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
探析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为维护法制统一发 挥着 巨大作用。枪察权在国家权力体 系中处于独立的法 律地位,是其他权 力不可取代的。随着 司法制度改革和 法学理论的发展 ,法学界对司法权予以研究后 ,检察权 的性 质 问题 进入 法 学 研究 的 视 野 ,但 目前 对此 问题 争议 还很多,尚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认识。 检察权性质的不同理论及制度安排 现有对检察权 f 生质的认识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 行政 权说 ”和 “ 司法 权说 ” 。 “ 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属于行政权。其理由是 :司 法权有中立性 、独立性 、被动性、判断性 、程序性 、终 极性 , 而检察权不是中立的,是代表国家的;不是独立 的 ,是 受上 级 领 导的 ;不是 被 动 的 ,是 不 积极 主 动 的 ; 不是判断性的 ,是执行性 的;不是终极性的,只是程序 性 的权 力 。 “ 司法权说”认为检察权属于司法权。其理 由是 :我 国新中国法制史 中一直将检察机关视为司法机关 ;两方 不少国家将检察官设立在法院内,作为司法官 ;检察官 与法官受到同样的教育和培训 ;检察机关 的活动是法院 行使权力不可缺少的程序 ;检察机关对部分事项 ( 如不 起诉决 定 )具有 最终决 定 权 。 放眼全球 ,不难看出各国的检察制度各具特色 ,大 不相同。一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法 国、德国等将检察机关设置于法院系统内 ,虽受司法部 领导 ,但享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美国等将检察机关置于 司法部领导之下,不设置于法院内;前苏联等将检察机 关单独列出,对最高权力机关负责。 二是检察官地位不同。在法 国等国检察官是司法官; 在美国、日本检察官是行政官员;在前苏联等社 会主义 国家检察官是国家干部,没有准确定性。 三是检察权中的权能不同。在英国检察机关主要作为 公诉机关和政府法律顾 问;在美 国检察机关还享有侦察 权 、指挥侦察权 ;在新加坡检察机关还有参与立法、管 理律师等行政职权;在前苏联检察机关享有一般监督职 权 ,权 力最 大 。 我国学者企图通过对各国检察机关的考查而给中国的 检察权定性 ,或者对司法权进行抽象分析得 出结论后给 检察权定性 ,这种思路是徒劳的。性质问题转换成检察 权的建构问题 ,检察制度同存在主义所说 ,也是存在先 于本质,而非本质先于存在 。检察机关处于行政权与 司 法权之 间的两可状态 ,将来成为哪类权力存在选择的可 能胜。
检察权定位浅析
力 ,也是从 司 法权 中 分离 出来
并 制 约审 判权 的一 种 权 力 , 本
家在 设计政 治 制度 时 ,都 不 能
不考虑 如何 建立 一套 有效 的监 督制 约机 制 ,都 不能 不考 虑如
何 防 止 国 家权 力 被 滥 用 。 不 少 西 方 国 家 在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胜利 后 , 照 “Leabharlann Baidu权 分 立 ” 按 三 的 原 则 , 法 权 、 政 权 和 司 法 立 行 权 分 别 由 议 会 、 政 府 和 法 院 行
察 权 , 受 行 政 机 关 、 会 团 体 不 社
力 的性质 是界 定我 国检 察杈 性
质 的 关键 。
效地 保证法律 的正确 适用 。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权 的 性 质
和 个人 的干涉 。法 律监 督权 与
公 诉权 的性 质 从 公诉 权
对 国 家工 作 人 员 的职 务 犯 罪 ,
性 权 力 的行政权 、司法 权不 可 混 同。如 果将 公诉权 界 定 为司
法 权 或 行 政 权 ,就 混 淆 了 程 序 性 权 力 和 实体 性 权 力 的 区 别 。 其 次 ,公 诉 权 的 行 使 具 有
法 程序 中 ,检察 机 关代表 行政
权 对 司法 权 进 行 监 督 , 接 受 司 又
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
检察机关的公正性
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扮演着重 要角色,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 力量。
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以 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 格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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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
检察机关通过打击犯罪、保护人 民、维护社会公正,为人民提供 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推进检察机关 的信息化建设, 提高办案效率 和透明度,加 强与社会各界 的沟通与联系。
完善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的发展趋势
检察机关的性质:法律监督机关, 维护司法公正
完善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的必 要性: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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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职权:公诉权、侦查 权、监督权等多项职能
