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规定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全国总工会修订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1991年发布的《关于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切实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是指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经过劳动保护业务培训和考核,经由上级工会任命的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反映职工群众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愿,履行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基本职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钻研业务知识,研究、分析和掌握本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第五条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制定、实施以及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
特别重大隐患问题,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第六条为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2024年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方式和程序
2024年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方式和程序很抱歉,作为语言模型,我无法提供或处理文件。
但我可以给出一些关于2024年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可能的方式和程序的概述,请您参考:
1. 定期巡查和检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将进行定期的巡查和检查,以确保企业和组织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
2. 抽查和随机检查:除了定期检查外,监察机构还会随机选择一些企业和组织进行抽查和检查,以查明他们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3. 报告和申诉机制:监察机构将建立报告和申诉机制,使员工能够向监察机构报告任何与劳动安全卫生相关的问题或违规行为。
4. 处理投诉和举报:监察机构将对接收到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并在发现违规行为时采取相应的行动,包括罚款、责令整改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
5. 教育和培训:监察机构将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企业和组织员工对劳动安全卫生的意识和知识。
6. 数据和信息收集:监察机构将收集和整理相关的劳动安全卫生数据和信息,以评估和监控工作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并为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依据。
这些只是一些可能的方式和程序,具体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方式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国家法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参
考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相关政府部门以获取更准确和具体的信息。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引言工程建设项目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建设项目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劳动者安全健康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提高施工过程中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建设项目的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部分监察职责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向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反映已经审批的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情况;(二)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三)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和监察;(四)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发现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问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提出监察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五)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管理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六)对违反法律法规、安全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行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对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于掌握的工程监察情况,维护国家、群众、劳动者的利益,应当积极行使权力,不得发生纵容、包庇行为。
第六条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加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监察能力和水平,保证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有效开展。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方式和程序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方式和程序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是指国家机关对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卫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将着重介绍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方式和程序。
一、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方式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基本方式,包括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劳动作业过程以及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
2. 不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劳动单位或特定行业进行临时抽查,以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
3. 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根据特定行业、岗位或工作场所的工作特点,对相关的劳动安全卫生进行专门检查和监督。
4. 响应性检查响应性检查是指在接到劳动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等情况后,及时组织检查,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劳动者的权益。
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程序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和派遣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首先需要对涉及问题的劳动单位进行立案,确定执法责任人,并将立案信息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 现场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需要到劳动单位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卫生问题,包括工作环境、劳动设备、劳动者个人防护措施等。
3. 监督检查根据调查情况,执法人员可对涉及问题的劳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核实问题存在的情况,并依法向劳动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4. 违法行为处理如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劳动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根据法规对违法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5. 整改落实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劳动单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执法人员将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
6. 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结束后,执法人员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对良好的劳动单位给予肯定,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处罚和警示。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5]260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6.20
【实施日期】1995.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更好地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监察行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劳动监察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规范劳动监察人员行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效率,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劳动监察人员应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劳动保障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劳动监察人员招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
第五条新录用的劳动监察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业务、职业道德等。
第六条劳动监察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劳动监察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劳动者投诉,依法处理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四)参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协助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五)完成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劳动监察人员的主要权限:(一)查阅、复制与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有关的资料;(二)进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三)对涉嫌劳动保障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四)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五)依法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九条劳动监察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公正执法;(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三)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礼品、礼金等;(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五)不得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对劳动监察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平时考核主要考核劳动监察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业务水平等方面。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劳动监察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方面。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全国总工会修订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1991年发布的《关于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切实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是指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经过劳动保护业务培训和考核,经由上级工会任命的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反映职工群众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愿,履行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基本职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钻研业务知识,研究、分析和掌握本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第五条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制定、实施以及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
