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即时取得对占有改定的适用
方案-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xa0\xa0\xa0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取向占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改定交易安全\xa0\xa0\xa0 一、善意取得制度\xa0\xa0\xa0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xa0\xa0\xa0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问题,争论颇多。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是以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为滥觞。
[1]其依据在于:\xa0\xa0\xa0 1、在古罗马时期,法律上虽然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 bona 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 mala fides)的区别: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恶意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亦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在罗马法中,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法谚中有“物在呼叫主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与他人”,“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否则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第三人)的财产。
此外,罗马法上,由于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土地所有权关系易于确定,因而有助于将占有与物权分离,予以独立化,并在法律观念上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制度的机能在于保护平和,而不在于保护权利,一旦占有与可据以占有的权利,尤其是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大法官在权利确定之前往往发布暂时维持占有现状的命令。
[2]在这种占有观念支配下,受让人信赖物的占有人为所有权人缺乏合法依据,因而也无法演绎出以受让人误信物的占有人为有处分权人做适用前提的善意取得。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占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理论界争论的问题之一。
在对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做出分析后,应当构筑观念交付下的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善意取得占有改定适用观念交付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交易行为越来越多的趋于观念化。
在传统的现实交付物的交付方式以外,生活中又出现了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的观念交付方式。
为迎合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各国立法也纷纷承认了观念交付为动产物权交付的合法方式,我国《物权法》中也对观念交付的三种方式给与了肯定。
同时,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然而在交易中,无权处分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处分财产,善意受让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一直存在争议。
在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作出分析后,得出占有改定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所谓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
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学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善意取得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发生原所有人所有权丧失,而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因此各国对善意取得的适用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从我国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转让人无处分权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未经处分权人授权或同意而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物权行为。
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若转让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行为为有权行为,立法上有明确规定,自然无必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占有 与所 有权 分离 , 享有 所有权 就意 味着 占有 。 当 占有人 将物 无 方式 的不 同而排 除 占有改 定的适 用 。 再者 , 所有权 人是 基于 自己 权处 分 出让 给善 意的第三 人时 , 占有该物 的受 让人就被认 为是物 的意 思表示将 其所有 的动产 交于无权 出让人 继续 占有的 , 对 于其 的所 有权人 , 此 时占有物 的受让人 的所有 权效 力要 比原物 权所有 中可 能存 在的风 险 , 他 应 该是能够 预料 的 。 而对 于善意 第三人 来
人丧 失对物 的 占有 , 这与将物 仍 由原 占有 人 占有 的 占有改 定的情
首先 , 我 国《 物权 法》 已经 明确 规定 了交付 的四种 方式 , 而对
形 明显不 同, 因而 , 在物权 处分情形 下 , 一 般认为可 因指示 交付和 于善 意取得 中交 付的没 有做 明确规 定 。既然法 无 明确规 定, “ 法
◆理论 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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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 占有改 定是 否适用 善意取得
梅
摘 要
பைடு நூலகம்
燕
对 于 占有 改定 是否 适 用善 意取得 , 学界一 直存在 争议 , 因此有 必要 对其是 否适 用善 意取得 予 以分析 。 当初设 立善
意取得制度的 目的是保护市场交易安全 、 快速和便捷。在 了解制度背景以及分析主要观点的不足之处之后 , 采取一个折中
简易 交付发 生善意 取得 , 学 说上 的争议焦 点主要在 于 占有 改定情 无禁 止即 自由” 。 就不 能断定 占有 改定不 能适 用善意 取得 。 其 次, 形下 善意 取得制 度 的适用 可能 性 。
一
善意 取得 即因善 意而取 得 。 这样规 定 , 是因 为善意 第三 人是基 于 对动产 占有这 一权利外 观而相 信 出让人 是有 所有权 的, 为 了保 护
论占有改定情形下不适用善意取得
论占有改定情形下不适用善意取得作者:余丹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0期摘要善意取得是近现代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适用善意取得须要以财产已经交付为要件,占有改定因为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的交付,法律应限制占有改定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关键词占有改定善意取得作者简介:余丹丹,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60-01一、基本理论概述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间接占有,取代直接占有而享有所有权。
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
