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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本章重点难点内容:1.无因管理的概念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难点)3.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效力案例:甲、乙两家是邻居,乙常年在外地做生意,家里没人,平时极少回家也没有个规律。

2000年夏天该地区连降暴雨。

甲看到乙的房屋年久失修,恐怕难以抵御暴风雨的侵袭,便叫上家里的人用自家的材料为乙加固房屋。

在加固房屋时,甲意外从房上摔下,把脚摔伤,花去医药费五百元。

后来到了过春节的时候乙回家,甲将加修房屋的情况和自己受伤的情况告诉了乙,要求乙支付加固房屋的费用四百余元和自己的医药费五百元。

乙则说这房子他早就不想要了,正考虑重新盖新房,暴雨冲垮房屋也没关系,他并没有请甲帮忙,是甲自己愿意干,摔伤也不是因为他的缘故,钱也只能由由乙自己出。

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问:(1)甲为乙加固房屋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加固房屋的费用和甲的医药费应由谁负担?为什么?(3)设甲提供材料并请丙为乙加固房屋,材料费200元,劳务费300元,应由谁支付?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在性质上是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而实施管理行为,尽管法律要求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但这种意思并非效果意思,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

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有两层含义:1.管理事务。

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

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单纯不作为行为等。

司法考试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司法考试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2〕假设乙是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的租赁合同, 该行为的性质如何?
分析:
〔1〕假设乙为了甲的利益签订租赁合同, 那么构成无因管理;假设乙为了自己的利 益,那么构成无权处分;
〔2〕假设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那么 构成无权代理。
1、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与合同的区别:合同是民事行为,无因管
3、与管理事实的结果并无关系。即无因管 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 益的目的即可,至于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否 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 了损失,那已经是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了, 而不是成立问题。
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有无义务,应以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 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 为标准。
1、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指管理人虽 然在外观上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实际上 并没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意思而产生的一 种管理。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又可依照管理人 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该事务是属他人事务, 进一步区分为“不法管理〞与“误信管理 〞。
2、类型:
〔1〕误信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认 为是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的管理
也就是说,如果管理人纯粹是为自己的利
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
得到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
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
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
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侵犯,那么构成 侵权行为。
思考:以下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08年司考〕
①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
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 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 学送往医院救治

第6讲 无因管理之债总结

第6讲 无因管理之债总结

(2)具有影响的原因 法律充分尊重民事主体实现自己的利益的权利,对其不 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处分行为也同样加以承认和 保护。对民事主体实现或者处分自己利益的行为,法律 不允许任何他人予以干涉,否则即以侵权行为决定其效 果。因此,管理人在管理他人的事务时,原则上不得违 反本人的意思。否则,其管理行为不仅于本人没有利益, 而且在性质上属于对本人自由意思的强制。

(2)有无管理意思的判断 管理意思为管理人的主观意思。通说认为应依管理人管 理的事务为客观上的他人事务抑或为主观上的他人事务 而为判断。 A. 客观的他人事务; 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有当然结合关系, 事务的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修缮他人的房屋等。

B. 主观的他人事务。 主观的他人事务指该事务在外表上属于中性,依其内容 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依管理人的 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 管理的事务为主观的他人事务时,判断管理人是否具有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应主要根据其外部表现。 管理人管理的如属客观的他人事务,只要其未将该事 务作为自己的事务管理,即可认定其具有为他人管理的 意思;而管理人管理的如属主观的他人事务,则其为他 人管理的意思须表现于外部,否则是否他人事务,应由 管理人举证。

3. 法律后果 (1)本人的请求权 A. 基于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B. 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主旨在于请求返还管理所得。 (2)管理人的请求权 如果本人行使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则管理人可以请求赔偿所支 出的费用,但所取得的利益为限。

200855. 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 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 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 救火 C. 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 治 D. 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 井盖铺上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是什么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一方面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为合法行为,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是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是管理的基本义务。

所谓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与本人的意思或者本人的真实利益不想悖。

所谓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对事务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结果有利于本人,而不损害本人的利益。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计算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真正的无因管理
第三节
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第一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一般概述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 自愿管理他人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 称管理人; 称管理人 ; 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二)具体情形
1、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 得推知的意思。 2、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 知的意思。 3、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三)效力 不适法无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不适法无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虽然出于为他人管 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为保护本人的利益, 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为保护本人的利益, 其管理行为为侵权行为,不能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其管理行为为侵权行为,不能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侵权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 律关系,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关系,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出现以上情形, 但是出现以上情形,而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在免 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 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并非有恶 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负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五、无因管理的类型 (一)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 根据是否具备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将无因管理分 为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 (二)不法管理、误信管理和幻想管理 不法管理、 准无因管理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不法管理、误信 管理和幻想管理。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无因管理成立后,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于管理人开始管理时。

