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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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三产用地小产权房政策

南宁三产用地小产权房政策

“小产权房”被叫停集体三产用地是否受影响日前,关于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在南宁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不少小产权房,这些小产权房在政策下将何去何从呢?政策回顾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房地产深化改革要求提出城乡土地制度改革,建设统一的城乡用地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根据《决定》精神结合之前383改革方案提出的““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架构下,对已经形成的‘小产权房’,按照不同情况补缴一定数量的土地出让收入,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集体土地入市”与“小产权房转正”是房地产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趋势。

但是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为何国土部和住建部的《通知》与中央的《决定》精神相驰而背呢?虽然按中央《决定》精神小产权房从不合法到合法是大势所趋,但是在现阶段的《土地管理法》和《宪法》框架下,集体土地入市还找不到法律的依据,小产权房合法化需经过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担心在修法前部分人误读中央精神,在未经规划的土地甚至是农用耕地抢盖房子,那么农村的土地流转将会陷入混乱,耕地被侵占的情况势必会更加严重,农村耕地将会大面积沦为住房用地,农村耕地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将会弱化农村土地最原本的使用价值。

并且,将会导致农村出现乱建现象,破坏农村环境,将会出现“农村不农”的局面。

所以在相关部门未制定新的集体土地入市制度前,须坚决遏制未经规划批准的非法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2•【字号】南府规〔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日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市场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自然资源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重点收储经营性土地,并统筹、指导各城区、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工作。

各城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重点收储工业仓储用地,并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回建安置、产业用地的收储工作。

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信、住建、国资、林业、生态、人社、投促、城管综合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正文:----------------------------------------------------------------------------------------------------------------------------------------------------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9月26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决定》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南府规〔2018〕38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法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和相关部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信访、城管、文物、林园、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征地区片。

项目涉及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按所在区片标准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7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7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六)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计划。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南府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新兴村、鸡村、北湖村、西津村、大塘村、连畴村、永宁村、皂角村、苏卢村、屯里村、屯渌村、罗赖村、和德村、心圩村、西明村、明华村、振兴村、四联村、新村(高新区)、仁义村、南乡村、东南村、平阳村、智和村、同乐村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和合村、龙岗村、梁村、公曹村、永乐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玉洞村、新村(良庆区)、石西村、兴贤村、老口村、忠良村、上灵村、下灵村、永安村、和安村、乐洲村、降桥村的区域范围。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1日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监察、信访、城管、文物、园林、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降桥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西乡塘区)、罗赖村、和德村、振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平阳村、白沙村、新兴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新兴村、鸡村、北湖村、西津村、大塘村、连畴村、永宁村、皂角村、苏卢村、屯里村、屯渌村、罗赖村、和德村、心圩村、西明村、明华村、振兴村、四联村、新村(高新区)、仁义村、南乡村、东南村、平阳村、智和村、同乐村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和合村、龙岗村、梁村、公曹村、永乐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玉洞村、新村(良庆区)、石西村、兴贤村、老口村、忠良村、上灵村、下灵村、永安村、和安村、乐洲村、降桥村的区域范围。

(三)第三区片为本市高速环道外的那舅社区、五合社区、德福社区、莫村社区、蓉茉社区、金湖社区、三塘村、那况村,平垌村、平单村、定宁村、坛白村、新桥村、那备村、那德村、光明村、永红村、康宁村、祥宁村、吴圩社区、金鸡村、罗村、苏盆村、居仁村、华联村、新联村、古思村、平乐村、那平村、那马社区,梁信村、梁勇村、新生村、新新村、孟莲村、新团村、新兰村、仁福村、张村的区域范围。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做好我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我市“项目建设年”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拆迁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动迁单位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南府发〔2008〕15号文)的规定,我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