豍各国民法对善意取得的适用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交付;或登记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基础,至于以占有改定的特殊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情形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的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该种情形下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二、问题的提出及各种学说出卖人对第一买受人以占有改定转移所有权后,又对善意的第二买受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出让所有权,则第二买受人是否可以受善意取得的保护享有该物的所有权从而对抗第一善意买受人,以及此时原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等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议的焦点,对于这些问题的不同处理意见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派别,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学说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本文采纳否定说的观点,认为占有改定情形下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以下是本文的详细论述。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中的一项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占有改定为观念交付的一种,其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本文中,笔者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价值取向、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几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一些尝试性的论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取向占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改定交易安全一、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问题,争论颇多。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是以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为滥觞。
[1]其依据在于:1、在古罗马时期,上虽然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 bona 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 mala fides)的区别: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恶意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亦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在罗马法中,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法谚中有“物在呼叫主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与他人”,“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否则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第三人)的财产。
此外,罗马法上,由于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土地所有权关系易于确定,因而有助于将占有与物权分离,予以独立化,并在法律观念上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制度的机能在于保护平和,而不在于保护权利,一旦占有与可据以占有的权利,尤其是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大法官在权利确定之前往往发布暂时维持占有现状的命令。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doc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简易交付中,买受人已经占有动产,其所有权可被人们从外部识别。
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指示交付,虽然受让人尚未占有动产,但出让人已经脱离占有,对直接占有人已经没有返还请求权。
但占有改定与上述两种情况皆不相同,占有改定情形下所有权的移转仅仅是通过当事人的合意在观念中完成的。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常常会听到一个法律术语,就是善意取得。
在占有的制度中还有一种叫做占有改定,但是对于这两者之前的关系是怎样的,很多人并不是非常的了解,下面将针对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问题为您详细的解答。
一、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适用占有委托物,不适用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的物,比如脏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这样是为保护受让人的权利,保护国家利益。
二、占有改定的效力(一)第三人1、出卖人的债权人。
包括一般债权人和与出卖人定有买卖契约买受该动产的特定第三人。
对于一般债权人而言,所有权人能够根据物权的支配力,排除他们对该物的任何请求。
买受人已经取得所有权,此物已经不是出卖人的财产,出卖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一般债权人时,该物非为担保;出卖人破产时,该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所有权人能够行使取回权。
对与出卖人定有买卖契约买受该动产的特定第三人,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同时该物为债权的给付标的物时,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优先力。
所有权人得直接支配该物,在请求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债权人不得为异议。
但该物已由债权人请求法院扣押时,所有权人能否对抗,则有不同意见。
债权人所信赖的是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其清偿能力,此时债务人的财产应为债务人的实有财产,债务人占有他人的物不应该包括在内。
而且法院的扣押,不具有替代占有转移于债权人的效力,债务人未为交付或替代交付,第三人也未取得直接或间接占有,不适用善意取得。
2、不法行为人。
占有改定取得该动产的买受人为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动产,任何人不得妨害。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内容摘要: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理论界争论的问题之一,本文从善意取得的渊源及其变化出发认为占有改定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字:占有改定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指无处分权而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此动产转移交付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那么其取得给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给动产的所有权。
民法上交付的方式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转让请求权。
存在争议的是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对此问题,德国民法典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第933条规定“依第930条,让与的物虽不属于让与人,如此物由让与人交付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所有人,但让与人在让与时为非善意者不在此限。
”其明文规定只有让与人将动产现实交付受让人时,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在立法上未明文规定的国家和地区,理论上则存在激烈争论。
主要存在以下学说:肯定说认为占有改定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理由如下:一本国或本地区并没有类似德国民法典第933条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明文规定。
因此不能脱离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与德国民法典相同的解释。
二动产占有的受让并不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本来要件,而不过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占有改定本身就是占有转移的方式之一,自然不能排除,而且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就是基于对转让人占有的信赖,而保护善意受让人,以实现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不能因受让人受让占有时占有转移方式的不同,使善意受让人面对不同的法律后果。
否定说认为一受让人对标的物虽然已占有改定取得占有,真正权利人对让与人的信赖关系已被否定,但此项否定,在动产为现实交付以前,仍未实现,真正权利人的权利仍应视为继续存在,因此真正权利人有权对现在仍占有标的物的让与人请求返还,该让与人不得拒绝。
受让人如在标的物已经返还真正权利人后,对其主张返还,真正权利人得以自己的占有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权利回复而加以拒绝。
