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1•【字号】•【施行日期】2001.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地、州、市、县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经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并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2001年9月11日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为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在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系列规定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如下重申和规定。
一、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遵守省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有关规定。
1、省级现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家庭财产报告的有关规定,必须按时报告本人及其配偶和由其抚养的子女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
2、必须严格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要求的内容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不准瞒报、伪报。
(二)必须遵守不准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
1、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必须在1个月内如实向组织报告、主动如数上缴;不报告、不上交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不准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云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7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三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物价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物价局,包括价格监管、执法检查、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等。
(三)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四)划入原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合作发展规划职责。
(五)划入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云南省战区善后恢复建设工作办公室)、云南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云南省民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京联络处的职责。
(六)州(市)、县(市、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照规定需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
(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八)增加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职责。
云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云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经厅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工作规则(暂行)》印发你们,请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则办事。
对规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办公室和省经济责任审计局一处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工作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云南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暂行)》、《云南省审计厅工作规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在省审计厅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云南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省经济责任审计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指令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在省审计厅的统一安排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省管领导干部以及按规定属于审计对象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内外联络协调工作以及其他综合性工作。
第四条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其主要职责是: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和领导小组报告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调研、收集、汇总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起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文件、制度和规定;负责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会务和保障工作;落实会议交办任务;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国企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实践与探索——以云南省属国有企业为例
企业战略MODERN ENTERPRISECULTURE372023.3(中)第8期 总第623期国企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实践与探索——以云南省属国有企业为例唐银平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摘 要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变革,是国有企业提升管理效能的有效途径,通过小范围试点,“双百企业”推广,目前已在所有国有企业全面实施。
云南省属国有企业通过实施此项制度,发现它利于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促进作用,使得经理层在任免和激励机制方面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同时还提高了企业的财务绩效、创新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为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更高层次的保障。
关键词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经营绩效考核 职业经理人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3)08-037-03 根据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和《“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国企改办发〔2020〕2号)、《关于加大力度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1〕7号)、云南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各级子企业全面推进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通知》(云国资党企管〔2021〕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云南省属国有企业积极探索提升经营绩效的有效方式,优化选人用人机制,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在实施时,企业与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业绩合同、年度和任期合同,考核结果与薪酬、职位升降相挂钩。
一、国有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原因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对象为企业经理层人员,依据合同约定,一般以三年为一个任期,以契约关系为基础,在年度和任期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发放报酬,决定是否续约或解约。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干部一般都是采取任免制,无论业绩好坏,其干部身份都不会改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5•【字号】云政办发[2009]233号•【施行日期】200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3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厅级。
中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履行中共云南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三)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0年11月22日10:43 云南网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意义(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
当前,国有企业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关键环节,贯彻落实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于企业实现科学发展至关重要。
(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国有企业决策中的重要体现。
民主集中制是党重要的组织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仅能够集中各方智慧,避免决策失误,而且能够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决策行为,防止独断专行。
同时,能够充分发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决策中的主导作用,统一思想,提高决策执行力。
因此,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既是企业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企业决策中的重要体现。
(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是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既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课题,也是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环节。