发展趋势:逐步强化检察机关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扩大检察职权 范围,加强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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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独立性
检察机关在组织 上独立于行政机 关,不受行政机 关的干涉。
检察官在履行职 责时具有独立性, 只服从法律。
检察机关在行使 职权时不受其他 任何机关、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机关的经费 独立,不受行政 机关的控制和支 配。
中国检察权的宪法地位与性质分析
使检 察权 更好地 在构建社 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过程 中发挥其功 能 有 着重要 的法律意义 。而 目前, 学术界 对检 察权 的 定性 一直 存 在 争论 , 本 文从 完政的 角度 出发 , 研 究分析认 为检察权作 为一种
独 立 的 国 家权 力 , 其 性 质 应 定 义 为 法律 监 督权 。 关键词 : 检察权 ; 宪法地位; 性质 ; 法 律 监 督 权 中 图分 类 号 : F 2 7 0 . 7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C N 4 3 —1 o 2 7 / F ( 2 0 1 3 ) l 1 -0 5 6 —0 2 作 者: 济 阳县 人 民 法 院 ; 山东, 济阳 , 2 5 1 4 9 9
护 社 会 秩 序 中发 挥 着 重要 的 作 用 , 研 究检 察 权 的性 质 , 以 及 如 何
督 不同 , 其他 部门 的法 律监 督往 往 不是 其 主要 工作 , 而 是 其副
业 。法律监督是检察权 的本质特点 。中国的检察权是 以法律监 督 为主导的检察权 , 即检察权 是一种 法律 监督权 。这点也 是与 西方检察制度 的有着本质的不 同。 二、 检 察权的性质分析 根据上述分 析 , 笔者认 为 , 从宪政 的角 度分析 , 中国 的检察 权 应 当是 一 种 法 律 监 督 权 。这 不 仅 与 宪 法 和 法律 规 定 的 法 律 监
我国检察权配置问题浅析
为, 只有 将 检 察 权 制度 及 其 产 生 、 展 的社 会 政 治 、 济 、 化 、 史传 统 发 经 文 历
背景 结 合 起 来 考察 , 能切 实 把 握 检 察权 的本 质 。 方 ( )我 国 检 察 制度 的 起 源 一 我 国 的 检察 制 度 起 源 于古 代 的 御 史 制度 。 史 有 多 项职 能 , 纠察 百 御 但 官 、 究 官吏 犯 罪 是 其基 本 职 能 之一 。 史早 在 商 周 时 期便 已 出现 , 追 御 但其 主 要职 责 “ 掌赞 书 而 授 法令 ” 于秘 书 性 质 的 工作 。 属 秦统 一 中 国后 , 了促 进 为 国家 法 令 的贯 彻 执 行 而设 立 御 史 台 , 长 官 御 史大 夫 位 列 三公 , “ 察 之 其 司 纠 任” 辅佐 皇帝 监察 百官 , 并对 司法 活 动进 行 监督 , 史 的监督 职 责 从此 确 立 ; 御
具有 法 律 赋予 的 法律 监 督职 能 , 是 其 区别 于 其他 国 家机 关 的 本质 特 征 。 这 但 是 , 此 基 础 上 能否 进 一 步 推论 , 察权 的 性 质 就 是法 律 监 督 权 呢 ? 在 检 笔者 认
由总 统根 据 司 法 部 长 的推 荐 任 命 , 却具 有法 官 的身 份 , 与法 官地 位相 同 , 被 称为 “ 站着 的法 官 ”2 世 纪 9 年 代起 , 在 全 国最 高 司法 委 员 会 中分 设 与 ;O O 还
论检察权的属性
2015年自考宪法论文范文:论检察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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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我国检察权属性争议的反思
(一)检察权不属于行政权
首先,检察权是程序性权力,不能对权利义务进行实质性配置,以正确适用法律为目的,
追求程序公正。而行政权追求实质性结果,效率优先。其次,检察权的多项权能不具备行
政权的基本性质。如审查起诉权和批捕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和客观中立性,需侦查机关提
出请求,检察官要在客观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居中判断。再次,如果检察权等同于行政权或
者为行政权所包容,那么当政府因其行政行为而成为公诉案件的被告时,角色的错位将会
导致法庭上出现政府权利与权利之间、国家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荒唐对峙。①
(二)检察权不属于司法权
第一,部分检察权能具有主动性和倾向性,不具备司法权的客观中立性。比如职务犯罪侦
查权的行使,检察机关必然坚持"不告也理"的原则,主动搜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检察机
关提起公诉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具有打击犯罪、追求的倾向性。有学者指出"人民检察院对胜诉的欲望高于维护法律实施的欲望,它更愿意胜诉,打击犯罪,只要能胜诉,法律遭到破坏它也能容忍,因此从心理学上来说它不具备司法权的性质。"②第二,检察权不具有效力终局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对、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都只是一种
请求权,仅能启动,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法院作出。第三,检察机关在组织体制上缺乏司
法权的独立性。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一体"的组织原则,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
导的关系,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往往要服从本院领导或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
