应按照规章制度操作,确保渡口作业的安全、顺畅。

三、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保证渡口的运营安全,渡口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管理法规和标准要求。

安全管理制度应涵盖渡口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要求,包括过渡船只的安全管理、乘客的安全管理、货物的安全管理等。

渡口应将安全管理制度贯彻于日常工作中,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四、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渡口应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人,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渡口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应急预案和演练是确保渡口安全的重要手段,渡口应认真对待并加以实施。

五、设备设施管理渡口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过渡船只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良好的航行状态和安全运营。

渡口应设置警告标识、指示标志,为乘客提供安全指导。

渡口应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检查和评估,及时更新和升级。

六、安全检查和监督渡口安全检查和监督是渡口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渡口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渡口的安全运营。

渡口应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渡口作业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渡口的安全水平。

七、总结渡口的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渡口安全运营的基础,渡口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渡口的安全管理水平。

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渡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内河水域的渡船渡口安全管理,包括渡船、渡工、渡口设施、渡运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三)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四)服务民生、保障渡运。

第二章渡船安全管理第四条渡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船体结构完整,设备齐全,性能良好;(三)船员持有有效证书,具备相应技能;(四)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和维修。

第五条渡船运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渡船安全管理制度;(二)对渡船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查;(三)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渡船进行年度审验。

第三章渡口安全管理第六条渡口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渡口设施完善,安全设施齐全;(三)渡口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第七条渡口运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二)对渡口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三)对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渡口进行年度审验。

第四章渡工安全管理第八条渡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渡工证书;(二)具备相应技能和经验;(三)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作业的疾病。

第九条渡工运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渡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二)定期对渡工进行健康检查;(三)对渡工进行年度审验。

第五章安全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管理制度;(二)对渡船、渡口、渡工进行安全检查;(三)查处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四)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渡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口经营安全管理,保障渡运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渡口的所有经营管理人员、船员、工作人员及渡口周边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渡口经营安全管理责任,规范渡口经营行为,提高渡口安全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渡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渡口经营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渡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渡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渡口经营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3. 组织开展渡口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渡口经营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5. 负责渡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

三、渡口经营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渡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渡口经营许可证;2. 渡口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3. 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渡口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1. 定期对渡口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2. 对渡船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3. 对船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4. 加强渡口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5. 严格执行渡口经营安全管理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渡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2. 安全操作规程;3. 安全检查制度;4.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5.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九条渡口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当地海事、交通、安全生产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渡口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的监管,确保船舶和乘客的安全,提高渡口的安全运行水平,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渡口的管理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等。

第三条渡口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渡口管理机构第四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章渡口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船舶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船舶的日常巡检、维修和保养,船员的培训和考核等;(二)乘客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对乘客的安全教育和急救知识培训等;(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对渡口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等;(四)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求,包括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等。

第九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档案,对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定期进行整理和备份。

第十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渡口安全培训第十一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船员和乘客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船员的安全培训:包括船员的职责和权限、船舶的安全操作流程、紧急疏散和救援等;(二)乘客的安全培训:包括乘客的上船和下船注意事项、乘船时的安全措施、应急救援知识等。

第十二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模拟演练,提高渡口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渡口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船舶、设施设备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确保渡口的安全运行。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

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渡口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渡口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渡口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渡口所有渡船、渡工、渡口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渡口安全风险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第四条渡口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渡口安全风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渡口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风险管理。

第三章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第六条渡口安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渡口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第七条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渡船、渡工、渡口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二)渡运航线的水文、气象条件;(三)渡口周边环境及水域情况;(四)渡口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五)人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安全风险评估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第四章安全风险控制与措施第九条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技术措施:对渡船、渡口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三)应急处置措施:制定渡口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五章安全风险监控与预警第十一条渡口安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风险进行监控和预警。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监控内容包括:(一)渡船、渡口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二)渡运航线的水文、气象条件;(三)渡口周边环境及水域情况;(四)人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当发现安全风险达到预警标准时,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责任与考核第十四条渡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对渡口安全风险管理负总责。

第十五条渡口安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渡船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自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渡口渡船的基本管理要求第五条渡口渡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等合法证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条渡口渡船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七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改造,并在标明位置上设置明显的船舶名称、船舶号码等标志以便于管理和辨识。

第八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并严禁未经许可的改装和超载运营。

第九条渡口渡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渡口渡船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驾驶证和操作证,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经验。

第十一条渡口渡船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业务能力测试。

第三章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组织第十二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属地为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

第十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经费。

第十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共同维护渡船的安全运营。

第十六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渡船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报告。

轮渡的安全管理制度

轮渡的安全管理制度

轮渡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轮渡运营的安全,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轮渡运营的单位,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单位等。

第三条轮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从源头上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条轮渡运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轮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轮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船舶维护管理,确保船舶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轮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船长是船舶上最高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船舶运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轮渡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轮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船员和乘客的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轮渡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轮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三条轮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对船员和乘客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轮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加强船舶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轮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准备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轮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船员和乘客的安全应对能力。

