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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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关于依据、条件、程序的规定】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条件(一)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4.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6.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7.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8.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具体条件(一)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条件1.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3.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附则

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附则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期货法律法规
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管理办法
知识点:附则
● 定义:
第六十四条到第六十五条为附则
● 详细描述:
第六十四条期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 年内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逾期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 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 号)、《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细则》
(证监期货字[2003]110 号)、《关于落实对涉嫌违法违规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59 号)同时废止。

例题:
1.期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
之日起三个月内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逾期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期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逾期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文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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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一条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请将意见或者建议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的形式于2007年6月14日之前反馈我会。
感谢对我会工作的支持。
电子邮件传真010-880611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8日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doc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doc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证协发〔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16号各有关主体: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等的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正文:----------------------------------------------------------------------------------------------------------------------------------------------------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销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金融、证券或者期货工作3年以上;(三)身体状况良好;(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期货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三)被开除的国家公务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五)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发布实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为贯彻实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期货公司的核心人员,对于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期货从业人员直接服务投资者,这些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制诚信水平,对于期货市场的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两个管理办法对原《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修改,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和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监管方式,引导高素质人才进入期货行业,以提高期货经营机构管理队伍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任职资格管理的适用范围。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等经理层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等其他人员。

二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的人员适用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以及相应的申请与核准程序。

三是适当提高了任职资格条件,包括学历、从业经历、通过资质测试等。

四是强化对任职资格的管理,实行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与实际任职的分离。

经理层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即使未实际任职,只要其按规定参加培训和通过年检,任职资格仍可保留5年,在此期间,实际任职时只须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五是增加了“行为规则”一章,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出总体界定,从职业道德和尽责角度提出明确要求。

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任职资格的申请和评审第一条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过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二条任职资格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二)具备相关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无违法违规行为;(五)无不适任情形。

第三条任职资格的申请者须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专业职称证书、培训证明等。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设立独立的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查任职资格申请。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应根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结果和意见。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在评审结果出台后,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在公示栏上公示。

第三章任职资格的监管和控制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任职资格的监管和控制制度。

第八条任职资格的监管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定期审核任职资格申请人的相关资料;(二)加强对任职资格申请人的考核和培训;(三)加强对任职资格的年度复审;(四)对任职资格申请人进行纪律处分或解聘等措施。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建立任职资格申请人的档案,包括个人简历、相关证明材料、考核评审结果等。

第四章任职资格的考核和培训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定期对各高层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考核和培训。

第十一条任职资格的考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笔试、面试、实操等形式。

第十二条任职资格的培训应包括法律法规、市场行情、风险管理、业务知识等方面内容,培训形式可以是集中培训或在线培训。

第五章任职资格的复审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定期对各高层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年度复审。

第十四条任职资格的年度复审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德行、遵纪守法等。

第十五条任职资格的复审结果应通知相应的高层人员,并在公示栏上公示。

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任职资格条件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期货法律法规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知识点:任职资格条件● 定义:第六条到第十九条为任职资格● 详细描述:第六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 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 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 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三)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 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 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一条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一、总则1、依据《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07年7月4日实施;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前要取得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3、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首风、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4、证监会及其派出行政监督管理,协会交易所自律管理;二、任职资格和申请材料申请资格申请材料一般董事、监事金融法会类3年或经管5年;大专;独立董事金融法会类5年或具有教学研究高级职称;本科且学士;资质测试;时间精力;2名推荐人;资质测试;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期货3年或其他金融4年或法会5年;(345)本科或学士;资质测试;经理层(总、副总、首风)从业资格;本科或学士;资质测试;总:期货3年或其他金融4年或法会5年(345);任高管2年;风:期货3年且交易、结算、风管、合规负责人2年,或期货1年且风管、合规3年;(首风32、13)2名推荐人;资质测试;从业资格;财务负责人从业资格、本科或学士、会计职称;从业资格;会计资格;营业负责人从业资格、本科或学士、期货3年或其他金融4年;从业资格;注意:1、期货10年或金融高管8年,学历可放宽大专;2、金融法会类硕士研究生,期货外经历可放宽1年;3、在监管机构、自律机构8年申请高管免试从业资格;4、解除、开除满5年,行政、撤销满3年,不适当满2年,才可以申请;5、推荐人为任职1年上董事长、监事主席、经理层;推荐人每年最多3人;特别总结:1、只有高管、法人必须要从业资格;2、除了一般董事、监事、负责人;要资质测试、推荐人;3、一般董事、监事学历只大专其他均本科上;4、时间总结:总(副)经理、董事长、监事主席都345,经理还高管2年,首风32、13;一般董事、监事35、营业部34;独董5年或高级;三、任职情况1、取得资格30日办理手续,未办理失效;2、任用、免除董事、监事、高管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拟免首风,10日前向驻公司派出机构报道;3、境外30%经理层;高管最多2家兼董事监事;独董最多2家;出现兼职5日向派出报告;4、董事、监事、负责人离任资格就失效除非在同公司改任;5、经理层担任董事(除独董)、监事、营业部负责人不需重申;6、董事长、监事主席、独董去其他公司担任,12月内,重申只需:申请书、表、原职情况;四、行为规范1、独董重点保护客户、中小客户的利益;2、董事、监事、高管近亲属从事交易,其5日向公司报告,公司5日向派出备案;五、监督管理1、经理层未任职实行资格年检(下年度每季向派出机构提交年检登记表)2、未年检或未通过年检或5年没任职,取消资格;3、独董、董长、主席、经理层(任职或没任职)至少2年培训1次,取得合格证;4、董事长、总经理、首风不能履职3日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报告;代为履职不超6个月;5、高管变更分工、处分高管监事董事,5日向派出机构报告;6、立案高管、董事、监事3日向派出机构报告;7、1年3次监管谈话、累计3次纪律处分、重大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为不适当人选;8、董事长、总经理离任,要证劵、期货资格的事务所审计,3个月内审计报告送派出;六、处罚1、申请人行贿、欺骗获取资格,撤销,相关人罚款3万;2、受贿罚款3万,严重撤销资格;七、总结与时间相关:1、取得资格30日办理手续,未办理失效;2、董事长、总经理、首风不能履职3日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报告;代为履职不超6个月;立案高管、董事、监事3日向派出机构报告;3、、任用、免除董事、监事、高管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出现兼职5日向派出报告;董事、监事、高管近亲属从事交易,其5日向公司报告,公司5日向派出备案;高管变更分工、处分高管监事董事,5日向派出机构报告;4、拟免首风,10日前向驻公司派出机构报道;5、不能履职和立案是3日其余大多都是5日;。