我国检察权的内容与性质探究
3 检 察 权 的性质 分 析
虽检 察权在 各 国的内容不 同 , 检察权 有 普遍 的性质 , 但 因 而 可 大 致 为 其 定 性 。 检 察 权 具 有 行 政 权 的 特 点 。其 一 , 检 察 机 关 的 组 织 体 制 具 有 行 政 特 性 ,检 察 一 体 制 ” 出 表 “ 突 现 了这 一 点 。其 二 , 察 活 动 具 有 行 政 活 动 的 主 动 性 、 极 检 积 性 的特 点 , 察 、 侦 起诉 都 是 检 察 人 员 发 现 犯 罪 后 主 动 实 施 的 行 为 。因而 , 检察权 具有行 政权 的属 性 。另 一 方 面 , 检察 权 亦 具 有 司 法 权 的 特 点 , 其 是 在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 察 官 的 地 尤 检 表现。 位 基 本 与 法 官 相 当 。检 察 官 在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所 做 出 的 是 否 在 笔 者 看 来 , 于 民 事 、 政 案 件 的 抗 诉 以 及 在 庭 审 之 对 行 起 诉 的 决 定 , 法 官 的 裁 判 相 类 似 , 其 司 法 权 属 性 也 很 明 与 故 后 对 法 院在 审 判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提 出 一 个 书 面 的 意 见 这 两 个 显 。 因 此 , 察 权 实 际 上 是 兼 具 行 政 权 与 司 法 权 两 种 性 质 检 行 为 , 我 国较 之 其 他 国 家 检 察 机 关 的 特 别 之 处 , 能 用 公 是 不 的权 力 。 诉 权 、 查 权 、 捕 权 三 项 权 力 来 包 括 , 必 须 专 门 用 一 个 侦 逮 而
论检察权的性质
简析我国检察权的结构和性质
论文摘要检察职权的职权性结构包括刑事司法权和执法司法监督权两大基本权力。其中刑事司法权包括侦查权、公诉权和强制措施权;执法司法监督权包括诉讼监督权和劳动教养监督权。诉讼监督权又可进一步分为刑事诉讼监督权、民事诉讼监督权和行政诉讼监督权。
论文关键词检察职权职权性结构司法监督权
职权是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有学者指出,“社会共同体通过宪法产生出一种人造组织即国家机构,在整体上赋予国家机构以公共权力行使权,这就是国家权力。由此形成了公共权力所有权与行使权的分离……”,豍进一步,“对国家权力的功能分解与结构分离使国家权力不仅作为整体存在,而且被具体化了。这种被具体化的、固定地与国家机构相联结的公共权力行使权,即为职权”。豎这是从自然法学的角度对职权下的定义,也是职权的应然涵义。检察职权是我国国家权力初级划分中的一种,这一地位决定了检察职权的内容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职权主体对职权没有随心所欲的自由:他不能创设或者废止职权,也不能放弃职权或者改变职权的范围与界限。明确这一点对于把握检察职权的结构有着基础意义。所谓职权性构成,笔者意指对检察职权根据职责和任务进行的分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检察职权体系。每一项权力总是对应着一项公共管理任务而生的,不同性质的公共管理任务,势必产生不同性质的职权,也就产生了职权性分类的客观依据。
一、检察权的职权性结构及论证
检察职权从总体上说包括两大类基本权力:一是刑事诉讼权,二是执法司法监督权。豏刑事诉讼权又包括侦查权、公诉权和强制措施权,执法司法监督权进一步又包括诉讼监督权和劳动教养监督权。诉讼监督权进一步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权。刑事诉讼监督权进一步分为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权和刑检监督权。针对以上内部结构的设定,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阐明:
检察权性质新论
检察权性质新论
摘要:一直以来,关于检察权的性质问题都倍受争议论,即使在法治比较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同样也存在着”归属之争”,无论准确界定其性质有多么困难,合理界定检察权的性质有利于规范检察权的行使。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
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把检察机关划归于审判机关,同时有规定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派驻在各级法院内部的行政代理人,例如,在法国,”检察官乃被定义为’近于司法官之行政权之官员’”;①英美法系国家则倾向于把检察机关划归于行政机关,例如,美国的司法部长则是检察机关的”首长”,但同时也规定了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内部享有独立的司法保障的机构,是公共利益的代表。②
在我国,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以龙宗智等教授为代表的”司法权说”,虽然他认为检察权具有双重属性,但是倾向于把检察机关划归为司法机关,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把检察机关定位在司法机关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脱离于现有的行政系统(政府),体现出其明显的司法权属性,此外,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并保障其独立性也是世界检察制度发展的趋势。③
第二种观点是以陈卫东等教授为代表的”行政权学说”,他认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
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④这也许与他一直推崇的”检察一体化机制”有着一脉相承的直接关系。
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与定位
