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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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费依据的政策有哪些

土地使用费依据的政策有哪些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土地使用费依据的政策有哪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土地使用费是对土地所有者的一种经济补偿,也是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法律依据,只有缴纳了土地使用费才能行使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费依据相关政策收取,关于土地使用费的收取方式和金额都是有一定标准的,土地使用者必须要按照缴纳标准进行土地使用费缴纳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费依据的相关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拉开了新一轮土地调控的序幕,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改革成为重中之重。

上海证券报获悉,根据《通知》要求,国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拟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倍。

最高的一等地区,将从70元/平方米调整为140元/平方米。

按照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据估算,标准调整后,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提高1倍,达429亿元,但仍低于763亿元的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从具体城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变化看:中间八等地区,将从21元/平方米调整为42元/平方米;最低十五等地区,将从5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

专家解释,提高1倍的措施一方面可以加大城市规模扩张的经济约束,另一方面仍有余地,未达到各地实际的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水平。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也将提高1倍,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提高2倍,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也将有所提高。

“我们进行了测算,地价总水平将增长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

但不同用途地价受影响不尽相同,房地产用地出让价格将基本持平,工业实际用地的出让价格将提高40%到60%。

土地使用费分摊内容有哪些

土地使用费分摊内容有哪些

⼟地使⽤费分摊内容有哪些对于⼟地的使⽤是有⼀定的费⽤,那么对于⼟地的使⽤费⽤⼜该如何计算,俺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地使⽤费分摊内容的相关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家来了解⼀下关于分摊的相关内容。

希望⼤家可以对这⽅⾯有⼀定的了解。

⼟地使⽤费分摊内容分摊⽅法⼀:占地⾯积法占地⾯积法,指按已动⼯开发成本对象占地⾯积占开发⽤地总⾯积的⽐例进⾏分配。

即按照房地产⼟地使⽤权⾯积占⼟地使⽤权总⾯积的⽐例计算分摊。

⼀次性开发的,按某⼀成本对象占地⾯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积的⽐例进⾏分配;分期开发的,⾸先按照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积占开发⽤地总⾯积的⽐例进⾏分配,然后再按某⼀成本对象占地⾯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积的⽐例进⾏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积为期内开发⽤地占地⾯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积;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的扣除项⽬⾦额,原则上按建筑⾯积法分摊,如⽆法按建筑⾯积法分摊,应按占地⾯积法分摊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法分摊。

⼟地成本分摊⽅法为不同清算单位按占地⾯积法,⼟地成本分摊基本原则:分期开发,可以按占地⾯积分摊。

对占地相对独⽴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可以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积占该项⽬房地产总占地⾯积的⽐例计算分摊⼟地成本。

(⼀)按独⽴占地的每栋建筑物占地⾯积占该项⽬占地总⾯积的⽐例计算分摊⼟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分摊的⼟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占地⾯积÷可转让建筑物占地总⾯积×⼟地总成本(⼆)对于同⼀建筑物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当⾸先确定该建筑物占地的总⼟地成本,然后根据该建筑物中某⼀类型房地产建筑⾯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积的⽐例分摊⼟地成本:1、普通住宅应分摊的⼟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普通住宅建筑⾯积÷每栋建筑物可售建筑⾯积×每栋建筑物应分摊的⼟地成本)2、⾮普通住宅应分摊的⼟地成本=∑(每栋房地产⾮普通住宅建筑⾯积÷每栋房地产可售建筑⾯积×每栋房地产应分摊的⼟地成本)3、其他类型项⽬应分摊的⼟地成本=∑(每栋房地产其他类型项⽬建筑⾯积÷每栋房地产可售建筑⾯积×每栋房地产应分摊的⼟地成本)(三)占地总⾯积为可转让地上建筑物占地⾯积之和,不包括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地⾯积。

《企业土地使用费征规定》

《企业土地使用费征规定》

《企业土地使用费征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做好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市区土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使用土地资源性质的费用,不包括场地开发费。

第四条*市土地管理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机关,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税务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土地使用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使用*市区土地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中方合营者的隶属关系,均应按本规定向*市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土地使用费标准根据土地等级和土地用途确定。

土地使用费等级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详见附件一)。

各等级幅度内的具体费额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土地位置、周围环境、公共设施和交通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标准确定之后,五年内不作调整,五年后视情况变化在规定的等级幅度内进行适当调整。

