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28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8日荆州市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的意见》(鄂政发〔2013〕54号),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粮食收储,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市场供给,确保粮食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粮食安全为核心,以转型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提升粮食收储供应保障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确保粮食安全,为实施“壮腰工程”提供坚强保障。
二、目标任务实现“打通粮食物流通道、修复粮食仓储设施、完善应急供应体系、保证粮油质量安全、强化粮情监测预警、促进粮食节约减损”的目标,到2020年全面完成五大任务。
(一)粮食收储保底线。
完善省、市、县三级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
维修“危仓老库”仓容5亿公斤,改造中心粮库、准低温仓容6.8亿公斤,确保全市完好仓容达到20亿公斤。
形成以中心粮库为主导,骨干收纳库为基础,社会仓库为补充的政策性粮食收储体系,确保农民卖粮收得了、储得好。
(二)仓储物流提档次。
建设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建成1个物流节点、9个中心骨干库、37个骨干收纳库点的物流网络,实现粮食主要物流通道的散储、散运、散装、散卸,形成高效、快捷和功能完善的粮食物流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在现代社会中,食品和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承担重要的职责与权限。
本文将探讨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并从不同角度解析其重要性。
一、监督食品和药品的生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首要的职责是监督食品和药品的生产。
他们负责审核和批准各类食品和药品的生产许可证,并监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卫生条件。
他们必须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有害物质,严格遵守卫生要求,以保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二、监测食品和药品的质量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还负责监测食品和药品的质量。
他们采取各种监测手段,如抽样检测、实地检查等,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测试,以确保其合格和符合标准。
监测食品和药品的质量不仅保障了公众的健康,同时也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制定和执行相关法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拥有制定和执行相关法规的职责与权限。
他们根据食品和药品的性质和特点,制定适用的法规和标准。
同时,他们对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执法检查,确保其遵守法规,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四、提供信息与教育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还有责任向公众提供相关的食品和药品信息与教育。
他们通过发布公告、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公众对食品和药品安全的认知和了解。
同时,他们也为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培训与指导,提高他们的意识和技能。
五、协调与合作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在保障食品和药品质量安全上承担着重要的协调与合作职责。
他们与相关部门、企业和组织密切合作,共同解决食品和药品监管领域的问题和挑战。
他们还配合国际组织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工作,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规则。
综上所述,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十分重要,与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密切相关。
他们监督食品和药品的生产,监测产品的质量,制定和执行相关法规,提供信息与教育,并协调与合作各方的努力。
只有通过严格监管和有效合作,才能确保食品和药品的质量安全,保障公众的福祉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荆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262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9年10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文件继续有效210件,修改20件,废止20件,失效12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明确了有效期的,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没有明确有效期或者标注有“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2年。
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实施的,有关起草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经审查后重新予以公布。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修订程序,按规定修改完毕后,报市政府发文。
修改期限内,原文件暂时有效,但具体条款与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继续有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责任落实主体、职能部门表述与最新三定方案不一致的,按三定方案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1•【字号】荆政办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一月一日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流通及使用秩序,以种养殖业、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业等为重点环节,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为重点内容,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黑窝点,依法惩处违法犯罪,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步骤与任务(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0日)。
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种养殖业、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业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品种。
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根据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分类别、分品种确定抽检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荆政办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统筹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为建设江汉平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提供质量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的通知》精神,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整体质量水平进一步全面提高,品牌建设持续深化,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质量强市建设进入全省第一方阵。
——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高。
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效益稳步提升,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实现绿色转型,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和用水量累计降幅达到国家标准。
——产业质量竞争力持续增强。
现代农业提档升级,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80%以上。
先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89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65%以上。
服务业扩容提质,有效满足产业转型升级和居民消费升级需要。
建成一批优势产业集群。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升。
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5%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化妆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均保持在98%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监测满意度得分达到81分以上。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荆政办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8日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荆政办发[2013]64号)精神,设立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荆门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整合的职责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市商务局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承接的职责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执业药师注册、药品广告备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及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县(市、区)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荆政办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12日荆州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管理,根据《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将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称实施部门)实施的各项行政权力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及对应的责任事项、职责边界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是根据行政权力依据变化或者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形,对其进行相应的增加、取消、下放、调整或者其他变更的行为。
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依规进行。
未经批准,实施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机构权责清单。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是市级权责清单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权责清单的组织清理、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权责清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同步调整、公示等工作。
市政府政务公开和电子信息办公室负责将市级权责清单通过市政府公报和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开。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鄂政办发[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4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3年7月8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省编委关于重新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鄂编文〔2013〕20号)精神,设立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用、临床验证审批职责。