管理人自开始管理他人事务即管理承担时起,就发生以对本人妥善管理为主义务的一系列义务,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及管理结束后,对本人也负有一定义务,如为计算报告义务、交付管理所得义务。

作为管理人承担义务的对价,管理人也享有权利,如向本人要求支付费用、补偿损失、清偿因管理而发生的债务等。

(一)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

这是管理人的主要义务。

管理人自管理承担时起,就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

本人就事务管理的意思曾作出明确表示的,管理人应依据本人的明示进行管理,该明示不必向管理人作出,也不须以何种特定方式作出,只要管理人知悉,就应依其意思处理事务。

本人明示的意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如对应纳税款不予交纳)管理人出于维护公共目的,而违反本人意思为管理,仍为适当管理。

本人对自己事务处理所表示的意思与本人真正利益冲突,管理人于管理开始后如有继续管理的必要时,依真正利益为管理,为适当管理。

依本人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并非完全依本人的主观意思,而应依社会一般观念判定,凡对事务的管理方法在通常情况下符合事务所有人利益,则可认定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所谓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也应依具体情况确定,而不是以管理人或本人主观意思为标准。

对于以上义务的履行,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之。

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结合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或水平、管理事务性质、社会通常管理常识综合判断,如果管理人因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违反了适当管理义务,造成了本人的损害,管理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管理人所管理事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迅速处理就会使本人遭受损失时,管理人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对不适当管理,不应承担责任,如救助遭遇车祸的人,非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致其随身物品遗失,对此管理人不负赔偿责任。

民法 李石山 第十二章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 李石山 第十二章无因管理之债

能实施的行为。
精选课件
5
➢(2)应是他人事务
A.如果误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事务管理, 不构成无因管理。
B.他人的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但并不 要求明确是何人的事务。
➢(3)管理
A.实施管理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 实行为。
B.管理包括服务。
C.管理包括处分行为。
精选管理的主观要件。
•思考:“管理方法利于本人”是否构成要件?
精选课件
11
练习
•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2012年 司考试卷三●12 )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 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 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 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精选课件
14
练习
•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 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
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
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
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 获价款若干
•参考答案:D
精选课件
12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无因管理的效力 •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事情通知本人;结果通知本 人。未尽此义务,构成债务不履行。
✓3。报告及计算义务。 ✓4。利益返还义务。未尽此义务,构成债务 不履行。
•(1)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即可, 管理事务的结果虽不利于本人,仍可成立无 因管理。
•(2)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 同时兼有为自己谋利益的意思时,并不影响 无因管理的成立。

第三十一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三十一章 无因管理之债




(三)无因管理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在急迫危险的情况下,避险人采 取的为保护自身较大利益而牺牲他人较小利益的 行为。因紧急避险而受有损害的人,不能依无因 管理制度请求补偿,只能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 或者依《民法通则》第132条的特别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来要求赔偿。 (四)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却是一种合 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应将管理所得 的利益移归于本人,管理人并不能取得利益。
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真正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具有为本人管理意思,无 法律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这种无因管理产生两方 面的法律效果,一是阻却违法性。使无因管理成为合 法行为,以排除对他人事务干涉的侵权性。二是在管 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在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 却故意当成自己事务或误信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 或误信自己的事务为他人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的情形下, 本人主张为无因管理的。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为,一是不能阻却违法性,即不真正无因管理仍属违 法行为;二是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责任。




2、无法律上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 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 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 但是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 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 无义务,可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 的义务,应依客观判定。


(二)适法无因管理 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为他人管理事务,所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1、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 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 是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即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 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另一方面是适法性的要件, 即要求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 知的意思。 如德国民法第679条规定“不管理事务,即 不能适时履行本人公益上之义务,或本人法定之抚养义 务者,则无因管理是否违反本人之意思,在所不问”。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有类似规定,如第174条规定:“管 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 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 之责。前项之规定,如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之义务, 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者,不适用之。”