认真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用制度管权,防止权力滥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按制度办事,防止权力失控;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权力行使的责任和义务,靠制度管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999]13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999〕134号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以及《云南省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纲要》(云发〔1998〕20号),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企业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是企业工作永恒的主题。
科学的管理也是生产力,管理出效益,“管理科学,兴国之道”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
随着全球知识经济浪潮的逼近,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管理在生产力诸要素中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企业工作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
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实现扭亏增盈,关键是要提高效益。
因此,要把引导企业面向市场加强管理,作为完成企业三年两大目标,摆脱困境的重要措施来抓,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二、工作思路及目标根据“三年改革脱困”目标要求以及21世纪企业管理发展趋势,紧紧围绕提高企业效益这一中心,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切实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应抓住指导、推动、引导、督促四个方面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分类指导,采取“三改两加强”联动措施,对企业实行综合治理。
同时,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政府管理企业的方法,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今明两年企业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继续深入开展“学邯钢、学玉烟、抓管理、增效益”活动,贯彻《“九五”企业管理纲要》,抓好管理示范工程,强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监管,形成一批管理工作扎实的优秀达标企业,一批管理效益显著的一级企业,一批管理创新各具特色的示范企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8〕18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十八日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一)领导责任。
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
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云南省各级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各级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云办发[2008]12号)第一条为规范领导职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职数,是指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中,部门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名称、级别和数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中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六个层次领导职数的管理。
第四条机关的领导职务应当低于相对应的上一级机关的领导职务两个层次,其名称和级别应当与机构的名称和规格相一致。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核定和管理领导职数;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领导职数,负责核定和管理非领导职数。
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领导职数,是有关部门设臵职位、任免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审核工资福利以及确定其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七条各级机关核定部门正职领导职数1名,副职领导职数省级机关2至4名、州(市)级机关1至3名、县(市、区)级机关1至2名。
内设机构较多、任务较重的综合部门和政法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1至2名副职领导职数。
第八条省级机关的处级领导职数和州(市)级机关的科级领按以下规定核定:(一)内设机构一般核定正、副职领导职数各1名;其中州(市)级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不足4名的,只核定正职领导职数1名。
(二)机关办公室,以及省级机关人员编制超过8名、州(市)级机关人员编制超过6名的内设机构,可增加副职领导职数1名。
(三)设立机关党委的,机关党委书记由部门党员副职领导兼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按部门内设机构正职领导核定领导职数1名。
(四)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单独设立的,核定正、副职领导职数各1名,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加副职领导职数;不单独设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且直接纳入机关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超过50人的,可增加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副职领导职数1名。
云南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调整和明确省属企业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职位管理关系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调整和明确省属企业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职位管理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云国资党企管[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调整和明确省属企业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职位管理关系的通知(云国资党企管〔2009〕36号)各省属企业党委:省属企业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职位的管理权限,在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中有所调整,总法律顾问职位的设置,按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在省属企业逐步推行。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班子队伍建设,明确和理顺省属企业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职位的管理关系,经省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现通知如下:一、省属企业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职位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一并列入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范围,享受经营班子副职待遇。
省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人选。
二、省属企业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职位的设置,本着区别企业情况,按照工作需要的原则,由省国资委研究确定。
其中,已设置财务总监的企业,不再设置总会计师。
对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按《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列入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范围,享受经营班子副职待遇。
三、对省属企业原聘任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由省国资委征求企业意见后,审核其任职条件和资格,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经考核为称职的,列入省国资委管理范围。
考核为不称职的,由企业调整安排。
四、省属企业不再设置总经济师职位,对企业原聘任的总经济师,依照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管理层级界定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管理层级界定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云国资产权﹝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管理层级界定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20﹞83号各省属企业: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云发〔2018〕28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国资委持续打好国有企业改革攻坚战部署,加快企业“瘦身健体”,通过减少法人户数和压缩管理层级方式,在2020年原则上将企业管理层级全部控制在3级以内(不含各级参股企业),经省国资委2020年第25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省属企业管理层级界定标准》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企业对照管理层级界定标准,明确集团内各单位的管理主体属性和管理层级,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绘制本企业管理层级组织架构图和填报相关数据情况表,企业通过减少法人户数、委托管理等方式实现管理层级提升的,同时提供相应决策及实施文件,企业自2018年以来有新增对外投资四级(含)以下法人的需提供情况说明,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企业压缩管理层级情况报告正式文件(以上材料作为附件)上报省国资委(盖章彩色扫描版和电子版发送产权管理处yngzwcqc 邮箱)。
二、本次企业信息填报结果将作为压减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请各企业高度重视,务必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上报。
联系人及电话:覃亚飞*************附件:1.省属企业管理层级界定标准及示意图2.省属企业管理层级数据情况表及组织架构图(模板)云南省国资委2020年5月25日附件1省属企业管理层级界定标准管理层级是用于界定企业内部管理主体之间界面和关系的一种工具手段,明确企业管理层级是构建企业管理架构的重要基础。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7•【字号】云发[2002]3号•【施行日期】200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2002年2月27日)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省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基本完成了国有企业3年改革和脱困目标。