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城区、开发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将动迁的具体工作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的认定(一)被拆迁人只拥有一处住宅,属下列单一情形的,按如下办法认定补偿或补助:1、被拆迁人持有《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05〕1号,以下简称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的,对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建设用地审批、规划用地许可和报建手续不全的房屋(以下简称手续不全房屋),对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助;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出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南宁市征地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南宁市征地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偿安置公告也没有要求在媒体上公开发布 , 只是作 为 办理后 续用 地手 续 的上 报材 料 。
22 被 征地农 村 经 济 组 织对 听证 的权 利 未 能 充 分 .
行 使
地庙 搬 迁 没有相 应 补 偿 , 以征 地 拆迁 往 往 难 以 开 所
展, 工作人员束手无策。最后也是采取协商方 式解 决。此外 , 对集体 土地上房屋拆 迁补偿安置办法 中 的杂物房、 农业生产配套房和养殖用房如何 区分 , 也 不清晰。另外 , 被拆迁房屋特殊装修实际使用年 限 如何界定 的问题 , 也不够完善 。因为房屋特殊装修
随着 形 势 的发 展 和法规 的完善 , 特别 是《 中华 人
1 南 宁 市征 地 工作 程序 简介
以南 宁 市 邕江 堤 路 园工 程 为 例 , 要介 绍 南 宁 简 市 目前开 展征地 工作 的一 般程 序 : ( ) 建设单 位 凭 发 改委 下 达 的立 项 批 文 和 规 1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规定土地所有权 分 为 国家 所有 和农 村 集 体 所 有 , 国家 为 公共 利 益 需 要, 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实施任
何一 项涉 及使 用农 村集 体土 地 的建设 项 目都 要 依法
地转 为建设 用地 。 ( ) 市征 地办 发布征 地 预公告 , 托城 区征 地 5 委
法。
() 国土部 或 区 国土 厅 发 放农 用 地 转 为 建 设 7
用 地 和征用 土地 的批 复 。
() 市 征地 办 开展批 后 实施工 作 , 8 拟订征 地 公 告 和补偿 安置 公告 , 征地 结 算 资料 一 并送 市 国 土 与
部 门审 核 。
2 征 地 工作 目前 存 在 的 主要 问题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2013]5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2013]5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2013〕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人员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人员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人员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民政、计生、人社、农业、住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等相关单位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人员认定、审核的相关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人员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市级公安、民政、计生、人社、农业、住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征地应安置人员的认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其它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为做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我市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和发放自谋职业补助三种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

征地应安置人员是指在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时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资格,并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认定条件,予以安排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的人员。

(一)从未享受过安排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等征地安置措施,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纳入征地应安置人员申报、审核范围:1.经公安部门核定,2012年8月21日(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时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员(以下简称“原在册农业人员”),参加集体生产和经营收益分配,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村集体相应义务,安置资格审核时仍在世,且户口保留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南府发[2001]12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10.23【实施日期】2001.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23日南府发[2001]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供地方式。

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产的利用效能和利用价值,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收回、收购、征用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后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或进行招标、拍卖出让或者出租等经营管理行为。

第三条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市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职能单位,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四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计划、经济、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相关工作。

第六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收购储备:(一)市区内的无主地;(二)因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三)经核准报废的原划拨道路、采矿场、取土区用地;(四)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五)因拖欠地价款等违约行为被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的土地;(六)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七)被依法没收的土地;(八)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或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后剩余的闲置土地;(九)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的土地;(十)政府统一征用的集体土地及统一收回的国有土地;(十一)土地使用者申请被收购的土地;(十二)其他需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最新南宁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南宁征地补偿标准

Tired,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feeling sad, no love to be foun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南宁征地补偿标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为了适应地区的发展建设,每年我国各地都有大量农村以及废旧土地进行拆迁。

当然,国家会对被拆迁房屋或被征收土地的居民进行补偿,居民最关心的自然就是如何补偿的问题。

当然不同的地区的征地补偿政策都不一样,下面就带大家了解最新的南宁征地补偿标准。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南宁市产权交换式补偿:一、南宁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南宁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南宁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40件)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40件)
29
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
市科技局
30
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31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城市管理局
32
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
市教育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33
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市教育局
34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市城市管理局
35
南宁市公益林条例
市林业局
36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7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市交通局
38
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39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市环境保护局
40
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市卫生局
南府办〔2009〕136号附件1: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40件)
序号
法规名称
起草或者负责实施单位
1
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
市公安局
2
南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市水利局
3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建设委员会
4
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市公安局
5
南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市卫生局
6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市园林管理局
7
南宁市邮政管理条例
市邮政局
8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市规划局
9
南宁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
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决议-国发[1982]8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决议-国发[1982]8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决议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决议(国发[1982]80号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本)》将本文废止)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原则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

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

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第三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五条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六条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9.25•【字号】•【施行日期】1996.09.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1995年1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三章征地补偿与安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用集体土地(简称“征地”)的管理,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保护征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征地系指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简称“集体土地”)。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地涉及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南宁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工作实施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劳动、农业、粮食、公安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和配合市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已依法办理征用手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六条征地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需要为依据,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第七条国家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的原则,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不得直接进行征地或变相征地。

第八条征地时,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对被征地的单位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章征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九条市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和建设用地需要拟定年度土地征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为指导我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标准:一、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单位:元/亩类别基价区片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第一区片45000 75000 120000 120000 45000第二区片40000 60000 100000 100000 40000第三区片35000 45000 80000 80000 35000第四区片32500 32500 65000 65000(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三塘村、那况村、降桥村、路西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罗赖村、和德村、振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留村、那洪村、黄茅坪村、平阳村、白沙村、玉洞村、新村(良庆区)、那黄村、平乐村、那平村、坛泽村、良庆社区、龙岗村、新兴村、那廖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南府规〔2018〕3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为顺利推进我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加快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切实维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征地奖励(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前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相应地类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上浮20%计算。

(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45日内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相应地类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上浮10%计算。