司考民法必考点: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必考点: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必考点:无因管理2016年司考民法必考点:无因管理2016年司法考试在即,为帮助大家巩固民法基础知识,店铺特为大家带来最新民法必考考点——无因管理,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概念:立法依据为《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故行为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在所不问。

判断:无因管理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答案:错误。

判断: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无因管理行为。

答案:错误。

构成要件:三要件一、管理他人事务;对此处“事务”的理解应当注意一下要点:这里的“事务”包含广泛,但是注意应当排除以下情况:1、单纯的不作为;2、本人专属事务;3、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实施的事务。

这里的“事务”意指他人事务,自己的事务,或者误把自己事务当做他人事务而为管理,均非这里所指的“事务”真题链接:13.21.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

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一、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为他人之利益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是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使得无因管理区别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故,误将他人事务当做自己事务;虽为他人事务而为了自己的利益为管理的行为,均因为欠缺了管理意思而不构成无因管理。

兼具自己利益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管理意思并非效果意思,故是否事实上达到了效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真题链接:14.20.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

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

第二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

甲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其轿车停在酒店 停车场内。饭后,取车时,停车场工作人员 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甲表示“我并没有让你们洗车”。双方遂发 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 A、基于不当得利,甲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甲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甲须支付5元 D、无法律根据,甲无须支付5元
(1)甲得向乙请求偿还管理事务所支出的 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甲雇计程车、送 乙去医院,支出车费、医药费、干洗费。 (2)而雇佣保姆的费用,尚未支付,与他 人形成债的关系。甲为此负担的2000元债务, 应由乙偿还。 (3)甲为救乙,感冒转成肺炎,除积极损 害(支出医药费)外,尚包括减少的收入, 均在的请求偿还之列。 (4)甲救助乙的生命,事出急迫,不慎扯 落手表,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 任。
一、管理人负担的义务
1、管理人应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 理。
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而 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对本人所生的损害, 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外,不负赔偿责任。 甲救助落水之人,非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致其手表 遗失,不负赔偿责任。 甲救火之际,任意将名贵瓷器投掷户外,以致毁损, 具有重大过失,应负赔偿责任。 又如甲与乙有仇,乘救火之际,毁其物品,既出于 动机不善之故意,须负赔偿责任。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古罗马有句法律谚语:干涉他人事务,均为非法。 其后进一步演变成了“私法自治原则”,即在私 法领域内,个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须基于本 人的意思,不容许他人子以干预,否则就构成侵 权,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然而人生活在世上,难免有想事不周,情况紧急 须他人帮助的情形,倘一味坚持私法自治,则势 必“个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不利 于守望相助、疾病相扶。 因此有必要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他人在未受 委托或没有法定义务等情形下管理本人事务。显 然与私法自治原则对立的,因而是有条件的、有 限度的。这种条件、限度反映在民法理论中,就 是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问题。

法律知识:关于民法中无因管理常考点介绍

法律知识:关于民法中无因管理常考点介绍

法律知识:关于民法中无因管理常考点介绍近期关于事业单位的公告相继出来,而事业单位笔试考试内容基本都包含了公共基础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主要涵盖:政治、经济、公文写作与处理、管理学、科技、文史、法律等知识。

法律常识系统庞杂,内容复杂,考察方式灵活,尤其是民法,那么我们就民法中的无因管理来做一个简单的了解。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再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

如,甲误认为乙的牛是自家的牛,带回家照顾,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为他人管理事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

其中,他人系指定的人。

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还有: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

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时,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可以向本人请求适当补偿。

第26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26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一、含义及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包括正当无因管理与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1.管理他人事务(1)“事务”的范围: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

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须注意: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脏物并支出保管费用)。

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

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

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⑤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

(2)须为“他人”事务。

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他人事务包括两种:①客观的他人事务。

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钱治病)。

②主观的他人事务。

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无法依其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加以客观判断的,应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确定——因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

【例】甲购买了两张演唱会的门票,每张3000元。

①购买门票系属中性事务,不能当然成为他人事务。

②若甲能举证证明其中一张是为了乙的利益购买,且不违反乙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就该张门票的购买成立无因管理。