关 键词
检 察权
性质 定 位 法律 监督 权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91-5.2 10.5 220 )1150 公诉 是指 检察机 关为 依法 指控犯 罪 , 求法 院开庭审判 并追 请 家 的公诉权 包括 审查起 诉权 、 定起诉 和不起 诉权 、 决 公诉变 更权 、
应 当起诉 的判 断 , 并基 于此 判断 , 出起诉 的 决定 。这里有 必要 作 说 明一下 的是 , 诉权 的判 断性 不 同于 司法权 的裁 判性 。 断是 起 判 人基 于外 界信息 和 自身所 具备 的知识 , 对某 一行 为、 事件 、 物的 事
料 , 据相 应 的规 则作 出的 评判 。二者 的主要 区别在 于 : 断具 依 判
中图分 类号 : 963 D 2_
关 于检察权 的性 质 , 很 多种说法 和观 点 , 有 常见 的有“ 政权 行
从检 察权 具有主 动性 、 国家 代表性 、 令性 和执行 性特 征上 , 为 命 认 检 察权 是行政 权 的一部 分。 “ : 司法 权 说” 为检 察权 与 审判权 具 认
判断性 、 独立性 、 法律 性 “ ; 法律 监督 权说 ” 检 察权 作为 独立 于 将
起 诉权 是 公诉 机关 代 表 国家 决定 向法 院对 犯罪 嫌疑人 进行
立法权 、 法权和 行政 权 的另外 一 种 国家权 力 , 为 检察权 是按 指 控 , 议 并监 督法 院依 法对 其进 行 审判 的权 力。 诉权 既具有 司 认 建 起
略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
一
、源自文库
理论 界关 于检察 权性质 的争 论
院、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司法“ 是代表国家对危 害统治秩序的行为进行追究 , 以强制力将 国家意志付 诸实施的活动” 不管是侦查机关、 。“ 检察机关还是 审
关于检察权的性质, 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
1行政权 说 、
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都属于司法机关 的范畴”1 [ 3 。 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权的本质是行政权。这种理论 19 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 中讲到: 97 “ 推进司 观点的出发点是将检察权与既有 的行政权或者司法权 法改革 , 从制度上保 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 概念 相 比较 :一是从 我 国检察 机关 的设 置模式 和组 织 审判权 和检察权 ”。这 表 明我 国社 会各 界 就 司法机 关 体 系来看 , 检察 机关 实行双 重领 导 , 机关 内部实 行 是指人 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有较普遍共识。其理 由主 检察 上级服从下级的工作制度 ,检察权的执行具有行政命 要有 以下四点 :1检察权的行使不仅是启动司法程序 () 令的特性 。 二是从我国检察机关的现有职权看 , 与司法 的重大步骤和必要环节 , 而且对司法程序 的完成具有 权的被动性不同 , 检察权是主动性权力 , 检察机关如果 重要的推动力 , 检察机关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之一 。( ) 2 不主动地行使职权去侦查、控诉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失 检察机 关具有 相对 独立 的法律 地位 。我 国实 行人 民代 职; 与司法权的中立性不 同, 检察机关行使权力是 以国 表大会制度 , 一府两院” 在“ 的架构下 , 检察院与政府机 家名义出现的,也就是说它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行使 关已彻底分离, 宪法明文规定, 检察机关依据法律独立 权力 的; 与司法权的判断性不同 , 检察权具有命令执行 行使检察权 , 不受行政机关 、 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 。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论我国检察权的法律性质
20 0 9年 4月 第2 卷 第 2 1 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u a fHu a u l e ui olg o r l n n P bi S c r yC l e n o c t e
A r2 0 p. 0 9
V0. N 2 1 2l 0 _
论我 国检 的法 性 质 察权 律
问题。
一
是“ 同质不同职 , 有同等性 , 具 检察 官如 同法 官般 执行 司法领
关 于检 察权 的性 质 的争 论 域 内 的重 要 功 能 ” 。 J ( ) 察权 具有 行 政 权 和 司法权 的双 重属 性 三 检
、
这 是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检 察权 的应 然 状态 问题 , 性 质 之 争 论 , 映 了 其 反
中图分类号 :95 2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5 5 20 )2— 0 4— 3 10 77 (09 0 05 0
司法改革是法治完善的必 由之路 。法 院审判权与检察院 成完整的检察体制。再次 , 许多国家包括 中国, 在法律体制上 检察权性质的定位及其关 系是保障司法改革 正确方 向、 巩固 把检察机关定位于 司法 机关 , 而且检察 官的人选、 职务 保障、 改革阶段性成果 的前 提。当前 在我 国, 对检察权 的性质 问题 待遇等都 是按照司法官的建设模式。 存在较大分歧 , 如行政权说、 司法权说 、 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 、
浅谈中国现实背景下的检察权之性质
浅谈中国现实背景下的检察权之性质