第十七条轮渡运营单位应当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确保每个岗位都能够及时处置安全事件。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十八条地方海事部门应当加强对轮渡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地方海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轮渡安全监督制度,定期检查轮渡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地方海事部门应当加强对轮渡乘客的安全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二十一条地方海事部门应当建立轮渡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轮渡运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公司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渡口渡船及其管理人员、船员和乘客。

第三条公司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成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渡口渡船管理人员、船员和乘客应遵守本制度,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渡口渡船管理人员应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渡船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条船员应熟悉船舶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驾驶,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一条乘客应遵守渡船秩序,服从船员管理,不得在渡船上进行危险行为。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渡口渡船安全操作规程;(二)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制度;(三)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四)渡口渡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五)渡口渡船安全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施设备完好;(二)对船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三)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船舶遇险、搁浅等事故应急预案;(三)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对渡口渡船管理人员、船员和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渡口渡船安全操作规程;(三)事故案例分析;(四)应急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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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渡口渡船平安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航区水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靖宇县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是指经批准设置在本航区水域内。

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四条渡口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平安管理责任的通知》规定。

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需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第五条渡口渡船平安管理由县政府统一领导。

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为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应当符合交通建设规划和村镇规划并征求交通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渡口以必需设置为前提。

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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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堤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平安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管理人员。

(四)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室或候船亭。

(六)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满足渡运量需要的道路。

(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平安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

(八)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渡口守则”和“乘客守则”标牌。

以告示过往旅客、车辆。

第三章渡船
第九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条渡船应当坚持良好技术状况。

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

核定乘额、载重线、抗风等级及有关平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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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渡船应当依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

其装置位置应当能使灭火剂射及所有装载车辆。

第十三条渡船应当依照规定配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和无线电设备。

第十四条渡船应当符合环境维护的要求。

严禁向内河排放污染物和倾倒垃圾。

第四章渡船船员
第十五条渡船船员年龄必需符合规定。

经水上交通平安专业培训及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适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

严禁无证船员上岗。

第十六条渡船船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核定的最低平安配员。

第十七条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必需积极施救并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

要按顺序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章渡运
第十八条渡船应当按核定的路线渡运。

第十九条渡船渡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应配备相应的平安设施,并有专人维持旅客、车辆上下秩序。

第二十条渡船装运危险品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渡船在航行中应当遵守国家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有关规定。

严禁抢航和强行横越,禁止超航区(线)和超抗风等级航行,
第4页共10页
夜渡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并依照规定显示灯光信号。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一)乘客超载或超重超干舷的
(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期已满的
(三)船体严重漏水或属具不全的
(四)渡船人员未持有证照的
(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的
(六)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平安渡运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三条渡船航行中船员应当加强了望。

平安会让,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航行平安信息。

第二十四条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渔网、渔具等有碍航行平安的行为。

第六章职责
第二十五条渡口所在地政府和渡口平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渡口平安管理负责制。

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渡工应当签订渡口平安管理责任书。

乡镇渡口设置后。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渡口平安管理责任制和平安管理制度。

第5页共10页
(二)制定撤渡建桥计划。

(三)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平安实施监督检查。

保证渡运安全。

(四)制定渡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五)对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进行审批。

(六)遇险或发生事故时。

并授权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渡口所在乡镇政府职责
(一)负责所在地渡口的平安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渡口所在行政村和渡口经营者的渡口平安责任制。

(三)落实专(兼)职渡口平安管理人员。

监督渡口经营行为。

(四)鉴定乡镇船舶管理人员、船舶单位和渡口平安责任状。

(五)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

督促经营者的渡工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平安法律、法规。

(六)按规定投入乡镇渡船更新改造资金。

(七)渡运高峰期、恶劣天气等渡口平安重点时段。

(八)协助查处船舶的违章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

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经营人职责
(一)配备专职渡口管理人员。

(二)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渡工)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6页共10页
(三)负责渡口平安教育。

加强对船员和相关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教育、管理。

(四)确保渡船适航和渡口设施的完好有效。

(五)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

制止超载抢渡,渡运高峰期应增加渡船班次。

(六)渡运高峰期、恶劣天气等渡口的平安重点时段。

及时制止各种冒险渡运的行为发生,确保渡运安全。

(七)制定事故处置预案。

(八)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渡船发生事故时。

并向渡口平安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乡镇政府演讲。

第二十九条渡工职责
(一)坚守岗位。

(二)不得超载航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

(三)宣传《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

(四)检查渡船是否适航。

及时向经营者演讲。

(五)渡船发生事故时。

进行现场抢救,并向渡口经营者和所在地乡镇政府演讲。

(六)渡口经营者交办的其他平安事项。

第三十条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对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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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传贯彻有关渡口平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监督检查渡口经营者落实渡运平安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四)制定渡口平安管理制度。

(五)统一规划渡口的更新改造。

(六)对渡口渡运平安实施监督检查。

(七)协助各乡镇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

(八)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渡口平安管理工作。

(九)法定或者激进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

第三十一条海事机构职责
(一)依法料理渡船检验、登记、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或渡船证。

(二)负责渡工的技术考核。

(三)加强平安宣传和监督检查。

(四)渡船遇险必需组织力量救助。

并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平安管理。

加强对渡船航行水域的捕鱼、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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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xx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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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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