12.民法分论之十二无因管理之债.ppt

12.民法分论之十二无因管理之债.ppt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 (一)从事了事务管理行为 1.范围:可以作为有效债之关系客体的一切 事项。
案例一:甲素来与丙有隙,一日双方发生争 执,甲被丙殴至吐血,嚎呼誓报此仇。乙系 甲的好友,听闻此事之后,径直掏钱50元 买来杀猪刀一把,当晚将丙的一条胳膊卸下。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关系请求甲支付 50元买刀钱? 2.性质 (1)事实行为,如救起落水儿童、收留迷途 宠物狗等。 (2)法律行为,送落水儿童到医院挂号就诊、 出租房屋、招工修缮房屋、代人交水电费。
试问一:甲说“既已摘下,你就尽早卖掉, 按市价卖,我出5%作为酬劳”,乙在次晨 以市价售出,则甲乙之间为何种关系? 试问二:甲说“既已摘下,你就放在我家院 内,等我回去再卖”,乙考虑西瓜将坏,次 晨仍以市价售出,则甲乙之间为何种关系? 思考八:本人对无因管理事务的承认的权利, 属于何种权利?
(2)计算义务:管理人应将事务管理的状况 和结果报告本人;因事务管理所收取的金钱、 财物及孳息、权利等应转移给本人;若有损 害,应当赔偿。系准用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 的计算义务。(《合同法》第401条) 思考九:无因管理人有没有附随义务? (三)管理人的权利 1.必要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指为管理事务 支出的必要或有益费用及其利息的偿还请求 权。
案例五:甲乙为友邻,甲病亡时身边没有亲 人,乙为其支出殡葬费,后甲的配偶及子女 赶回。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支付费用? 案例六:甲驾车不慎,撞伤6岁儿童丙,丙父 乙随即送丙赶赴医院急救,支出医药费5万 元。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甲支付医药 费?
案例七:甲乙因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丙受伤, 应对丙负连带责任。乙对丙履行了全部损害 赔偿义务。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甲返还其应 担部分? 思考四:连带责任承担人之间的追偿权的法 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八:乙受甲之委托购买货物一批,事务 处理完毕,才发现委托合同不能成立。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章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二章无因管理之债

2、法院应如何判决?
原被告之间是邻居,某日早晨原告在楼顶的平台上摆 放了20盆君子兰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 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 服,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 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的 脚,同时将原告一盆名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后,发 现花已被损坏,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 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为,其出于好 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 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问;1、本案被告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还是侵权行为?
2002年8月5日,唐平在中山市明城电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明城公司)门市部见有招工广告, 便入内咨询。次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唐平应 约由明城公司员工带到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 145号公司新车间面试。期间,唐平根据对方 要求对部分机器设备进行了调试操作。下午4 时左右,明城公司投资人冯子强驾驶运载一台 冲床的叉车驶入厂房,在准备卸货时冲床向外 偏斜,站在旁边的唐平便用手帮忙搀扶,结果 冲床没扶稳,反被压伤右手掌。唐平当即被送 往医院,直至9月19日出院,共住院45天,花 去治疗费18306.88元(已由明城公司负担)。
4、在防止侵害行为中,防止侵害行为人应受到损害,其损害 是因侵害所引起的。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的损失只是付出管 理的必要费用。
菜农黄某在园内用塑料棚养育菜苗,成长 良好。2003年3月7日,吴某与江某各自飬 养的狗在黄某菜园地相遇,相互撕咬,郁 郁葱葱的菜苗被两只狗践踏,损失很大。 刘某路过菜园地,见状不忍心,拿起竹竿 打狗,江某养的狗,咬伤了刘的左手拇指, 引起慢性骨髓炎。刘某医治,花去医药费 1千余元。刘某索赔未获,遂诉至江西省 鄱阳法院,要求吴某、江某赔偿损失。

司法考试:第四编 法定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

司法考试:第四编  法定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

第四编法定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述1.无因管理的概念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2.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的性质是事实行为二.无因管理的法律要件㈠无因管理必须是管理他人事务1.事务⑴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务⑵合法事务⑶非本人专属的事务⑷不是被管理人授权的事务⑸必要的事务2.他人的事务㈡管理人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其效力源于法律直接规定,管理人只需具有一般的意思能力。