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制度的核心问题。检察权的性质之争历来众说纷纭,主要有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权说。我国检察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权,首先有其宪法根据,同时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情。
标签:检察权;性质之争;法律监督权
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论题。对检察权性质的争论不一,必然会影响到我国检察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等。因此,检察权的性质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制度实践价值。
一、检察权的性质之争
当前对检察权性质的见解,我国学界主要有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权说四种观点[1]。
(一)司法权说
这是我国的通说。该学说认为,检察机关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机构体系,其检察权来源于宪法和权力机关的授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是平行设置的,是我国的两大司法机关,检察官的地位和职责近似于法官,所以检察官也应归类于国家的司法官员[2]。以此类推,检察权应属于司法权的一种表现方式。
(二)行政权说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检察权实际上是一种以国家主动追究干预的方式运行的行政权。如龙宗智先生认为:“检察权实质上就是国家居中对于案件的一种裁判权,是处于超然状态并不能有任何偏袒,而检察院无论是基于对犯罪提起公诉,还是对贪污贿赂罪进行侦查或是对监所进行监督,其总是作为国家这一抽象概念的代言人,去争得国家的权力”[3]。
主张该观点的理由是,检察权在组织体制、行动方式等诸多方面都具有行政权的鲜明特征,因此检察权应当定位于行政权,检察官系行政官。
中国检察权性质的法理学考察
检察权的性质
检察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 检察权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 检察权具有监督性,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检察权具有公益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
检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检察权与司法权 都属于国家权力 体系中的重要组 成部分
检察权具有独立 性,不受司法权 的干涉和影响
地方官员
衰落:唐朝以 后,御史制度 逐渐衰落,权
力被削弱
近代检察制度的建立
清朝末期:检察制度开始萌芽,设 立检察厅
新中国成立后:检察制度逐步完善, 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民国时期:检察制度初步建立,设 立检察署
改革开放后:检察制度进一步发展, 设立各级人民检察院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检察权与司法权 在行使过程中需 要相互配合,共 同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
检察权与司法权 在法律监督方面 存在一定的交叉 和重叠,需要明 确各自的职责和 权限
Part Three
中国检察权的演变历程
古代御史制度
起源:春秋战 国时期,已有
御史制度
发展:秦朝设 立御史大夫, 负责监察百官
完善:汉朝设 立御史台,负 责监察百官和
中国检察权的法 理学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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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目 录
检察职权的合理区分和内部优化配置
作者简介 : 赵
靖 (9 8 )男 , 西 太 原人 , 庆 市 北 碚 区 人 民 检察 院研 究 室 主 任 , 士 , 究 方 向 : 事 诉 讼 法 学 。 17 , 山 重 硕 研 刑
பைடு நூலகம்
第 1 O卷 第 4期
赵
靖 等 : 察 职 权 的 合 理 区 分 和 内部 优 化 配 置 检
然 而 , 观 点 又 进 一 步 指 出 :从 批 捕 中权 力 行 该 “
体 功能 。如果 诉讼 职权 与监 督 职权存 在理论 上 的区 别 , 么二者 在刑 事诉 讼 程 序 中 的具 体 功能 肯 定 有 那 明显 的界 限 ; 反之 , 如果 二者在 刑事 诉讼 程序 中 的具
体 功能趋 向一 致 , 么也 就 无 法 在 理论 上 对 二 者进 那 行 明确 区分 了 。
行 为 的具 体 功能都 旨在 查 明犯 罪 事实 , 者 说 审 查 或
犯 罪嫌 疑人 的行 为是 否 构 成 犯 罪 , 现 了刑 事 诉 讼 体 惩 罚犯罪 的价值 追 求 。另 一 条 主 线 为 : 事 诉 讼 程 刑 序 是在 各种 权力相 互博 弈 的过程 中推 进 的 。在这 条
在 短 期 内予 以 厘 清 , 非 易 事 。随 着 我 国 司法 实 实
践 的不 断 发 展 , 革 和 完 善 检 察 体 制 才 是 当 下 的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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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
[摘要]当前,对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有着行政权、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等观点。从我国立法实践、政治体制与各国的情况来看,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多重性质,是一种具有自身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即检察权。当前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优化检察权的纵向和横向配置、强化民事行政监督权、增设民事行政公诉权等措施予以完善。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优化配置