每次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三年。

如遇土地使用费等级标准变化,则相应进行调整。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市区土地的,均须和*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除按本规定免缴的外,都必须按时按规定标准向*市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征用土地的,从领取用地许可证之日起,下同),每半年缴纳一次。

缴纳时间分别为每年六月末和十二月末。

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补缴外,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款的5‰滞纳金。

逾期仍旧不缴的,由*市财政税务局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

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土地使用费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中方合营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土地面积、作价金额须经*市土地管理局核定。

土地权政策及程序

土地权政策及程序

888有限公司土地权政策及程序(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形式1.有偿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并与土地局签订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

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业用地五十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5)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五十年。

2.有偿转让土地使用者以有偿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其它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的年限为出让土地年限减去己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3.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

土地使用者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共同组成合资、合作企业,这种合营方式必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局办理用地手续。

如所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租赁给土地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如供出租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必须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1.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国家先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给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出让或出租;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企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此类项目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理,集体土地的股份不得转让。

(三)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可通过有价出让、有价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方式向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局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与土地局签订土地有价使用合同,土地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价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领取《土地证书》。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调整土地使用费标准的批复-沪府[1995]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调整土地使用费标准的批复-沪府[1995]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调整土地使用费标准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5.08.28
施行日期1995.07.01
文号沪府[1995]38号
主题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调整土地使用费标准的批复
(沪府[1995]38号1995年8月28日)
市建委、市房地局:
沪建房(95)第0478号、沪房地资(1995)322号文悉。

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你们《关于调整土地使用费标准问题的请示》,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土地使用费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凡在1995年6月30日前已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暂时执行1991年的土地使用费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满5年以上的,期满后执行新的土地使用费标准。

三、对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经市外资委批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股份制企业,从1995年7月1日起,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沪府发[1986]113号)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其中由原国有企业改制的,1998年6月30日前按1991年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减半征收。

四、外商投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执行。

——结束——。

第九章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

第九章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

第九章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或者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中外合作、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用地管理实行特殊政策,下面将分别从用地性质、用地方式、用地程序和用地监管四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用地性质外商投资企业所用地块的性质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和储备用地等。

其中,工业用地是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要性质。

外商投资企业在落地时,选择用地的关键在于后续的生产经营所需,因此,多数情况下选择工业用地作为用地的主要性质。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工业用地范围包括工业生产用地和工业附属设施用地。

二、用地方式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可以获得用地有三种方式: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和土地调整。

其中,土地出让和土地租赁是用地方式的两大主要形式。

1.土地出让土地出让制度是指土地使用权以公开竞拍的形式向社会开放,并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具有条件的参与者的一种制度。

土地出让方式是最常见的一种土地供应方式,也是外商投资企业常用的一种用地方式。

土地出让的时间、地点、用途、容积率等标准由开发商评估后公开竞拍,竞得方需要按照标准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然后申请用地手续。

2.土地租赁土地租赁制度是指将国有土地出租给社会投资者使用,由租户持有土地使用权,并在租赁合同书中明确土地租赁年限、租金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相对较长,因此土地租赁是外商投资企业获取用地的又一种主要方式。

相较于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的用地成本,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

3.土地调整土地调整指的是调整生产活动用地的用途、规划和用地面积等内容,以期实现土地用途的最优化配置,使国土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

在实践中,土地调整多数情况下是境内已有企业通过购地、租地进行业务扩展时所采取的一种用地方式。

三、用地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得用地时需要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根据地方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财企[2008]166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财企[2008]166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
(财企[2008]166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财外[2008]62号)收悉。

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场地使用费,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而定: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应当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已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租金计算时已考虑场地开发和土地使用费因素,则不需缴纳场地使用费;如租金中未予考虑场地开发和土地使用费因素,则由承租人即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

(四)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应当由中方投资者区别以上情况缴纳场地使用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或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都作为土地资源的取得成本进行财务处理,同时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结束——。

土地使用类别有哪些分类

土地使用类别有哪些分类

⼟地使⽤类别有哪些分类⼟地对于⼀个国家来说是最重要的⾃然资源,⼟地是⼈类赖以⽣存的基础,在我国⼟地可以分为国有⼟地和集体⼟地两种,但⼟地使⽤性的分类是⾮常多的,那么⼟地使⽤类别有哪些分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地使⽤类别有哪些分类⼟地分类是根据⼟地的性状、地域和⽤途等⽅⾯存在的差异性,按照⼀定的规律,将⼟地归并成若⼲个不同的类别。