5.取消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境外委托生产备案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执业药师注册职责下放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药品广告备案职责下放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下放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下放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下放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荆政办发[2012]66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59号)和《省编办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划转的通知》(鄂编办发〔2011〕10号)精神,设立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将市卫生局食品卫生(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增加组织申报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及备案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申报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及备案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负责接收和处理群众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荆政办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41号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4日荆州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试行)为规范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根据《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坚持“谁任命、谁组织”和“分类分级、便利实施”的原则,由任命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
二、组织实施(一)市政府任命人员的宣誓,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公务员局,或由受委托的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其中,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宣誓,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一名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市公务员局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宣誓仪式原则上在市政府办公室举行,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其他场所。
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应选派干部职工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
市政府任命其他人员的宣誓,由市政府委托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组织,由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主持。
宣誓仪式应在所属单位常用会议场所举行,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荆政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13日荆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运行机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荆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外市发生涉及我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事件分级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具体标准见附件。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7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7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荆食药监函〔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7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根据《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计划的通知》(荆食药监发〔2017〕8号)文件计划,我市承接省局转移抽检任务1130批次,主要由综合执法局和检验所来完成抽样,市本级食品抽检任务1400批次,抽样任务由各县市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食药所完成,专项抽检任务100批次由市食药所完成,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2160批次由各县市区自行完成。
一、取得的成绩各地按照各自分工,坚持“问题导向、监抽结合、风险防范”的总原则,加强了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的靶向抽样,不断提高了食品抽样的规范性和时效性,监抽结合程度不断深化,充分发挥了食品抽样在统筹监管手段和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在服务食品监管、服务产业发展、服务公众饮食安全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全市共完成省转移1141批次,任务完成率101%,完成市本级1329批次,任务完成率95%,完成专项100批次,任务完成率100%,完成市民问卷调查抽样任务80批次,完成食用农产品抽样任务2160批次,任务完成率100%。
二、计划完成情况食用农产品情况不作详细说明,今年共完成22类食品,涵盖9个县市区及生产、流通、消费3个环节。
(具体抽检情况见附表)附表“五毛食品”监督抽检任务完成情况市本级食品抽检任务完成情况注:1.省局转移1130批次中的354批次(火锅底料、食用农产品)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
2.市本级1400批次中的300批次(火锅底料、食用农产品)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药监局关于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8]28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药监局关于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4.21施行日期2008.04.21文号荆政办发[2008]28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药监局关于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8〕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药监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关于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市药监局2008年4月20日)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解决当前兴奋剂生产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开展生产经营兴奋剂(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物质、原料药及单方制剂)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无非法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零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净化兴奋剂市场,为奥运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
通过专项治理,推动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在全市范围内对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彻底治理。
(一)规范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查清其原料来源、生产、销售流向,增值税发票留存等情况,监督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凡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未在标签或说明书上标注“运动员慎用”的生产企业应立即到省药监部门注册备案,对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检查率达到100%;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的以及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不按规定渠道销售的,依法严肃查处。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关于印发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关于印发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网关于印发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荆州市委、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荆发〔2004〕15号),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监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荆州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参与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行政管理规定,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常设机构和内设机构公文管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常设机构和内设机构公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荆政办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常设机构和内设机构公文管理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公文管理,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杜绝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部门和单位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就非常设机构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内设机构制定发布公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发文主体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反复适用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职权的政府常设工作部门(机构),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非常设机构,以及政府及其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发文内容非常设机构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内设机构可以在工作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非规范性文件,就有关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协调和指导。
三、规范发文程序非常设机构、内设机构应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制定、发布文件。
上级政府收到下级政府、本级政府收到同级政府部门要求以领导小组名义批转、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报告的,不得批准发布。