二善意取得制度目的,固然是为保护交易安全,但法律仍然要尽可能兼顾静的安全,即原权利人的利益。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时,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依此合同即完成”交付”。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动产交付与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我认为,在占有改定下不发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善意受让人只有在取得现实占有时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在此之前,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
标签:占有改定;善意取得;间接占有传统民法依据是否发生现实的占有转移,把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时,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依此合同即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的逻辑前提是间接占有。
物权法理论上对多重占有进行区分,形成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概念[1]。
所谓间接占有,是自己不对标的物予以直接占有,而是享有对于占有该物之人的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2]。
占有改定是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是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的间接占有。
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第一,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第二,出让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动产所有权虽已移转于受让人,但出让人仍是动产的直接占有人。
第三,通过特定合同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此处“特定合同”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合同,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
特定合同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
出让人正是基于特定合同才得以继续占有已出让的动产。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动产交付与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所有权保护和交易安全保护的衡量,是近代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
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善意取得的应用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注:善意取得亦即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的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
)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
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的要件,从而在法律技术上弥补了让与人处分权之不足,在法律政策上则调和了保护所有权与动态的交易安全价值冲突之两难,因而成为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由于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诸多方面均与占有的法律问题休戚相关,因此,本文拟从占有的视角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问题。
一、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依通说,动产善意取得以让与人的占有和受让人的善意为两大基本构成要件(注: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二册《占有》,台1996年版,第124页。
)。
但我们主X,受让人的占有这一要件也颇为重要。
受让人占有的重要性于“依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取得?”问题中,至为明显。
众所周知,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与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因原占有人均已丧失占有,且占有之变动均得自外部认识,故并无问题(注: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台北1989年出版,第269 页。
)。
但依占有改定方式发生物权让与场合,因让与人仍须占有动产,外观上不足发生物权变动的公示,此际如何权衡动产所有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来判断可否成立善意取得,特别在我国现行立法尚无明文规定,又欠缺占有效力之条文的背景下,不无有疑。
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取得?学说中有四种主X:即肯定说、共同损失分担说、折衷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强调善意受让人信赖让与人的占有的公信力,认为善意取得不能因观念交付方式的不同而有异,法律既无明文限制占有改定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则应反面推论可成立善意取得(注:参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XX印,第507页;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台北1989年版,第270页;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1997年版,第187页。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比较的分析——兼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TheSocialAngle 社会广角Cutting Edge Education 教育前沿 25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比较的分析——兼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文/潘思锜摘要:我国《民法典》中已经规定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的方式,而占有改定是交付方式中最不明确的一种,同时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本文以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含义及理念基础进行比较分析,与此同时对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列举了国内对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的学说和观点并对其进行了评析,最后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存在和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分析、动产善意取得中的交付要件是物权变动公示的要求,占有改定中的占有中介关系中间接占有人拥有返还请求权、以及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制度案件举证责任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试图论证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 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1.1 占有改定的含义及理念基础占有改定,是特定财产权的出让者将其特定的占有财产转让交给他人,同时对受让与被财产受让者依次约定了一种债权转让关系,并依次约定保留了该特定财产的具体实际合法所有权。
动产物权的变更的要件是交付。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大类。
出让人把对动产的直接管理力实际地移动到买受者的物权变更中,即为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是指动产所占有而非实际上的转移,而是观念上的转移。
其中,观念交付主要有三种方式,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后,当事人还约定出让者继续拥有该动产,物权在本约定生效后即起到作用。
从该条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对占有变更的构成主要包括: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动产所有权变更的合意,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动产所有权变更,二是物权改变的基础;二是双方除当事方对物权的变动达成协议外,另一方就该动产另行达成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产生合意。