按照不同的⽬的和要求,有不同的分类。

我国的⼟地⽬前⼤致有三种分类:(1)按⼟地的⾃然属性分类,如按地貌、植被、⼟壤等进⾏分类;(2)按⼟地的经济属性分类,如按⼟地的⽣产⽔平、⼟地的所有权、使⽤权等进⾏分类;(3)按⼟地的⾃然和经济属性以及其他因素进⾏的综合分类,如⼟地利⽤现状分类。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借鉴国外⼀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国家新颁布的《⼟地管理法》,科学地将我国⼟地分为三⼤类,即农⽤地、建设⽤地和未利⽤地。

《⼟地管理法》定义:"农⽤地是指直接⽤于农业⽣产的⼟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利⽤地、养殖⽔⾯等;建设⽤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地、⼯矿⽤地、交通⽔利设施⽤地、旅游⽤地、军事设施⽤地等;未利⽤地是指农⽤地和建设⽤地以外的⼟地。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地,在上述三种分类的基础上,我国⼟地管理⼯作者⼜将⼟地作了更进⼀步的分类,其⽅法是按照《⼟地利⽤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使⽤的⼟地利⽤现状体系,根据⼟地的⽤途、利⽤⽅式和复盖特征等因素,将我国⼟地分为了8⼤类、46⼩类。

8⼤类⼟地是: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矿⽤地、交通⽤地、⽔域、未利⽤⼟地。

(1)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的⼟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宽⼩于1.0⽶,北⽅宽⼩于2.0⽶的沟、渠、路和⽥埂。

耕地中⼜分出灌溉⽔⽥、望天⽥、⽔浇地、旱地和菜地5个⼆级地类。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1995年3月13日财工字[1995]53号)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征管部门,加强财政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这项收入的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场地使用费应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管。

原由财政部门征收的继续由财政部门征收,原由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代收的,要继续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

财政部门应设“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财政专户”,用于场地使用费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

对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场地使用费的,土地管理部门要按月填制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并于次月5日前清算单交同级财政部门。

二、严格收费管理。

征管部门(包括土地管理部门,下同)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缴款单,并要求企业根据缴款单规定的开户银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场地使用费直接缴入“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根据场地使用费缴款单及清算单,核对、清算当月的场地使用费收入并核拨土地管理部门的代征业务费。

财政部门征收的场地使用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一般缴款书格式按季缴入国库,不得拖欠、缓缴。

土地管理部门的代征业务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商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缴款单”、“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监制。

土地使用权税的减免政策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税的减免政策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税的减免政策是怎样的土地使用权税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给予地方政府的一种税金。

为刺激土地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税实行一定的减免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使用权税的减免政策。

首先,对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方面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实施一系列减免政策。

对于农用地、退耕还林还草地等,免征土地使用权税。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任务分片、岗位定额、包干到户的原则,减免国家规定的税金。

对于国家规定的乡村振兴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项目、外资农业经济等特定领域的土地使用权,给予一定的减免政策。

其次,对于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方面的土地使用权,也实施一定的减免政策。

对于城市建设和改造用地,根据国家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更新项目,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或豁免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税。

对于城市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较长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减免。

此外,对于经济发展和促进投资方面的土地使用权,也有一定的减免政策。

对于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区域和领域,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给予土地使用权税的减免或优惠政策。

对于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等农村经济新业态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政策。

此外,对于促进就业和扶持民营企业方面的土地使用权,也有相应的减免政策。

对于提供一定数量就业岗位的企业,国家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

对于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给予土地使用权税的减免或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税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减免比例,由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各地方政府在执行减免政策时,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减免政策的公平和合理性。

总之,土地使用权税的减免政策主要是针对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经济发展和促进投资、促进就业和扶持民营企业等方面的土地使用权,从而鼓励和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五条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地的,适⽤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地如何适⽤法律的规定。

⼀、本条⾸先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地的,适⽤本法,表明了本法的适⽤范围包括上述企业,这是本次修订⼟地管理法的⼀个重要的修订内容。

