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全国组织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
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全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全文)(1988年3月13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一次全国 * 通过)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
第二条中国残联是中国政府批准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中国残联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适应 * 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
动员社会发扬 * 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关心残疾人生活、学习和工作,做好宣传舆论工作,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团结残疾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促进和发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推动残疾的预防工作。
第七条推进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化管理;培养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工作者。
第八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协助国家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规划。
第九条协调残疾人社会团体的工作。
第十条开展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承担“ * 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向政府提交工作报告和建议。
第三章全国组织第十三条全国 *中国残联全国 * 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
代表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
* 实行民主集中制。
* 职权:一、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委员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二、确定工作方针,审议工作报告;三、制定、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第十四条名誉职务中国残联设名誉职务,人选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
主席团会议由中国残联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全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全文」中国残疾日联合会章程是怎么样的?下面是全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1988年3月13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
第二条中国残联是中国政府批准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中国残联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
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关心残疾人生活、学习和工作,做好宣传舆论工作,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团结残疾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促进和发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推动残疾的预防工作。
第七条推进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化管理;培养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工作者。
第八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协助国家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规划。
第九条协调残疾人社会团体的工作。
第十条开展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承担“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向政府提交工作报告和建议。
第三章全国组织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
代表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
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大会职权:一、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委员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二、确定工作方针,审议工作报告;三、制定、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第十四条名誉职务中国残联设名誉职务,人选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
主席团会议由中国残联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残联运行章程
残联运行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规范残联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运行章程。
第二条残联的全称是残疾人联合会,是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
第三条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四条残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工作,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残联的主要任务包括:1、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呼声。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3、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5、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6、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7、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8、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第六条残联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残联主席团召集。
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第八条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审议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2、选举产生残联主席团。
第九条残联主席团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残联工作。
第十条残联主席团的职权是:1、选举主席、副主席。
2、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3、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4、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执行理事会是残联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负责残联的日常工作。
残联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字体【大中小】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务第三章全国组织第四章地方组织第五章基层组织第六章经费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第二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条件。
第八条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联系、指导各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
第十二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全国组织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
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一、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三、选举产生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名誉职务中国残联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残联专门协会的工作制度
残联专门协会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残联专门协会的工作,更好地服务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残联专门协会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组成部分,代表和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残联专门协会的工作应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残疾人的主体作用,尊重残疾人的意愿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残联专门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残联专门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委员由各地残疾人代表选举产生。
第六条残联专门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残联专门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事项。
第七条残联专门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残联专门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执行理事会决议。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残联专门协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一)调查研究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二)代表残疾人参与政府、社会和残疾人相关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三)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工作计划,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四)开展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法律意识;(五)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旅游等方面的服务;(六)建立健全残疾人组织体系,培养残疾人工作人才;(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援助,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国际发展。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残联专门协会的工作程序:(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二)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三)残联专门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残疾人事业的具体工作;(四)残联专门协会通过各种形式,收集残疾人的意愿和需求,反映残疾人问题,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五)残联专门协会定期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残疾人工作人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残疾人协会章程
残疾人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残疾人协会是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由残疾人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旨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第三条残疾人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残疾人,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实现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残疾人协会遵循自愿、平等、互助、共享的原则,依法开展各项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残疾人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六条会员大会是残疾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的职责包括:讨论并通过章程的修改、选择理事会成员、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理事会是残疾人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协会的工作计划、决策协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协会的财务等。