因工作需要,确需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必须由有法定职权的主管机关依照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四、加强监督管理非常设机构、内设机构制定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政府及其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部门(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向荆州区、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行政执法事权的通知
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向荆州区、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行政执法事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向荆州区、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行政执法事权的通知荆州区、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为确保机构改革过渡期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杜绝监管漏洞和盲区,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市局决定在机构改革过渡期向荆州区、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权。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行政执法事项1.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管行政执法权;2.食品流通环节行政执法权。
3.餐饮服务食品行政执法权(晶崴大酒店、金凤皇冠大酒店等市委、市政府定点接待饭店除外);4.药品、医疗器械零售经营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除外)行政执法权;5.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行政执法权;6.市直以外医疗机构行政执法权;7.化妆品使用单位行政执法权;二、下放行政执法的区域荆州区、沙市区政府所辖区行政区域为市局下放行政执法的区域。
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华中农高区等地区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仍按现有体制由荆州区、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市政府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三、工作要求1.即日起,荆州区、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被下放行政执法事权的相关法律责任,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法律纠纷由其单位负责。
2.荆州区、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着力提升依法行政工作能力与水平,严肃行政执法纪律,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廉洁执法。
3.荆州区、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与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局及市局相关科室的工作配合,完善辖区内行政相对人的监管档案;市局相关科室和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局主要加强对荆州区、沙市区食药监管局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办,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和监管事业健康发展。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规范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秩序,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产业的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行政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者在正式生产加工食品以前,必须取得以下资格:(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生产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企业准备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国家已经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范围的,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四)企业的生产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范围的,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上述食品生产加工的必备资格中,《卫生许可证》为申办《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为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需要办理《企业代码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办理《企业代码证》。
对于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资格擅自进行食品生产加工者,一律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取缔。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工作原则,认真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完善的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同心协力地开展全市范围的食品生产加工规范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是所在行政区域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分级管理、守土有责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食品工业的发展规划,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快食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的标准化建设、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质量监督抽查和检验的经费投入,认真研究解决食品生产加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荆政办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督查考评方案的通知》(荆食药安办〔2017〕9号)要求,市食药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考评组,按照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对各县(市、区)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了考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考核结果附后):2017年,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全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有效提升。
各地切实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考核,严格督查考评,严肃追责问责,党政同责不断强化。
“四有两责”持续推进,基层监管能力水平逐年提升。
稽查打假成效显著,创新监管亮点频频,部门联动不断加强,社会共治有力推进,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不断提高。
同时,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仍存在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农业投入品管理不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滞后,部门间信息互通问题未能有效解决等问题和隐患,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予以改进。
各县(市、区)具体考核情况由市食药安办另行分别印发,各地政府要针对失分项目和薄弱环节,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有关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以县(市、区)政府名义报送市食药安办。
2018年4月8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2017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2017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7]29号【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4【实施日期】2017.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2017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2017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24日荆州市2017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7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17〕31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2%以上。
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8.3%以上;“瘦肉精”、生鲜乳和禽蛋产品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二)粮食部门国有企业、政策性粮食原粮质量安全抽检质量合格率、宜存率、卫生监测合格率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和县(市)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质抽检合格率均达到10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一次性通过率达到90.5%以上;食品污染、有害因素及食源性疾病监测实现县级行政区域100%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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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2]66号
【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9
【实施日期】2012.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59号)和《省编办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划转的通知》(鄂编办发〔2011〕10号)精神,设立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将市卫生局食品卫生(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增加组织申报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及备案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申报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及备案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负责接收和处理群众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综合上报有关部门的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信息;负责接收和处理群众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生产、经营、使用方面咨询、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依法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接收和处理群众对药品、医疗器械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的监测。
(六)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目录内药品生产的政策措施。
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和流通网建设。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监督检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发布质量安全信息;负责监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检验机构。
(九)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