特别重大隐患问题,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第六条为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指导企业工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出改进意见。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2001年12月31日修改公布)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何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1.05.24•【文号】总工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全国总工会修订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1991年发布的《关于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年5月24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切实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是指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经过劳动保护业务培训和考核,经由上级工会任命的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反映职工群众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愿,履行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基本职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钻研业务知识,研究、分析和掌握本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第五条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制定、实施以及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劳动监察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劳动监察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监察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保障劳动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劳动监察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动监察辅助人员指派、薪酬、工作时间、工作纪律、权利保障等事项,均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且本制度加以补充和规范。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劳动监察辅助人员的招聘、留用、解聘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要求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和备案。
第五条招聘劳动监察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公开、公平、公正,选拔合适的人员。
对于招聘需求,应当在单位网站、招聘平台等途径公布信息,并组织公开招聘。
第六条对于新招聘的劳动监察辅助人员,应当进行工作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流程、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其对工作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第七条劳动监察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并且要求加班加点的情况做出合理的补偿。
第八条劳动监察辅助人员的晋升、评价、奖惩等事项,应当按照本单位的管理制度执行,并且要求公正公平,避免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九条劳动监察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进行工作,保证工作的高效和质量。
第十条劳动监察辅助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听取意见后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劳动监察辅助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主管领导进行工作,按照主管领导的安排和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自处理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劳动监察辅助人员应当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和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工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权利保障第十三条劳动监察辅助人员应当享有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侮辱。
第十四条劳动监察辅助人员应当享有参加培训、学习的权利,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十五条劳动监察辅助人员在工作中有保障个人隐私的权利,单位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办法-安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安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了最新安全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
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第七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章任免第八条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卫生机构中聘任。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标准
劳动安全管理规定总则1.为了加强公司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公司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标准的劳动和符合作业场所。
劳动安全的监察管理和监督1.为确保公司各项劳动安全制度落到实处,公司成立劳动安全领导小组,分别对公司的劳动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分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2.公司设置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推动单位和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
3.公司负责对员工的劳动安全进行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公司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员工健康的前提下进行,每人每月不得超过48小时,确因生产需要超产的,应经员工同意,报公司各部门主管批准。
5.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工人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6.公司严格执行保护女工的有关规定,禁止安排怀孕、哺乳期的女工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7.公司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工防护用品、用具、建立健全使用,发放等制度。
各部门不得以现金代替物品。
公司配备的劳动安全抢救药品、器材,应定期检查和更换,防止失效。
8.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单位和负责人有权批评、检举、报告。
9.公司劳工工会对公司执行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实行监督,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1.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必须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投产。
公司项目及劳动场所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是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劳动场所的安全与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处理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等。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是指国家和地方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其设置及职能一般由劳动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负责统一的监管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
监察人员是直接从事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专业人员,主要由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派遣。
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劳动安全卫生技术知识和专业能力,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勇于承担责任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1.监督检查: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各类劳动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执法监管:依法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监察指导: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不完善的单位进行监察指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单位改善和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4.培训教育: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危险因素监测:对劳动安全卫生中的各种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6.事故处理:对发生的劳动安全卫生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确定责任,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咨询,协助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
为了确保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监察人员应具备以下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1.专业知识:具备扎实的法律、技术和卫生知识,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2.勇于承担责任:面对复杂的劳动场所安全卫生问题,敢于担当,决策果断,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应对危难状况。
3.政治觉悟: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思想品质,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警觉性,坚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粤府[1989]4号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正文:----------------------------------------------------------------------------------------------------------------------------------------------------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1989年1月17日以粤府〔1989〕4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根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第二条所列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负责人从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及组织管理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监察,劳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从预防医学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卫生工作实行监察。
第二章监察机构及其职权第四条省、市、县(区)劳动局设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和劳动保护监察员,乡镇、街道劳动管理机构设劳动保护监察员,按前条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具体行使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权。
省、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院(所)、卫生防疫站为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劳动卫生监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设劳动卫生监察员,按前条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具体行使劳动卫生监察职权。
第五条劳动保护监察员应从熟悉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相当职称)及从事劳动保护工作五年以上的劳动保护管理干部中选任。