第八条监事会是残疾人协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监事会的职责包括: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检查协会的工作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九条秘书处是残疾人协会的行政机构,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负责具体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包括:协助理事会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活动、管理会员名册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条残疾人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会员两类。
第十一条普通会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理事会会员是指在普通会员基础上,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福利等。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按时交纳会费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残疾人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社会捐款、政府补助、项目资助等。
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第四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
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
残联章程资料
残联章程第一章宗旨和职能一、宗旨本残联(残疾人联合会)宗旨是:代表、服务、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我们致力于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实现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
二、职能制定并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等活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服务;加强残疾人组织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国际化发展;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一、最高权力机构本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由残疾人及其亲友代表、残疾人工作者代表、残疾人专家代表等组成,负责审议和批准残联章程、工作计划、财务报告等重要事项。
二、执行机构残联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残联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一、会员权利参加残联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残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和权益;对残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选举和被选举为残联代表。
二、会员义务遵守残联章程和各项规定;积极参与残联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残联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章工作职责一、残疾人康复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残疾人康复计划,提供康复服务和指导,促进残疾人康复和融入社会。
二、残疾人教育工作关注残疾人的教育需求,推动残疾人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三、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培训和就业服务,推动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四、残疾人扶贫工作关注残疾人的贫困问题,制定并实施残疾人扶贫计划,为残疾人提供经济援助和扶贫服务。
五、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组织和开展适合残疾人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六、残疾人权益维护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服务,推动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残联章程和规章制度
残联章程和规章制度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一个以促进残疾人权益、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为宗旨的社会组织。
为了确保残联的工作运行规范及有效性,制定一份章程和规章制度是必要而重要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和规章制度旨在规范残联组织的内部管理、行为准则及权责关系,保障残联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本章程和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残联成员及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残联组织和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残联章程和规章制度是依法定制,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相一致。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残联设有主席团、常务副主席、执行副主席等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各级残联设有秘书处、宣传部、组织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协助主席团落实任务。
第六条残联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会员,会员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组织运作第七条残联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相关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与合作。
第八条残联组织丰富多样的公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康复服务、职业培训、文化娱乐等,满足残疾人群体的综合需求。
第九条残联组织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积极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宣传,推动残疾人权益的实现和保护。
第十条残联加强对残疾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自我管理和融入社会的能力。
第四章组织保障第十一条残联组织要落实相关资金保障政策,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第十二条残联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纪律检查制度,加强对成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对违纪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残联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维护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残联组织及其成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残联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章程和规章制度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与时俱进。
结语残联章程和规章制度是残联组织正常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只有通过规范化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才能更好地发挥残联的功能和作用,为残疾人群体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和支持。
最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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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
第二条中国残联是中国政府批准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中国残联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
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关心残疾人生活、学习和工作,做好宣传舆论工作,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团结残疾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促进和发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推动残疾的预防工作。
第七条推进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化管理;培养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工作者。
第八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协助国家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规划。
第九条协调残疾人社会团体的工作。
第十条开展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承担“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向政府提交工作报告和建议。
第三章全国组织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
代表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
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大会职权:一、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委员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二、确定工作方针,审议工作报告;三、制定、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第十四条名誉职务中国残联设名誉职务,人选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
主席团会议由中国残联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一个由残疾人及其代表组成的全国性民间自
愿性社会组织,主要以残疾人为主体组织走向社会,积极发挥残疾人
的政治参与与社会影响力,积极服务残疾人和社会,促进残疾人群体
合法权益的实现。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宪法,它规定了联合会的组织结构,宗旨,性质,权利义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其宗旨是:建设公正、团结、拥护
和美好的残疾世界,在实现中国残疾人全面发展、社会公平正义的过
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用事实和行动为残疾人护航着想。
它的性质是帮
助残疾人,以大力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促进残疾人健康发展为主要
任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了它的基础组织结构,包括会员制、
团体机构、咨询机构、专业委员会、财务机构、保险机构、社会伤残
保险赔偿等。
它也规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和行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并严格履行其义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残疾人群体的全面
发展。
它的宗旨,性质和组织结构,为联合会的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
政治指导和法律保护,对提高残疾人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影响力,积极