但同时也要看到,3年改革与脱困是一个阶段性目标,实现这个目标绝非国有企业改革的结束,而是深化改革的新起点。
要把国有企业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建立起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提高效益的内在机制,还有大量艰巨工作要做。
我省近年来经济发展缓慢,工业经济增长乏力,国有企业亏损面、亏损额居高不下,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国有企业改革滞后。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既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深化改革,国有企业就难以在竞争中取胜。
因此,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退保进,以放促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加快国有企业的体制创新、机制转换和结构优化,全面有序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基本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使国有资产在应当退出的行业中基本退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亏损面和亏损额大幅度下降,使国有企业在我省的经济发展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一)着力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和大集团。
要采取有力的扶持措施,切实抓好铜业、锡业、冶金、化工、医药等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在资本营运、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的一批企业集团,尽快做大做强。
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199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嘉廷1999年11月18日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厅长、局长、主任、科长;(二)县(市、区)长、乡长、镇长、市辖区办事处主任;(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需要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主管财经、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查明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对调任的领导干部,先审计后调任;因特殊情况先调任的领导干部,调任后再审计。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云国资法规[2010]210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10〕210号)各省属企业:为建立健全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省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论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省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论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领导、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和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相应的法律审核论证工作机制,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确保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国资审计协同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国资审计协同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21.01.07•【字号】云国资财管〔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国资审计协同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云国资财管〔2021〕5号各省属企业、州市国资监管机构:为提升国有企业监督效能,建立国资监管与审计监督相互贯通的协作机制,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研究制定了《加强国资审计协同监督工作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审计厅2021年1月7日加强国资审计协同监督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国有企业监督效能,建立国资监管与审计监督相互贯通的协作机制,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直接监管的省属企业国资监管和审计监督协同工作,委托监管企业和归属其他部门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国资监管和审计监督协同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国资委、省审计厅依托双方监督范围、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的互补性,构建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共同落实的协同监督工作机制。
第二章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第四条省国资委、省审计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互相协助、同向同力,协商研究部署省属企业审计工作任务和重点,交流协同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各项协同措施落实。
第五条省审计厅在制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阶段,就省属企业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和审计重点征求省国资委意见;省国资委依据工作需要,向省审计厅介绍并提供涉及省属企业的有关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12•【字号】云政发[2000]214号•【施行日期】200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4号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是指省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监事会管理机构是中共云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为便于行文和对外联系,同时使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的名称。
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共云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
第六条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七条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按照监事应当具备条件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省政府任命。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云国资法规﹝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企业管理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21﹞81号各省属企业,各州、市国资委: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省国资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2021年6月15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及落实、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全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广大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合规氛围,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云安〔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云安〔2017〕1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必须依法依规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类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建立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做到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
(二)必须做到企业全员全岗位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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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 阅读 文 件 、 习培 训 按 同层 次 党政 领 导干 部办 理 , 适 当增 加 企业 人 员 存 人 大 代 学 并
表 、 协委 员 中的 比例 。实行 省属企 业领 导人 员任 职 回避制 度 , 全 T作报 告 、 政 健 重大 事项 报告 制 度 以及 党 员领导 人 员报告个 人 有关 事项 制度 。坚 持和 完善 民主集 中制 , 分 发挥 充
方法 , 即采 取 年度 报告 、 先报 告 、 职 报 告 三种 方式分 别对 事 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报告。对报告人报告的有关事项, 经县纪 重委 、 县委组织部审核后 , 根据报告的 内容分别进行为期 1天 5
以 上的 单 位公 示 和为 期3 天 以 上 的集 中公示 。至 8 5 全 0 月 日,
双 柏 领 导 干 部 报 告
和公示个人有关事项
| 双柏县委、 县政府制定印发了《 双柏县领导干部报告和 |公示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试行)。 》 报告和公示的内容为
翟 本 人 、 偶及 子女 营建 、 卖 、 配 买 出租 、 予 或受 赠私 房 情 况 ; 赠 本
人、 配偶及 子女投 资情 况 等 一明确规定 了报告 和公示 的程序 、
工程完工后, 对财务支 情况进行严格审计, 并把审计情况向广大党员和群众公布, 薄》 《 接受 、 社情 民意 记 录 丁
云南出台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以及 职业 发展 、 备 人才 培养 等方 面规范 省属 企业 领导 人员管 理T 作 。 规定 》 后 《 明确 , 业 企
领导 人 员选拔 任用 主要 有组 织选拔 、 公开 招聘 、 争上 岗 种方 式 , 竞 明确 每 一种选 任 方式 以及企业 领 导人员 考核 、 监管 、 出等方 面 的工 作程 序 《 退 规定 》 m 要 明确经 营 目标 , 提 推 进 契约 化管理 , 明确 责 、 、 . 权 利 严格 奖惩 : 一 年 一考核 , 年一 调整 ” 将考 核 等次 与绩效 “ 三 , 年薪 挂钩 , 善企 业年 金制 度 。 障省属 业 领导人 员 政治 待遇 。 完 保 省属 企业 领 导人 员参加
曲靖完成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排危重建任务 村 、明 事接 监 : 务透 办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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