㈢无因管理行为需无法律上的义务(无法律缘由或无法律根据)PS:“不违反被管理人的意思”(社会公益义务)三.无因管理的类型㈠适法(正当)的无因管理1.适法的无因管理的种类⑴管理事务利于本人而且也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⑵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的是本人应尽的公益义务和法定义务,符合立法精神2.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效力⑴阻却违法⑵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①通知义务②适当管理的义务,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③报告及计算义务PS:被管理人对管理人所负的义务⑴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具有费用偿还请求权)⑵清偿必要债务(管理人具有清偿负担的债务请求权)⑶赔偿损害义务㈡不适法(不当)的无因管理1.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概念:指管理事务的承担本身不利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2.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⑴成立无因管理⑵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违反了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3.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⑴不阻却违法⑵对于无因管理所生的损害,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无过失,也须赔偿。

如果故意违背被管理人的意志,则加重责任⑶被管理人可以享有因管理产生的利益⑷被管理人不主张利益时,产生不当得利之债㈢不真正的无因管理1.不真正的无因管理的概念: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管理和明知系他人事物而作为自己的事务管理2.不真正的无因管理的类型:⑴误信管理:误把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而为管理⑵幻想管理:把自己的事务误认为是他人的事务而管理⑶不法管理:明知是他人的事务,而将其作为自己的事务管理(实为侵权行为)第二节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述1.不当得利的概念: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2.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事件由概念可知,就这一事实本身,应属事件的范畴。

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包括哪些

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包括哪些

民法典⽆因管理之债包括哪些⽆因管理是债权债务产⽣的原因之⼀,⽆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事务进⾏管理,因管理他⼈事务产⽣费⽤的,管理⼈可以要求受益⼈⽀付费⽤,那么民法典⽆因管理之债包括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因管理之债包括哪些民法典规定,⽆因管理之债包括因⽆因管理产⽣的费⽤、管理⼈因管理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为、⽆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请求特定义务⼈为或者不为⼀定⾏为的权利。

第⼀百⼆⼗⼀条【⽆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进⾏管理的⼈,有权请求受益⼈偿还由此⽀出的必要费⽤。

第九百七⼗九条【⽆因管理定义】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管理他⼈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偿还因管理事务⽽⽀出的必要费⽤;管理⼈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真实意思的,管理⼈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因管理之债怎么讨要1、明确请求范围。

即哪些费⽤可以请求对⽅⽀付,哪些费⽤不可以请求对⽅⽀付。

⼀般说,管理⼈若妥善为他⼈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有利于被管理⼈,管理⼈可就下列费⽤提出请求:(1)请求偿还管理⼈为被管理⼈⽀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

必要或有益,应按照管理⼈⽀出费⽤时社会上的客观标准和观念来决定,⽽不是取决于某个⼈的意志。

(2)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

(3)请求赔偿因管理⽽造成的损失。

2、在进⾏管理活动时应尽⼼尽责妥善管理。

所谓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使被管理⼈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了管理活动。

也不能向被管理⼈请求补偿,如造成被管理⼈的损失还应当负责赔偿。

妥善管理还包括管理活动不得违背被管理⼈曾明⽰过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

22.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二无因管理之债

22.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二无因管理之债

1.契约义务,如委托、雇佣、遗赠扶养协议等 2.法定义务,如监护、财产代管等 (二)无法律义务 1.为他人(真正无因管理) (1)正当无因管理 (2)不当无因管理 2.为自己(不真正无因管理) (1)误信管理 (2)不法管理
一、管理他人事务 (一)从事了事务管理行为 1.范围:可以作为有效债之关系客体的一切 事项。
案例:甲乙系邻居,某天傍晚乙带甲的4岁孩 子到附近江边玩耍,小孩落水,乙跳入汹涌 的江水之中将其救起,因受冻生病花费医药 费400元。 试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思考:人与人之间是否存在一般救助义务? 见死不救是否违法?如果界定为违法,对无 因管理制度有何影响?
一、分类标准:管理人是否有利于本人或违反 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二、分类 (一)正当无因管理:管理人有利于本人且不 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 (二)不当无因管理:管理人不利于本人或违 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
案例:甲乙为友邻,甲病亡时身边没有亲人, 乙为其支出殡葬费,后甲的配偶及子女赶回。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支付费用? 案例:甲驾车不慎,撞伤6岁儿童丙,丙父乙 随即送丙赶赴医院急救,支出医药费5万元。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甲支付医药 费?
案例:甲乙因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丙受伤,应 对丙负连带责任。乙对丙履行了全部损害赔 偿义务。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甲返还其应 担部分? 案例:乙受甲之委托购买货物一批,事务处 理完毕,才发现委托合同不能成立。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支付费用?
四、几种特殊的情形 (一)非债清偿 1.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清偿债务,系 典型的无因管理。 2.但以下情形,为不利于本人: (1)该项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2)该项债务有其他抗辩权存在。 (二)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若本人的意思 违反公序良俗,即使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本人 意思,也不属于“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 意思”,构成正当无因管理。