4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重点标识

4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重点标识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注:工作日全是5个工作日,除非:1、免除首席风险师决定前10日报告2、临时任职高管人员3日内向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外。

临时任期只有6个月3、违规被调查,期货公司自知悉日期3个工作日内报告4、30天办理任职,取得任职资格30天上任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2、独立董事期货、证券、会计、法律5年以上或有高级职称;本科且学士;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有时间和精力其中下列人不可以担当:①在期货公司或关联方范围任职的人员及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②在持股5%以上、前5名股东、有业务联系和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人员及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③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人员④近1年内担任上述①-③的人员⑤在其他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的人员3、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期货3年/其他金融4年/会计、法律5年本科或学士;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5、总经理、副总经理:期货从业资格;本科或学士;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期货经验3年上/金融业务4年上/法律会计5年上担任期货、证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具有相当的经验6、首席风险官:期货从业资格;本科或学士;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期货3年和风险、交易、结算、合规负责人2年经验/ 期货1年,经验3年(以下不需要证监会认证资格)1、一般董事、监事期货、证券、会计、法律3年以上或经济管理5年以上;专科(唯一的专科学历)4、财务负责人:期货从业资格本科或学士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7、营业部负责人:期货从业资格本科或学士期货3年/金融4年经验。

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期货公司高层人员的管理,规范其任职资格,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监管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期货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等高层人员。

二、任职资格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无不良诚信记录。

2、熟悉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3、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二)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1、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 5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

2、总经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工作8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12 年以上,其中从事期货工作 3 年以上。

3、副总经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工作 6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其中从事期货工作 2 年以上。

4、首席风险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工作 5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8 年以上,其中从事期货风险管理工作 2 年以上。

5、财务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三)专业能力要求1、熟悉期货市场的运作机制和风险管理,具有较强的市场分析和判断能力。

2、具备良好的团队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领导团队开展工作。

3、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与监管部门、股东、客户等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三、任职资格审核程序(一)申请拟任高层人员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任职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专业资格证书等。

(二)初审公司董事会对拟任高层人员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

对于符合条件的,提交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拟任高层人员的资格进行审议,审议内容包括其专业能力、职业操守、风险管理能力等。

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备案管理,我会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传真:************。

4.电子邮箱:****************.cn。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9日。

中国证监会2019年8月30日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行使相关职权,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期货法律法规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知识点: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定义:第二十条到第三十六条为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详细描述:第二十条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二十一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五)资质测试合格证明;(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者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2 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五)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资质测试合格证明;(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 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

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推荐人中可有1 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

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理层人员。

推荐人应当了解拟任人的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承诺推荐内容的真实性,对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公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令第47号【公布日期】2007-07-04【生效日期】2007-07-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治理方法(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令第47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治理方法»差不多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七年七月四日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治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依照«»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高级治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

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那么、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奋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进行监督治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方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进行监督治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进行自律治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治理能力。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07(000)028
【摘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7号2007年7月4日《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13页(P3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
【相关文献】
1.《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J], ;
2.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J], ;
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J], ;
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J], 无
5.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转发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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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试行)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试行)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修订)》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6日)修订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试行)(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和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通过测试。

第二章测试形式及要求第四条参加测试的人员应符合《办法》中规定的申请任职的从业年限、职称和学历条件要求。

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当根据要求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供的报名信息、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测试前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1、期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与期货公司经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期货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则;4、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协会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设计培训课程。

第六条测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重点为期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期货等金融基础知识,以及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知识、高管职责、行为准则、净资本、保证金管理等。

测试语种为中文。

第七条笔试采用闭卷形式,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满分为150分,90分及格。

第八条面试采取半结构化测试形式,由测试专家组按照规定标准评分,重点考察参测人员的法规掌握情况、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和领导素质。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期货公司依法稳健经营,维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首席风险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忠于职守,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为首席风险官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首席风险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首席风险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免与行为规范第六条期货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提名拟任首席风险官,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票数通过后聘任。

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董事会选聘首席风险官,应当将其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是否诚信守法、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第七条期货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首席风险官的任期、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等。

第八条首席风险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期货公司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第九条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

第十条首席风险官应当保守期货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首席风险官对于侵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首席风险官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真实、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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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期货法律法规
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管理办法
知识点:行为规则
● 定义:
第三十七条到第四十二条为行为规则
● 详细描述: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保护客户、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三十九条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四十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

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期货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客户保证金安全完整。

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例题:
1.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公
司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保护(),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A.客户
B.中小股东的利益
C.VIP会员
D.所有股东
正确答案:A,B
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保护客户、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2.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在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遵循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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