修订前的⼟地管理法第五⼗五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规定。

主要是考虑到当时我国⼟地管理⼯作的实践尚不充分,经验尚不成熟,⼟地管理法还⽆法将⼟地管理⼯作的全部内容加以概括,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作出规定,因此作出了“由国务院另⾏规定”的授权性规定。

国务院根据这⼀授权性规定,先后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地的暂⾏规定》、《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地暂⾏管理办法》等⼆个⾏政法规,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转让暂⾏条例》等⾏政法规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地使⽤的有关问题作了⼀些规定。

这些⾏政法规对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利⽤⼟地,保护⼟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对于《⼟地管理法》的具体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作⽤。

《⼟地管理法》施⾏⼗余年来,我国⼟地管理发⽣了深刻的变化:耕地保护及⼟地开发复垦取得了⼀定成效,⼟地管理⼈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了很⼤的提⾼,⼟地管理的各项基础业务⼯作得到加强,⼟地管理⼯作中的科技⽔平也有了长⾜的进步。

以前尚不充分的实践现在较为充分了,以前尚不成熟的经验现在较为成熟了,通过修订⼟地管理法,已经可以将过去⽆法加以概括的⼟地管理的内容加以概括,能够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作出规定。

本法关于⼟地的所有权和使⽤权、关于⼟地利⽤总体规划、关于耕地保护、关于建设⽤地等⽅⾯的规定,已经能够较完善地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使⽤⼟地的情况。

因此,上述企业使⽤⼟地的,应当适⽤本法。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性质辨析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性质辨析
事 实 上 。 论 在 理 论 界 还 是 L. 实 务 中 , 地 使 用 费 、 无 - t作 场
二 者 不 能 混 为 一 谈 。 土 地 出 让 金 制 度 与 我 国 土 地 使 用
制 度 密 切 相 关 。 要 了解 我 国 土 地 出 让 金 制 度 必 须 了解 我 国 的 士 地 使 用 制 度 。 会 主 义改 造 完 成 后 , 会 主 义 社 社 公 有 制 成 为 我 国 的 经 济 基 础 , 全 民 所 有 制 和 集 体 所 有
三 。 G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性质辨析
山 东科技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张丽 君
2 0 年 1月 , 国 调 整 r土 地 使 用 税 制 度 。 修 0 7 我 新 订 的 《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城 “ 和 外 国 企 业 开 始 缴 纳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自 新 制 度 实 施
以来 ,社 会 各 界 对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场
提 供 合 作 条 件 的 ,应 当 由 中 方 投 资 者 区 别 以上 情 况 缴 纳 场 地 使 用 费 。 ” 从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看 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场 地 使 用 费
是 由 场 地 ( 地 ) 发 费 和 土 地 使 用 费 两 部 分 组 成 。场 土 开 地 开 发 费 主 要 包 括 征 地 补 偿 费 、 迁 费 、 置 费 以 及 外 拆 安
用 土 地 的 等 级 和 相 应 标 准 按 年 向地 方 人 民政 府 交 纳 的
用 地 费
业 在 土 地 取 得 环 节 支 付 的 成 本 。而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是 国 家 无 偿 取 得 的税 收 收入 ,是 企 业 在 土 地 保 有 环 节 支 付 的 税 收 , 地 使 用 费 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的性 质 、 现 场 体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6篇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6篇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鉴于甲方拥有特定地块之土地使用权,并同意将部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乙方进行投资建设;乙方愿意受让该土地使用权,投资建设并经营相关项目。

为明确双方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土地使用条件1. 土地位置及面积:详细描述土地的地理位置、边界、面积等。

2. 土地用途:规定土地用途,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

3. 土地开发期限:规定乙方在何时开始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开发。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1. 出让方式:协议出让。

2. 出让期限: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3. 出让金额及支付方式: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总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抵押1. 转让条件: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如必须经过甲方同意等。

2. 抵押事项:如乙方将土地使用权抵押,需告知甲方的相关事项。

四、土地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1. 开发建设要求:规定乙方在土地上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求,如建筑规模、建筑风格等。

2. 环境保护要求:规定乙方在开发建设中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法规及标准要求。

五、双方权益与义务1. 甲方的权益与义务:包括甲方对土地的所有权、监管职责等。

2. 乙方的权益与义务:包括乙方对土地的使用权、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等权利及相应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1. 违约情形:规定合同一方出现违约情形的情形。