司法考试民法卷资料: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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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成立后,即在管理人与本人Z间发 /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内管理Z债。

无I人I管理Z侦发工于管理人开始管理时。

管理人口开始管理他人爭务即管理承扌!!时起,就负仃妥善管理等义务,在管理过程中及管理结束后,对木人也负有一定义务,如为计算报告义务、交付管理所得义务。

作为管理人承担义务的对价,管理人也享冇权利,如向木人要求支付费用、补偿损失、清偿因管理而发生的债务等。

(一)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

这是管理人的主要义务。

管理人白管理承担时起,就应依木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

木人就爭务管理的童思曾作出明确表示的,管理人应依拥本人的明示进行管理,该明示不必向管理人作出,也不需以何种特定方式作出,只要管理人知悉,就应依其意思处理事务。

本人明示的意思违反补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如对应纳税款不沖缴纳),管理人出于维护公共目的,而违反本人意思为管理,仍为适当管理。

木人对自己爭务处理所表示的意思与木人真JT•利益冲突,管理人于管理开始后如冇继续管理的必要时,依真正利益为管理,为适当管理。

依本人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并非完全依木人的主观意思,而应依社会一燉观念判定,凡对爭务的管理方法在通常情况下符合事务所仃人利益,则可可认定本人的意思。

所谓以利于本人的方法,淬情况确定,而不是以管理人或本人主观意思为标准。

对于以上义务的履行,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Z。

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结介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或水平、管理事务性质、社会通常管理常识综合判断,如果管理人因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违反了适当管理义务,造成了本人的损害, 管理人应承扌!!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管理人所管理出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迅速处理就会使本人遭受损失时,管理人除冇恶意或連:大过失外,对不适当管理.不应承担责任,如救助遭遇车祸的人,非因恶意或巫大过火致其随身物品遗火,对此管理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五章 无因管理之债

二、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 三、无法律上的义务
2
案例
张某的一只爱犬走失,被李某拾得。李某知此犬价值 名贵,于是一边精心看管,一边积极寻找失主,并登失 犬招领启示于某报,一共用去饲料费和登报招领费共 1000元。该犬挣脱缰绳欲逃走,刚出家门,逃到一段路 的拐弯处,正巧遇到王某骑 折,花去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摩托车维修费共计6500元。 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此费用。李某辩称,此犬非己所有, 不该由他赔偿。
1、张某与李某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2、王某的6500元费用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3
第二十五章 无因管理之债
主讲人 牛淑贤
1
第一节 无因管理概述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 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 实。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
(一)管理人须管理事务 (二)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的事务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二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二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二无因管理之债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是两个互相联系、相互作用的法律领域。

在民法中,有关债务的规定与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和保护规定都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本文主要探讨在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常见的债务问题:无因管理之债。

一、无因管理之债1.1 理解无因管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两种类型的管理关系:有因管理和无因管理。

有因管理是一种基于契约或法律规定的管理关系,例如雇佣关系、代理关系和托管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一方在无协议的情况下为另一方管理财产,并未契约留有报酬,也未有其他合法的权利基础的情况。

无因管理可以发生在多种情况下。

例如,一方自愿为另一方管领或代管未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管理另一方的财产,但没有约定报酬,也没有一定的法律义务。

此时,如果管理一方对管理财产造成了损害,管理一方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对于原本的无因管理总需要考虑清楚权利义务、及时解决管理财产的管理方案,以充分消除后续可能出现的无故管理纠纷。

1.2 定义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是指管理财产方与被管理财产方之间在无协议的情况下,管理方因管理财产而产生的费用、支出或损失,被管理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

无因管理之债的一个经典案例是马信得案。

马信得本人因意外事故住院,而武夷山市政府领导班子一致决定为其购买抢救救治药品,垫付住院费用。

马信得恢复后,却拒不偿还。

经法院审理,最终裁决马信得应该赔偿所有的费用。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诉讼途径当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的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诉讼途径来解决争议,以下是具体案例:2.1 诉讼被管理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管理方履行无因管理债务。

在此过程中,被诉方则需要证明无因管理往来关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管理方已履行无因管理债务。