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群体合法权益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2.04.05•【文号】残联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残联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残联发〔2009〕19号)印发以来,各地给予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制定了本级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工作规则》与各专门协会章程相互配套,行之有效,符合专门协会工作实际,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为适应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社团法人以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经征求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意见,重新修订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现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级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二○一二年四月五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团法人机制下的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各专门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维权”职责,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工作,全心全意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三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组织的活力和发展动力,增强亲和力和感召力,增强国际合作交流影响力,增强自我教育和管理能力,建设学习文化型、服务能力型、创新活力型的协会组织,成为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代言人、服务组织者、权益维护者。
残疾人协会章程
残疾人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残疾人的权益保护,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残疾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残疾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的全面融入社会。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加、平等互助、民主管理、开放透明。
第五条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1. 组织开展残疾人权益保护活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2. 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3. 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教育等活动,提升残疾人的生活质量;4. 开展残疾人互助和社会融入工作,增强残疾人的社会参与意识;5. 开展残疾人扶贫、救助工作,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6. 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支持。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
第八条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
第九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工作实施。
秘书处设秘书长,由理事会选聘。
秘书处下设不同的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领域。
第十条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由协会会员自愿组成,负责协会的专业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是指自愿加入协会并缴纳会费的残疾人及其家属。
荣誉会员是指对协会事业有杰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2. 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协会的决策过程;3.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享受相关服务;4. 参与协会的荣誉评选和表彰。
第十三条会员有以下义务:1. 遵守本章程和协会的规章制度;2.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3.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4. 缴纳会费。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2017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2017
摘要:
一、章程的概述
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宗旨和职能
三、会员和组织的相关规定
四、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相关规定
五、经费和资产管理
六、修改和解释章程
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中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成立于1988 年。
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残联的主要职能是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服务。
第二章会员和组织的相关规定
会员:凡年满18 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申请成为残联的会员。
组织: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各地残联选举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第三章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相关规定
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国各地残联选
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主席团: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
第四章经费和资产管理
经费:残联的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资产管理:残联的资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残联的资产。
第五章修改和解释章程
修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
解释:主席团负责解释章程。
残联章程和规章制度
残联章程和规章制度一、引言残疾人是社会中的一群特殊群体,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促进其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作为专门机构,在社会各界担负着重要的责任。
为了规范和明确残联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制定残联章程和规章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总则残联是由残疾人自己组成的群众团体,旨在促进残疾人的生存发展和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本章程和规章制度将规范残联的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残联的运行机制,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
三、组织机构残联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常务理事会、委员会和秘书处。
常务理事会是残联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负责制定重要决策并监督执行。
委员会下设多个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工作。
秘书处则是日常事务的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与外界进行沟通合作。
四、职责和权益1. 残联的主要职责是代表残疾人群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2. 残联有权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并依法参与相关决策的制定过程。
3. 残联有权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以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的福利保障。
4. 残联有责任宣传残疾人的权益和需求,实施公益活动,向社会传达正面的残疾人形象,促进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五、工作机制1. 残联将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统计机制,定期了解残疾人的需求和困难,并据此制定相关政策和项目。
2. 残联将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形成联动效应,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3. 残联将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提升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其就业创业机会。
4. 残联将建立法律援助机制,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5. 残联将建立康复辅助服务机制,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相关辅助设施,促进其身心康复。
六、监督和评估1. 残联将建立监督机制,对残联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确保各项职责的有效履行。
残疾人专委规章制度
残疾人专委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残疾人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的组织、运作和管理。
第三条专委是残疾人权益的代表和维护者,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政策,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专委的工作原则是:公正、公开、专业、参与。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专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残疾人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代表担任。
第六条专委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通过。
第七条专委设立各种专业小组,负责研究残疾人问题的各个方面,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专委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调查研究残疾人的需求和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二)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三)推动残疾人教育、就业、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工作;(四)协调政府、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之间的关系,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九条专委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包括:(一)组织会议和活动;(二)收集、整理和发布残疾人相关信息;(三)协调各部门、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之间的关系;(四)管理专委的财务和物资。
四、工作程序第十条专委的工作程序包括:(一)召开会议,讨论和研究残疾人问题;(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残疾人的需求和问题;(三)制定政策建议,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四)监督政策的实施,评估政策的效果。
五、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专委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良好的人品和职业道德;(二)熟悉残疾人政策,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能够积极参加专委的工作,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专委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成员的离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委员会。
第十三条专委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残联活动章程
残联活动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残联活动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本残联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平等参与原则,保障残疾人在活动中的平等地位和参与权利。
(三)以人为本原则,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支持。
(四)公开透明原则,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残联的组织架构第四条本残联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活动计划、审议重大事项等。
理事会成员由残疾人代表、残疾人工作者和关心残疾人事业的社会人士组成。