第三,当双方当事人就占有动产达成协议后,受让人就间接占有该动产。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占有改定为观念交付的一种,其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本文中,笔者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价值取向、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几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一些尝试性的论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取向占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改定交易安全一、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问题,争论颇多。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是以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mussHandWahren)原则为滥觞。
1]其依据在于:1、在古罗马时期,法律上虽然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bona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malafides)的区别: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恶意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亦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在罗马法中,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法谚中有“物在呼叫主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与他人”,“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否则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第三人)的财产。
此外,罗马法上,由于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土地所有权关系易于确定,因而有助于将占有与物权分离,予以独立化,并在法律观念上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制度的机能在于保护社会平和,而不在于保护权利,一旦占有与可据以占有的权利,尤其是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大法官在权利确定之前往往发布暂时维持占有现状的命令。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中的一项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占有改定为观念交付的一种,其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本文中,笔者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价值取向、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几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一些尝试性的论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取向占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改定交易安全一、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问题,争论颇多。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是以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为滥觞。
[1]其依据在于:1、在古罗马时期,上虽然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 bona 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 mala fides)的区别: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恶意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亦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在罗马法中,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法谚中有“物在呼叫主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与他人”,“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否则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第三人)的财产。
此外,罗马法上,由于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土地所有权关系易于确定,因而有助于将占有与物权分离,予以独立化,并在法律观念上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摘要]:我国物权法第27条规定了动产物权变动占有改定的内容,占有改定与动产的简单交付、动产的指示交付一同作为现实交付的变通方式。
由于占有改定在物权的变动上不需要标的物的现实交付,所有权人没有对物进行直接的占有,因此存在该制度是否有悖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问题。
特别是在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上,理论上的争议极大。
本文将在分析学界的争论后提出自己的见解,说明占有改定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占有改定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制度在文章伊始,我们应先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理论,尽管本文的重点并非是对该制度本身的研究,但其理论基础以及价值对理解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上是否使用的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也称“善意受让”或“即时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其他物权,如果该第三人在受让所有权或取得其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将依法取得该物所有权或其他无权。
①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条件有: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价款。
第三,转让的产物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通说认为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是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Hand muss Hand Wahren)。
但“的确,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以及占有观念和其相应的制度设计,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确有其渊源,但不可否认的是,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承认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仅是所有人丧失占有后导致其权利效力减弱的逻辑结果,而且适用时根本无须区分受让人为善意还是恶意。
事实上,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这一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②我认为以上观点是可取的,从中归纳出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即从理论上回答为什么第三人能取得无权处分物的所有权):⑴占有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占有动产者,即推定其为动产的所有人。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作者:王舒敏来源:《学理论·下》2011年第04期摘要: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时,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依此合同即完成"交付"。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动产交付与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我认为,在占有改定下不发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善意受让人只有在取得现实占有时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在此之前,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
关键词:占有改定;善意取得;间接占有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12-0137-02传统民法依据是否发生现实的占有转移,把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时,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依此合同即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的逻辑前提是间接占有。
物权法理论上对多重占有进行区分,形成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概念[1]。
