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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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最新机构内部审计指南

银行业金融最新机构内部审计指南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中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

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

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银监会通过《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监会通过《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雕 艮

银 委出定 三 曼璧 : 审计指弓 奎党 掌在 搴 系统全面 詈± 至 决 在人 民银行 开展县 ( )支行 。 。。 … … I 行 作 ; 市 。

4 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 月 党委 书记刘 明康主持召开银监会 第4 次主席会议 , 究加强国有商业银 4 研 行公司治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内部审计 问题 ,以及进 一步鼓 励和支持金融创新的工作思路 ,审议并原 则通过 《 国有股 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副局长 李东荣4 月5日透 露 , 期将 开办 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 引》和 《 近 银行业金 融机 构 银行间的人 民币与外 币掉期交 易业务。
维普资讯
金:


易所 C 央行 ◆银 监 会 联 手 打 击 代 办 M 李东荣是在 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与芝加哥商业交 做 上 述( E)国 际 货 币产 品 交 易 合作 协 议 文本 互 换 仪 式 上 表 述 的 。李 东 荣 说 ,外 汇 局 一 直 积 极 推 动 外 汇 市 场 金 融 产 品 和 信用卡非法中介行 为
《 知 明确要求 ,收单机构应加强特约商户管理 ,强化 通 对特 约商户的风险控制 ,防范特约商户非法套现等 风险。
《 知》强 调 , 国 银 联 应 当积 极 协 助 成 员机 构 和 相 关单 通 中
银 联 卡 法 国 ◆日本 AT M受 理
业务开通
4月 3日 ,中 国 银 联 正 式 开 通 银 联 卡 法 国商 户及 AT 受 M 理 业 务 ,4月 7日开 通 了银 联 卡 在 日本 的 AT 受理 业 务 。 M
交 易 方 式 的 创 新 ,并 研 究 与 国外 期 货交 易所 合 作 ,择 机推 出 为 规 范 信 用 卡 发 卡 和 受 理 行 为 ,保 障 银 行 资金 安 全 ,促 标准化的外汇衍生产品 。外汇交易 中心与芝加哥商业 交易所 进 信 用 卡 业 务 健 康 发 展 ,建 立 良好 的 经 济 金 融 秩 序 ,中 国 人 之间的衍生品交 易合作 ,有利于境 内金 融机 构合理配置外汇 民银 行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近 日联 合 发布 关 于 防 资源 ,规避汇率风险 ,拓宽外汇资金使 用渠道 ,并在一 定程 度上对调节国际收支起到积极作 用。 ( 华社) 口 新 范信 用卡业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 。 通 知 要 求 , 用 卡 发 卡 机 构 应 严 格 审 核 申请 人 的 申请 信 资料 , 强 风险 控 制 与 管 理 , 好 对持 卡 人 的 安 全 用 卡 教 育 。 加 做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发布时间:2011-01-21 作者:佚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
【年(卷),期】2016(0)5
【摘要】为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发挥内部审计作为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的作用,银监会对原《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总页数】1页(P9-9)
【关键词】内部审计;商业银行;修订;风险管理;金融机构;银行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45
【相关文献】
1.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 [J],
2.银监会通过《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J],
3.中国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J],
4.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 [J],
5.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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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发布时间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发布时间

英文回答:In accordance with banking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system, the internal audit guidance for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s intended to regulate and guide internal audi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position and role of internal audit in the internal control and risk management of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afeguard their independence and objectivity and promote the normative and effective conduct of internal audit work. The issuance of the guidance is determined by the internal audit management of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 by the internal auditmittee of the institution, as required by the actual situation and the system, and generally refers to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guidance and the point of time at which the guidance is given. The timing of publication is usually determined after the issuance of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guidance documents by the relevant regulatory authority or association.根据银行监管要求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旨在规范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以强化内部审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有效开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6日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

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内部审计【发文字号】银监发[2006]51号【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6.27【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全文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全文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全文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指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商业银行稳健发展。

本指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内部审计准则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内部审计基本原则2.1 独立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益关系影响或损害审计的客观、公正和完整。

2.2 风险导向原则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应以风险为导向,重点关注高风险领域和潜在风险点,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3 全面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应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个层级,不留盲区和死角。

三、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3.1 内部审计机构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2 内部审计人员商业银行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内部审计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要求。

四、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4.1 审计职责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审计计划;(2)监督并评价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岗位的合规性和有效性;(3)发现并报告潜在风险和违规行为;(4)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和建议;(5)出具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

4.2 审计权限商业银行应赋予内部审计部门以下权限:(1)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2)列席相关会议;(3)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4)对重大风险事项提出预警和建议。

银行高管人员测试及答案

银行高管人员测试及答案

2008 年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一、单项选择(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1分,共40 分,)1、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B )。

A、5% B 、10% C 、15% D 、20% E 、50% 2、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

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B)年内予以处置,动产应自取得日起 1 年内予以处置。

A、1 B 、2 C 、3 D 、4 E 、5 3、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决策机制,包括设立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

下列人员中,( D )可以担任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A、董事长B、行长 C 、监事长D、副行长4、对每一营业机构的风险评估每(A)年至少一次,审计每(B)年至少一次。

A、一B 、二C 、三D 、四E 、五5、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较好档次,其贷款本金逾期120 天的抵押贷款应划分为(C)A、正常B、关注C、次级D 、可疑E 、损失6、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印、押、证”三分管制度。

使用和保管( C )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人A、先调查后落实 B 、先评估后审查、贷前调查C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D、贷审会认可的资料11、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B)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A、董(理)事会B、书面 C 、领导D 、口头C监事会D 、合规管理部门员变动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好交接和登记手续。

A、业务印章;B、业务单证;C密押;D、压数机7、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当遵循(C)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C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D、先调查和授信8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贷款(D)制度,规范贷款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贷款的真实状况,确保贷款质量的真实性。

A、审查B、审批C、尽职调查D 、风险分类9、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贷分离的贷款管理制度,对大额贷款应( D )。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 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

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第51号2006年6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10.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10.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10.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

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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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监发[2006]第51号
2006年6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
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

内部审计人员薪酬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按员工总人数的1%配
备,并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从业经验。

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三)道德准则。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职责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可视需要邀请高级管理层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首席审计官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
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况。

(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

(五)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与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情况。

(七)机构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四章权限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制度形式明确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

第五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应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对每一营业机构的风险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审计每两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项目,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回避制度,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后续培训制度,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
中的运用,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及内部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由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益冲突。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垂直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季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送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等内容的项目审计
报告。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与中国银监会的沟通和报告制度。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就重大审计发现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就以下事项向中国银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二)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异地审计的,应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三)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并报告董事会后,在问题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情况下,应直接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四)外部中介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级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免责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

(五)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损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了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对象相关问题暴露时,可视情况免除或部分免除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06月27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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