第五条设立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残联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康复服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文化体育等。
第六条建立监督机构,对残联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第三章残联活动的内容第七条康复服务活动(一)开展残疾预防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残疾预防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组织康复医疗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评估、治疗和训练。
(三)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第八条教育培训活动(一)协助政府推动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
(三)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学成才,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帮助。
第九条就业指导活动(一)收集和发布就业信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二)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残疾人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
(三)推动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第十条文化体育活动(一)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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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中国盲人协会章程(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盲人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全称:中国盲人协会,简称:中国盲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Blind,英文简称:CAB。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盲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反映盲人的特殊需求,维护盲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盲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盲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五条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任务(一)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盲人,反映盲人的意见和需求,沟通盲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盲人服务。
争取和维护盲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 团结、教育盲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促进盲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推进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盲文的规范化研究与普及,推动盲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
对盲文出版、盲人按摩等具有盲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参与、举办与盲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推动文化扫盲工作。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盲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盲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盲人协会开展工作。
(十)代表中国盲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第七条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盲人代表组成。
盲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一)审议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制定和修改中国盲人协会章程;(三)选举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委员;(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全国盲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须有盲人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名誉职务中国盲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盲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决议。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一)选举主席、副主席;(二)执行盲人代表会议的决议;(三)向盲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向盲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办事机构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盲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盲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
中国聋人协会章程(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聋人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全称:中国聋人协会,简称:中国聋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Deaf,英文简称:CAD。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聋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代表聋人的共同利益,反映聋人的特殊需求,维护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聋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五条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任务(一)代表聋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聋人,反映聋人的意见和需求,沟通聋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聋人服务。
争取和维护聋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团结、教育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促进聋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中国手语的规范化研究与普及,推动聋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
对中国手语、影视字幕、聋儿康复等具有聋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参与、举办与聋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提高聋人的综合素质。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聋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聋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聋人协会开展工作。
(十)代表中国聋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第七条全国聋人代表会议全国聋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聋人代表组成。
聋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一)审议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制定和修改中国聋人协会章程;(三)选举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全国聋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
全国聋人代表会议须有聋人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名誉职务中国聋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聋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聋人代表会议决议。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一)选举主席、副主席;(二)执行聋人代表会议的决议;(三)向聋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向聋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聋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办事机构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聋人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
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肢残人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全称:中国肢残人协会,简称:中国肢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Physically Disabled Persons,英文简称:CAPDP。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肢残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反映肢残人的特殊需求,维护肢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肢残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肢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五条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任务(一)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肢残人,反映肢残人的意见和需求,沟通肢残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肢残人服务。
争取和维护肢残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团结、教育肢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促进肢残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推进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推动肢残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对残疾人机动车等具有肢残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参与、举办与肢残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提高肢残人的综合素质。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肢残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肢残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肢残人协会开展工作。
(十)代表中国肢残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第七条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肢残人代表组成。
肢残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一)审议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制定和修改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三)选举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
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须有肢残人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名誉职务中国肢残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决议。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一)选举主席、副主席;(二)执行肢残人代表会议的决议;(三)向肢残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向肢残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办事机构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