所谓间接占有,是自己不对标的物予以直接占有,而是享有对于占有该物之人的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2]。
占有改定是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是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的间接占有。
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第一,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第二,出让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动产所有权虽已移转于受让人,但出让人仍是动产的直接占有人。
第三,通过特定合同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此处“特定合同”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合同,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
特定合同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
出让人正是基于特定合同才得以继续占有已出让的动产。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一、问题之提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是要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尽管各国立法及学说的出发点不同,但这个要求却在事实上得到了一致认同。
占有之移转即交付,然交付不仅有现实交付,还有观念交付。
对于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鲜有争论;但对于占有改定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则是一个有较大争议的问题。
这点从“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类型化说”“共同损失分担说”等“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即可看出。
笔者不揣浅陋参与这一争论,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
二、“否认说”之理由“否认说”认为善意第三人通过占有改定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我将其总结为以下几个理由:(一)善意第三人没有现实地占有标的物。
其中此理由又可详述为以下几个:1善意取得的根据不仅单方面基于让与人占有的公信力而使受让人取得权利,而且也是受让人占有受到占有的效力的保护使然。
也就是说,善意取得的成立既要求让与人之相对方眼睛里有“客观”的外部事实值得信赖,也须要求与交易相对方之外的所有其他人眼睛里有受让人占有的“客观”的外部事实存在。
否则,何以要求其他人尊重善意受让人的所有权?何以此时的所有权有对世效力?而受让人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并无受让人占有标的物的“客观”事实存在,所以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4]2从逻辑上看,无权处分人通过占有改定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的,无权处分人仍现实地占有该标的物,原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间存在占有委托关系,善意第三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间也存在占有委托关系。
两者都是对无权处分人的信赖,法律有什么理由在物权变动上厚受让人而薄原权利人?[5]3无权处分行为系非正常的利益变动,是法律应力避免的现象,而无权处分人以占有改定方式为无权处分后完全可以对此动产进行再次的无权处分。
可见此时的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式成了非正常利益变动的温床,为了防止非正常利益变动的重复,否认占有改定时的善意取得就成为当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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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说 介绍
占有 改定 是否适 用 即时取得 制度 。主要 存在 以 下学 说 :
( )肯 定 说认 为 占有 改 定仍 适 用 即 时取得 制 一 度 。他们 认 为动 产 占有 的受让 并不 是 即时取得 制度
标 的物 ,这 和真正权 利人 因信赖 让与 人 而使 之 占有 动产 的情 形相 同。
后, 才能确定 。 也就是 说原权利人 的所 有权在 让与人
仍继 续 占有 动产期 间 , 并未 确定 丧失 , 权利人 先对 若
护, 不能 因受让人 占有时 占有 转移 方式 的不 同 , 使善
意受让 人面 对不 同的法律 后 果 。
该 动产 现实 占有 , 让人 所有 权 即丧 失 , 之 亦然 。 受 反
的本来要件 , 而不过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 , 占 有改定本来就是 占有转移的方式之一,自 然不能排
除 ,而且 即 时取得 制度 本身 就是 基 于对 转让 人 占有
的信赖 , 而保护 善意 受让 人 , 以实 现对交 易 的安全保
( ) 三 折衷说认为受让人可以通过 占有改定取得 动产权利 , 但此项权利的取得 , 须待标的物现实交付
与现实交付相结合 , 才发生确定效力。
( ) 同分担 说认 为在受 让人 已 占有改定 方式 四 共
项否定 , 在动产为现实交付 以前 , 仍未实现 , 真正权 利人 的权利 仍应 视 为继续 存在 ,因此 真正 权利人 有 权对现 在仍 占有标 的物 的让 与人 请求 返还 ,该让 与
J .06 un 2 0 NO, er No. 5 3S . 7
第3 ( 期 总第 7 ) 5期
论 耶 时取 得对 占有 改定的 适用
赵 迎 新
( 山东 师 范 大 学 , 南 2现代 民法 中保障 交易安全 的一项重要制度 , 占有改 定作 为动产 交 易的一 项
o s s i y tm o l ea p i b ewh n at n n wn r i t u c a g d o c p t p o e s s . p se s ns se w u d b p l a l e t i i go e h pwi n h n e c u ain i r p ry u i e s o c a s h o n t b n
基 于 自己固有 的权利 回复而加 以拒绝 。 其次 , 即时取
己被世界各 国民法所 确 认 ,同时各 国民法对该 制度
得制 度 目的 , 固然是 为保护 交易 安全 , 法律仍然 要 但
的适用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 故而在动产的交付中, 占 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交付方式 能否适用 即时取得 制度一直 是各 界争 论的一 个焦 点并 出现下列 学说 :
( hn ogN r l nvri ,ia 5 0 4 C ia S a dn omaU ie t Jnn 0 1, hn ) sy 2
Ab t d:B n d o ssin i a mp r n y tm ih sc rste sft o u iesi d m ii lw. h o a f e sr a o a f e p se s s n i o t tsse whc e u e h aey fb sn s n mo e cvl a T eb n d i o a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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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6月 06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 u n l fs 0 d n d n tain I e t &s 0 d n c n mc Mg o en ̄ e n e I tu e o ra o h n O g A mis rt s i o n 8 hn OgE oo i n g re t P 既 n In i t st
人不得拒 绝 。受让 人 如在标 的物 已经 返还真 正权利
K ywo d :o aFd o ssin Own rhpwi c a g dOcu ain Ap l ain e r sB n ieP seso ; e i t Un h e c p t ; pi t s h n o c o
即时取 得 制度作 为 现代 民法 中 的一项 重要制度
一
尽可能兼顾静的安全 , 即原权利人 的利益。 二者发生 冲突时,应对交易安全与原权利人 的固有权利加 以 衡量 , 来决定 更有必 要保护何 者 。占有 改定 在 占有转
移 方式 中是 最不 明确 的 ,如果 即时 取得 制度对 其认 可, 对原权利人 未免 过于苛刻 。 因为受让 人 已 占有改 定方 式受让 动产 ,实际上 即意 味着委 托让 与人 占有
特 殊 交付 方 式 应 " 用 即 时 取得 制度 。 3适 -
关键词 : 即时取得 ; 占有 改定; 适用
中 图 分 类 号 : 9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 8 3 4 2 0 )3 0 5 — 2 D 1 3 A 10 — 1 (0 60 — 02 0 5
其理 由在于 占有 的公示力较 弱 ,因此 当重 复为 之或
( )否 定说 认 为 占有 改定 不 适用 即时取 得 制 二
发生竞合 时 , 常在 当事人 间仅产 生 相对 的效 力 , 通 须
度 。首先 ,受让人对标 的物虽然 已占有改定取得 占
有, 真正权 利人 对让 与人 的信 赖关 系 已被否定 , 但此
On Bo aFi eP s e so y t m n e eOwn rh pwi c a g d Oc u a in n d o s s i n S se u d rt h e s i t Un h n e c p to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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