劳动卫生监察员应从熟悉劳动卫生的主任医师、主管医师、医师(或相当职称)及从事劳动卫生工作五年以上的劳动卫生管理干部中选任。
第六条劳动保护监察员、劳动卫生监察员分别由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监察机构提名,报省劳动局、省卫生厅审批后,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发给《广东省劳动保护监察员证》、《广东省劳动卫生监察员证》。
第七条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条例》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定,并监督企事业单位实施;(二)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制定、实施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三)监督企事业单位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四)负责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潜、改造,下同)、扩建以及引进生产工艺设备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鉴定和竣工验收,组织、参与劳动保护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五)对特种劳动生产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技术鉴定,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48号
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48号)为适应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需要,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工作,树立勤政廉政的好风气,建立一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的劳动行政执法队伍,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人员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人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劳动监察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工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劳动监察员必须坚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
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
兼职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第六条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特聘群监员)考核管理方法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特聘群监员)考核管理方法一、引言为了加强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职业病防备和整治的目标,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进展,每个企业都有必要设立一个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特聘群监员),起到辅佑襄助企业劳动保护管理岗位、提高职工安全生产保障意识、监督检查企业实行职业病防备措施等紧要作用。
本文旨在设计一套完备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特聘群监员)考核管理方法,以有利于提高其工作效率与品质,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考核内容1.安全监督检查技能: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特聘群监员)必需通过以下考核内容:认真订立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统筹布置和分布工作任务,充分把握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及其不安全源,识别和评估隐患,提出有效的防备和整治措施,并对企业所存在的安全问题予以现场引导,确保适时矫正。
2.劳动保护管理技能: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特聘群监员)必需娴熟把握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能够为企业供给专业的管理咨询和技术支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就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防治、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控和职业卫生安全技术等供给专业的建议和措施。
3.技术学科学问: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特聘群监员)要求具备相关学科学问,例如,在识别不安全源和进行隐患排查时,需要把握肯定的工业安全、化学工程等基础学问,以及了解最新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设备和应急救援方法。
三、考核方式1.劳动保护学问沙盘模拟:在劳动保护学问沙盘模拟测试时,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特聘群监员)需要依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学问内容,以沙盘模拟的方式来识别不安全、隐患、防备与掌控措施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测试评估。
评分标准可依照成绩等级划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2.实地考核:实地考核是为了确保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特聘群监员)在实际工作场所中把握应有的安全防范学问和技能,同时能够遵守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评估并防备企业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特聘群监员)考核管理办法
工会集团劳动保护监察专员(特聘群监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年内群众监督员团队发生安全事故,撤销群监员资格,并扣除其3个月津贴。
第二、工会每年组织职工对集团监事进行民主评价,对职工满意率达不到2/3的群监员取消资格,重新调整补充人员。
第三、群监员参加学习、培训、进行安全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活动需要有专门的记录簿,特别要作好查找隐患、反“三违”的情况记录。
第四、群众监督员违反规定或劳动纪律的,取消其资格。
第五、责任心强、工作成绩显著的组长,单位要适当给予表扬。
第六、集团监事为企业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要进行重奖,具体奖励办法按《山西省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搞好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集团主管必须参加年度专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没经过培训或培训后考试不合格就上岗的,一次罚单位50元。
2.群监员的配备:采煤工作面每班不少于2名,掘进工作面每班不少于1名,地下辅助队和地面队每班不少于1名,不按规定配备的,缺少一人罚单位100元。
3.集团监督人员应及时参加集团监督站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对无故不参加会议、活动的,缺一人次罚群监员本人50元。
4.各区队每周组织班长进行一次安全技术交底、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企业的安全卫生制度的学习,并作好记录,群监站定期抽查,对不按规定组织学习的,发现一次罚单位100元。
5.组长协助组长检查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为创建安全合格班组,尽职尽责。
6.集团主管坚持在上任前签字,班中、班后进行汇报制度,否则,按空班论处,罚款100元。
7.集团主管应仔细调查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安全隐患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群监员身边无事故,群监员不作为的,一次罚款100元。
8.群监员不履行职责,不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事故的,一次罚单位200元。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范本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范本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场所安全的重要力量。
本文将就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职责、职能以及工作方法进行详细介绍,为其工作提供参考。
一、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是负责监督和检查劳动场所安全卫生状况的专门机构,其具体组成和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职责(1)制定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2)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或单位依法进行处罚;(3)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5)负责劳动安全卫生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统计,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防范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
2.职能(1)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检查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2)核查劳动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3)检查劳动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4)督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5)接受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举报,及时处理涉及劳动安全卫生的投诉和控告;(6)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
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1. 权力(1)依法进入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有权查阅与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文件、记录和资料;(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证明和解释,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3)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配合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4)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提出整改建议。
2. 职责(1)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察机构的工作规程进行操作;(2)了解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规,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监督管理能力;(3)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及时了解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领域的最新动态;(4)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维护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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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监察行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三)具有大专以下文化程度,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或从事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五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四条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推荐,报劳动部考核、发证。
地市级、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发证,报劳动部备案。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发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证件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标志。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证件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标志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调动、奖惩应事先征得发证机关的同意。
调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岗位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监察证件和标志。
第六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
(四)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五)参加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当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勤政廉政;应当保守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八条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