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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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无因管理

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王某承包村里的大片苹果园,经过精心培育,收成看好。2004年9月就在苹果即将采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在车祸中死亡,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果园。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果园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苹果采摘上市出卖,获得收益5万元。其中,李某组织人员采摘苹果并出售所花费劳务费共计1500元,李某在搬运苹果时不慎将腰扭伤花费医药费500元。王某的继承人赶回家后,李某将收益5万元交给王某的继承人,同时要求支付其所花费的1500元劳务费、500元药费,并要求支付2000元作为报酬。

而王某的继承人认为,自己并未委托李某照管果园,李某无权要求其支付有关报酬,且李某扭伤腰是其自己不小心,故只同意支付1500元劳务费,拒绝支付500元药费和2000元报酬。

李某因此起诉王某的继承人,要求其支付其所花费的1500元劳务费、500元药费,2000

元报酬。

二、本案争执焦点问题

本案争执焦点问题是: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李某未经王某继承人委托而主动照管王某的果园,是否有权要求报酬及要求支付其已付出的劳务费、医药费?

三、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析

要解决双方纠纷,应先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根据该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果园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继承人的利益,主动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看有三:1、管理他人事务。2、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3、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李某的行为符合该三项要件:1、李某确实照管了王某

的果园,组织人采摘、出售,并将获得的5万元收益交给王某继承人。2、李某的管理行为是为了避免王某继承人的损失。3、李某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去管理。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事先并没有委托管理果园的约定,李某与王某继承人之间也没有委托合同,这样李某从事管理行为,纯粹是为了帮助他人,因此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明确了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则根据法律规定,该法律关系的债权人即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现在管理人李某要求王某继承人支付劳务费、医药费及报酬,那么我们应首先判断这三项请求哪项属于“为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很显然,组织人员将苹果采摘、搬运、上市出售的1500元劳务费是必要的费用,即使王某本人或王某继承人来做也是同样需要花费的费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而李某在搬运苹果时不慎扭伤腰而花费的500元医药费,确实是在管理过程中受伤而花费的费用,但是否属于“必要” 的费用则值得思考。一个“一般的”“善良”之人在从事搬运活动时不一定会扭伤腰,即不慎扭伤腰虽与管理活动有关,但与管理活动不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因此作者认为该医药费不能算为无因管理“必要”的费用。而李某主张的报酬则于法无据,既然构成无因管理,则按法律规定无因管理的债权人即管理人没有请求报酬的权利,因为无因管理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人们助人为乐,而不是为了自己的报酬而去管理他人事务。如规定有报酬请求权,则可能出现大量为自己报酬而去“管理他人事务”的侵权案件的发生。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李某要求王某继承人支付1500元劳务费的请求应予支持,李某要求2000元报酬的请求不应支持。而李某扭伤腰花费的500元医药费虽不是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是否就意味着李某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呢?作者认为,此种情况可适用法律关于受益人对特定受害人补偿义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李某可据此要求王某继承人对其扭伤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当然补偿的范围应综合考虑受害程度、受益状况等因素而加以确定。

四、处理

受理本案的法院判决: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判决王某继承人向李某支付1500元劳务费、500元医药费,驳回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报酬的诉讼请求。

作者观点:法院的判决中将500元医药费作为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判决由受益人全部支付给管理人,这对于鼓励无因管理行为而言具有积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较常见。但从理论上来说,此种医药费非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判决受益人给予“一定的”补偿更适当些。

习作案例

案例一

案情介绍:王某在济南黄河公路大桥观光,见一女子孤身站在桥边,一条腿已跨过栏杆,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桥下跳去,王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王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1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王某将女子送到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王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王某表示感谢。

问:

1、王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王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王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王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王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王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案例二

案情介绍: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82年8月的早晨原告在楼顶层的平台上摆放了20盆君子兰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服,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的脚,同时将原告一盆名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问:

1、原告与被告处于何种法律关系中?法律对该法律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2、被告应否承担摔坏原告一盆花的侵权责任?说明法律依据。

2、原告是否应赔偿被告因扭伤脚而花费的医疗费?说明法律依据。

案例三

案情介绍:甲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遇到持刀劫匪乙,乙逼甲交出钱包,甲大声呼救,路人丙上前救助,被乙捅伤大腿,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000元。后乙被抓获并被判刑,没有赔偿能力。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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