2. 赔偿损失:规定违约方需赔偿对方的具体损失。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的变更:规定合同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2. 合同的解除: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及程序。

八、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其他约定事项土地登记事宜的办理,有关政府部门的收费等附加条款以及其他未尽事宜的约定。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修正)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修正)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8•【字号】•【施行日期】2002.01.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根据1998年8月24日津政发〔1998〕71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次修正,2002年1月28日发布的《天津市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本市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除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定办理外,新征土地或利用原有土地(包括使用房屋),均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地政处(以下简称市土地局地政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和土地使用费的征收。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市土地在批准立项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经批准的立项报告及用地文件到市土地局地政处申请用地,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年限,与批准的企业经营年限相同。

使用期满或提前停止经营的,应向市土地局地政处办理交回用地手续。

如需继续使用土地,应持合同延期批准机关的文件,到市土地局地政处办理继续使用手续。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服从城市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范围。

对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禁止转让、转借、转租、买卖或变相买卖,不得动用或者破坏地上、地下其他资源。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用地起两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使用土地时,市土地局地政处可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缴的土地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均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2篇)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2篇)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商投资和经济发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

土地使用方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本市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土地使用方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并承担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合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土地使用方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之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和资质,并确保划拨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六条土地使用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土地使用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为外商投资企业续期,但每次续期年限不得超过20年。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获取和转让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向土地使用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文件,以证明其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履行期间,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

如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土地使用方同意。

第九条土地使用方有权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权划拨后的一定期限内开始使用土地。

如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始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将土地使用权使用给合法的经营者。

但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保持土地使用权的一致性,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第三章土地使用范围和责任义务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开展与本企业所取得土地使用权相符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理选择生产经营项目,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源节约利用。

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有哪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在
法律允许范围内,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土地使
用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经
济组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使用土地并取
得土地使用权。

在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以土地经营权的方式
使用土地。

3.个人土地使用权:个人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属于个人所有,个人可
以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农村地区,土地集体所有的情况下,个人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使用土地。

4.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权: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
国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外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5.军队土地使用权:军队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属于军队所有,军队可
以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军队土地使用权通常涉及军事需求,
如军事基地建设等。

除了以上几种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还有其他特殊类型的土地使用权。

例如,特定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特定行业领域(如矿业、森林资源等)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

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

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

这些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旨在保护土地所有权人的权益,并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

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86]24号

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86]24号

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2月7日大政发〔1986〕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大连市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大连市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者,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合营企业对于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任意转让。

第四条合营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的用地范围的确定、土地划拨和发放用地许可证等事宜,由大连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办理。

合营企业在城市规划内使用土地的地政管理、使用监督和收费等事宜,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负责办理。

合营企业使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的用地手续、地政管理、监督和收费等事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第二章土地的使用管理第五条凡申请使用土地的合营企业,均须具市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立项证件和市规划局的用地批复文件,在市房地产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合营企业在批准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大连市的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地形地貌和动用、破坏地上、地下资源和设施。

第七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建筑和生产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建筑规范、防火安全等法规的要求,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合营企业必须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建设,如需改变用途,变更用地范围,须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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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
合同(2)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GF-94-1004)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

第四条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或:第四条依据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由乙方中的____(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元人民币。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___日内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___日内,乙方必须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或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土地使用费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自____年__月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应于每年__月__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市(县)]有关规定五年后由甲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或:土地使用费在合资(或合作)作业经营期限内作调整]。

(注: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依照减免规定拟定此条。


第七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银行帐号内。

银行名称:_____银行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

乙方概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该土地用于建设_____项目,乙方必须按规划要求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手续。

第九条甲方同意承担该土地的征地、拆迁、界址定点具体事务,并于____年__月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或:第九条乙方利用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原有场地,原有场地的界桩应由甲方重新核实。

]第十条土地使用年限期满或乙方提前终止经营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

乙方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对该土地内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处置,但时间不得超过____,逾期由甲方无偿取得。

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土地,须在期满六个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用地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乙方依据本合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规定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十二条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__%的滞纳金。

滞纳期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期限应推延,乙方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如果乙方在该土地上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乙方已付土地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__份签署,甲乙方双方各执__份。

第十九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
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_______(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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