(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45日内未能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补偿费按相应地类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不予奖励。

二、连片青苗补偿连片青苗是指建设项目用地上连片种植的粮食、糖料、油料、瓜果、蔬菜、林木、水面养殖等我市常见的农、林、水经济作物。

连片青苗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一)一年生以内(含一年)种植作物和普通林木、水面养殖,属于生长初期的,青苗补偿费按三级计算;属于生长中期的,青苗补偿费按二级计算;属于生产后期的,青苗补偿费按一级计算。

(二)属于多年生种植作物或名贵林木, 前期投入较大或经济价值较高的,可参照园林绿化苗木给予评估补偿。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2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护被征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开展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具体包括:(一)送达相关征地材料;(二)开展征地调查和协商;(三)组织开展征地听证工作;(四)组织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五)申请核拨征地补偿费用;(六)协助开展征地批后实施工作;(七)协助申请强制执行;(八)完成征地成本结算;(九)完成征地材料的归档;(十)其他相关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事项组织开展听证工作、对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审核。

[事务文书]划拨土地协议书(多篇范文)

[事务文书]划拨土地协议书(多篇范文)

划拨土地协议书划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以下简称甲方)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因国家建设需要,需划拨乙方红星管理区位于云景路北面、高坡岭路西面(图幅名:大塘表-a;测量内分图地块号:第004号、第005号)的国有土地33389.54平方米,合 50.085亩,其中:一般农用地50.085 亩(园地50.085亩)作为广西党员干部科教信息园项目建设用地。

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XX]15号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发[XX]4号文)的规定,在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的主持下,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划拨乙方土地的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划拨乙方土地范围,以市规划局的规划定点图和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测量的坐标图为准。

二、经核实,乙方被划拨土地位于第二区片范围。

根据政策规定,划拨乙方土地,应支付给乙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具体补偿标准、计算公式及补偿金额如下:(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区片土地补偿费标准×征地面积一般农用地:x元/亩×x亩= x元;小计:x元。

(二)安置补助费经核实,乙方人均农用地系数为1.0。

安置补助费=征地区片综合价格×征地面积×人均农用地系数-土地补偿费一般农用地:x元/亩×x亩×1.0-x元=x元;小计:x元。

(三)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用地青苗补偿费标准×征地面积;一级园地:x亩×x元/亩=x元;小计:x元。

以上划拨乙方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合计: x元(大写:x)。

三、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另外2.060亩乙方土地在修建检察院路及0.267亩乙方土地在修建高坡岭路时分别已划拨并给予补偿。

四、本协议自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核准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补偿(补助)费共计: x元(大写:x)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款后15天内将上述土地移交给甲方使用,同时将有效的收款收据原件提交给青秀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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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第七条调整为第六条,修改为:“征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的原则。”
五、将第八条调整为第七条,修改为:“征地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对被征地的单位给予补偿、安置。”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受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对建设项目组织征地调查,编制征地方案;
(二)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发布征地公告;
(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和被征地单位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调查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
(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告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逾期应当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十一、增加一条为第十三条:“征地搬迁住宅用房,可采用统一建造住宅、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对被拆迁人实行住房安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
十二、第二十六条调整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土地被征用之日起,市财政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农业税。”
十三、第三十九条调整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市辖县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征地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第四条修改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地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房产、农业、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合法的征地拆迁机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三)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确认;
(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和被征地单位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调查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
征地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地涉及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上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地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房产、农业、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
市土地行政土管部门可以委托合法的征地拆迁机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规范征地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征地系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安置,办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修Fra bibliotek) (1995年12月1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1997年1月13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的决定》修正)
(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告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逾期应当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请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规范征地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征地系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安置,办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21203(颁布时间)
20030101(实施时间)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2002年6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九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请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超过公告规定或裁决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入,是指囚征地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可采用货币补偿、留地安置、实物补偿、养老保险以及其他方式补偿安置。留地安置方式一般适用于边远地区。”
十、第十九条调整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征地所需的各种费用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统一收取。需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当按征地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汇入被征地单位开设的征地补偿费银行专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征地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的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可采用货币补偿、留地安置、实物补偿、养老保险以及其他方式补偿安置。留地安置方式一般适用于边远地区。
第十二条 征地所需的各种费用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统一收取。需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当按征地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汇入被征地单位开设的征地补偿费银行专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其安置方式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十四、取消章的设置。删除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条文顺序依次调整。
第十三条 征地搬迁住宅用房,可采用统一建造住宅,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对被拆迁人实行住房安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
第十四条 土地被征用之日起,市财政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农业税。
第十五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其安置方式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征地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需要为依据,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第六条 征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的原则。
第七条 征地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对被征地的单位给予补偿、安置。
第八条 征地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受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对建设项目组织征地调查,编制征地方案;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超过公告规定或裁决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因征地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九、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征地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的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二)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发布征地公告;
(三)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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