常见证据包括管理费用与支出清单、银行账单等。

例如,案例马信得案的最终判决书中,武夷山市政府提供的证据为,为了减轻马信得及其家庭的负担,其垫付了马信得的住院费用和抢救救治费用,并提供了相应的医院发票、付款人所主持的信贷协商记录等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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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成立后,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于管理人开始管理时。

管理人自开始管理他人事务即管理承担时起,就发生以对本人妥善管理为主义务的一系列义务,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及管理结束后,对本人也负有一定义务,如为计算报告义务、交付管理所得义务。

作为管理人承担义务的对价,管理人也享有权利,如向本人要求支付费用、补偿损失、清偿因管理而发生的债务等。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这是管理人的主要义务。

管理人自管理承担时起,就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

本人就事务管理的意思曾作出明确表示的,管理人应依据本人的明示进行管理,该明示不必向管理人作出,也不须以何种特定方式作出,只要管理人知悉,就应依其意思处理事务。

本人明示的意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如对应纳税款不予交纳)管理人出于维护公共目的,而违反本人意思为管理,仍为适当管理。

本人对自己事务处理所表示的意思与本人真正利益冲突,管理人于管理开始后如有继续管理的必要时,依真正利益为管理,为适当管理。

依本人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并非完全依本人的主观意思,而应依社会一般观念判定,凡对事务的管理方法在通常情况下符合事务所有人利益,则可认定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所谓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也应依具体情况确定,而不是以管理人或本人主观意思为标准。

对于以上义务的履行,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之。

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结合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或水平、管理事务性质、社会通常管理常识综合判断,如果管理人因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违反了适当管理义务,造成了本人的损害,管理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管理人所管理事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迅速处理就会使本人遭受损失时,管理人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对不适当管理,不应承担责任,如救助遭遇车祸的人,非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致其随身物品遗失,对此管理人不负赔偿责任。

2.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义务。

管理人在管理开始时,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他人。

管理人的这一通知义务以能通知为限,如果管理人无法通知(如不知本人为
何人或不知本人地址),则不负通知义务。

本人已知悉管理人的管理时,管理人也免负该义务。

3.继续管理的义务。

管理人于本人、本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得以进行管理前,应继续管理,这就是继续管理义务。

民法通则并未明确规定管理人的继续管理义务,但通说认为,管理人一般不负继续管理的义务,但于管理开始后如其停止管理较之不开始管理对本人更为不利,管理人有继续管理的义务;本人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可以进行管理的,或继续管理对本人不利时,管理人即可停止管理。

4.报告及计算义务。

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管理事务结束后,应明确地向本人报告管理事务的始末。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应交付本人,以自己名义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

(二)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的权利,因管理人的开始管理即管理的承担是否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而有所不同。

管理的承担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时,管理人的权利为:
1.请求偿还必要费用。

管理人为管理本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应当予以偿还,并应同时偿还自支出时起的利息。

必要费用是依支出时的客观情况来判定的,支出时为必要,纵因其后情况发生变化,费用的支出变为不必要,该支出的费用仍属必要,本人的偿还范围不应缩小。

2.请求清偿必要债务。

管理人为管理事务。

而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清偿。

在此种场合,本人并不直接向第三人负担债务,第三人的债务人仍是管理人,本人向第三人清偿的,适用代为清偿或债务承担的规定。

如果管理人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负债,则发生无权代理。

此时如果本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管理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由本人对第三人清偿,免除管理人的债务,如果本人不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管理人也可以请求本人清偿其因向第三人清偿支出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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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有损害的,得向本人请求损害赔偿。

该项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损害与管理事务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为成立要件,如管理人因救火而受伤支出的医药费,得请求本人赔偿。

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本人的赔偿责任。

管理人享有的以上请求权,不以本人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所受的利益范围为限,管理人管理事务的结果即使对本人无任何利益,本人仍对管理人负有以上义务。

管理的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时,只有当本人向管理人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时,管理人才享有上列权利,且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我国民法对管理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较为简单,民法通则仅在第93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这一解释实际上将管理人的权利范围扩大到包含以上三项请求权。

(三)赔偿责任
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该责任的承担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始负赔偿责任。

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对本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

管理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管理行为过程中,与管理行为相关联,侵害对象是无因管理利益以外的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管理人的管理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

本人可以对管理人依据无因管理主张管理利益返还,也可以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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