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的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稳定、保护人民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职能,强化国家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优化检察权的配置,也是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关于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分析
对于检察权的性质在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①行政权说。此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②司法权说,即认为检察权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利,检察官如同法官一样执行司法领域内的权力;③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此说认为检察权和检察官兼具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④法律监督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局部特征,其依据在于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所以很多人把检察权也称为法律监督权,并且因此提出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目前,虽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但笔者认为将检察权定性为具有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能更好地反映检察权的属性,也更有利于检察权的优化配置。首先,我们从检察机关在西方国家机关中的地位看检察权的性质。现代检察制度确立以来,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这是由各国国情的不同决定的。现代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及其发展,反映了三个基本事实:第一,检察机关具有独立性。检察机关不论是设在行政机关,还是隶属于政府首脑,抑或独立设立,都不是作为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设置和管理的,同时,检察机关也不同于审判机关。强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和检察官的独立地位,是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共同
特征。第二,检察机关到底属于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在西方国家并不是没有争议的。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将检察机关划归审判机关,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将检察机关划归司法行政机关,但也有一些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检察机关是行政系统中享有司法保障的独立机构”,是公共利益的代表。第三,扩大和强化检察权是西方国家司法改革的趋势之一。作为现代检察制度的开创国,英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设立了独立的全国统一的检察机关,法国则从20世纪90年代起,在全国最高司法委员会中分设了与法官事务委员会并列的检察官事务委员会,扩大了检察官的职权。总之,检察权是国家权力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具有特殊性的权力,与之相联系,行使检察权的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而存在。其次,从国内政治体制来看,我国检察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和产生的,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重要指示为检察权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察权会不会有大的变化,检察权该如何优化配置和规范,都需要我们进行认真深入的思考。
从上述几种学说的分歧和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情况可以看出,检察权有自身独有的特征,检察权兼有行政、司法和监督等多重性质,是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一项权力,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属于行政权或司法权。与其不停地争论,倒不如承认它具有自身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即检察权。
二、关于当前检察权配置存在的几点问题
一是有关检察权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笼统,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导致了司法监督权的监督范围和内容不尽清晰,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不甚明确。突出表现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只在民事、行政诉讼法中有原则规定“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而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致使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二是检察权存在地方化。根据我国宪法,目前检察机关施行双重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人员管理、经费来源、职务任免等受制于地方党委、行政部门和权力机关,使检察机关难以独立、高效地行使检察权,具体表现在人员管理、经费来源地方化。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现在检察机关经费主要来源于本地区的财政部门。三是检察权行使的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基本对应检察职能,但也有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非业务部门设置过多的问题。虽然保障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但是非业务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如果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影响检察业务的开展,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四是部分领域检察权行使不到位。如在刑事诉讼中,理论上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可由公诉部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运用,另外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具体由哪个部门来行使这项职能,检察机关往往无所适从。五
是自侦案件侦查权的侦查手段少。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一些侦查手段,但是同公安机关相比,缺乏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和特殊侦查手段。
三、关于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几点建议
检察权的合理配置过程,既包括检察权与司法权、行政权等外部权力实现分权、制衡,也包括检察权内部各项职能性权力之间的结构平衡及自我完善。笔者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优化我国检察权配置的建议:
(一)优化检察权的纵向配置
具体是指检察权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分配设置。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由于我国人大没有对该法条内容做出解释,对“领导”是否包含人财物的权力没有谈及,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产生办法,造成了检察机关人财物没有独立的现实。而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垂直领导体制,主要表现是:①各级检察机关对外是一个整体,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都是整个检察系统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②上下级检察机关和上下级检察官之间实行上命下从制。③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不受任何地方利益的约束。实践证明,这种体制对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有效打击犯罪,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不正当干扰,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对此,笔者建议我国检察机关首先应改变现行的组织人事、管理制度和检察官的产生方式,使检察官的任免、晋级、奖惩与地方脱钩;其次,可将检察机关经费由中央财政作为专项支出实行单列,由上至下逐级下拨,保障检察机关经费独立;第三,可吸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改革的经验,逐步实行全国检察机关的垂直管理。
(二)优化检察权的横向配置
具体是指检察权在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配备设置,主要体现在机构设置上。对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一是通过精简机构,将职能相近的机构整合为一个部门。如将反贪污贿赂部门与反渎职侵权部门合并为一个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设立统一的侦查机构,这有利于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也是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本质特征,将建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来考虑的。二是按照职权设置机构,突出职能部门,减少非职能部门的比重,形成包括职能部门、内部监督部门、职能保障部门在内的三大类别的机构体系。
(三)强化民事行政监督权
现行的立法结构对民行检察权设置的力度不足、监督权力内容空泛、权能模糊,致使民行检察监督权缺乏操作性,无法落到实处。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